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1.3 除上述分类以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1.4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或场所的消防负荷级别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附录 A 选择。
1.1.5 150m及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1.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 Ⅳ类汽车库和Ⅱ、Ⅲ、Ⅳ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1.2 供电电源
1.2.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1.2.2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2.3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1.2.4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1.2.5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1.2.6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 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1.2.7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m³。
(当所需用油量大于1.0m³时,储油间可以分间设置,但应保证每个储油间的总储油量不大于1.0m³,建筑内所有储油间的储油量之和不应大于5.0m³。当大于该储油量时,应将储油装置移出到该建筑物外进行设置,通过管道向发电机组供应燃油。)
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相应灭火设施。
1.2.8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功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1.2.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1.2.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1.3 配电要求
1.3.1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1.3.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3.3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可由建筑物内总配电箱(柜)一路专用回路配电。
1.3.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
1.3.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能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1.3.6 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要求。
1.4 控制方式
1.4.1 自动控制或连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连锁控制的措施;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控制开关或自锁式停止按钮。
1.4.2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1.4.3 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1.4.4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
2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运行状态;
3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位。
1.4.5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设置就地强制启停泵按钮,并应有保护装置。
1.4.6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1.4.7 消防水泵、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1.4.8 火灾时消防水泵应工频运行,消防水泵应工频直接启泵;当功率较大时,宜采用星三角和自耦降压变压器启动,不应采用有源器件启动。
1.4.9 消防水泵的双电源切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路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
2 当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 负荷分类
1.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1.3 除上述分类以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1.4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或场所的消防负荷级别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附录 A 选择。
1.1.5 150m及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1.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 Ⅳ类汽车库和Ⅱ、Ⅲ、Ⅳ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1.2 供电电源
1.2.2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2.3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1.2.4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1.2.5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1.2.6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 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1.2.7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m³。
(当所需用油量大于1.0m³时,储油间可以分间设置,但应保证每个储油间的总储油量不大于1.0m³,建筑内所有储油间的储油量之和不应大于5.0m³。当大于该储油量时,应将储油装置移出到该建筑物外进行设置,通过管道向发电机组供应燃油。)
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相应灭火设施。
1.2.8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功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1.2.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1.2.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1.3 配电要求
1.3.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3.3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可由建筑物内总配电箱(柜)一路专用回路配电。
1.3.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
1.3.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能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1.3.6 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要求。
1.4 控制方式
1.4.2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1.4.3 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1.4.4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
2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运行状态;
3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位。
1.4.5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设置就地强制启停泵按钮,并应有保护装置。
1.4.6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1.4.7 消防水泵、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1.4.8 火灾时消防水泵应工频运行,消防水泵应工频直接启泵;当功率较大时,宜采用星三角和自耦降压变压器启动,不应采用有源器件启动。
1.4.9 消防水泵的双电源切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路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
2 当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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