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第三章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0.1 A 型灯具和B型灯具的使用场所分别是哪些?
A 型灯具的应用场所:公共建筑中8m及以下安装高度的应急照明灯;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
B 型灯具的应用场所:公共建筑中8m以上安装高度的应急照明灯;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
3.0.2 需要在哪些场所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根据《建规》第10.3.6条列举的场所,需在这些场所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2.9条3款规定,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等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大于3m。根据《应急照明标准》 第3.2.1条2款,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0.3《建规》第2.1.14条与《消防应急标准》第3.2.8条的条文说明对“安全出口”定义不同,应怎样执行?
应按《应急照明标准》第3.2.8条执行,对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分别设置不同的出口标志灯。
3.0.4 某些人员密集场所,如商业营业厅、餐厅及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车间等,建筑专业施工图中未标示出疏散走道或疏散通道,请问如何布置疏散标志灯具?
应与建筑专业密切配合,确定疏散通道的位置并予以明确,相应进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日后根据经营需求调整内部布局时,应由管理使用单位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重新进行安全疏散的设计,并重新报审。
3.0.5 自带蓄电池或集中电源的A型或B型灯具,是否可兼做日常照明?
对于住宅建筑,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1.6条规定: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有消防控制室时采用A型灯具,无消防控制室时采用B型灯具。对于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照明不宜兼作日常照明。
3.0.6 具有两个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是否所有方向标志灯都应采用双向可调灯具?
并非都采用双向灯具,需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设置:
对于单一疏散预案的场所,根据不同区域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设置情况,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分别确定该场所各区域每个疏散路径的流向,不能采用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的标志灯。
对于需要借用同一平面层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情况,根据被借用防火分区未发生火灾和发生火灾两种不同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预案,分别确定各区域每个疏散路径的流向,该情况会有部分双向可调灯具。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需根据火灾发生部位、防排烟方案等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预案,分别确定各区域每个疏散路径的流向。
3.0.7《建规》定义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如何设置?
根据《建规》第10.3.1条第2款规定,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需要在相应位置设置疏散照明。
有封闭楼梯间的商业服务网点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参考《建规》第10.3.1条对需要设置疏散照明的营业厅面积的要求,上述情况下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宜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0.8 局部设有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是否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时间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如不满足上述规范要求,不应定义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如满足上述要求,应按照《应急照明标准》执行。
3.0.9 公建裙房商业为上下两层,内部设封闭楼梯间,建筑定义为疏散楼梯,电气设计是否考虑增设应急照明?
根据《建规》第10.3.1条规定,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3.0.10 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2.4条5款,集中电源的蓄电池和灯具自带蓄电池在寿命周期内的剩余电能应能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4款的时间要求,如何确定其初装容量?第3.6.6条规定的不大于0.5h的非消防状态的供电要求,是否是可选项?怎样表示对蓄电池工作时间的要求?
初装容量的计算按照《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实施指南第3.7.1条。
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连锁点亮所配接的灯具,且不应超过0.5h,具体时间由设计明确。要求蓄电池的时间满足两个时间叠加。
3.0.11《应急照明标准》第3.1.2条中,“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怎么理解?是仅限于消防控制室所在的单体建筑物,还是本消防控制室所服务的所有单体建筑物?
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1.2条条文说明: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一般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且建筑规模较大的建、构筑物,这些场所普遍具有建筑规模大、使用性质复杂、火灾危险性高、疏散路径复杂等特点,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的难度较大。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等有多个楼座的综合性建筑,有一栋楼设置了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所服务的所有建筑物,都应视为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场所。
3.0.12 根据《汽车库防火规范》第9.0.4 条及条文说明,要求考虑车辆的安全疏散,若车辆疏散指示方向与人员疏散指示方向不同如何设置?
车辆疏散指示系统与人员疏散指示系统是两种功能不同的引导系统,不能混淆,应分别设置。
3.0.13《建规》第10.3.1条规定的需要疏散照明的场所,未明确多大面积的办公大厅、会议室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可参照《应急照明标准》第3.2.5条,超过400㎡的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
3.0.14 多层住宅建筑地下车库的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是否需要设计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从地下车库到住宅的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路线上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0.15 每间商铺面积均不大于200㎡的多层沿街楼,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疏散照明?
