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北京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DB11/T 1620-2019
5.20 灭火器
5.20.1 维修
灭火器应具有相应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进行维修。
5.20.2 保养
检查要求:
a) 每月检查灭火器外观、标识及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 每月检查室外放置灭火器的防雨、防晒措施应完好有效。
保养方法:
a) 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清洁灭火器;
b) 灭火器配置类型、数量、放置地点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改正、补充。
5.20.3 报废
5.20.3.1 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
b) 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
c) 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
5.20.3.2 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报废:
a) 气瓶(或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部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b) 气瓶(或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c) 气瓶(或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
5.20.3.3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永久性标识模糊,无法识别;
b) 灭火器气瓶(或筒体)被火烧过;
c) 气瓶(或筒体)严重变形;
d) 气瓶(或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瓶体(或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 气瓶(或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 气瓶(或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 由非合法维修机构维修过的灭火器;
h) 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灭火器。
灭火器应具有相应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进行维修。
5.20.2 保养
检查要求:
a) 每月检查灭火器外观、标识及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 每月检查室外放置灭火器的防雨、防晒措施应完好有效。
保养方法:
a) 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清洁灭火器;
b) 灭火器配置类型、数量、放置地点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改正、补充。
5.20.3 报废
5.20.3.1 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
b) 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
c) 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
5.20.3.2 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报废:
a) 气瓶(或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部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b) 气瓶(或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c) 气瓶(或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
5.20.3.3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永久性标识模糊,无法识别;
b) 灭火器气瓶(或筒体)被火烧过;
c) 气瓶(或筒体)严重变形;
d) 气瓶(或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瓶体(或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 气瓶(或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 气瓶(或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 由非合法维修机构维修过的灭火器;
h) 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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