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氢站技术规范 GB50516-2010(2021年版)
8 建筑设施
8.0.1 加氢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0.2加氢站内的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
8.0.3 加氢岛、加氢机安装场所的上部罩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罩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罩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 罩棚内表面应平整,坡向外侧不得积聚氢气;
3 当罩棚顶部设有封闭空间时,封闭空间内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设置氢气浓度报警装置。
8.0.4 有爆炸危险房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当采用钢柱承重时,钢柱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h。
8.0.5 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或最长一面墙面积的1.2倍。
8.0.6 加氢站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8.0.5 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或最长一面墙面积的1.2倍。
8.0.6 加氢站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8.0.7 氢气压缩机间、氢气调压阀组间等宜采用半敞开或敞开式建筑物,净空高度不宜低于3.5m。
8.0.8 加氢站内的储氢容器或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与氢气压缩机间、氢气调压阀组间、变配电间相邻布置,且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第5.0.1A条的规定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墙隔开。隔墙顶部应比储氢容器或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顶部高1m及以上,隔墙长度应为储氢容器或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总长并在两端各增加2m及以上,隔墙厚度不得小于0.20m。
8.0.8 加氢站内的储氢容器或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与氢气压缩机间、氢气调压阀组间、变配电间相邻布置,且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第5.0.1A条的规定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墙隔开。隔墙顶部应比储氢容器或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顶部高1m及以上,隔墙长度应为储氢容器或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总长并在两端各增加2m及以上,隔墙厚度不得小于0.20m。
8.0.9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内表面应平整,且避免死角,不得积聚氢气。
8.0.10 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8.0.11 加氢站内不得设有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8.0.10 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8.0.11 加氢站内不得设有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条文说明
8.0.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加氢站为甲类生产类别,为确保运行安全,站内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均不得低于二级。
8.0.2 删除合建站的内容。
8.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调查表明,国内外已建加氢站的加氢机部分均采用四面或三面开敞的上部设罩棚形式。这种做法既有利于氢气的扩散、人员疏散和消防,又有利于氢能汽车加氢作业的操作。鉴于氢气的特性,该罩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为防止罩棚积聚氢气后形成爆炸混合气,引发着火、爆炸事故,本条规定:罩棚内表面应平整、坡向外侧,做成不积聚氢气的外高内低的构造。罩棚的承重构件多数采用钢结构,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罩棚如有密闭空间,可能会积聚氢气,为保证安全,增加第3款要求。
8.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制定本条的依据是:
(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6.2条规定:“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在第3.6.3条~第3.6.5条规定了泄压设施的做法和要求等,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执行相关规定。
(2)欧洲工业气体协会标准IGC DOCl5/06/E Gaseous Hy-drogen Stations中规定,“安装氢系统的建筑应为专门设计的单层结构”“泄压面积应不小于屋面面积或最长一侧外墙面积”和“泄压面积可以是:对外开孔的面积,轻质不燃材料的墙,外墙上向外开的门,轻型屋面等”。本条参照上述规定,并将泄压面积增加20%。
8.0.6 本条制定的依据是:
(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规定,加气站、加油加气站合建站内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
(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中规定,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并宜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删除合建站的内容。
8.0.8 制定本条的依据是:
(1)鉴于氢气的特性,为减少加氢站的占地面积,当具体加氢站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设计时,因受占地面积或平面布置的需要,储氢容器或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与氢气压缩机间等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第5.0.1A条的规定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墙进行分隔。
(2)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11.2.6条的规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压缩机、调压器间、变配电间相邻布置时,其间距不能满足该规范表5.0.8的规定时,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隔墙隔开。规定了隔墙顶部应比储气瓶组(储气井)顶部高1m及以上,隔墙长度应为储气瓶组(储气井)总长并在两端各加2m及以上,隔墙厚度不应小于0.2m。
删除合建站的内容。
8.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鉴于氢气的重要特性是密度小,只有空气的1/14,易于扩散,也容易在房间的上部空间积聚,若不能及时排除将可能逐渐形成爆炸混合气,一旦不慎将引发着火燃烧以致爆炸事故。据调查,此类着火燃烧和爆炸事故时有发生,为防止发生此类事故,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避免上部空间积聚氢气,若因建筑结构设计需要,顶棚内表面有肋条时,应在设计施工时在肋条上预留孔洞,避免形成死角。
8.0.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氢气的着火燃烧范围宽,且着火能量低,一旦泄漏氢气遇火花极易引发着火燃烧或爆炸事故,为此作出本条规定。
8.0.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加氢站属甲类建筑物,站内设有各类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设施,为防止人员繁杂和明火以及各种散发火花地点的出现,引发着火、爆炸事故,为此作出本条规定。
8.0.12 此条删除。
8.0.2 删除合建站的内容。
8.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调查表明,国内外已建加氢站的加氢机部分均采用四面或三面开敞的上部设罩棚形式。这种做法既有利于氢气的扩散、人员疏散和消防,又有利于氢能汽车加氢作业的操作。鉴于氢气的特性,该罩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为防止罩棚积聚氢气后形成爆炸混合气,引发着火、爆炸事故,本条规定:罩棚内表面应平整、坡向外侧,做成不积聚氢气的外高内低的构造。罩棚的承重构件多数采用钢结构,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罩棚如有密闭空间,可能会积聚氢气,为保证安全,增加第3款要求。
8.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制定本条的依据是:
(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6.2条规定:“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在第3.6.3条~第3.6.5条规定了泄压设施的做法和要求等,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执行相关规定。
(2)欧洲工业气体协会标准IGC DOCl5/06/E Gaseous Hy-drogen Stations中规定,“安装氢系统的建筑应为专门设计的单层结构”“泄压面积应不小于屋面面积或最长一侧外墙面积”和“泄压面积可以是:对外开孔的面积,轻质不燃材料的墙,外墙上向外开的门,轻型屋面等”。本条参照上述规定,并将泄压面积增加20%。
8.0.6 本条制定的依据是:
(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规定,加气站、加油加气站合建站内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
(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中规定,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并宜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删除合建站的内容。
8.0.8 制定本条的依据是:
(1)鉴于氢气的特性,为减少加氢站的占地面积,当具体加氢站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设计时,因受占地面积或平面布置的需要,储氢容器或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与氢气压缩机间等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第5.0.1A条的规定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墙进行分隔。
(2)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11.2.6条的规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压缩机、调压器间、变配电间相邻布置时,其间距不能满足该规范表5.0.8的规定时,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隔墙隔开。规定了隔墙顶部应比储气瓶组(储气井)顶部高1m及以上,隔墙长度应为储气瓶组(储气井)总长并在两端各加2m及以上,隔墙厚度不应小于0.2m。
删除合建站的内容。
8.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鉴于氢气的重要特性是密度小,只有空气的1/14,易于扩散,也容易在房间的上部空间积聚,若不能及时排除将可能逐渐形成爆炸混合气,一旦不慎将引发着火燃烧以致爆炸事故。据调查,此类着火燃烧和爆炸事故时有发生,为防止发生此类事故,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避免上部空间积聚氢气,若因建筑结构设计需要,顶棚内表面有肋条时,应在设计施工时在肋条上预留孔洞,避免形成死角。
8.0.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氢气的着火燃烧范围宽,且着火能量低,一旦泄漏氢气遇火花极易引发着火燃烧或爆炸事故,为此作出本条规定。
8.0.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加氢站属甲类建筑物,站内设有各类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设施,为防止人员繁杂和明火以及各种散发火花地点的出现,引发着火、爆炸事故,为此作出本条规定。
8.0.12 此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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