根据《建规》第10.3.1条,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每间不大于200㎡的商铺内部可不设。
3.0.16 车库内的大型设备机房是否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换热站等设备机房内,不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如果其附设了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控制室时,应设置备用照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0.17 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能否自带蓄电池?
不能采用,只能采用集中电源供电。
3.0.18 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2.1条6款中,按照室内高度确定标志灯的规格。是否可理解为应按灯具的安装高度确定选用标志灯规格,而不是按照室内高度?
按照安装高度确定。
3.0.19《应急照明标准》、《建规》规范中对个别场所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要求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按《应急照明标准》执行。当其他特殊建筑专有电气设计规范如《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K 310-201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等,提出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有更高要求时,应按更高要求规范执行。
3.0.20 是否根据《建规》确定哪些场所或部位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而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确定怎样设置该系统的问题?
是的。
3.0.21《应急照明标准》第3.3.8条4款: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同一回路的灯具,位于不同层时,其线路可否就地进行竖向连接?
同一回路给多层供电时,应该在电气竖井内每层做接线盒,由该接线盒引出至每层的灯具。
3.0.22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给集中电源供电的配电箱是否需要双电源配电?
集中电源自身已带有能够满足其持续应急时间需求的蓄电池电源,即该系统自带一路电源。基于上述特点,不要求其由双电源切换后供电。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3.0.23 对于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有无单独设置应急配电箱的要求?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不需要单独设置应急配电箱。
3.0.24 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3.8条第2款(2),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电气竖井内。是否可设在排烟机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机房内?
不可以。
3.0.25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该配电箱能否设在楼梯间内?
不能设在楼梯间内,应急照明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3.0.26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同一防火分区的楼梯是否可以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剪刀梯是否应设两个应急照明配电箱?
按照建筑安全疏散的设计要求,一般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人员至少应利用两个不同部位的竖向楼梯间进行疏散,竖向楼梯间分为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等几种形式。当采用防烟楼梯间时,楼梯间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封闭楼梯间时,楼梯间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敞开楼梯间时,敞开楼梯间可以与位于同一防火分区的一个楼层或几个楼层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但配电回路的设置需符合《应急照明标准》的相关规定。
剪刀梯应按两个独立的楼梯间考虑,需设两个应急照明配电箱。
3.0.27《应急照明标准》 第3.3.4条第3款,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该配电回路是否可以合用同一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
可以合用。
3.0.28 商业服务网点的应急照明,可否多个网点共用一个应急照明回路?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多个商业服务网点可共用一个回路。
3.0.29 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如果有封闭楼梯间,楼梯间的应急照明是否单独设置配电回路?相邻的网点,其楼梯间能否共用一个配电回路?
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3.4条,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的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间不能共用一个配电回路。
3.0.30《应急照明标准》第3.7.3条,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场所,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请问手动控制系统如何实现?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可以通过集中电源控制按钮实现手动控制。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可以在有人值班的场所设置手动控制装置实现手动控制。
3.0.31 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无消防控制室的独立建筑,其应急照明如何控制?
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无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如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在应急照明配电箱上设置手动按钮完成手动控制,或利用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外控接点完成应急照明的控制。
3.0.32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其是否有耐火要求?
埋地暗敷且满足《建规》第10.1.10条要求的上述线路,可不做耐火要求。
3.0.33 电气竖井的照明,属于消防备用照明还是检修照明?
按照检修照明设计。
3.0.34 防、排烟机房是否需要设置备用照明和应急照明?
在建筑物首层及地下一层有直通室外出口、且火灾时需要有人值守的防排烟机房,需要设置备用照明和应急照明,其他不需要设置。
3.0.35《应急照明标准》第3.8.1条中: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要工作、职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3.8.2条中: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如上述机房已配有两路消防电源供电的双电源切换箱,备用照明是否可由此箱供电?对备用照明灯具有无防护要求及自带蓄电池的要求?
