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 建标184-2017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施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的建筑特点应根据供养对象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消防、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入住供养对象供养水平的前瞻性,适当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及有关设施应按照功能性质合理 分区,并应符合建筑设计、无障碍设计、建筑节能等现行设计规范、 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的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建筑为两层时,第二层的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宜设置无障碍坡道或医用电梯;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时,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应至少设置一部医用电梯。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的供养对象居室宜以双人间为主,适当设置 三人间与四人间。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的需要,并宜设置阳台。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应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房屋层高宜为3.0m~3.3m。
第二十八条 供养对象居室应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其地面应防滑、防渗漏、易清洗。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门净宽不应小于1.2m,居室门上宜设置观察窗,卫生洗浴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第三十条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敬老院建筑入口大门应设置门斗。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的出入口、入口门厅应设置坡道,平台、台阶、 坡道、楼梯等设置应符合供养对象使用要求。供养对象生活区走道净宽宜为1.8m~2.1m。
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应环保、温馨、实用;供养对象居住、活动区域的地面材料应防滑,宜采用有弹性的防滑材料;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公用部位应采用防滑地砖;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宜做成圆角或设置高1.5m的防撞护板;走道及楼梯扶手应方便供养对象抓握且应设置为双侧扶手,宜设置为上、下两层扶手;室内环境色彩宜以暖色、浅色为主。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的建筑外观和内部装饰应做到色调温馨,自然和谐,简洁大方,感觉舒适。不同的楼宇、不同的功能用房要有不同的标识,便于供养对象识别记忆。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院区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或围栏装置,形成院内供养对象相对独立的空间。围墙或围栏形式宜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的供水宜就近利用乡镇供水系统,如采用自备水源,其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的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就近排入乡镇 污水管网。无乡镇或乡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应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施,生活热水宜采用太阳能、热泵、电加热或燃煤燃气锅炉制备。
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院区雨水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入渗、调蓄、收集利用或设置雨水管、渠排水系统就近排放至农田灌溉沟渠、溪流、河道、乡镇雨水管网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采暖地区的敬老院应设置供暖设施,且宜采用集中 供暖,其公共浴室、活动室及供养对象居室宜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方 式。
第四十条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敬老院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宜设置空调降温设备或采用其他降温措施。
第四十一条 敬老院的供电设施应能够满足照明和动力设备的需要,宜采用一回路供电外加自备电源的应急电源系统。
第四十二条 敬老院应在使用燃气设备的区域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四十三条 敬老院的电气线路宜埋管暗敷,并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其医护用房和浴室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第四十四条 敬老院宜根据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安保、网络、通信等设备线路,并预留设备终端接口。
