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水利、水电、电力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7 供暖、通空气风机调节
7.0.1 地下变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 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其他房间的排烟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3 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阻断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6.1 条,本条为强条)
7.0.2 阀厅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6.2 条,本条为强条)
7.0.3 地下变电站的空气调节,地上变电站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本标准第 8 章的有关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6.3 条)
1 供暖
1)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薔电池室、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等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或房间,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1.2 条)
2)蓄电池室的供暖散热器应采用耐腐蚀、承压高的散热器;管道应采用焊接,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供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蓄电池室内不应敷设供暖沟道。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1.3 条)
3)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电气设备间。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1.4 条)
4)室内供暖系统的管道、管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1.5 条)
5)当供暖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预埋钢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耐火材料严密封堵,并在穿墙处设置固定支架。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1.6 条)
2 空气调节
1)当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等房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火灾后的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应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 6 次计算,排风机宜采用钢制轴流风机。(《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2.1 条)
2)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火阀,防火阀动作温度应为 70℃。
(1)穿越重要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2)穿越通风空调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防火分区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2.2 条)
3)穿过墙体或楼板的防火阀两侧各 2m 范围内的风道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2.3 条)
4)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应与消防系统联锁,当出现火警时,应能立即停运。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2.4 条)
5)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烟气排气口。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2.5 条)
6)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风机联锁,并应设置欠风超温断电保护措施。(《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2.6 条)
7)通风空调系统的风道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挠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2.7 条)
8)空气调节系统风道的保温材料、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2.8 条)
3 电气设备间通风
1)油断路器室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 12 次计算。火灾时,通风系统电源开关应能自动切断。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3.1 条)
2)厂用配电装置室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通风设备应与其联锁,当出现火警时应能立即停运;
(2)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3.2 条)
3)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具有火灾探测器的变压器室,当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3.3 条)
4)蓄电池室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排风管的出口应接至室外;
(2)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设置,排风应引至室外;
(3)当蓄电池室的顶棚被梁分隔时,每个分隔处均应设吸风口,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 0.1m;
(4)设置在蓄电池室内的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5)当蓄电池室内未设置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连续运行;当蓄电池室内设有带报警功能的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与氢气浓度检测仪联锁自动运行;
(6)蓄电池室的送风机和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当送风设备为整体箱式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3.4 条)
注:(《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 5035-2016 中 6.2.2 对阀控密封式蓄电池室的规定如下:
1、蓄电池室夏季室内温度不宜超过 30℃,冬季室内温度不宜低于 20 摄氏度。
2、当室内未设置氢气浓度检测仪时,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时通风系统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3 次/h 计算;事故排系统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计算;平时通风用排风机的风量宜按 2×100%配置,事故排风可由 2 台平时通风用排风机共同保证。
2)当室内需要采取降温措施时,应采用直流式降温通风系统。
3、当室内设置氢气浓度检测仪时,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事故排风系统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计算;
2)事故排风机应与氢气浓度检测仪联锁,当空气中氢气体积浓度达到 1%时,事故通风机应能自动投入运行;
3)当室内需要采取降温措施时,降温设备可采用防爆型空气调节装置,并应与氢气浓度检测仪联锁。
4、蓄电池室排风系统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上部,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或屋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0.1m;
5、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设置,排风应排至室外。
建议:蓄电池室采暖、通风及空调等防火设计按《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 5035-2016 相关规定执行。)
5)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通风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3.5 条)
4 其他建筑通风
1)柴油发电机房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6.3 条)
2)设有柴油发动机消防泵组的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和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6.4 条)
3)配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钢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当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6.5 条)
5 防排烟设计
变电站建筑物防排烟设计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1 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 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其他房间的排烟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3 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阻断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6.1 条,本条为强条)
7.0.2 阀厅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6.2 条,本条为强条)
7.0.3 地下变电站的空气调节,地上变电站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本标准第 8 章的有关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6.3 条)
1 供暖
1)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薔电池室、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等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或房间,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1.2 条)
2)蓄电池室的供暖散热器应采用耐腐蚀、承压高的散热器;管道应采用焊接,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供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蓄电池室内不应敷设供暖沟道。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1.3 条)
3)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电气设备间。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1.4 条)
4)室内供暖系统的管道、管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1.5 条)
5)当供暖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预埋钢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耐火材料严密封堵,并在穿墙处设置固定支架。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1.6 条)
2 空气调节
1)当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等房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火灾后的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应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 6 次计算,排风机宜采用钢制轴流风机。(《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2.1 条)
2)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火阀,防火阀动作温度应为 70℃。
(1)穿越重要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2)穿越通风空调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防火分区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2.2 条)
3)穿过墙体或楼板的防火阀两侧各 2m 范围内的风道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2.3 条)
4)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应与消防系统联锁,当出现火警时,应能立即停运。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2.4 条)
5)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烟气排气口。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2.5 条)
6)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风机联锁,并应设置欠风超温断电保护措施。(《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2.6 条)
7)通风空调系统的风道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挠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2.7 条)
8)空气调节系统风道的保温材料、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2.8 条)
3 电气设备间通风
1)油断路器室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 12 次计算。火灾时,通风系统电源开关应能自动切断。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3.1 条)
2)厂用配电装置室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通风设备应与其联锁,当出现火警时应能立即停运;
(2)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3.2 条)
3)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具有火灾探测器的变压器室,当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3.3 条)
4)蓄电池室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排风管的出口应接至室外;
(2)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设置,排风应引至室外;
(3)当蓄电池室的顶棚被梁分隔时,每个分隔处均应设吸风口,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 0.1m;
(4)设置在蓄电池室内的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5)当蓄电池室内未设置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连续运行;当蓄电池室内设有带报警功能的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与氢气浓度检测仪联锁自动运行;
(6)蓄电池室的送风机和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当送风设备为整体箱式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3.4 条)
注:(《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 5035-2016 中 6.2.2 对阀控密封式蓄电池室的规定如下:
1、蓄电池室夏季室内温度不宜超过 30℃,冬季室内温度不宜低于 20 摄氏度。
2、当室内未设置氢气浓度检测仪时,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时通风系统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3 次/h 计算;事故排系统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计算;平时通风用排风机的风量宜按 2×100%配置,事故排风可由 2 台平时通风用排风机共同保证。
2)当室内需要采取降温措施时,应采用直流式降温通风系统。
3、当室内设置氢气浓度检测仪时,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事故排风系统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计算;
2)事故排风机应与氢气浓度检测仪联锁,当空气中氢气体积浓度达到 1%时,事故通风机应能自动投入运行;
3)当室内需要采取降温措施时,降温设备可采用防爆型空气调节装置,并应与氢气浓度检测仪联锁。
4、蓄电池室排风系统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上部,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或屋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0.1m;
5、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设置,排风应排至室外。
建议:蓄电池室采暖、通风及空调等防火设计按《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 5035-2016 相关规定执行。)
5)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通风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3.5 条)
4 其他建筑通风
1)柴油发电机房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6.3 条)
2)设有柴油发动机消防泵组的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和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6.4 条)
3)配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钢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当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8.6.5 条)
5 防排烟设计
变电站建筑物防排烟设计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6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下一节:8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