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水利、水电、电力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2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2.0.1 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 0.4 倍,且不得小于 2m。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8m。
2.0.2 露天油罐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当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2.0.3 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1.0m。
2.0.4 审查油罐室是否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油池,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事故油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事故油池的罐组四周应设导油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池内;
2 事故油池距油罐不应小于 30m;
3 事故油池和导油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 30m;
4 事故油池应有排水措施。
2.0.5 审查厂房内油罐室是否满足下列防火要求:
1 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房间分隔;
2 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油罐室面积不超过 100m²时可设一个;出口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3 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 200m³,且单个油罐的容积不宜超过 100m³;
4 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2.0.6 油处理系统使用的烘箱、滤纸应设在专用的小间内,烘箱的电源开关和插座不应设在该小间内;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处理室内应采用防爆电器。
2.0.7 审查钢制油罐是否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的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 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Ω。防感应雷接地可兼作防静电接地。
2.0.8 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2.0.9 电缆通道不应穿过油罐室、油处理室。
2.0.2 露天油罐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当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2.0.3 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1.0m。
2.0.4 审查油罐室是否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油池,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事故油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事故油池的罐组四周应设导油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池内;
2 事故油池距油罐不应小于 30m;
3 事故油池和导油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 30m;
4 事故油池应有排水措施。
2.0.5 审查厂房内油罐室是否满足下列防火要求:
1 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房间分隔;
2 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油罐室面积不超过 100m²时可设一个;出口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3 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 200m³,且单个油罐的容积不宜超过 100m³;
4 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2.0.6 油处理系统使用的烘箱、滤纸应设在专用的小间内,烘箱的电源开关和插座不应设在该小间内;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处理室内应采用防爆电器。
2.0.7 审查钢制油罐是否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的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 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Ω。防感应雷接地可兼作防静电接地。
2.0.8 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2.0.9 电缆通道不应穿过油罐室、油处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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