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穗勘设协字〔2019〕14号)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解答
1.1、《建规》5.4.12 及5.4.13 条规定,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为强条。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是否可以设气体灭火?
答:按《建规》第5.4.12 条第8 款、第5.4.13 条第6 款,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规》第8.3.8 条,储油间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1.2、加油、加气站的站房是否需按民用建筑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系统?
答:加油加气站消防设施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第10.2 节的要求。配建的收费和零售用房按《建规》设置消防设施,室外消火栓按第8.1.2 条规定执行。
1.3、《建规》8.3.1 条中,对需设喷淋的厂房生产类型做了规定。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多层丙类厂房的生产类型未能明确,如何界定是否需要设喷淋?
答:应按《建规》第3.1.1 条、第8.3.1 条说明生产、存储的物品分类和火灾危险类别,设计相应的灭火系统。
1.4、按《民用统一标准》中8.1.11 条第1 款,要求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而建筑专业希望高位消防水箱放在屋顶层,与屋顶风机房(设有消火栓、喷淋)位于同一建筑高度,是否可以?
答:按《水消规》第5.2.2 条、《民用统一标准》第8.1.11 条第1 款,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1.5、《建规》8.3.3 条中,对二类高层建筑中需设喷淋保护的部位有清楚描述,但对多层建筑中需设置的部位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执行?
答:符合《建规》第8.3.4 条的多层建筑,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属于适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6、二类高层宿舍的卧室是否要设置喷头?
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第7.1.7 条,二类高层宿舍卧室可不设喷头。
1.7、屋顶单独设置的风机房、水泵房等设备间是否需要设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保护?
答:参照《水消规》第7.4.3 条,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参照《建规》第8.3.1~4 条,属于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故建议屋顶风机房、水泵房等设备间设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保护。
1.8、住宅首层是商业网点,住宅不设喷淋,商业网点是否设喷淋?
答:商业网点可以不设喷淋,建议有条件时设喷淋。
1.9、医院工程有喷淋系统,分娩室、麻醉间、手术室、无菌物品储藏间需要设喷淋吗?
答:根据《建规》第8.3.3 条、第8.3.4 条、《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 第6.7.4条,血液病房、手术室、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适宜设自动灭火系统,待产室、麻醉间、无菌物品储藏间、中西医药房可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0、游泳池上要求设自喷吗?
答:根据《建规》第8.3.3条,游泳池上方不要求设自喷,吊顶内有可燃物且净空大于800时需要设喷头,吊顶内喷头不受高度限制。
1.11、防火分区面积大于500㎡的住宅地下自行车库、住宅储物间是否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1)自行车库为有可燃物的丁、戊类库房,参照《建规》第8.3.2条第6 款,建筑总面积大于500㎡的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住宅储物间为丙2 项库房,根据《建规》第8.3.2条第6款和表3.3.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或防火分区面积大于300㎡的住宅地下储物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2、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办公楼、教学楼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时(设置新风管道、盘管风机并设有短距离送风管道),是否需设置喷淋系统?
答:按《建规》第8.3.3 条,高层办公楼、教学楼要设喷淋。按《建规》第8.3.4 条第3款,有送、回风管的单层多层办公楼、教学楼应设喷淋。
1.13、大于8 米的高大净空场所(办公大堂等),用自喷与水炮均可以灭火,要优先自喷吗?
答:根据《建规》第8.3.5 条要优先选自喷,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最有效的灭火系统。
1.14、公安部公消【2007】226 号文:高层建筑中变配电房是否按226 号文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多层、单层建筑中的变配电房是否需执行?
答:根据《建规》第8.3.9 条条文解析,高层建筑中变配电房属重要设备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多层、单层建筑中的变配电房建议设气体灭火系统。
1.15、消防控制室是否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不需要,但应按《灭火器规》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1.16、《建规》第8.3.7条:特等、甲等剧院,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喷规》附录A中将舞台葡萄架归为严重危险级II级,《喷规》4.2.6 条第3 款要求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II 级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那么不是特等、甲等剧院,不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剧院和不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是否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答:建筑物是否设置雨淋系统应执行《建规》及《剧场设计规范》JGJ57,雨淋系统的设计应执行《喷规》。根据《剧场设计规范》JGJ57 第8.3.5条,中型及以上(超过800 座)规模的乙等剧场的葡萄架下宜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如该建筑物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该建筑的葡萄架下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答:按《建规》第5.4.12 条第8 款、第5.4.13 条第6 款,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规》第8.3.8 条,储油间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1.2、加油、加气站的站房是否需按民用建筑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系统?
