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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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与土建相关问题

1.0.1 《建筑防排烟标准》是否仅属于暖通专业?
    《建筑防排烟标准》属于全专业规范,哪个专业违反相关的条文则应提在相应的专业。例如:建筑专业没有在楼梯间顶部设置固定窗,则应在建筑专业上提出。
    1 各设计单位的建筑、电气及暖通专业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相关设计图纸应由各专业会签,确保建筑工程的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到位。
    2 对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间等场所,应分别在建筑及暖通专业的平面图中标注出可开启外窗或门洞的面积。
    3 对于《建筑防排烟标准》中要求设置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场所及部位,应在建筑专业平面图中标注该场所及部位的地面面积、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带(窗)的面积及设置高度。
    4 对电动排烟窗、挡烟垂壁等,建筑、暖通专业应分别在平面图中标注排烟窗位置及有效面积、挡烟垂壁底部高度、控制方式,电气专业应对控制方式予以实施,并标注清晰。
1.0.2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1.0.2条:“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如何理解?
    有专业标准(规范)的按专业标准(规范)执行,但未涵盖的内容则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例如: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汽车库防火规范》的规定,排烟风管的耐火极限、排烟口、补风口的设置要求等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
    电影院防排烟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6.3及计算方法计算。
1.0.3《建筑防排烟标准》第1.0.4条中的“准入制度”能否给予明确?同一个型号通风机或者是防火阀的各种规格都必须经过“准入”检测与批准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产品。
1.0.4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 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 24m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 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1所示。
附图1.0.4
1.0.5《建筑防排烟标准》中有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固定窗面积,如何计算?《建规》中的消防救援窗能否代替固定窗?
    可开启外窗面积:是应用在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系统中,其可开启外窗面积是指外窗可开启扇的(窗洞)面积,外窗的设置位置应方便直接开启。对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可开启外窗设置高度及位置可不作要求。
    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是应用在排烟系统的自然排烟系统中,其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是指可开启扇的有效排烟面积,与外窗的开窗形式和开启角度有关且应设置在储烟仓内。具体面积计算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5条执行。但对避难层(间)的可开启外窗设置高度可不作要求。
    固定窗面积:是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面积为可破拆部分的有效净面积。
    消防救援窗:是指专供消防队员进入进行救援的窗口。消防救援窗不能代替固定窗,可与固定窗组合布置,面积累加。
1.0.6 固定窗由哪个专业表示?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规范要求在顶部设置固定窗,楼梯间在内区,不靠外墙且无法通至屋面时如何设固定窗?《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4条所述房间为内部房间时,此区域的内部房间如何设置固定窗?玻璃幕墙是否可以是固定窗?《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4条、第4.4.14条,屋顶设固定窗,是否可以设在吊顶上面?
    由建筑专业设计,建筑专业在平面图中表示,暖通专业在说明中描述。
    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4条的建筑或部位,应设置固定窗。
    玻璃幕墙可作为固定窗,作为固定窗的玻璃应可破拆,并应具有明显标示。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封闭吊顶不可以在屋顶设置固定窗。
1.0.7 某丙类厂房,在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设计机械排烟系统,但在中间设有防火墙分开,且各自具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入口,近似于贴邻建筑。请问:是否还需要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4条的规定设置固定窗?
    需要设置。
1.0.8 对于地下封闭楼梯间、地下防烟楼梯间、大型建筑中间不到屋顶以及没有外墙也没屋顶的楼梯间、高层建筑被避难层分段的防烟楼梯间如何满足“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的要求?
    1 楼梯间最高是指整个楼梯间靠近顶端的位置,侧墙和顶部屋面板上都可以。
    2 设置固定窗、可开启外窗及开口,由建筑专业设计。条文制定的目的就是要求疏散楼梯间能尽量靠外墙设置,或楼梯间通至屋顶。
    3 防烟楼梯间在建筑的最顶层,其顶部应设置1㎡的固定窗。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下部的楼梯间,处于交通核内,顶部无法设置固定窗,可按照建筑专业要求,交通核内的楼梯间在避难层可以不设固定窗。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但当门厅净高大于3m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 3.3.11 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体育场馆、航站楼等高大空间内受工艺制约不具备靠外设置楼梯间条件时,位于高大空间内部的楼梯间可于楼梯间顶部或侧墙上部设置固定窗,固定窗开向高大空间。
1.0.9 地下一层封闭楼梯间自然通风是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6条?还是第3.2.1条(强条)?即:是在首层开1.2㎡外窗呢?/顶上开1.0㎡的外窗?采用自然通风的2.0㎡的外窗,是否包含顶部1.0㎡的外窗?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6条与第3.2.1条楼梯间自然通风表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6条与第3.2.1条楼梯间自然通风表
1.0.10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0条,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楼梯间是全部设置固定窗,还是有条件时可设置可开启外窗,满足平时通风要求?
    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如有可开启外窗,则应要求火灾时联动关闭。
1.0.11 采用机械排烟的中庭,固定窗可否采用平时通风的窗代替?
    平时通风用的外窗可替代固定窗,但应设置在中庭的顶部。采用机械排烟的中庭,火灾时平时通风窗应具备消防联动启闭的功能。
1.0.12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2条,要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排烟系统设计应分别按照50m和100m进行竖向分段。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且小于100m的公共建筑,服务于其建筑高度50m以下部分系统的排烟风机,可否设置于屋面?还是必须设置于中部的设备机房?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工业建筑是否需要分段设置排烟系统?
