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穗勘设协字〔2019〕14号)
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问题解答
4.1、《应急照明标准》第3.1.2 条: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是否指设置消防控制室的那栋建筑?
答:否。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是指消防控制室服务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
4.2、《应急照明标准》第3.2.1 条:
4.2.1、第4 款3):除住宅建筑外,如丙类仓库、汽车库等采用非集中控制型切断电源点亮时,距地8 米以下的灯具是否可选择自带电源B 型灯具?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执行,除住宅建筑外均不可以。
4.2.2、第6 款:高度是指室内净高还是标志灯设置高度?正文与条文解释不一致,是否应按第4.5.11 条的第3 款执行?
答:按第4.5.11 条第3 款执行,指标志灯的安装高度。
4.3、《应急照明标准》第3.2.4 条第5 款:当按照本标准第3.6.6 条规定设计时,即采用集中控制型时,第1 款~第4 款规定的场所,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第3.6.6条规定,在非火灾状态下,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不应超过0.5h。非火灾点亮时间建议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可选15min,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可选30min,其他可选10min。
4.4、《应急照明标准》第3.2.9 条:
4.4.1、汽车库、自行车库等场所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可吊装?
答:按《车库消规》第9.0.5条规定,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当疏散通道有墙或柱,且没有遮挡时,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墙或柱上,灯具上沿距地面高度1m以下;当疏散通道虽有墙或柱,但1米以下被遮挡 ,或应安装标志灯位处无墙或柱时,疏散指示标志可高位安装。
4.4.2、第3 款: “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是否可按《建规》第10.3.6条选择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答:不可以。按《应急照明标准》第3.2.1 条第2 款规定,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代替标志灯。
4.5、《应急照明标准》第4.5.5条: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允许用插头与插座连接,是否与第3.3.2条有矛盾?
答:否。第4.5.5 条采用插座为专用插座,灯具插头与插座之间需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的连接方式连接。目前市场上如无专用插座产品,灯具应直接接入电源,严禁通过普通插座接入电源。
4.6、《应急照明标准》第3.3.7 条:
4.6.1、第3 款1)应急照明配电箱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采用不同层或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配电箱放射式供电,是否满足要求?
答:满足。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已满足消防用电设备供电要求。同理,第3.3.8 条第3 款1)也可按此执行。
4.6.2、第3 款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可从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此做法与《建规》第10.1.6 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有矛盾,如何处理?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执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可从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也可由低压配电房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同理,第3.3.8 条第3 款2)也可按此执行。
4.6.3、第4 款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 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 层”,与第3.3.3 条按防火分区设置配电回路有矛盾,如何处理?
答:电气竖井与其他场所之间设置了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配电回路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可不算跨越防火分区。除此之外,同一配电回路不能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为相应防火分区内的灯具供电。同理,第3.3.8条第4 款2)也可按此执行。
4.7、《应急照明标准》第3.4.8 条: 集中控制系统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两线制或控制到回路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方案是否不能采用?
答:两线制方案是电源线与通信线共用,满足了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的要求,可采用两线制方案。控制到回路的方案未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不能采用。
4.8、设置火灾备用照明场所是否需要设置自带蓄电池或集中蓄电池的灯具作为电源转换时的过渡照明?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第3.8.1 条规定,设置火灾备用照明场所应同时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可利用疏散照明兼作电源转换时的过渡照明。
4.9、《应急照明标准》第4.3.1 条:“槽盒”是否特指“金属槽盒”?
答:指“金属槽盒”。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线路明敷时,应满足《建规》第10.1.10条第1 款规定。
4.10、《应急照明标准》第4.3.3 条:对管路暗敷提出了保护层要求,对明敷的管路是否应按《建规》第10.1.10条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答: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线路明敷时,应满足《建规》第10.1.10 条第1款规定。
4.11、《应急照明标准》、《建规》、《民规》三本规范中对个别场所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要求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如:按《应急照明标准》,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疏散照明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不低于1lx ;按《民规》,地下疏散区域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那么,对于地下车库是按1lx,还是5lx设计?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执行。当其他特殊建筑专有电气设计规范如《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等,提出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更高要求时,应按更高要求规范执行。
答:否。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是指消防控制室服务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
4.2、《应急照明标准》第3.2.1 条:
4.2.1、第4 款3):除住宅建筑外,如丙类仓库、汽车库等采用非集中控制型切断电源点亮时,距地8 米以下的灯具是否可选择自带电源B 型灯具?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执行,除住宅建筑外均不可以。
4.2.2、第6 款:高度是指室内净高还是标志灯设置高度?正文与条文解释不一致,是否应按第4.5.11 条的第3 款执行?