答:加油加气站消防设施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第10.2 节的要求。配建的收费和零售用房按《建规》设置消防设施,室外消火栓按第8.1.2 条规定执行。
1.3、《建规》8.3.1 条中,对需设喷淋的厂房生产类型做了规定。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多层丙类厂房的生产类型未能明确,如何界定是否需要设喷淋?
答:应按《建规》第3.1.1 条、第8.3.1 条说明生产、存储的物品分类和火灾危险类别,设计相应的灭火系统。
1.4、按《民用统一标准》中8.1.11 条第1 款,要求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而建筑专业希望高位消防水箱放在屋顶层,与屋顶风机房(设有消火栓、喷淋)位于同一建筑高度,是否可以?
答:按《水消规》第5.2.2 条、《民用统一标准》第8.1.11 条第1 款,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1.5、《建规》8.3.3 条中,对二类高层建筑中需设喷淋保护的部位有清楚描述,但对多层建筑中需设置的部位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执行?
答:符合《建规》第8.3.4 条的多层建筑,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属于适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6、二类高层宿舍的卧室是否要设置喷头?
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第7.1.7 条,二类高层宿舍卧室可不设喷头。
1.7、屋顶单独设置的风机房、水泵房等设备间是否需要设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保护?
答:参照《水消规》第7.4.3 条,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参照《建规》第8.3.1~4 条,属于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故建议屋顶风机房、水泵房等设备间设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保护。
1.8、住宅首层是商业网点,住宅不设喷淋,商业网点是否设喷淋?
答:商业网点可以不设喷淋,建议有条件时设喷淋。
1.9、医院工程有喷淋系统,分娩室、麻醉间、手术室、无菌物品储藏间需要设喷淋吗?
答:根据《建规》第8.3.3 条、第8.3.4 条、《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 第6.7.4条,血液病房、手术室、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适宜设自动灭火系统,待产室、麻醉间、无菌物品储藏间、中西医药房可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0、游泳池上要求设自喷吗?
答:根据《建规》第8.3.3条,游泳池上方不要求设自喷,吊顶内有可燃物且净空大于800时需要设喷头,吊顶内喷头不受高度限制。
1.11、防火分区面积大于500㎡的住宅地下自行车库、住宅储物间是否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1)自行车库为有可燃物的丁、戊类库房,参照《建规》第8.3.2条第6 款,建筑总面积大于500㎡的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住宅储物间为丙2 项库房,根据《建规》第8.3.2条第6款和表3.3.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或防火分区面积大于300㎡的住宅地下储物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2、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办公楼、教学楼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时(设置新风管道、盘管风机并设有短距离送风管道),是否需设置喷淋系统?
答:按《建规》第8.3.3 条,高层办公楼、教学楼要设喷淋。按《建规》第8.3.4 条第3款,有送、回风管的单层多层办公楼、教学楼应设喷淋。
1.13、大于8 米的高大净空场所(办公大堂等),用自喷与水炮均可以灭火,要优先自喷吗?
答:根据《建规》第8.3.5 条要优先选自喷,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最有效的灭火系统。
1.14、公安部公消【2007】226 号文:高层建筑中变配电房是否按226 号文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多层、单层建筑中的变配电房是否需执行?
答:根据《建规》第8.3.9 条条文解析,高层建筑中变配电房属重要设备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多层、单层建筑中的变配电房建议设气体灭火系统。
1.15、消防控制室是否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不需要,但应按《灭火器规》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1.16、《建规》第8.3.7条:特等、甲等剧院,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喷规》附录A中将舞台葡萄架归为严重危险级II级,《喷规》4.2.6 条第3 款要求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II 级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那么不是特等、甲等剧院,不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剧院和不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是否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答:建筑物是否设置雨淋系统应执行《建规》及《剧场设计规范》JGJ57,雨淋系统的设计应执行《喷规》。根据《剧场设计规范》JGJ57 第8.3.5条,中型及以上(超过800 座)规模的乙等剧场的葡萄架下宜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如该建筑物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该建筑的葡萄架下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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