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第三章 排烟系统

3.0.1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2条,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相邻两个防烟分区,是否可以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
    不同防烟分区可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
3.0.2 走道排烟时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较小,排烟口数量过多,如何解决?
    对于净高小于等于3m的场所,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3.0.3 走道划分两个以上的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是否需要单独计算?
    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单独计算,一个排烟系统负担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时,排烟风机排烟量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4.1条,即“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3.0.4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地上异形走道设置自然排烟时,除在疏散最长边的两端加2㎡外窗外,其它距离短的与之相通的走道需不需要考虑?
    满足任一点距排烟口不大于30m即可。
3.0.5 地下储藏室,储藏室面积均不大于50㎡,计算排烟量时是否可以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条执行?
    地下储藏室,储藏室面积均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
3.0.6 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1条,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最小排烟量均按不小于15000m³/h计算吗?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房间,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 m³/(h·㎡)计算,且不应小于15000m³/h。
3.0.7 对于高大空间排烟规范规定净高大于6m场所经计算确定且不小于《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6.3内排烟量,在实际项目中经常碰到面积大于100 ㎡小于300 ㎡,净高很高的房间,如果按照表格中的要求排烟量感觉过大,排烟系统设计困难,请问如何取值?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的办公、学校、住宅、厂房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净高大于6m且不贯通多个楼层的门厅、仓库等高大空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 次 /小时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3.0.8 如何理解《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3条及第4.6.3.4条内容?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应满足第4.6.3.3条要求。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要设置排烟时,应满足第4.6.3.4条要求。
    当公共建筑房间面积较小,不满足《建规》第8.5.3条面积要求,但有房间满足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自然排烟窗时,可按照第4.6.3.4条要求,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 m³/(h·㎡)计算且不小于13000 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的走道可参照《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3条及第4.6.3.4条的规定。
3.0.9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4条,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走道排烟面积的计算是以下3种情况的哪种:1.仅走廊(回廊)面积;2.走廊(回廊)面积+所有与之相连的无排烟房间面积之和;3.走廊(回廊)面积+所有与之相连的无排烟房间面积中最大的一个房间面积?
    以第1种计算方式为准。
3.0.10 建筑入口设置一个面积较小、层高大于6m的门厅,需要按中庭进行排烟系统设计吗?
    面积不大于100㎡、中空部位与周围不连通(上一层为实墙、防火玻璃等),且建筑入口处严禁设有可燃物时,可不按中庭进行排烟设计。
3.0.11 排烟口之间的最小距离是否有具体规定?有间距要求吗?
    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0.9Ve0.5,Ve——1个排烟口的排烟量 m³/s。
3.0.12 对于净高受限的场所是否允许在侧墙设置排烟口?
    当侧墙排烟口在储烟仓以内,且满足排烟量要求时,可在侧墙设排烟口。
3.0.13 挡烟垂壁高度是否需要设置在储烟仓下沿以下?如果需要,挡烟垂壁高度会很高,怎么做?
    空间净高小于等于3m的走道或房间,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挡烟垂壁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即可;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即可。
    空间净高大于3m的走道或房间,按计算储烟仓高度设置,挡烟垂壁高度设置在储烟仓下沿,可采用活动式挡烟垂壁。
3.0.14 房间高度不一样(例如阶梯教室),排烟量按高度最大考虑,排烟风口的最大排烟量如何取值?
    排烟量按最大净高处确定;最小清晰高度按人员到达的最高处确定;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14条公式计算,应考虑烟气温度T和排烟口下的烟层厚度db。
3.0.15 对于自动扶梯区域、室内单独楼梯(如酒店一层的大楼梯、高大空间的单独楼梯,非防烟楼梯、封闭楼梯),排烟系统如何设计?
    此类扶梯着火时不作为疏散楼梯,同时一般均有防火卷帘将其与其他室内空间隔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室内单独楼梯无防火卷帘,按规范要求应加挡烟垂壁,则此处排烟面积归为上一层,无需考虑高度问题,挡烟垂壁的高度需要与周围空间排烟储烟仓的高度相一致。
3.0.16 中庭排烟量如何计算?《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5.1条和第4.6.5.2条中庭周围场所设有的排烟系统是指自然还是机械,还是全包括?
    中庭排烟量按照标准第4.6.5条计算。根据规范条文解释,当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时,中庭排烟量应按第4.6.5.1条计算;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时,中庭排烟量应按第4.6.5.2条计算。
3.0.17 着火时开启几个防烟分区的排烟口?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5.2.4条规定: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3.0.18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3条,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顶层和走道连通的敞开楼梯间,楼梯间的窗户是否可以作为走道的自然排烟窗?
    疏散楼梯间窗户均不可作为走道自然排烟窗使用,其余非疏散楼梯间的窗户可作为走道的自然排烟窗,但应在储烟仓以内。
3.0.19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0条,用常开百叶风口加常闭排烟阀代替多叶排烟口,常闭排烟阀除了有火灾开启的功能,是否应该要具备280℃熔断功能?如果可以具备以上两种功能,排烟支管是否可仅设一个常闭排烟阀?
    当所设置的常闭排烟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时,且经过检验可满足规范所需消防功能要求,由厂家提供检验报告,此时可仅设一个常闭排烟阀。
3.0.20 排烟口设置在风管的上部时,是否考虑距楼板板底间距要求?
    排烟口与楼板的距离应满足排烟口与楼板处断面风速不大于10m/s。
3.0.21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3.3条中,“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指的是《建规》第8.5.3条中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还是不论大小的所有房间?若是,则房间面积是否应计入“回廊”的面积?