第四十五条 敬老院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存放和 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及有关设施应按照功能性质合理 分区,并应符合建筑设计、无障碍设计、建筑节能等现行设计规范、 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的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建筑为两层时,第二层的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宜设置无障碍坡道或医用电梯;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时,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应至少设置一部医用电梯。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的供养对象居室宜以双人间为主,适当设置 三人间与四人间。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的需要,并宜设置阳台。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应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房屋层高宜为3.0m~3.3m。
第二十八条 供养对象居室应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其地面应防滑、防渗漏、易清洗。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门净宽不应小于1.2m,居室门上宜设置观察窗,卫生洗浴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第三十条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敬老院建筑入口大门应设置门斗。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的出入口、入口门厅应设置坡道,平台、台阶、 坡道、楼梯等设置应符合供养对象使用要求。供养对象生活区走道净宽宜为1.8m~2.1m。
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应环保、温馨、实用;供养对象居住、活动区域的地面材料应防滑,宜采用有弹性的防滑材料;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公用部位应采用防滑地砖;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宜做成圆角或设置高1.5m的防撞护板;走道及楼梯扶手应方便供养对象抓握且应设置为双侧扶手,宜设置为上、下两层扶手;室内环境色彩宜以暖色、浅色为主。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的建筑外观和内部装饰应做到色调温馨,自然和谐,简洁大方,感觉舒适。不同的楼宇、不同的功能用房要有不同的标识,便于供养对象识别记忆。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院区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或围栏装置,形成院内供养对象相对独立的空间。围墙或围栏形式宜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的供水宜就近利用乡镇供水系统,如采用自备水源,其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的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就近排入乡镇 污水管网。无乡镇或乡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应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施,生活热水宜采用太阳能、热泵、电加热或燃煤燃气锅炉制备。
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院区雨水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入渗、调蓄、收集利用或设置雨水管、渠排水系统就近排放至农田灌溉沟渠、溪流、河道、乡镇雨水管网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采暖地区的敬老院应设置供暖设施,且宜采用集中 供暖,其公共浴室、活动室及供养对象居室宜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方 式。
第四十条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敬老院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宜设置空调降温设备或采用其他降温措施。
第四十一条 敬老院的供电设施应能够满足照明和动力设备的需要,宜采用一回路供电外加自备电源的应急电源系统。
第四十二条 敬老院应在使用燃气设备的区域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四十三条 敬老院的电气线路宜埋管暗敷,并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其医护用房和浴室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第四十四条 敬老院宜根据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安保、网络、通信等设备线路,并预留设备终端接口。
