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3.1.2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3.1.3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2 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 A 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 A 型灯具;
3)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平时处于节电点亮状态。
3.1.4 灯具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 以上条款规定场所中,当按照本要点第 3.3.2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5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3.1.5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3.1.6 设置部位及地面最低水平照度要求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的相关规定。
3.2 系统配电设计
3.2.1 设置原则:
1 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2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3.2.2 配电回路要求:
1 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3)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5)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 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2.3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要求:
1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2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
3.2.4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要求:
1 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 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不应大于 1kW。
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组)。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的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在电井内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3。
2 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 5kW 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当条件受限时可设在值班室、设备机房内。)
3 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2.5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系统线路的选择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的相关规定。
3.3 集中控制型系统
3.3.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 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3.2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 0.5h。
2 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工作状态。
3.3.3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设计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的相关规定。
3.4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3.4.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灭状态;
3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4.2 火灾状态下,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4.3 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相关规定。
3.5 备用照明
3.5.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3.5.2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5.3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3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3.1 系统形式及灯具设置
3.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3.1.2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3.1.3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2 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 A 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 A 型灯具;
3)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平时处于节电点亮状态。
3.1.4 灯具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 以上条款规定场所中,当按照本要点第 3.3.2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5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3.1.5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3.1.6 设置部位及地面最低水平照度要求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的相关规定。
3.2 系统配电设计
1 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2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3.2.2 配电回路要求:
1 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3)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5)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 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2.3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要求:
1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2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
3.2.4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要求:
1 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 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不应大于 1kW。
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组)。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的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在电井内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3。
2 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 5kW 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当条件受限时可设在值班室、设备机房内。)
3 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2.5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系统线路的选择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的相关规定。
3.3 集中控制型系统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 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3.2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 0.5h。
2 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工作状态。
3.3.3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设计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的相关规定。
3.4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灭状态;
3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4.2 火灾状态下,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4.3 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相关规定。
3.5 备用照明
3.5.2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5.3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下一节:4 电气消防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