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
(五)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问题1. 不良地质作用调查仅限于用地范围内,未能结合周边环境进行评价。用地范围外若存在边坡或可能形成边坡,没有考虑其对场地是否有不利影响,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3.0.5 条第 1、5 款执行。未调查评价和未考虑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 岩溶地区,对岩溶稳定性评价语焉不详,未依据规范对浅基础的岩溶地基稳定性进行评价,处理措施建议不当。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7.2.1 条执行。未进行评价和处理措施建议不当的,按“必须修改(地基基础安全)”处理。
问题3. 高边坡或深路堑未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未对支护设计、施工提供所需岩土参数和支护建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6.3 节执行。未分析评价,未提供所需岩土参数和支护建议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4. 地震效应评价未采用相应相关的抗震标准,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采用相应相关的抗震标准。未采用相应标准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5. 场地类别划分标准不明确。从建筑场地范围与震源距离量级关系看,从设计可操作性和经济角度考虑,是按场地主要特征划分,还是按局部最不利划分或区别划分,不明确。其次,分区划分原则不当,当地质单元不一致或变化较大时,没有分区划分。而当地质单元一致或变化不大时,却挑出个别不利的钻孔位置按最不利划分或专门区分。比如场地全部是填方,绝大多数地段为Ⅱ类场地,只是个别地方填土稍厚,挑出最厚的地段划分为Ⅲ。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同一建筑单体跨不同工程地质单元类别分区界线时,宜视建筑单体的刚度按不利情况考虑场地类别;场地平面分布上不存在明显不同的工程地质单元,定量判断时应从整体情况考虑,土层等效剪切波速计算时可取典型地层剖面或地层厚度平均值。场地覆盖层厚度宜以场地内同一工程地质单元的地坪整平标高起算,尚未回填的填土层剪切波速可根据地区经验估算,在此基础上评价场地类别。按“审查要点”第 4.4.4 条第 2~4 款及条文说明执行。对未执行的,按“必须修改(地基基础安全)”处理。
问题6. 土层剪切波速与等效剪切波速混淆,场地覆盖层厚度判定依据不足,覆盖层起算面未考虑设计地面标高。许多勘察报告没有根据场地钻孔揭露情况,明确说明场地覆盖层厚度范围,只是照抄规范很宽泛的覆盖层厚度范围,例如 3~50m。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4.4.4 条第 2 款及条文说明执行。混淆剪切波速和等效剪切波速概念,未说明覆盖层厚度,以及覆盖层厚度判定依据不足或计算错误,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7. 关于场地地震动参数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有些理解不一致。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不做强制要求。若要调整就应依据规范、标准正确调整。建议勘察报告不要调整,可提供未调整之前的地震动参数,并提示设计方抗震设计时,应按照现行相关抗震规范、标准进行调整。对于勘察报告调整错误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对于未提示设计方需要进行调整的,按“建议修改”处理。
问题8. 未提供特征周期,或者划分的场地类别与特征周期取值不匹配。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可不提供特征周期。若提供,则应依据规范匹配,不匹配则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要求提供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有的不提设计地震分组,有的还在沿用过去的术语,如地震基本烈度等,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4.4.4 条第 1 款执行。未按“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点”提供上述内容的,沿用已废止术语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10. 确定场地类别后,许多勘察报告不进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也不说明是否存在可能液化地层,是否需要考虑液化影响等。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第4.1.9条和“审查要点”第 4.4.4 条第 1 款执行。当场地存在滑坡、崩塌、液化和软土震陷等情况,而未进行岩土地震稳定性评价,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不存在以上情况而未进行岩土地震稳定性评价,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11. 场地存在高边坡或位于河、湖岸边,判为对建筑抗震一般地段而影响到地震系数放大的(关联到结构设计强条)。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4.4.4 条第 1 款、附录 A 及条文说明执行。判定错误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12. 建筑物位于高边坡坡顶,位于滑坡、崩塌岩体之下,而没有判定为对建筑抗震不利或危险地段。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4.4.4 条第 1 款、附录 A 及条文说明执行。判定错误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13. 岩溶强发育地段不提出进行逐桩施工勘察的,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提出。未提出的,按“必须修改(地基基础安全)”处理。
问题14. 对于未经处理的填土,提出供地基基础设计使用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未声明其仅可作为地基处理参考使用。对填土的不均匀沉降缺乏足够的警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说明填土的不均匀性对工程的影响。未说明的,按“必须修改(地基基础安全)”处理。
