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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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气专业


4.1 强制性条文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净高大于 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 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者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2)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3)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
        5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公共建筑。
    (5)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0.50h。
    (6)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该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7)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8)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金属导管或者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者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设。
        2 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切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
    (9)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 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做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 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者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1)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 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者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 lx。
    (12)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柴油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及以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用昂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1)11.0.1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者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能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2)11.0.2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3)11.0.5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4)11.0.7  控制柜或者控制盘应设置开关量或者模拟信号手动硬拉线直接启动的按钮;
    (5)11.0.9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独立的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

    (6)11.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手动机械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手动时应在报警 5min 内正常工作。
    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1)5.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2)5.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 15s 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3)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 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10.1.1  火灾自动摄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2)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缆。
    (3)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由隔板分割。


4.2 基本规定
    系统形式的选择及要求、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消控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 32 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2)3.1.8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4.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4.4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4.4.1 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5.1.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火灾探测器。
        2 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3 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4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宜增设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5 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6 应根据保护场所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和燃烧材料的分析,以及火灾探测器的类型、灵敏度和响应时间等选择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火灾探测器。
        7 同一探测区域内设置多个火灾探测器时,可选择具有复合判断火灾功能的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
4.4.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 5.2 章节相关规定。
4.4.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 5.3 章节相关规定。

4.5 系统设备的设置
4.5.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6.1.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功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
    (2)6.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等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中第 3.4.8  条的规定。
    (3)6.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功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 5m~ 1. 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4)6.1.4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
        1 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
        2 本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拉制信号,并自动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3 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
4.5.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中6.2 章节相关规定。
4.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6.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
    (2)6.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1.3m~1.5m.  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4.5.4 区域显示器的设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6.4.1  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2)6.4.2  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门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1.3m~ 1.5m。
4.5.5 火灾报警器的设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6.5.1  火灾光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2)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组不应小于 60dß;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ß 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躁声 15dß。
    (3)6.5.3  当火灾警报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大于 2.2m。
4.5.6 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中相关规定。
4.5.7 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
    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相关规定。
4.5.8 模块的设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6.8.1  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
    (2)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3)6.8.3 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4)6.8.4  未集中没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 100mmX100mm 的标识。
4.5.9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设置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中相关规定。
4.5.10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6.10.1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火灾报警控制器附近的明显部位。
    (2)6.10.2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设备之间,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
4.5.11 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6.11.1  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2)6.11.2  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内侧墙面上,距门不宜超过0.5m,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0.9m~ 1.3m。
    (3)6.11.3  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4.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6.1 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9.1.5  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4.6.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9.2.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 500mA 时,宜在其下-级配电柜(箱)设置。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 IT 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4.6.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9.3.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4.6.4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9.4.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2)9.4.3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4.6.5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9.5.1  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2)10.2.8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7 系统供电
4.7.1 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网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2)1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3)10.1.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 3h 以上。
4.7.2 系统接地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10.2.1  火灾自动提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阳伯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 欧姆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4 欧姆
    (2)10.2.2  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4.8 布线
4.8.1 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11.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 50V 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V/50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 220V/380V 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450V/75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2)11.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应满足以下规定:
        1 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最小截面积 1.00m㎡
        2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最小截面积 0.75m㎡
        3 多芯电缆,最小截面积 0.50m㎡
4.8.2  室内布线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1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应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和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2)11.2.6  采用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

4.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10.3.5  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在走道转角去,不应大于 1.0m。
    2 系统类型的选择、灯具的选择、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标志灯的设置、系统配电类型的选择、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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