    可以设置于屋面,并非必须设置于中部的设备机房。应复核风机的风压,并且50m以上的排烟管道应设在独立管井内。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工业建筑,其排烟系统应按竖向分段独立设置。
1.0.13 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民用建筑也有轻钢屋顶、网架屋顶,是否可执行?风机设置于专用机房内如何把握?是否可以用玻璃钢雨棚之类遮挡,不设置单独机房?
    民用建筑为轻钢屋顶、网架屋顶等无法设置专用机房时,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但应满足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对于高铁站地下空间、人防商城等有景观要求的场所确无法设置专用机房时,风机可设在半室外空间等围护结构满足防护和检修要求的位置。
    除上述情况外,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1.0.14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5条排烟风机要求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结合第6.5.2条,加压送风机两侧是否也需要600mm的检修空间?
    需要,便于检修。
1.0.15 剪刀楼梯间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防烟?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 的住宅建筑,在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3、3.2.1条要求时,采用“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1.0.16 建筑高度大于54m,不大于100m的住宅,按照《建规》规定需要设置避难房间,其设计是否要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此规定不适用于住宅建筑的避难间。
1.0.17 《建筑防排烟标准》中的第3.3.10条: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第3.3.12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这两条的规定是否冲突?
    避难层(间)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2条执行,其余情况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0条执行。
1.0.18 医院避难间的面积25㎡左右,且往往只有一面外墙,很难在不同朝向开不小于2㎡的外窗。请问: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这种避难间都只能设机械加压送风?
    是。
1.0.19 地下部分的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能否采用窗井的办法自然通风?或建筑不定义为风井,定义为下沉庭院是否可以满足要求?窗井尺寸如何确定?
    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前室满足规范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但每层窗井均宜独立设置,合用时,通风有效面积不小于各层前室要求开窗面积之和。地下三层及以下前室,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若定义为下沉庭院,满足规范要求即可。
1.0.20 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能否算作自然排烟口?
    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如上部敞开空间在储烟仓以内时,可开启部分可计入自然排烟口面积。
1.0.21 楼梯间自然通风,合用前室加压送风,前室送风口设置于侧墙、风口顶贴板下或者梁下,是否可以?
    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前室送风口可设置于侧墙顶部或楼板顶部,不便于直接开启时,应在距地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此时前室送风口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也不应被门遮挡。当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前室加压送风口不被门遮挡即可。
1.0.22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中长度的定义是什么?走廊宽度大于2.5m或者局部大于2.5m时,走廊最大允许长边的长度是否需要严格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2.4中数据?
    对于矩形、L 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一个防烟分区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 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其直径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走道(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指任意两点之间最大的沿程距离。
    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时,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3.0m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
1.0.23 何为“中庭”?何为“回廊”?
    中庭定义:贯通三层及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室内空间。
    注:当上述室内空间,二层及以上楼层的贯通空间与周围场所采用固定防火分隔(防火墙、满足防火要求的防火玻璃等)时,可按高大空间进行防排烟设计。
    回廊可以理解为:中庭空间与其他周边场所(或者各个房间)连通的走廊。
1.0.24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6条,当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这里的共用如何理解,地上地下楼梯间互通,仅在一层用防火门及防火墙相隔,算不算共用?
    不共用:地上地下楼梯间共井,且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无连通门的情况。
    共用:地上地下楼梯间共井,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分隔,且在此分隔墙上有防火门的情况。
1.0.25《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7条及第4.4.7条要求防排烟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管;对于加压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和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对送风或排烟的效果影响较小,是否可以采用土建风道?车库非人防区域风井是否需要内衬铁皮风管。采用土建风道时,土建风道尺寸比内衬风管大多少比较合理?
    防烟排烟风管的主要工作段(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后的压出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非主要工作段(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前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只能仅限于地下室的室外通风竖井中(含局部水平转换井),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应保证土建风道光滑、密闭不漏风,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补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其余场所均应采用风管或内衬风管的土建风道。
    土建风道内衬风管时,应保证内衬风管便于安装。
1.0.26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8条竖向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能否共用连通室外的取风管?主楼机械加压送风的进风井和车库的补风井出地面地方能否共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均从室外取风,发生火灾时从管道外部受到烟火侵袭的概率低,可以共用管道。
    主楼机械加压送风的进风井和车库的补风的进风井可以共用。(要考虑风压、风速、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1.0.27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1条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进风口和排烟口在避开人员密集场所的情况下,风口底部距地高度如何要求(目前做法不统一)?
    进风口和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规定。进风口底部宜距地不小于500mm;排风口与人员密集场所距离小于10m的情况下,排烟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大于10m的情况下,排烟口底部宜距地不小于500mm。
1.0.28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加压风机房设在室外,机房外墙设百叶,从机房吸风可否?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具体采用什么措施?送风机与排风机进出风口不在同一面时,距离要求怎么把握?   
    不可以,《建筑防排烟标准》图示已明确采用风管将风机进风接室外进风口。
    应按规范要求控制取风口与排烟口的距离。
    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相同的建筑面时距离与高差要求,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执行(距离/高差不小于20m/6m);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不同建筑面(建筑相对面或相邻面)时距离/高差应不小于10m/3m。
1.0.29 当房间面积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方向有何要求?设置在外墙时必须(或者应)采用下悬外开式,设置在屋面时必须(或者应)采用对开式或百叶?
    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要求宜采用下悬窗/对开式/百叶式,当采用上悬窗或其它类型时,应设置在储烟仓内,其有效开启面积按《建筑防排烟标准》及配套图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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