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氢站技术规范 GB50516-2010(2021年版)
10.2 防雷与接地
10.2.1 加氢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设施。
10.2.2 当储氢容器壁厚大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防雷接地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10.2.3 加氢站的防雷分类不应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其防雷设施应能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防直击雷的防雷接闪器应使被保护的加氢站建筑物、构筑物处于其保护范围内。通风风管、氢气放空管等凸出屋面的物体防雷设施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10.2.4 加氢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铁窗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
10.2.5 加氢站内的电气设备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及信息系统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采用各种接地要求的最小值,并不得大于10Ω 。
10.2.6 加氢站内的站房和加氢岛罩棚等建筑物、构筑物需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10.2.7 加氢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10.2.5 加氢站内的电气设备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及信息系统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采用各种接地要求的最小值,并不得大于10Ω 。
10.2.6 加氢站内的站房和加氢岛罩棚等建筑物、构筑物需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10.2.7 加氢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10.2.8 加氢站设有电子信息系统时,防雷防护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设置
10.2.9 进入加氢站的电线电缆、通信线缆应设置相应的浪涌保护措施。
10.2.10 加氢站内设备金属外壳、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金属构件等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10.2.11 各种接地系统,每个连接部位之间的电阻值不应大于0.1Ω。
条文说明
10.2.2 制定本条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第9.0.7条规定:氢气罐等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容器,当其壁厚大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有可靠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多年来大部分室外氢气罐等封闭式容器的防雷均采用容器的外壁作为“接闪器”保护方式,已有多年的运行实践经验。增加液氢储罐。删除“当其”不产生歧义,表述更简练。
10.2.3 根据本规范第3.0.6条的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凡属于1区爆炸危险环境为第一或第二类防雷建筑,所以制定本条规定。通风风管、氢气放空管等凸出屋面的物体的防雷设施关联因素较多,比如建(构)筑物防雷类别,排放气体浓度、危险性、管道材质、有无附加防护措施等。当上述因素不同时,对其防雷设施要求会有差异。原条文规定较严格,实践反馈有的加氢站较难实施。修改为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建(构)筑物防雷类别,通风风管、氢气放空管排放气体浓度、危险性、管道材质等防雷设施不同,设置防雷设施较贴近实际应用。
10.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铁窗和凸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应进行良好的接地,这是防雷电感应的主要技术措施,所以作出本条规定。这里尤其应说明的是:当加氢站内室外设有架空敷设的氢气管道时,该氢气管道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连接,距相关建筑物100m以内管道,每隔25m左右接地1次,其冲击电阻不应大于20Ω。若为直接埋地或明沟敷设的氢气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相连。
10.2.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相关规定,Ⅰ类防雷建筑物应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并应设独立接地装置。其他类别建筑物的不同用途的接地,包括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系统)接地和信息系统接地等,可共用一个接地装置,为此制定本条规定。
10.2.6 据调查资料表明,目前加油加气站的站房、罩棚一般采用避雷带(网)保护,运行状况良好。这种做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0.2.7 为了对加氢站的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控制、通信和工艺参数控制等所用的电缆进行良好保护,本条规定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敷设。为了尽量减少雷击波侵入,减少或消除雷电事故的发生,配线电缆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10.2.8 新增条文。由于加氢站内可能涉及电子信息系统,增加此条,应遵循《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10.2.9 新增条文。补充浪涌保护措施。
10.2.10 新增条文。补充等电位联结并接地,完善安全措施。
10.2.11 新增条文。补充接地连接要求。氢气的接地连接要求是依据国家标准《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944-2013第13.3.6条,液氢的接地连接要求是依据行业标准《液氢安全应用准则》GJB 5405-2005第4.10.1.2条和行业标准《液氢加注车通用规范》QJ 3028-1998第3.6.2条。
10.2.3 根据本规范第3.0.6条的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凡属于1区爆炸危险环境为第一或第二类防雷建筑,所以制定本条规定。通风风管、氢气放空管等凸出屋面的物体的防雷设施关联因素较多,比如建(构)筑物防雷类别,排放气体浓度、危险性、管道材质、有无附加防护措施等。当上述因素不同时,对其防雷设施要求会有差异。原条文规定较严格,实践反馈有的加氢站较难实施。修改为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建(构)筑物防雷类别,通风风管、氢气放空管排放气体浓度、危险性、管道材质等防雷设施不同,设置防雷设施较贴近实际应用。
10.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铁窗和凸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应进行良好的接地,这是防雷电感应的主要技术措施,所以作出本条规定。这里尤其应说明的是:当加氢站内室外设有架空敷设的氢气管道时,该氢气管道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连接,距相关建筑物100m以内管道,每隔25m左右接地1次,其冲击电阻不应大于20Ω。若为直接埋地或明沟敷设的氢气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相连。
10.2.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相关规定,Ⅰ类防雷建筑物应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并应设独立接地装置。其他类别建筑物的不同用途的接地,包括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系统)接地和信息系统接地等,可共用一个接地装置,为此制定本条规定。
10.2.6 据调查资料表明,目前加油加气站的站房、罩棚一般采用避雷带(网)保护,运行状况良好。这种做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0.2.7 为了对加氢站的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控制、通信和工艺参数控制等所用的电缆进行良好保护,本条规定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敷设。为了尽量减少雷击波侵入,减少或消除雷电事故的发生,配线电缆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10.2.8 新增条文。由于加氢站内可能涉及电子信息系统,增加此条,应遵循《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10.2.9 新增条文。补充浪涌保护措施。
10.2.10 新增条文。补充等电位联结并接地,完善安全措施。
10.2.11 新增条文。补充接地连接要求。氢气的接地连接要求是依据国家标准《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944-2013第13.3.6条,液氢的接地连接要求是依据行业标准《液氢安全应用准则》GJB 5405-2005第4.10.1.2条和行业标准《液氢加注车通用规范》QJ 3028-1998第3.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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