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结构体系
问题1. 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4.3.12 规定: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 4.3.12 规定的值,目前绝大多数项目均难以满足该强条,定量定性问题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水平地震剪力系数不小于规范值 85%、满足的层数不少于 85%、调整系数不大于 1.2 时,按软件自动进行调整,确保底部加强区满足要求,不满足时应调整结构布置。
注:剪力相差不多时,可按规范采用乘以增大系数处理;若多个楼层剪力系数不满足,说明结构的抗侧刚度不足,仅靠调整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是不妥的,应增加结构体系的抗侧力刚度。应注意:当底部剪力相差较多时,结构的选型和总体布置需重新调整,不能用乘以增大系数处理;对于竖向不规则的结构,突变部位的薄弱层,还应按抗震规范 3.4.4 条规定再乘以不小于 1.15 的系数。
问题2. 地下室顶板作为高层嵌固端时,采用无梁厚板结构,不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要求的现浇梁板体系,认识不一致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分的地下室顶板,主楼范围及与之相连裙房地下室顶板的相关范围应该采用现浇梁板结构。
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3.6.3 房屋的顶层、结构转换层、大底盘多塔楼结构的底盘顶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过大的楼层、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应采用现浇楼盖结构。
问题3. 抗震设防烈度的取值,2008 年国家地震局对几类建筑提高设防烈度的文件一直未宣布作废,该文件与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不协调,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现行规范、规程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执行。
问题4.“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对于“个别”量的把握,超限审查表 2 注释,把握尺度不统一,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个别”结构构件定义建议参照广东省《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11.2.1 对整体结构中仅有个别结构构件进行转换的结构,如框支剪力墙面积不大于剪力墙总面积的 10% ,或托换柱的数量不多于“主楼”总柱数的 20% 时,可不划归带转换层结构。
问题5. 设计中经常碰到局部平面隔层开洞的情况,判别超限高层建筑时,应如何考虑?
处理意见: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 3.4.3 条,有效宽度小于50%,开洞面积大于 30%,错层大于梁高,均属于楼板不连续,按局部楼层开洞情况。若开洞面积大于 30%,属平面不规则中楼板不连续,判别超限高层建筑时应作为一项不规则。
问题6. 关于甲、乙类设防类别认定问题应统一标准,乙类设防建筑安全等级按一级还是二级?
处理意见:建筑结构抗震设计中的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一级。大量的一般结构宜列入二级,重要结构应提高一级。
注:根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应该首先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确定安全等级,再进行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宜一事一议。
问题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 5.1.1 条: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 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只有个别情况,是否执行强条?
处理意见:只要有,就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如果只有个别情况,设计未计算,建议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8. 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建筑,根据规范要求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在建筑物的端部出现某一个方向的单跨框架,因为是端部出现,这算不算违反规范要求?
处理意见:不算违反规范要求。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1.5 条文说明,框架结构中某个主轴方向均为单跨,属于单跨框架结构;某个主轴方向有局部的单跨框架,可不作为单跨框架结构对待。
问题9. 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建筑,根据规范要求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单跨连廊是否也应满足这一条,或者如何加强?
处理意见: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1.5 条文说明,一、二层的连廊采用单跨框架时,需要注意加强,可通过提高承载力推迟结构进入塑性工作阶段并减少塑性变形来加强。多层连廊采用单跨框架时应进行性能化设计。
问题10. 框架-核心筒与框架-剪力墙有区别,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中对框架--筒体结构虽有一些规定,如何定量定性?
处理意见:筒体为空间受力构件,一个方向受到侧向力作用,与其垂直方向的筒壁也会受到侧力作用影响。凡筒体空间受力影响较大时,应按框架核心筒设计,筒体空间受力较小时可按框架剪力墙设计。规范 9.1.2 条已明确,高度不超过 60m 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问题11. 有部分错层结构的定性判断问题存在争议,如局部错层是否需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中复杂高层错层结构执行相关规定?
处理意见:建议参照广东省《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11.4.1条文说明,错层层数少于总层数的 10%且连续错层数不超过 2 层时不属于错层结构,但这些错层构件应按规定进行设计。
问题12. 对于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层等如何确定房屋的结构高度?
处理意见:对于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层等,若其面积小于屋面面积 25%,其不计入房屋高度,对于构架层(无混凝土板),若其投影面积小于屋面面积 50%,其不计入房屋高度。
问题13. 在住宅建筑中越来越多的采用在剪力墙结构角部开设转角窗,由于目前现行国家规范并没有对剪力墙设置转角窗作出具体规定,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B 级高度和 A 级高度 9 度设防的高层建筑不应在外墙角部的剪力墙上开设转角窗。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和 7 度和 8 度时,高层剪力墙结构不宜在外墙角部开设角窗,必须设置时应加强其抗震措施。
问题14. 不规则建筑是否一定要设置抗震逢?