问题15. 未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不量测和不提供地下水位,未分层量测地下水位。不调查、不说明地下水变幅,忽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查明提供,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 4.1.11 条第 6 款、第 7.2.2 条、第 14.3.3 条第 6 款执行。不满足的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16. 未说明地下水补排条件、地表水和地下水补排关系,地下水调查常忽略是否有污染源存在。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说明、调查,按“审查要点”第 4.2.5 条第 2 款执行。未说明、未调查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17. 不分析水文地质条件、地形和建(构)筑物地下结构埋置条件,就直接推荐抗浮水位,以及推荐抗浮水位明显异常。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如果审查认为明显不合理,应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进一步论证,按“建议修改”处理。
问题18. 水土腐蚀性评价未明确环境类型、地层渗透性。对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腐蚀性,未根据工程可能出现的情况,按长期浸水、干湿交替及不同透水性土层进行评价。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明确,并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 12.2.1~12.2.5 条执行。未明确、未根据工程可能出现的情况评价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19. 多数勘察报告没有分别从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和当地建筑经验等各方面,分别分析评价推荐强度和变形参数,而是直接推荐相关岩土参数。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不做强制要求。
问题20. 原位测试成果、室内试验结果得出的承载力及变形参数明显不协调、不匹配,未分析是错误,还是统计范围或样本分类笼统,或者是取样、运输、试验等因素造成,是否需要重新分类统计。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不同试验成果得出的岩土参数明显不协调、不匹配,以及承载力与变形参数明显不协调、不匹配,应分析原因,重新进行分析评价,推荐相关岩土参数。按“审查要点”第 4.3.1 条第 4 款、第 4.3.3条第 1、3 款执行。对于关系到地基基础安全的地层岩土参数,按“必须修改(地基基础安全)”处理,对于其它情况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1. 强风化硬质岩作为基础持力层,仅依据动探成果或经验提供承载力等岩土参数,缺乏点荷载试验依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提供,按“审查要点”第 4.1.15 条第 2 款及条文说明执行。未提供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2. 岩质边坡勘察未分析提供软弱结构面抗剪强度,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提供,按“审查要点”第 6.2.2 条执行。未提供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3. 未考虑天然地基稳定性,或评价角度、内容不合理和无针对性。另外,不明确是否需要进行桩基础地基和复合地基的稳定性评价。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可根据具体地基基础方案需要,对天然地基、桩基础地基或复合地基进行稳定性评价。对提出的地基基础方案,未进行相应的地基稳定性评价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4. 对需要沉降计算的建筑物的变形特征,以及《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 第 8.2.1 第 5 款要求的“预测高层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如何面对这两项规定,如何进行预测?
处理意见:应进行定性分析评价,定量评价不做要求。若无定性评价,则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5. 纯地下室部分是否必须单独提出基础方案建议?
处理意见:应该提出,未单独提出基础方案建议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6. 对桩基成桩条件、适宜性论证简单或干脆不论证,未考虑和评价地下水对桩基施工的影响,未考虑桩侧是否可能存在负摩阻力影响、挤土桩的挤土效应以及桩基对环境的影响。市政工程勘察对以上评价尤其忽略。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进行相关考虑和评价,按“审查要点”第 4.4.5 条第 2款执行。未考虑和评价或评价过于简单的,按“必须修改(地基基础安全)”处理。
问题27. 对周边紧邻现状建筑的拟建工程基础施工时,未考虑两者相互带来的工程风险及预防措施,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两者相互有影响时,应考虑并说明。有影响而未考虑和说明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8. 市政道路未根据相应规范划分土基干湿类型,或者有个笼统划分的结果,看不出依据,无法判定其划分结果是否合理,影响路基设计与处理。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提供土基干湿类型划分的相关岩土参数,具体划分不做要求,按“审查要点”第 5.4.2 条第 3 款执行。未提供相应岩土参数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9. 市政路桥接驳过渡段未分析变形差异特征,未提出相关建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不做强制要求,提供变形参数即可。未提供变形参数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未分析变形差异特征,未提出相关建议的,按“建议修改”处理。
问题30. 项目含基坑工程时,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分析、评价过于简单笼统,未说明基坑等级,未提供参考剖面。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6-2001(2009 年版)第 4.8.7条及条文说明和“审查要点”第 4.4.6 条第 1 款执行。调查、分析、评价过于简单笼统,未说明基坑等级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未提供参考剖面的,按“建议修改”处理。
问题31. 有勘探条件但未布设基坑侧壁或基坑外勘探点。当未布设基坑外勘探点,基坑评价没有说明基坑外地质条件是根据坑内钻孔或坑壁钻孔推测评价的,基坑设计和施工时需要进一步搜集和查明基坑外的地质和环境条件。许多勘察没有进行边坡和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调查。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按“审查要点”第 3.0.5 条执行。出现题目中的情况,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32. 未考虑地下水对深基坑的影响以及控制措施。
