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氢站技术规范 GB50516-2010(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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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加氢站应结合供氢方式进行设计。加氢站可采用氢气长管拖车运输、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运输、液氢罐车运输、液氢罐式集装箱运输、管道输送或站内制氢系统等方式供氢。加氢站可与天然气加气站或加油站联合建站。
3.0.2A 加氢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A的规定。
 加氢站的等级划分
    注:液氢罐的单罐容量不受本表中单罐容量的限制。
3. 0.3 加氢站内储氢容器容量应根据氢气来源、氢燃料电池汽车及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数量、每辆汽车的氢气充装容量和充装时间以及储氢容器压力等级等因素确定。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等运输氢的车辆作为加氢站内储氢设施固定使用时应设置固定措施,容量计入总容量中。
3.0.6 加氢站的火灾危险类别应为甲类。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为1区或2区。
3.0.7 加氢站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范围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3.0.8 加氢站内设有站内制氢系统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制氢系统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3.0.10 加氢站采用移动式加氢设施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31139等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1 目前,国内外已建成的氢能汽车加氢站的氢气来源主要有: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运输供应高压气态氢,氢气长管拖车储气瓶组的氢气压力为25MPa~35MPa,一辆拖车运输氢气约5000N·m³;加氢站内设水电解氢装置或天然气转化制氢装置,制取氢气经加压、储存供应氢气;氢气管道输送氢气只是个别的;液态氢槽车供应液态氢,在加氢站内设液态氢储罐,以液态氢对氢能汽车加氢。加氢站设计应考虑供氢方式。
3.0.2 此条删除。
3.0.2A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制定本条的主要依据有:
    (1)加氢站内储氢容器容量是根据需加注氢气的数量、加注频率和氢源供应状况等因素确定,储氢容器容积越大,其潜在危险越大,对周围建(构)筑物可能产生影响程度越大,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本条按储氢容器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大小,将加氢站划分为三个等级,以区别不同容量的加氢站作出不同的规定或要求。
    (2)在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中,对氢气罐是按其总容积(m³)划分为小于或等于1000、1001~10000、10001~50000、大于50000四个等级,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第4.3.1条表4.3.1中将可燃气体储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规定按储罐总容积V(m³)划分为V<1000、10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100000≤V<300000五个等级。加氢站等级主要是按储氢容器总容积划分,为了制定、实施时的统一性,本规范基本拟按三个等级划分,一级站为5000kg(含5000kg)~8000kg氢气,折合气态氢气为55000m³~88000m³;二级站为3000kg(不含3000kg)~5000kg(不含5000kg)氢气,折合气态氢气为33000m³~55000m³;三级站为小于或等于3000kg氢气,折合气态氢气为33000m³。
    (3)按燃油、氢气的能量密度进行折算,1m³燃油约折算为250kg氢气,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年版)中加油站的等级划分中油罐总容积分别为210m³、150m³、90m³,相对应的氢气容量约为52500kg、37500kg、22500kg;油罐单罐容积为30m³、50m³,相对应的氢气量为7500kg、12500kg。本条规定的加氢站等级划分的储氢容器总容量分别为8000kg5000kg、3000kg,储氢容器单罐容量分别为2000kg、1500kg、800kg,按能量折算仅为燃油的1/7.5~1/6.6。
    (4)本条规定是根据目前我国氢燃料电池汽车发展状况,综合考虑储氢规模的能量密度、使用要求、经济性,调整了加氢站各等级的总容量规定。鉴于氢在不同形态、不同压力和温度状况下的质量差异以及国内外氢能汽车计量均以质量计的要求,《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中对加氢站等级划分以质量计,在本次局修中包括液氢均以质量计。目前,我国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发展以商用车(包括公交车等)为主流方向,而目前较大型商用车一次加氢量已达20kg左右,按三级加氢站每天应满足150辆左右加氢的需求,本次局修三级站为≤3000kg;这样经济性也是较好的。表3.0.2A中的单罐是指一个储氢容器或一组瓶式储氢压力容器。
3.0.3 加氢站内的储氢设施是用于储氢和均衡地对氢能汽车充灌氢气。本条推荐储氢容器总容量确定的基本要求,实施时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认真分析、计算。综合考虑加氢站的安全性及运营经济性,本条删除了城市建成区储氢罐总容量的要求,补充了运输氢的车辆作为站内储氢设施固定使用时其容量与站内总容量之间的关系。
3.0.4 此条删除。
3.0.5 此条删除。
3.0.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制定本条的依据是:
    (1)氢气的主要性能:气态氢的密度为0.0898kg/m³(101.3kPa、0℃时),约为空气密度的1/14;五色、无臭的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的着火温度为574℃,在氧气中的着火温度为560℃;着火燃烧界限在空气中为4%~75%(体积),在氧气中为4.5%~94%(体积),爆轰界限在空气中为18.3%~59%(体积),在氧气中为15%~90%(体积);最小着火能在空气中为0.17mJ,在氧气中为0.07mJ;氢气易扩散、易泄漏,由于分子量小和黏度小,约比空气扩散快3.8倍,所以氢气既比空气轻,又易扩散,一旦泄漏到周围环境中,一般呈上升趋势。
    (2)根据氢气在空气中燃烧爆炸界限,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加氢站应为“甲类”。
    (3)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确定加氢站内的氢气压缩机间、储氢容器等有爆炸危险区域为1区或2区的理由是:
        1)有爆炸危险的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纯化间等的面积、空间均不大,设备布置也较紧凑,所以本规范规定在建筑物内部均以房间为单位划分有爆炸危险的范围。
        2)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并在条文说明中解释:“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可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内的生产设备在开车、停车时,均有可能出现爆炸性混合气体环境。
        3)根据规定,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方式与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范围之间的关系是:在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的情况下,第一级释放源可能导致1区局部机械通风,可将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缩小或使等级降低。调查表明,国内已建的氢气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均设置了自然通风和一般的机械通风,但未设局部通风。因此,在氢气站的制氢间、氢气纯化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灌装间等房间内爆炸危险物质的释放属于第一级释放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定为1区。
        4)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条款的规定,加氢站室外储氢容器的周围空间及其氢气放空管周围空间规定为2区有爆炸危险场所。
3.0.8 目前,国内有些加氢站为了方便地取得氢源,在加氢站的建设中,同时设有制取氢气的站内制氢系统,为此本条规定站内制氢系统部分的设计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相关规定。
3.0.9 此条删除。
3.0.10 移动式加氢装置已在国内外出现,并具有灵活性和满足用氢量较少的氢能汽车加氢示范工程等的需要。此类移动式加氢设施一般是指固定在专用的汽车底盘或汽车的专用拖车的底座上的氢气加氢设施,此类设施常常包括有氢气压缩机、储氢容器、氢气加注装置等,有的还设有水电解制氢装置。此类设施一般可根据需要采用汽车运输或牵引运输至规定的专用场所进行加氢作业,为确保安全,撬装式加氢装置应具有较严格的安全技术设施,如密闭空间的氢气浓度报警装置、通风设施和事故排气机、安全泄放装置和电气防爆设施等,其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 31139等的有关规定。制氢系统的要求已在本规范第3.0.8条中明确,本条删除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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