可以由该消防双电源切换箱供电,对备用灯具无防护要求,可采用正常灯具,无需自带电池。
A 型灯具的应用场所:公共建筑中8m及以下安装高度的应急照明灯;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
B 型灯具的应用场所:公共建筑中8m以上安装高度的应急照明灯;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
3.0.2 需要在哪些场所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根据《建规》第10.3.6条列举的场所,需在这些场所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2.9条3款规定,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等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大于3m。根据《应急照明标准》 第3.2.1条2款,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0.3《建规》第2.1.14条与《消防应急标准》第3.2.8条的条文说明对“安全出口”定义不同,应怎样执行?
应按《应急照明标准》第3.2.8条执行,对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分别设置不同的出口标志灯。
3.0.4 某些人员密集场所,如商业营业厅、餐厅及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车间等,建筑专业施工图中未标示出疏散走道或疏散通道,请问如何布置疏散标志灯具?
应与建筑专业密切配合,确定疏散通道的位置并予以明确,相应进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日后根据经营需求调整内部布局时,应由管理使用单位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重新进行安全疏散的设计,并重新报审。
3.0.5 自带蓄电池或集中电源的A型或B型灯具,是否可兼做日常照明?
对于住宅建筑,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1.6条规定: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有消防控制室时采用A型灯具,无消防控制室时采用B型灯具。对于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照明不宜兼作日常照明。
3.0.6 具有两个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是否所有方向标志灯都应采用双向可调灯具?
并非都采用双向灯具,需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设置:
对于单一疏散预案的场所,根据不同区域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设置情况,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分别确定该场所各区域每个疏散路径的流向,不能采用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的标志灯。
对于需要借用同一平面层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情况,根据被借用防火分区未发生火灾和发生火灾两种不同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预案,分别确定各区域每个疏散路径的流向,该情况会有部分双向可调灯具。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需根据火灾发生部位、防排烟方案等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预案,分别确定各区域每个疏散路径的流向。
3.0.7《建规》定义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如何设置?
根据《建规》第10.3.1条第2款规定,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需要在相应位置设置疏散照明。
有封闭楼梯间的商业服务网点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参考《建规》第10.3.1条对需要设置疏散照明的营业厅面积的要求,上述情况下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宜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0.8 局部设有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是否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时间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如不满足上述规范要求,不应定义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如满足上述要求,应按照《应急照明标准》执行。
3.0.9 公建裙房商业为上下两层,内部设封闭楼梯间,建筑定义为疏散楼梯,电气设计是否考虑增设应急照明?
根据《建规》第10.3.1条规定,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3.0.10 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2.4条5款,集中电源的蓄电池和灯具自带蓄电池在寿命周期内的剩余电能应能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4款的时间要求,如何确定其初装容量?第3.6.6条规定的不大于0.5h的非消防状态的供电要求,是否是可选项?怎样表示对蓄电池工作时间的要求?
初装容量的计算按照《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实施指南第3.7.1条。
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连锁点亮所配接的灯具,且不应超过0.5h,具体时间由设计明确。要求蓄电池的时间满足两个时间叠加。
3.0.11《应急照明标准》第3.1.2条中,“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怎么理解?是仅限于消防控制室所在的单体建筑物,还是本消防控制室所服务的所有单体建筑物?
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1.2条条文说明: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一般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且建筑规模较大的建、构筑物,这些场所普遍具有建筑规模大、使用性质复杂、火灾危险性高、疏散路径复杂等特点,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的难度较大。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等有多个楼座的综合性建筑,有一栋楼设置了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所服务的所有建筑物,都应视为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场所。
3.0.12 根据《汽车库防火规范》第9.0.4 条及条文说明,要求考虑车辆的安全疏散,若车辆疏散指示方向与人员疏散指示方向不同如何设置?
车辆疏散指示系统与人员疏散指示系统是两种功能不同的引导系统,不能混淆,应分别设置。
3.0.13《建规》第10.3.1条规定的需要疏散照明的场所,未明确多大面积的办公大厅、会议室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可参照《应急照明标准》第3.2.5条,超过400㎡的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
3.0.14 多层住宅建筑地下车库的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是否需要设计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从地下车库到住宅的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路线上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0.15 每间商铺面积均不大于200㎡的多层沿街楼,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疏散照明?
