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穗勘设协字〔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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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解答

1.1、建筑内设的应急发电机房、燃油/燃气锅炉房是否按可燃物较多的情况看待,在不设置自动气体灭火系统时,是否必须执行《建规》中8.5.3 和8.5.4,设置排烟系统。
    答:应按可燃物较多情况来看待,当采用气体灭火时,设置事后排风系统,未采用气体灭火时,按《建规》8.5.3条和8.5.4条执行。
1.2、建筑内设的蓄电池室一般被看作易燃爆房间,是否必须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另外,其室内设置了防爆空调,是否可不执行《建规》中9.1.4 有关不得使用室内循环空气的规定,请明确。
    答:有散发有害气体、可燃爆炸气体时,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应执行《建规》中9.1.4要求,不得使用室内循环空气。
1.3、走道长度如何计算?是算最远点至疏散楼梯的长度还是算整个走道的长度?
    答:整个走道的长度。
1.4、房间能否向外走廊(上面有板,侧面敞开)开窗排烟?
    答:如建筑认定为室外空间,则可以。其余特例按不同情况特殊分析(以不影响人员疏散为原则)。
    条文解释:当外走廊兼疏散走道功能,考虑排出的烟气可能影响疏散,则不应利用该外窗进行排烟;当外走廊不兼疏散走道功能,如类似阳台功能时,则可利用该外窗进行排烟。
1.5、走道长度的如何确定;按《建规》第8.5.3条,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有设计将超过20m的走道设防火门分隔成不超过20m的内走道而不设排烟设施是否可行?部分走道连接大堂等空间,其走道长度是否应包括大堂的长度?
    答:按《建规》8.5.3条执行,长度超20m走道需设置,否则可不用设置排烟设施。走道连接大堂等空间时,走道长度不包括大堂的长度,应分别考虑排烟设施。
1.6、按《建规》第9.3.9条,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地下发电机房储油间是否在此范围?
    答:地下发电机房储油间不在此范围内。
1.7、地下非机动车库是否必须设置消防排烟系统?需要遵循的设计标准是什么?可否按照普通汽车库进行设计?
    答:应按《建规》 《防排烟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不可按普通汽车库进行设计。
1.8、地上防烟楼梯间被避难层分为上、下两部楼梯间(高度之和小于100m),是否可以共用一套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量按两部楼梯的计算风量叠加)?如果不允许,依据的规范条文是什么?
    答:独立设置,《建规》第5.5.23条(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被避难层分开的两个防烟楼梯间是各自独立,应分别设置。
1.9、民用建筑项目,空调风管保温是否限制采用难燃B级材料(如橡塑发泡+不燃铝箔贴面)?
    答:按《建规》中第9.3.15执行,即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1.10、根据《建规》第8.5.4条,地上无窗房间,当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请问建筑面积大于50㎡、小于100㎡的地上房间,采用玻璃幕墙,此类房间是否需设置排烟设施。
    答: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破拆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的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当地上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小于100㎡时,设置此类外窗/玻璃幕墙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玻璃幕墙时,可破拆区域应设置相应标识。
1.11、根据《建规》第9.3.2,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请问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管道是否属于此范围,不可穿越防火分区、防火墙?如按此考虑,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风管难以布置。
    答: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等事故排风管道不属于此范围。
1.12、在高层办公楼局部装修改造项目中,首层沿街商铺只有外门无外窗,如加设机械排烟系统,由于涉及外立面开百叶及消防配电重新拉线,对于租户很难实现,如果外门到房内任一点距离不超过30m,是否可以按自然排烟来断。
    答:当沿街商铺利用外门进行排烟时,应满足《防排烟标准》自然排烟相关要求,包括防烟分区划分要求、清晰高度要求、排烟口面积及高度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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