答:按第4.5.11 条第3 款执行,指标志灯的安装高度。
4.3、《应急照明标准》第3.2.4 条第5 款:当按照本标准第3.6.6 条规定设计时,即采用集中控制型时,第1 款~第4 款规定的场所,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第3.6.6条规定,在非火灾状态下,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不应超过0.5h。非火灾点亮时间建议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可选15min,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可选30min,其他可选10min。
4.4、《应急照明标准》第3.2.9 条:
4.4.1、汽车库、自行车库等场所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可吊装?
答:按《车库消规》第9.0.5条规定,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当疏散通道有墙或柱,且没有遮挡时,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墙或柱上,灯具上沿距地面高度1m以下;当疏散通道虽有墙或柱,但1米以下被遮挡 ,或应安装标志灯位处无墙或柱时,疏散指示标志可高位安装。
4.4.2、第3 款: “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是否可按《建规》第10.3.6条选择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答:不可以。按《应急照明标准》第3.2.1 条第2 款规定,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代替标志灯。
4.5、《应急照明标准》第4.5.5条: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允许用插头与插座连接,是否与第3.3.2条有矛盾?
答:否。第4.5.5 条采用插座为专用插座,灯具插头与插座之间需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的连接方式连接。目前市场上如无专用插座产品,灯具应直接接入电源,严禁通过普通插座接入电源。
4.6、《应急照明标准》第3.3.7 条:
4.6.1、第3 款1)应急照明配电箱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采用不同层或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配电箱放射式供电,是否满足要求?
答:满足。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已满足消防用电设备供电要求。同理,第3.3.8 条第3 款1)也可按此执行。
4.6.2、第3 款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可从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此做法与《建规》第10.1.6 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有矛盾,如何处理?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执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可从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也可由低压配电房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同理,第3.3.8 条第3 款2)也可按此执行。
4.6.3、第4 款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 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 层”,与第3.3.3 条按防火分区设置配电回路有矛盾,如何处理?
答:电气竖井与其他场所之间设置了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配电回路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可不算跨越防火分区。除此之外,同一配电回路不能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为相应防火分区内的灯具供电。同理,第3.3.8条第4 款2)也可按此执行。
4.7、《应急照明标准》第3.4.8 条: 集中控制系统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两线制或控制到回路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方案是否不能采用?
答:两线制方案是电源线与通信线共用,满足了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的要求,可采用两线制方案。控制到回路的方案未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不能采用。
4.8、设置火灾备用照明场所是否需要设置自带蓄电池或集中蓄电池的灯具作为电源转换时的过渡照明?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第3.8.1 条规定,设置火灾备用照明场所应同时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可利用疏散照明兼作电源转换时的过渡照明。
4.9、《应急照明标准》第4.3.1 条:“槽盒”是否特指“金属槽盒”?
答:指“金属槽盒”。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线路明敷时,应满足《建规》第10.1.10条第1 款规定。
4.10、《应急照明标准》第4.3.3 条:对管路暗敷提出了保护层要求,对明敷的管路是否应按《建规》第10.1.10条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答: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线路明敷时,应满足《建规》第10.1.10 条第1款规定。
4.11、《应急照明标准》、《建规》、《民规》三本规范中对个别场所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要求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如:按《应急照明标准》,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疏散照明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不低于1lx ;按《民规》,地下疏散区域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那么,对于地下车库是按1lx,还是5lx设计?
答:按《应急照明标准》执行。当其他特殊建筑专有电气设计规范如《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等,提出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更高要求时,应按更高要求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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