第四十五条 敬老院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存放和 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明确敬老院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公共服务工作的不断完善与健康发展,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需求呈逐年上升趋势,本建设标准要求在敬老院的建筑设计方面具有前瞻性,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和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属于供养对象生活场所范畴,其房屋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进行设计,为保障入住供养对象行走安全,避免发生绊倒摔伤事故,院区道路及相关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进行设计。敬老院的房屋建筑设计应遵循使用舒适、温馨美观、建造经济 的原则,充分体现国家对农村供养对象的关爱。
敬老院的性质是公共建筑,包括供养对象居住用房、活动用房、管理用房、辅助用房等,但主要为居住功能,故两种节能标准都应符合。寒冷及严寒地区的敬老院建筑必须做墙体保温,以有利于室内温度的稳定,减少使用降温设备及供暖设施的能源消耗。老年人对环境温度、光线、声音、气味的感觉弱化或敏感,其功能分区应满足静闹、洁污、安危等分开布置的原则。同时应考虑这些分区间各功能用房的相互联系和人员来往、物资传递的方便畅通。
第二十五条 本条对敬老院的抗震设防、耐火等级、消防设施及垂直交通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在建筑物抗震设防方面,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抗震分类,提出敬老院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应按不低于乙类标准设防。
根据调研收集到的资料,敬老院入住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者居多,自救能力相对较差,其生活用房不宜高度太高及层数太多。一、二层建筑有助于鼓励和保证入住供养对象进行一定量的户外活动;三层以上的建筑则对供养对象步行上下楼造成较多不便,必须设置电梯,且应采用可放置担架和病床的医用电梯。
第二十六条 为满足不同类型入住供养对象的生活需求,根据调研收集到的资料整理,供养对象居室宜以双人间为主,适当设置三,人间和四人间,房间内人数不宜超过4人。
阳台可以为供养对象提供近距离室外活动空间,有利于放松 情绪,调整心情,还可以作为生活阳台为供养对象提供个人衣物的晾晒场所。
第二十七条 入住敬老院的多为孤寡老人,考虑到供养对象的心理因素,同时考虑到空调采暖等室内设备节能要求,室内空间不宜过高。一般北方采暖地区房屋层高宜为3m,南方地区房屋层高宜为3.3m。居室自然通风和采光应满足相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条对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内的物品储藏和入厕、 盥洗设施提出要求。敬老院入住供养对象居住时间长,必须向其提供相应的衣物及其他物品存放设施和相对舒适的卫生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门宽度要求,这是根据入住残疾供养对象使用轮椅等特殊要求而做出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在房屋建筑的入口大门部位设置门斗是我国寒冷和严寒地区的习惯做法,有利于大幅度减少室外冷空气自大门部位侵入和室内热量损耗,是建筑节能的有效措施。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采用 缓步台阶和坡道过渡,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连续坡长不宜超过6.0m,坡道有效宽度应为1.2m~1.8m,且应做防滑处理。平台宽度应为2.0m~3.0m,缓步台阶踢面高度不宜大于0.12m, 踏面宽度不宜小于0.35m。
主要入口门厅处宜设休息座椅且入口内外及平台应设置照 明。
供养对象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踏步,不应在楼梯平台区内设置踏步,主楼梯梯段净宽应为1.50m~1.65m且应采用缓坡楼梯,缓坡楼梯踏面宽度宜为0.32m~0.33m, 踢面高度宜为0.12m~0.13m,其他楼梯净宽应为1.2m~1.3m。
第三十二条 考虑到安全性,供养对象的居室、活动区域的地面材料应防滑且有弹性。设置双侧和上、下两层扶手,是基于敬老院入住供养对象不仅有老年人,还有残疾人和儿童,故要求走道及楼梯扶手应双侧和上、下两层设置。扶手中心距楼地面:上层为0.9m,下层为0.65m,扶手直径宜为35mm~40mm。室内环境宜暖色调,有“家”的温馨感觉。
第三十三条 强调敬老院建筑的外观色调是为了增强入住对象对 敬老院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满足供养对象对“家”的心理需要,同时考虑到供养对象视觉弱化,建筑房屋入口用色、室内装饰用色应利于供养对象辨别。例如,餐厅内饰色与居室内饰色应有区分,卫生间便器位置与洗浴位置宜做地面色彩区分,安全扶手在光线较暗的情况下也应便于识别。
第三十四条 本条对敬老院的周界围栏提出要求。围墙及围栏高度宜为1.80m~2.20m,且材料宜选用当地材料和易生产加工材料。
第三十五条 饮水卫生直接关系到入住对象的身体健康,本条对敬老院的供水水源和水质卫生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生活污水的无管网随意排放极不卫生,且严重污染环境。有条件的敬老院应排入乡镇污水管网,地处偏远的敬老院可采取设置化粪池对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再排至农田灌溉沟渠,不应直接排入溪流、河道。
第三十七条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日常卫生条件得到普遍改善。敬老院供养对象生活用房也应配备生活热水洗涤及沐浴设施。
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院区占地面积一般较大,绿地率普遍较高,有的还有养鱼塘或水景池塘等设施,具有得天独厚的雨水入渗、调蓄、收集利用条件,应充分利用。
第三十九条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本条提出采暖地区的敬老院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从舒适性和节约能源角度考虑,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更适宜敬老院建筑采用。
