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保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质量,统一消防审查标准,特制定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我省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工程:
1. 民用建筑;
2. 厂房;
3. 仓库;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罐(区);
6. 装饰装修工程(含二次装修)、幕墙工程及部分专项类建筑、
7. 汽车停车库、停车场、修车库;
8. 人防工程;
9. 电动车充电设施。
1.0.3 本要点以现行国家规范、标准为依据,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审查中的不同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以防火分隔原理为基础,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未涉及到的内容逐步在条件成熟后补充编制。
1.0.4 报审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2. 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消防设计专篇),包括:
1) 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
2)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 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 标准执行情况,包括:
a) 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b) 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c) 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内容的情况。
5) 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6) 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结构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 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
9)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 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5. 设计图纸,包括:
1) 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2) 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 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6) 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1.0.5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超高层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加强性防火设计措施。
1.0.6 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按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
1.0.2 本要点适用于我省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工程:
1. 民用建筑;
2. 厂房;
3. 仓库;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罐(区);
6. 装饰装修工程(含二次装修)、幕墙工程及部分专项类建筑、
7. 汽车停车库、停车场、修车库;
8. 人防工程;
9. 电动车充电设施。
1.0.3 本要点以现行国家规范、标准为依据,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审查中的不同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以防火分隔原理为基础,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未涉及到的内容逐步在条件成熟后补充编制。
1.0.4 报审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2. 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消防设计专篇),包括:
1) 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
2)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 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 标准执行情况,包括:
a) 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b) 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c) 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内容的情况。
5) 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6) 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结构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 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
9)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 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5. 设计图纸,包括:
1) 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2) 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 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6) 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1.0.5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超高层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加强性防火设计措施。
1.0.6 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按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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