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2.7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2.7.1 《建规》第6.4.2条第1款:封闭楼梯间中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规范中未说明“不能满足要求”的条件,此条件应如何确定?
    这个条件是指自然通风不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1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开外门也可以);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2.7.2《建规》对地下室楼梯间和地上楼梯间分隔处的门、窗、洞口之间的防火间距没有提出要求,如何执行?
    但地下室楼梯间和地上楼梯间之间防火分隔处的门窗洞口处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其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不限。但楼梯间墙上的门窗洞口与其他邻近墙体上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7.3 建筑交通核自身的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是否有要求?相邻两个楼梯间首层外门之间距离有无要求?
    《建规》第6.4.1条: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此处主要是针对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和邻近其他功能房间之间的距离要求,建筑交通核自身的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可不限制。相邻两个楼梯间首层外门是乙级防火门时,其楼梯间之间的距离可不限。
2.7.4 《建规》第6.4.11条,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楼梯间门在开启过程中影响疏散,是否可行?
    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在开启过程中会对疏散有一定影响。但《建规》第6.4.11条已经明确,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2.7.5 多层住宅的半地下室的楼梯当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时还需要设防火门和防火隔墙分隔吗? 
    应按《建规》第6.4.4条的规定执行,即多层住宅的地下室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并做好防火分隔。
2.7.6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二层或者三层联排商店,楼梯为封闭楼梯间,设于中部,无外窗,无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如何处理?
    封闭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即应在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他要求如下:
    1 在首层,封闭楼梯间门到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封闭楼梯间门可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封闭楼梯间门可通过专用疏散走道(如走道上设门则为乙级防火门)通向室外;
    2 在楼层,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2m(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为27.5m);
    3 封闭楼梯间的梯段宽度可为1.1m,楼梯踏步宽度260mm,楼梯踏步高度175mm。
2.7.7 居住建筑首层疏散楼梯间的疏散门直接开向室外时,净宽是否不应小于1.1m?
    住宅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非住宅的居住建筑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2.7.8 有商业功能的地下室直通与道路相连的下沉式广场,其开门是否可认定为安全出口?对下沉式广场的规模、技术要求及疏散有何规定?下沉式广场四周是否可以设置回廊,有何具体规定?
    下沉式广场必须满足《建规》第6.4.12条的规定,且室外开敞空间开口的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不含回廊),开向下沉式广场的门可以作为安全出口。设计使用下沉式广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下沉式广场主要用于将大型地下商店分隔为多个相对独立的区域,一旦某个区域着火且不能有效控制时,该空间应能防止火灾蔓延至采用该下沉式广场分隔的其他区域。故该区域内不能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或其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设施或物体。
    2 为保证人员逃生需要,下沉式广场等区域内需设置至少1 部疏散楼梯直达地面。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通向该区域的疏散总净宽度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
    3 按《建规》第5.3.5 条要求设置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为确保20000㎡防火分隔区域的安全性,每个不大于20000 ㎡的防火分隔区域通向该下沉式广场的开口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能小于13m。
    4 对于20000㎡以内的防火分隔区域中设置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不同的防火分区外墙上开口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可以按照《建规》第6.1.3条、第6.1.4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5 下沉式广场内设置的疏散楼梯应按《建规》第6.4.5条对室外疏散楼梯的规定执行。注意其第5款,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本款中的疏散门包含对外疏散的防火门。
    6 下沉式广场如四周设置回廊,其地下空间的外围护结构与下沉式广场开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该层的净高,地下空间外围护结构与下沉式广场之间的回廊应仅作人员通行使用,不能作其他功能使用。
2.7.9 地下与地上共用的楼梯间,地上部分为防烟楼梯间,地下为1~2层,功能为普通用房和车库,地下部分楼梯间也必须用防烟楼梯间吗?
    地下楼梯间和地上楼梯间一般应采用相同形式。当地下楼梯间在首层做了防火分隔、分别通向室外(地下楼梯直通室外,不能通过门厅或扩大封闭楼梯间等)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可以采用封闭楼梯间。
2.7.10 《建规》规定,如果地上和地下疏散楼梯间共用,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建规》图示18J811-1中6.4.4图示4,要求下地下的楼梯能分隔开就行了,是否可以?
    如果地上和地下疏散楼梯间共用,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根据《建规》图示18J811-1中6.4.4图示4进行分隔是可以的。
2.7.11 公共建筑以敞开外廊和凹廊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时,在其前室内设置设备用房并采用乙级防火门是否可行?
    《建规》第6.4.3条对前室及合用前室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敞开外廊和凹廊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前室内设置设备用房,虽有较好的排烟条件,但在北方地区难以落实和实施,火灾风险很大,因此,不允许。
2.7.12 敞开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可以设置设备管井、电气管井吗?
    公共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设备管井、电气管井。
    建筑高度33m及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以及住宅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内可以设置设备管井、电气管井(含电表箱)。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管井、电气管井应每层封堵;
    2 设备管井、电气管井的检修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开向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