第四十条 由于供养对象体质较弱,抵抗气候变化的能力下降,同时考虑到空调冷风直接吹向人体容易导致老年人受凉感冒或者引发关节疼痛,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第7.2.8条, 要求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敬老院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宜设置空调降温设备,也可采用其他降温措施。
第四十一条 据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现阶段各地敬老院基本都不具备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的条件,因此本条提出在满足一回路供电的同时,宜另外设置一个能提供应急照明和生活给水泵房、消防设备动力的柴油发电机等自备电源。
第四十二条 近年来,城乡能源供应有了普遍改善,有相当一部分 敬老院的厨房、锅炉房采用罐装液化石油气、管道天然气等燃气设备。为防止因燃气泄漏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在燃气设备使用的区域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是十分必要的。第四十三条 用电安全是敬老院应特别注意的问题,明装电气线路容易受到破坏导致漏电,所以应采用埋管暗敷。接地电弧短路是常见多发的建筑物电气火灾起因,因电弧短路的电流小,一般的断路器和熔断器不能或不能及时切断电源,而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对电弧短路电流有很高的动作灵敏度,能及时切断电源,防止建筑物电气火灾的发生。
人体皮肤潮湿时阻抗下降,沿金属管道传导的较小电压即可引起电击伤亡事故。在敬老院医护用房、浴室等部位做局部等电位联结,可有效防止危险的接触电压意外发生。
第四十四条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敬老院的建筑智能化管理会 进一步加强,因此根据国家或地方建筑智能化标准,在满足应设置建筑智能化相关各系统的基础上,宜根据当地智能化管理要求敷设数据、语音、护理呼应、公共广播、有线电视、信息引导及发布、多媒体查询及显示、安防、看护定位等系统线路并预留系统终端接口,当内部条件或外部条件具备时,能够快速实现智能化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特别强调要“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快推动农村垃圾集中处理,开展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本条对敬老院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提出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公共服务工作的不断完善与健康发展,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需求呈逐年上升趋势,本建设标准要求在敬老院的建筑设计方面具有前瞻性,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和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属于供养对象生活场所范畴,其房屋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进行设计,为保障入住供养对象行走安全,避免发生绊倒摔伤事故,院区道路及相关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进行设计。敬老院的房屋建筑设计应遵循使用舒适、温馨美观、建造经济 的原则,充分体现国家对农村供养对象的关爱。
敬老院的性质是公共建筑,包括供养对象居住用房、活动用房、管理用房、辅助用房等,但主要为居住功能,故两种节能标准都应符合。寒冷及严寒地区的敬老院建筑必须做墙体保温,以有利于室内温度的稳定,减少使用降温设备及供暖设施的能源消耗。老年人对环境温度、光线、声音、气味的感觉弱化或敏感,其功能分区应满足静闹、洁污、安危等分开布置的原则。同时应考虑这些分区间各功能用房的相互联系和人员来往、物资传递的方便畅通。
第二十五条 本条对敬老院的抗震设防、耐火等级、消防设施及垂直交通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在建筑物抗震设防方面,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抗震分类,提出敬老院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应按不低于乙类标准设防。
根据调研收集到的资料,敬老院入住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者居多,自救能力相对较差,其生活用房不宜高度太高及层数太多。一、二层建筑有助于鼓励和保证入住供养对象进行一定量的户外活动;三层以上的建筑则对供养对象步行上下楼造成较多不便,必须设置电梯,且应采用可放置担架和病床的医用电梯。
第二十六条 为满足不同类型入住供养对象的生活需求,根据调研收集到的资料整理,供养对象居室宜以双人间为主,适当设置三,人间和四人间,房间内人数不宜超过4人。
阳台可以为供养对象提供近距离室外活动空间,有利于放松 情绪,调整心情,还可以作为生活阳台为供养对象提供个人衣物的晾晒场所。