处理意见:审图不强制要求,根据不规则程度由设计院判断。
注:(1)设置防震缝可使结构抗震分析模型较为简单,容易估计其地震作用和采取抗震措施,但仍需考虑扭转地震效应,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各章的规定确定缝宽,使防震缝两侧在预期的地震(如中震)下不发生碰撞或减轻碰撞引起的局部损坏。
(2) 当不设置防震缝时,结构分析模型复杂,连接处局部应力集中需要加强,而且需仔细估计地震扭转效应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
处理意见: 水平地震剪力系数不小于规范值 85%、满足的层数不少于 85%、调整系数不大于 1.2 时,按软件自动进行调整,确保底部加强区满足要求,不满足时应调整结构布置。
注:剪力相差不多时,可按规范采用乘以增大系数处理;若多个楼层剪力系数不满足,说明结构的抗侧刚度不足,仅靠调整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是不妥的,应增加结构体系的抗侧力刚度。应注意:当底部剪力相差较多时,结构的选型和总体布置需重新调整,不能用乘以增大系数处理;对于竖向不规则的结构,突变部位的薄弱层,还应按抗震规范 3.4.4 条规定再乘以不小于 1.15 的系数。
问题2. 地下室顶板作为高层嵌固端时,采用无梁厚板结构,不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要求的现浇梁板体系,认识不一致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分的地下室顶板,主楼范围及与之相连裙房地下室顶板的相关范围应该采用现浇梁板结构。
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3.6.3 房屋的顶层、结构转换层、大底盘多塔楼结构的底盘顶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过大的楼层、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应采用现浇楼盖结构。
问题3. 抗震设防烈度的取值,2008 年国家地震局对几类建筑提高设防烈度的文件一直未宣布作废,该文件与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不协调,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现行规范、规程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执行。
问题4.“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对于“个别”量的把握,超限审查表 2 注释,把握尺度不统一,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个别”结构构件定义建议参照广东省《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11.2.1 对整体结构中仅有个别结构构件进行转换的结构,如框支剪力墙面积不大于剪力墙总面积的 10% ,或托换柱的数量不多于“主楼”总柱数的 20% 时,可不划归带转换层结构。
问题5. 设计中经常碰到局部平面隔层开洞的情况,判别超限高层建筑时,应如何考虑?
处理意见: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 3.4.3 条,有效宽度小于50%,开洞面积大于 30%,错层大于梁高,均属于楼板不连续,按局部楼层开洞情况。若开洞面积大于 30%,属平面不规则中楼板不连续,判别超限高层建筑时应作为一项不规则。
问题6. 关于甲、乙类设防类别认定问题应统一标准,乙类设防建筑安全等级按一级还是二级?
处理意见:建筑结构抗震设计中的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一级。大量的一般结构宜列入二级,重要结构应提高一级。
注:根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应该首先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确定安全等级,再进行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宜一事一议。
问题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 5.1.1 条: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 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只有个别情况,是否执行强条?
处理意见:只要有,就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如果只有个别情况,设计未计算,建议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8. 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建筑,根据规范要求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在建筑物的端部出现某一个方向的单跨框架,因为是端部出现,这算不算违反规范要求?
处理意见:不算违反规范要求。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1.5 条文说明,框架结构中某个主轴方向均为单跨,属于单跨框架结构;某个主轴方向有局部的单跨框架,可不作为单跨框架结构对待。
问题9. 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建筑,根据规范要求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单跨连廊是否也应满足这一条,或者如何加强?
处理意见: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1.5 条文说明,一、二层的连廊采用单跨框架时,需要注意加强,可通过提高承载力推迟结构进入塑性工作阶段并减少塑性变形来加强。多层连廊采用单跨框架时应进行性能化设计。
问题10. 框架-核心筒与框架-剪力墙有区别,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中对框架--筒体结构虽有一些规定,如何定量定性?
处理意见:筒体为空间受力构件,一个方向受到侧向力作用,与其垂直方向的筒壁也会受到侧力作用影响。凡筒体空间受力影响较大时,应按框架核心筒设计,筒体空间受力较小时可按框架剪力墙设计。规范 9.1.2 条已明确,高度不超过 60m 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问题11. 有部分错层结构的定性判断问题存在争议,如局部错层是否需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中复杂高层错层结构执行相关规定?
处理意见:建议参照广东省《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11.4.1条文说明,错层层数少于总层数的 10%且连续错层数不超过 2 层时不属于错层结构,但这些错层构件应按规定进行设计。
问题12. 对于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层等如何确定房屋的结构高度?
处理意见:对于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层等,若其面积小于屋面面积 25%,其不计入房屋高度,对于构架层(无混凝土板),若其投影面积小于屋面面积 50%,其不计入房屋高度。
问题13. 在住宅建筑中越来越多的采用在剪力墙结构角部开设转角窗,由于目前现行国家规范并没有对剪力墙设置转角窗作出具体规定,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B 级高度和 A 级高度 9 度设防的高层建筑不应在外墙角部的剪力墙上开设转角窗。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和 7 度和 8 度时,高层剪力墙结构不宜在外墙角部开设角窗,必须设置时应加强其抗震措施。
问题14. 不规则建筑是否一定要设置抗震逢?
处理意见:审图不强制要求,根据不规则程度由设计院判断。
注:(1)设置防震缝可使结构抗震分析模型较为简单,容易估计其地震作用和采取抗震措施,但仍需考虑扭转地震效应,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各章的规定确定缝宽,使防震缝两侧在预期的地震(如中震)下不发生碰撞或减轻碰撞引起的局部损坏。
(2) 当不设置防震缝时,结构分析模型复杂,连接处局部应力集中需要加强,而且需仔细估计地震扭转效应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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