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5.1.2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5.1.3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 5m;
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
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 1.5m 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
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 1. 5m 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7.5m。
5.1.4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5.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5.2 系统设置
5.2.1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 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5.2.2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5.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5.3.1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 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 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5.3.2 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5.3.3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 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5.3.4 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机械操作方式。选择阀的工作压力:高压系统不应小于12MPa,低压系统不应小于2.5MPa。
5.3.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条文说明)
5.3.6 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根据人员疏散要求,宜延迟启动,但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s。
5.3.7 对于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应在其出入口处设置手动、自动转换控制装置;有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二氧化碳灭火剂输送管网不应采用四通管件分流。
5.3.8 设置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入口处明显位置应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5.4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5.4.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5.4.2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 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5.4.3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Pc≥0.6(MPa,绝对压力);
2 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Pc≥0.7(MPa,绝对压力);
3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Pc≥0.8(MPa,绝对压力)。
Pc≥Pm/2(MPa,绝对压力)。
5.5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5.5.1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1倍。
5.5.2 当 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5.6 探火管灭火系统
5.6.1 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式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6m³;直接式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3m³;
2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60m³;
3 防护区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1%;
4 套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不宜大于6个;1个防护区设置的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不应超过4套,并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探火管灭火装置应在喷放后48h 内恢复至准工作状态。探火管宜布置在保护对象的正上方,且距离不应大于600mm。当探火管布置在保护对象的侧方或下方时,其距离不应大于160mm.探火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其外径的15倍,探火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0m。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的探火管最大长度应按注册数据取值,注册方法按 CECS345附录 B 的规定执行。
5.6.2 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当保护对象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5.6.3 局部应用灭火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火管与保护对象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2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设计应采用体积法,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设计可采用体积法或面积法。
5.6.4 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对象应有实际围封结构,围封结构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任→面距保护对象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0m ,围封结构不能关闭开口的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5%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取实际围封结构的体积;
2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元实际围封结构时,假想面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为:采用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时不应小于0.6m,采用干粉时不应小于1.5m;
3 体积法的保护对象应满足注册条件,其喷射强度应取1.3倍注册数据,注册方法应按 CECS345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4 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喷头布置应遵循使计算面积内不留空白原则;选择局部应用喷头应基于制造商注册数据;
5 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倍灭火时间注册数据。
5.7 系统组件
5.7.1 存储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它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5.7.2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5.7.3 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保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5.7.4 系统组件与管道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5.8 操作与控制
5.8.1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5.8.2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浓度)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9 安全要求
5.9.1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附录 G 的规定。
5.9.2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5.1.2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5.1.3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 5m;
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
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 1.5m 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
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 1. 5m 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7.5m。
5.1.4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5.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5.2 系统设置
5.2.2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5.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5.3.2 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5.3.3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 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5.3.4 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机械操作方式。选择阀的工作压力:高压系统不应小于12MPa,低压系统不应小于2.5MPa。
5.3.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条文说明)
5.3.6 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根据人员疏散要求,宜延迟启动,但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s。
5.3.7 对于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应在其出入口处设置手动、自动转换控制装置;有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二氧化碳灭火剂输送管网不应采用四通管件分流。
5.3.8 设置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入口处明显位置应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5.4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5.4.2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 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5.4.3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Pc≥0.6(MPa,绝对压力);
2 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Pc≥0.7(MPa,绝对压力);
3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Pc≥0.8(MPa,绝对压力)。
Pc≥Pm/2(MPa,绝对压力)。
5.5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5.5.2 当 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5.6 探火管灭火系统
1 直接式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6m³;直接式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3m³;
2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60m³;
3 防护区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1%;
4 套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不宜大于6个;1个防护区设置的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不应超过4套,并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探火管灭火装置应在喷放后48h 内恢复至准工作状态。探火管宜布置在保护对象的正上方,且距离不应大于600mm。当探火管布置在保护对象的侧方或下方时,其距离不应大于160mm.探火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其外径的15倍,探火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0m。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的探火管最大长度应按注册数据取值,注册方法按 CECS345附录 B 的规定执行。
5.6.2 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当保护对象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5.6.3 局部应用灭火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火管与保护对象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2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设计应采用体积法,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设计可采用体积法或面积法。
5.6.4 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对象应有实际围封结构,围封结构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任→面距保护对象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0m ,围封结构不能关闭开口的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5%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取实际围封结构的体积;
2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元实际围封结构时,假想面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为:采用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时不应小于0.6m,采用干粉时不应小于1.5m;
3 体积法的保护对象应满足注册条件,其喷射强度应取1.3倍注册数据,注册方法应按 CECS345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4 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喷头布置应遵循使计算面积内不留空白原则;选择局部应用喷头应基于制造商注册数据;
5 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倍灭火时间注册数据。
5.7 系统组件
5.7.2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5.7.3 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保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5.7.4 系统组件与管道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5.8 操作与控制
5.8.2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浓度)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9 安全要求
5.9.2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