第二十七条 入住敬老院的多为孤寡老人,考虑到供养对象的心理因素,同时考虑到空调采暖等室内设备节能要求,室内空间不宜过高。一般北方采暖地区房屋层高宜为3m,南方地区房屋层高宜为3.3m。居室自然通风和采光应满足相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条对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内的物品储藏和入厕、 盥洗设施提出要求。敬老院入住供养对象居住时间长,必须向其提供相应的衣物及其他物品存放设施和相对舒适的卫生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门宽度要求,这是根据入住残疾供养对象使用轮椅等特殊要求而做出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在房屋建筑的入口大门部位设置门斗是我国寒冷和严寒地区的习惯做法,有利于大幅度减少室外冷空气自大门部位侵入和室内热量损耗,是建筑节能的有效措施。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采用 缓步台阶和坡道过渡,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连续坡长不宜超过6.0m,坡道有效宽度应为1.2m~1.8m,且应做防滑处理。平台宽度应为2.0m~3.0m,缓步台阶踢面高度不宜大于0.12m, 踏面宽度不宜小于0.35m。
主要入口门厅处宜设休息座椅且入口内外及平台应设置照 明。
供养对象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踏步,不应在楼梯平台区内设置踏步,主楼梯梯段净宽应为1.50m~1.65m且应采用缓坡楼梯,缓坡楼梯踏面宽度宜为0.32m~0.33m, 踢面高度宜为0.12m~0.13m,其他楼梯净宽应为1.2m~1.3m。
第三十二条 考虑到安全性,供养对象的居室、活动区域的地面材料应防滑且有弹性。设置双侧和上、下两层扶手,是基于敬老院入住供养对象不仅有老年人,还有残疾人和儿童,故要求走道及楼梯扶手应双侧和上、下两层设置。扶手中心距楼地面:上层为0.9m,下层为0.65m,扶手直径宜为35mm~40mm。室内环境宜暖色调,有“家”的温馨感觉。
第三十三条 强调敬老院建筑的外观色调是为了增强入住对象对 敬老院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满足供养对象对“家”的心理需要,同时考虑到供养对象视觉弱化,建筑房屋入口用色、室内装饰用色应利于供养对象辨别。例如,餐厅内饰色与居室内饰色应有区分,卫生间便器位置与洗浴位置宜做地面色彩区分,安全扶手在光线较暗的情况下也应便于识别。
第三十四条 本条对敬老院的周界围栏提出要求。围墙及围栏高度宜为1.80m~2.20m,且材料宜选用当地材料和易生产加工材料。
第三十五条 饮水卫生直接关系到入住对象的身体健康,本条对敬老院的供水水源和水质卫生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生活污水的无管网随意排放极不卫生,且严重污染环境。有条件的敬老院应排入乡镇污水管网,地处偏远的敬老院可采取设置化粪池对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再排至农田灌溉沟渠,不应直接排入溪流、河道。
第三十七条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日常卫生条件得到普遍改善。敬老院供养对象生活用房也应配备生活热水洗涤及沐浴设施。
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院区占地面积一般较大,绿地率普遍较高,有的还有养鱼塘或水景池塘等设施,具有得天独厚的雨水入渗、调蓄、收集利用条件,应充分利用。
第三十九条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本条提出采暖地区的敬老院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从舒适性和节约能源角度考虑,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更适宜敬老院建筑采用。
第四十条 由于供养对象体质较弱,抵抗气候变化的能力下降,同时考虑到空调冷风直接吹向人体容易导致老年人受凉感冒或者引发关节疼痛,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第7.2.8条, 要求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敬老院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宜设置空调降温设备,也可采用其他降温措施。
第四十一条 据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现阶段各地敬老院基本都不具备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的条件,因此本条提出在满足一回路供电的同时,宜另外设置一个能提供应急照明和生活给水泵房、消防设备动力的柴油发电机等自备电源。
第四十二条 近年来,城乡能源供应有了普遍改善,有相当一部分 敬老院的厨房、锅炉房采用罐装液化石油气、管道天然气等燃气设备。为防止因燃气泄漏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在燃气设备使用的区域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是十分必要的。第四十三条 用电安全是敬老院应特别注意的问题,明装电气线路容易受到破坏导致漏电,所以应采用埋管暗敷。接地电弧短路是常见多发的建筑物电气火灾起因,因电弧短路的电流小,一般的断路器和熔断器不能或不能及时切断电源,而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对电弧短路电流有很高的动作灵敏度,能及时切断电源,防止建筑物电气火灾的发生。
人体皮肤潮湿时阻抗下降,沿金属管道传导的较小电压即可引起电击伤亡事故。在敬老院医护用房、浴室等部位做局部等电位联结,可有效防止危险的接触电压意外发生。
第四十四条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敬老院的建筑智能化管理会 进一步加强,因此根据国家或地方建筑智能化标准,在满足应设置建筑智能化相关各系统的基础上,宜根据当地智能化管理要求敷设数据、语音、护理呼应、公共广播、有线电视、信息引导及发布、多媒体查询及显示、安防、看护定位等系统线路并预留系统终端接口,当内部条件或外部条件具备时,能够快速实现智能化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特别强调要“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快推动农村垃圾集中处理,开展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本条对敬老院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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