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DB11/791-2011
9.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9.2.1 文物建筑内的低压配电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产品应符合GB14287的要求。重要用电设备的电源接入处宜设置限流式断电保护装置。
9.2.2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文物建筑的规模和供电回路分布综合因素设计:
——总配电室输出端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每座文物建筑的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所有探测器经总线与设置在总配电室或消防控制室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主控机)相互通信,完成监控功能;
——无消防控制室的文物建筑,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9.2.3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不应对供电回路有任何改动,以监控报警为主,不宜设置切断电源的功能。
9.2.4 应根据文物建筑的规模和需要监测电气火灾的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监控探测器或非独立式监控探测器。
9.2.5 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考虑供电系统自然泄漏电流,探测器报警值宜在自然泄漏电流基础上设置300mA~500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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