根据《建规》第10.3.1条,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每间不大于200㎡的商铺内部可不设。
3.0.16 车库内的大型设备机房是否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换热站等设备机房内,不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如果其附设了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控制室时,应设置备用照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0.17 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能否自带蓄电池?
不能采用,只能采用集中电源供电。
3.0.18 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2.1条6款中,按照室内高度确定标志灯的规格。是否可理解为应按灯具的安装高度确定选用标志灯规格,而不是按照室内高度?
按照安装高度确定。
3.0.19《应急照明标准》、《建规》规范中对个别场所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要求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按《应急照明标准》执行。当其他特殊建筑专有电气设计规范如《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K 310-201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等,提出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有更高要求时,应按更高要求规范执行。
3.0.20 是否根据《建规》确定哪些场所或部位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而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确定怎样设置该系统的问题?
是的。
3.0.21《应急照明标准》第3.3.8条4款: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同一回路的灯具,位于不同层时,其线路可否就地进行竖向连接?
同一回路给多层供电时,应该在电气竖井内每层做接线盒,由该接线盒引出至每层的灯具。
3.0.22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给集中电源供电的配电箱是否需要双电源配电?
集中电源自身已带有能够满足其持续应急时间需求的蓄电池电源,即该系统自带一路电源。基于上述特点,不要求其由双电源切换后供电。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3.0.23 对于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有无单独设置应急配电箱的要求?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不需要单独设置应急配电箱。
3.0.24 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3.8条第2款(2),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电气竖井内。是否可设在排烟机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机房内?
不可以。
3.0.25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该配电箱能否设在楼梯间内?
不能设在楼梯间内,应急照明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3.0.26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同一防火分区的楼梯是否可以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剪刀梯是否应设两个应急照明配电箱?
按照建筑安全疏散的设计要求,一般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人员至少应利用两个不同部位的竖向楼梯间进行疏散,竖向楼梯间分为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等几种形式。当采用防烟楼梯间时,楼梯间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封闭楼梯间时,楼梯间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敞开楼梯间时,敞开楼梯间可以与位于同一防火分区的一个楼层或几个楼层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但配电回路的设置需符合《应急照明标准》的相关规定。
剪刀梯应按两个独立的楼梯间考虑,需设两个应急照明配电箱。
3.0.27《应急照明标准》 第3.3.4条第3款,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该配电回路是否可以合用同一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
可以合用。
3.0.28 商业服务网点的应急照明,可否多个网点共用一个应急照明回路?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多个商业服务网点可共用一个回路。
3.0.29 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如果有封闭楼梯间,楼梯间的应急照明是否单独设置配电回路?相邻的网点,其楼梯间能否共用一个配电回路?
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3.4条,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的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间不能共用一个配电回路。
3.0.30《应急照明标准》第3.7.3条,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场所,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请问手动控制系统如何实现?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可以通过集中电源控制按钮实现手动控制。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可以在有人值班的场所设置手动控制装置实现手动控制。
3.0.31 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无消防控制室的独立建筑,其应急照明如何控制?
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无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如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在应急照明配电箱上设置手动按钮完成手动控制,或利用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外控接点完成应急照明的控制。
3.0.32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其是否有耐火要求?
埋地暗敷且满足《建规》第10.1.10条要求的上述线路,可不做耐火要求。
3.0.33 电气竖井的照明,属于消防备用照明还是检修照明?
按照检修照明设计。
3.0.34 防、排烟机房是否需要设置备用照明和应急照明?
在建筑物首层及地下一层有直通室外出口、且火灾时需要有人值守的防排烟机房,需要设置备用照明和应急照明,其他不需要设置。
3.0.35《应急照明标准》第3.8.1条中: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要工作、职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3.8.2条中: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如上述机房已配有两路消防电源供电的双电源切换箱,备用照明是否可由此箱供电?对备用照明灯具有无防护要求及自带蓄电池的要求?
可以由该消防双电源切换箱供电,对备用灯具无防护要求,可采用正常灯具,无需自带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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