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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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排烟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
3.1.2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建规》GB 50016 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 4.6.5 条的规定。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 4.6 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3.1.3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4.14条~第 4.4.16 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丙类厂房(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 60m 的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暖通在设计说明中明确固定窗的设置原则及要求,具体设置部位及做法由建筑专业配合)

3.2 防烟分区
3.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2.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防排烟标准”表 4.2.4 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3.3 自然排烟设施
3.3.1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2 以上;
    2 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 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 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3.3.2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3.4 机械排烟设施
3.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3.4.2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排烟系统竖向每段高度为系统负担高度)

3.4.3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要点 2.3.4 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 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 280℃时连续 30min 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3.4.4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的有关规定执行。
3.4.5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3.4.6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除“防排烟标准”第 4.4.13 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6.3 条第 3 款计算。
    4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常开排风口(兼排烟)可不设手动开启装置)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该条针对机械排烟系统)
    6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 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风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 Lmin应按如下计算确定:
 Lmin
式中:Ve——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s)
        (排烟口满足最大允许排烟量的同时应满足排烟口风速的不宜大于 10m/s 的要求)

3.5 补风系统
3.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 500 ㎡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3.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

3.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3.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 1.2 倍。(风管断面尺寸和风口选型按计算风量,排烟风机选型按设计风量)
3.6.2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 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3.6.3 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 60㎡/(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 15000㎡/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口)。
    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防排烟标准”第 4.6.6 条~第 4.6.13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防排烟标准”表 4.6.3 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防排烟标准”表 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3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 2/3。
    4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h·㎡)计算且不小于13000㎡/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口)。
3.6.4 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 6m 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2 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3.6.5 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 0.5m/s 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2 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防排烟标准”第 4.6.3 条第 3 款的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3.6.6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 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q=1.6+0.1·H’ (3.6.6)
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
           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
3.6.7 机械排烟系统中,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按“防排烟标准”附录 B 选取。
    (附录 B 仅适用于排烟口设置于建筑空间顶部,且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或等于 2 倍排烟口当量直径的情形。当小于 2 倍或排烟口设于侧墙时,应按表中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减半。本表仅列出了部分火灾热释放速率、部分空间净高、部分设计烟层厚度条件下,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对于不符合上述两条所述情形的工况,应按实际情况按“防排烟标准”第 4.6.14 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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