    不论大小的所有房间;不计入“回廊”面积。
3.0.22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3.2条规定,周边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但是,对于公共建筑中地上面积在50 ㎡~100㎡的房间,虽然有可开启外窗但开窗有效面积不满足房间面积2%时,是否也不需要考虑排烟设计?
    不需要。按照《建规》第8.5.3.1条,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3.0.23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1条,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是否需要划分防烟分区,设置挡烟垂壁?
    当空间净高≤9m时需要设置挡烟垂壁,空间净高>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3.0.24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条、第4.6.3.2~4条,仅对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相关场所排烟提出要求,住宅建筑其走道防烟分区及排烟设施如何设置,是否参照公共建筑的要求?
    住宅建筑防烟分区划分可参考《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和本《指引》第1.0.22条设计,住宅地下储藏室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的房间或走道的排烟量,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2.3条执行。
3.0.25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其机械或自然排烟设施如何设置?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无充电设施且与相邻场所或部位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单个非机动车库,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 m³/(h·㎡ )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000 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计算确定。
    对于设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当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 m³/(h·㎡ )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000 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3%确定。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3.0.26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条仅执行了《汽车库防火规范》中最大防烟、防火分区的面积的规定,其他如防烟分区的划分(最大长边)、储烟仓厚度、排烟口最大排烟量等均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车库的一个排烟系统最多能带几个防烟分区?如果一个排烟系统带两个以上的防烟分区时,排烟量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吗?
    《建筑防排烟标准》已明示防烟分区面积划分、排烟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执行(汽车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边长度不宜大于60m,当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宜大于75m);储烟仓厚度、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风管耐火极限、补风系统及机房设置等要求均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
    每个防烟分区宜单独设排烟风机,当一个排烟系统带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时,排烟量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3.0.27 电动汽车库是否每个防火单元设置一套排烟系统?
    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6.1.5条,一个防火单元面积不超过1000㎡。建筑专业按照防火单元划分时,按每个防火单元设计排烟系统。
3.0.28 如何理解《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4条中“相同净高”?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4 条中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或等于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3.0.29 不同净高的区域能否划分为同一个防烟分区?倘若可以,那么一个防烟分区出现不同净高时如何计算排烟量?分别计算叠加可否?
    可以划分为同一防烟分区,排烟量按最不利计算,无需叠加。
3.0.30 地下室是否可以使用窗井进行自然排烟?自然排烟是否还需要考虑补风?地下室是否可采用窗井自然补风?
    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自然排烟要求时可采用窗井自然排烟,但每层窗井(排烟井和补风井)均应独立设置。
    地下三层及以下,仅限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且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自然排烟要求的情况时可采用自然排烟。
    当地下采用自然排烟时,需要考虑补风。
    地下室可采用窗井自然补风,当采用窗井进行自然补风时,补风窗井面积、补风口位置、风速及自然补风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应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规定。
3.0.31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2条,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上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此类建筑净高较小时,执行难度较大,如何解决?第4.3.4条,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不符合对边设置要求时,应如何考虑?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米,具有普遍性。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当自然排烟窗不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4.1条设置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排烟窗(口)应设置于储烟仓内。
    采用自然排烟时,需要考虑补风,补风系统设置应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5节要求,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1/2高度以下,且不高于10m。
3.0.32 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空间净高大于6m 场所,在《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条中表4.6.3给出了一个自然排烟窗(口)面积的计算方法,而在第4.6.15条中又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4.6.15 。请问: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是否是适用于不同场合?假如此两条的概念一致,计算结果不一致如何定夺?
    取大值。
3.0.33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5条中规定,中庭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量不应小于107000m³/h,自然排烟时应按照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面积,经计算为59.45㎡。而条文解释为25㎡的有效开窗面积。请问:条文与说明是否存在矛盾?
    有矛盾。应按自然排烟计算公式计算。
3.0.34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6条,“自然排烟窗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装置”。问题: 1)手动开启装置一定是指机械式的装置吗? 2)自动开启装置具体指什么装置?
    机械操作机构(拉杆、按钮)、电动操作机构、气动操作机构均属手动开启装置。通过烟感、温感探测装置联动启动或温度释放装置启动的排烟窗,都属于自动开启装置。
3.0.35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条规定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则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排出段能否合用竖井和风管?
    不同防火分区排烟风机排出段的竖向风井可合用,风管不可合用。
3.0.36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5.3条补风可否从走廊补?间接补风即补风先到走廊,再从走廊到排烟空间。
    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地上无窗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也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或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但补风走道应有可靠的进风设施。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3.0.37 机械排烟系统设计计算中,在对风口规格选用和风管断面尺寸设计时,是按照排烟系统设计风量还是计算风量?是否可以认为“设计风量”只是用于风机的选择计算?
    风机风量=计算风量×1.2,式中1.2的系数为漏风系数,仅为风机选型时的风量附加,风管及风口的设计采用计算风量。
3.0.38 对使用层高有要求的厂房,必须设置电动活动式挡烟垂壁才能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要求。对于厂房不设置吊顶,并且管道需要从挡烟垂壁上方穿过的情况下,电动挡烟垂壁该如何设置?
    可参照管道穿越防火卷帘的做法。
3.0.39 不同的防火分区的室外排烟口和室外补风口,其间距是否需要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的规定执行?
    按照本指引第1.0.28条的规定执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