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1)17.0.1 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17.0.5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内设有防灾中心时,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3)17.0.6 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40t/h 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 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 28MW 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4)17.0.7 消防集中控制盘宜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
(1)7.13.10 室内贮煤场的挡煤墙中宜设置测温装置,其信号应能传送至集中控制室发出声光警报。
(2)9.1.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10.1.3 除本规范第(1)条和第(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4)10.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 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规定。
(5)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5.3 消防控制室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3.4.3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3)3.4.5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4)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5)3.4.7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6)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7)3.4.9 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 的有关规定。
(8)3.4.10 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 的有关规定。
5 电气、自控仪表专业
5.1 一般规定
1 《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1)17.0.1 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17.0.5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内设有防灾中心时,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3)17.0.6 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40t/h 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 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 28MW 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4)17.0.7 消防集中控制盘宜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
(1)7.13.10 室内贮煤场的挡煤墙中宜设置测温装置,其信号应能传送至集中控制室发出声光警报。
(2)9.1.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10.1.3 除本规范第(1)条和第(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4)10.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 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规定。
(5)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5.3 消防控制室
(1)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3.4.3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3)3.4.5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4)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5)3.4.7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6)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7)3.4.9 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 的有关规定。
(8)3.4.10 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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