处理意见:应考虑,按“审查要点”第 4.4.6 条第 3 款执行。未考虑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3.0.5 条第 1、5 款执行。未调查评价和未考虑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 岩溶地区,对岩溶稳定性评价语焉不详,未依据规范对浅基础的岩溶地基稳定性进行评价,处理措施建议不当。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7.2.1 条执行。未进行评价和处理措施建议不当的,按“必须修改(地基基础安全)”处理。
问题3. 高边坡或深路堑未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未对支护设计、施工提供所需岩土参数和支护建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6.3 节执行。未分析评价,未提供所需岩土参数和支护建议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4. 地震效应评价未采用相应相关的抗震标准,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采用相应相关的抗震标准。未采用相应标准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5. 场地类别划分标准不明确。从建筑场地范围与震源距离量级关系看,从设计可操作性和经济角度考虑,是按场地主要特征划分,还是按局部最不利划分或区别划分,不明确。其次,分区划分原则不当,当地质单元不一致或变化较大时,没有分区划分。而当地质单元一致或变化不大时,却挑出个别不利的钻孔位置按最不利划分或专门区分。比如场地全部是填方,绝大多数地段为Ⅱ类场地,只是个别地方填土稍厚,挑出最厚的地段划分为Ⅲ。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同一建筑单体跨不同工程地质单元类别分区界线时,宜视建筑单体的刚度按不利情况考虑场地类别;场地平面分布上不存在明显不同的工程地质单元,定量判断时应从整体情况考虑,土层等效剪切波速计算时可取典型地层剖面或地层厚度平均值。场地覆盖层厚度宜以场地内同一工程地质单元的地坪整平标高起算,尚未回填的填土层剪切波速可根据地区经验估算,在此基础上评价场地类别。按“审查要点”第 4.4.4 条第 2~4 款及条文说明执行。对未执行的,按“必须修改(地基基础安全)”处理。
问题6. 土层剪切波速与等效剪切波速混淆,场地覆盖层厚度判定依据不足,覆盖层起算面未考虑设计地面标高。许多勘察报告没有根据场地钻孔揭露情况,明确说明场地覆盖层厚度范围,只是照抄规范很宽泛的覆盖层厚度范围,例如 3~50m。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4.4.4 条第 2 款及条文说明执行。混淆剪切波速和等效剪切波速概念,未说明覆盖层厚度,以及覆盖层厚度判定依据不足或计算错误,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7. 关于场地地震动参数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有些理解不一致。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不做强制要求。若要调整就应依据规范、标准正确调整。建议勘察报告不要调整,可提供未调整之前的地震动参数,并提示设计方抗震设计时,应按照现行相关抗震规范、标准进行调整。对于勘察报告调整错误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对于未提示设计方需要进行调整的,按“建议修改”处理。
问题8. 未提供特征周期,或者划分的场地类别与特征周期取值不匹配。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可不提供特征周期。若提供,则应依据规范匹配,不匹配则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要求提供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有的不提设计地震分组,有的还在沿用过去的术语,如地震基本烈度等,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4.4.4 条第 1 款执行。未按“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点”提供上述内容的,沿用已废止术语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10. 确定场地类别后,许多勘察报告不进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也不说明是否存在可能液化地层,是否需要考虑液化影响等。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第4.1.9条和“审查要点”第 4.4.4 条第 1 款执行。当场地存在滑坡、崩塌、液化和软土震陷等情况,而未进行岩土地震稳定性评价,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不存在以上情况而未进行岩土地震稳定性评价,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11. 场地存在高边坡或位于河、湖岸边,判为对建筑抗震一般地段而影响到地震系数放大的(关联到结构设计强条)。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4.4.4 条第 1 款、附录 A 及条文说明执行。判定错误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12. 建筑物位于高边坡坡顶,位于滑坡、崩塌岩体之下,而没有判定为对建筑抗震不利或危险地段。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4.4.4 条第 1 款、附录 A 及条文说明执行。判定错误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13. 岩溶强发育地段不提出进行逐桩施工勘察的,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提出。未提出的,按“必须修改(地基基础安全)”处理。
问题14. 对于未经处理的填土,提出供地基基础设计使用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未声明其仅可作为地基处理参考使用。对填土的不均匀沉降缺乏足够的警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说明填土的不均匀性对工程的影响。未说明的,按“必须修改(地基基础安全)”处理。
问题15. 未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不量测和不提供地下水位,未分层量测地下水位。不调查、不说明地下水变幅,忽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查明提供,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 4.1.11 条第 6 款、第 7.2.2 条、第 14.3.3 条第 6 款执行。不满足的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16. 未说明地下水补排条件、地表水和地下水补排关系,地下水调查常忽略是否有污染源存在。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说明、调查,按“审查要点”第 4.2.5 条第 2 款执行。未说明、未调查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17. 不分析水文地质条件、地形和建(构)筑物地下结构埋置条件,就直接推荐抗浮水位,以及推荐抗浮水位明显异常。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如果审查认为明显不合理,应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进一步论证,按“建议修改”处理。
