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水利、水电、电力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5.1.2 审查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应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5.1.3 审查消防电源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消防电源设计是否与规范规定的相应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一致;
2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是否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不同类别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1.4 审查消防配电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回路设计。消防用电设备是否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2 配电设施。按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是否独立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的供电,是否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 线路敷设。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1.5 审查用电系统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供电线路。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力电缆及用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用电设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可燃材料仓库灯具的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灯具的发热部件是否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配电箱及开关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电气火灾监控。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1.6 审查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采用的备用电源以及其连续供电时间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的有关规定。)
5.1.7 审查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敷设方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当采用耐火电缆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
5.2.1 审查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设置部位。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安装位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特殊场所是否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5.2.2 审查室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疏散)电梯、安全出口处和厂房内重要部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顶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距地(楼)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上或走道地(楼)面,间距不宜大于 20m。)
5.2.3 审查选择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型号规格。
5.2.4 审查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2.5 审查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2.6 审查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 配有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 100W 及以上的光源的灯具(如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物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2 超过 60W 的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和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1 大、中型水电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对于中、小型水电工程来说,工程规模不是很大,电气设备布置相对集中,火灾报警探测点较少,可将整个工程设置为一个报警区域。
5.3.2 审查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设置部位,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3.3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选择及布置是否符合消防标准规定。主要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容纳的地址编码总数。
5.3.4 审查火灾探测器型号、规格选型。(应根据水电工程安装部位的特点选用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 水轮发电机和油浸式主变压器采用的火灾探测器应能够抗电磁场的干扰,蓄电池室、透平油库采用的火灾探测器需要有防爆能力,电缆廊道内采用的火灾探测器应具有防潮功能。)
5.3.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5.3.6 系统的布线设计,着重审查系统导线的选择,系统传输线路的敷设方式;审查系统的供电可靠性,系统的接地等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导线或电缆宜采用阻燃型屏蔽电缆。
5.3.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水电工程公共接地网,并用专用接地干线引至接地网。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 25mm²的铜导体。
5.3.8 消防专用电话可与水电工程调度电话合用,功能及布线应满足消防专用电话要求。
5.3.9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应在中控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或所选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满足手动直接控制的功能。
5.3.10 审查大、中型水电工程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3.11 审查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电梯回降装置、防火门及卷帘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电气
5.1 消防供电
5.1.1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5.1.2 审查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应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5.1.3 审查消防电源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消防电源设计是否与规范规定的相应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一致;
2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是否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不同类别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1.4 审查消防配电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回路设计。消防用电设备是否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2 配电设施。按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是否独立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的供电,是否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 线路敷设。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1.5 审查用电系统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供电线路。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力电缆及用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用电设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可燃材料仓库灯具的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灯具的发热部件是否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配电箱及开关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电气火灾监控。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1.6 审查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采用的备用电源以及其连续供电时间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的有关规定。)
5.1.7 审查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敷设方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当采用耐火电缆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
1 设置部位。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安装位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特殊场所是否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5.2.2 审查室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疏散)电梯、安全出口处和厂房内重要部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顶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距地(楼)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上或走道地(楼)面,间距不宜大于 20m。)
5.2.3 审查选择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型号规格。
5.2.4 审查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2.5 审查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2.6 审查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 配有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 100W 及以上的光源的灯具(如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物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2 超过 60W 的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和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2 审查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设置部位,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3.3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选择及布置是否符合消防标准规定。主要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容纳的地址编码总数。
5.3.4 审查火灾探测器型号、规格选型。(应根据水电工程安装部位的特点选用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 水轮发电机和油浸式主变压器采用的火灾探测器应能够抗电磁场的干扰,蓄电池室、透平油库采用的火灾探测器需要有防爆能力,电缆廊道内采用的火灾探测器应具有防潮功能。)
5.3.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5.3.6 系统的布线设计,着重审查系统导线的选择,系统传输线路的敷设方式;审查系统的供电可靠性,系统的接地等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导线或电缆宜采用阻燃型屏蔽电缆。
5.3.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水电工程公共接地网,并用专用接地干线引至接地网。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 25mm²的铜导体。
5.3.8 消防专用电话可与水电工程调度电话合用,功能及布线应满足消防专用电话要求。
5.3.9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应在中控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或所选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满足手动直接控制的功能。
5.3.10 审查大、中型水电工程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3.11 审查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电梯回降装置、防火门及卷帘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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