问题18. 水土腐蚀性评价未明确环境类型、地层渗透性。对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腐蚀性,未根据工程可能出现的情况,按长期浸水、干湿交替及不同透水性土层进行评价。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明确,并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 12.2.1~12.2.5 条执行。未明确、未根据工程可能出现的情况评价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19. 多数勘察报告没有分别从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和当地建筑经验等各方面,分别分析评价推荐强度和变形参数,而是直接推荐相关岩土参数。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不做强制要求。
问题20. 原位测试成果、室内试验结果得出的承载力及变形参数明显不协调、不匹配,未分析是错误,还是统计范围或样本分类笼统,或者是取样、运输、试验等因素造成,是否需要重新分类统计。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不同试验成果得出的岩土参数明显不协调、不匹配,以及承载力与变形参数明显不协调、不匹配,应分析原因,重新进行分析评价,推荐相关岩土参数。按“审查要点”第 4.3.1 条第 4 款、第 4.3.3条第 1、3 款执行。对于关系到地基基础安全的地层岩土参数,按“必须修改(地基基础安全)”处理,对于其它情况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1. 强风化硬质岩作为基础持力层,仅依据动探成果或经验提供承载力等岩土参数,缺乏点荷载试验依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提供,按“审查要点”第 4.1.15 条第 2 款及条文说明执行。未提供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2. 岩质边坡勘察未分析提供软弱结构面抗剪强度,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提供,按“审查要点”第 6.2.2 条执行。未提供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3. 未考虑天然地基稳定性,或评价角度、内容不合理和无针对性。另外,不明确是否需要进行桩基础地基和复合地基的稳定性评价。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可根据具体地基基础方案需要,对天然地基、桩基础地基或复合地基进行稳定性评价。对提出的地基基础方案,未进行相应的地基稳定性评价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4. 对需要沉降计算的建筑物的变形特征,以及《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 第 8.2.1 第 5 款要求的“预测高层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如何面对这两项规定,如何进行预测?
处理意见:应进行定性分析评价,定量评价不做要求。若无定性评价,则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5. 纯地下室部分是否必须单独提出基础方案建议?
处理意见:应该提出,未单独提出基础方案建议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6. 对桩基成桩条件、适宜性论证简单或干脆不论证,未考虑和评价地下水对桩基施工的影响,未考虑桩侧是否可能存在负摩阻力影响、挤土桩的挤土效应以及桩基对环境的影响。市政工程勘察对以上评价尤其忽略。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进行相关考虑和评价,按“审查要点”第 4.4.5 条第 2款执行。未考虑和评价或评价过于简单的,按“必须修改(地基基础安全)”处理。
问题27. 对周边紧邻现状建筑的拟建工程基础施工时,未考虑两者相互带来的工程风险及预防措施,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两者相互有影响时,应考虑并说明。有影响而未考虑和说明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8. 市政道路未根据相应规范划分土基干湿类型,或者有个笼统划分的结果,看不出依据,无法判定其划分结果是否合理,影响路基设计与处理。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应提供土基干湿类型划分的相关岩土参数,具体划分不做要求,按“审查要点”第 5.4.2 条第 3 款执行。未提供相应岩土参数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9. 市政路桥接驳过渡段未分析变形差异特征,未提出相关建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不做强制要求,提供变形参数即可。未提供变形参数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未分析变形差异特征,未提出相关建议的,按“建议修改”处理。
问题30. 项目含基坑工程时,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分析、评价过于简单笼统,未说明基坑等级,未提供参考剖面。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6-2001(2009 年版)第 4.8.7条及条文说明和“审查要点”第 4.4.6 条第 1 款执行。调查、分析、评价过于简单笼统,未说明基坑等级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未提供参考剖面的,按“建议修改”处理。
问题31. 有勘探条件但未布设基坑侧壁或基坑外勘探点。当未布设基坑外勘探点,基坑评价没有说明基坑外地质条件是根据坑内钻孔或坑壁钻孔推测评价的,基坑设计和施工时需要进一步搜集和查明基坑外的地质和环境条件。许多勘察没有进行边坡和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调查。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按“审查要点”第 3.0.5 条执行。出现题目中的情况,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32. 未考虑地下水对深基坑的影响以及控制措施。
处理意见:应考虑,按“审查要点”第 4.4.6 条第 3 款执行。未考虑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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