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4.3.1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确需用防火卷帘替代时,卷帘总长度不得超过 6m。
4.3.2 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在商业服务网点楼层可不停靠。
4.3.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4.3.4 当满足安全疏散距离时,住宅建筑设置的跃层所在楼层可不开设户门,消防电梯可不在跃层停靠。
4.3.5 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在同一层内设有多个防火分区时,2个防火分区可以合用 1 台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地下室的 1 台合用消防电梯服务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 3 个且总面积不应超过4000 ㎡。当合用消防电梯时尚应满足以下要求:(附图 4.3.5)
1 各防火分区应直接或通过走道进入消防电梯前室;
2 消防电梯数量不少于 2 台(当其中一台消防电梯受阻时,还可利用直接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
4.3.7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15m、12m。
条文修订说明
4.3.1 《指南》(2017 年版)第 91 条,修改加强要求。此部位确需增加通透性可以采用长度不超过 6m 的防火卷帘加钢化玻璃隔断。
4.3.2 《指南》(2017 年版)第 92 条局部内容删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3.8条、本《指南》第 1.5.1 条已有规定。
4.3.3~4.3.4 《指南》(2017 年版)第 93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3.5 《指南》(2017 年版)第 94 条,修改完善、明确。
4.3.6 《指南》(2017 年版)第 95 条,修改补充明确。
4.3.7 《指南》(2017 年版)第 97 条,未修改。
4.3.2 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在商业服务网点楼层可不停靠。
4.3.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4.3.4 当满足安全疏散距离时,住宅建筑设置的跃层所在楼层可不开设户门,消防电梯可不在跃层停靠。
4.3.5 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在同一层内设有多个防火分区时,2个防火分区可以合用 1 台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地下室的 1 台合用消防电梯服务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 3 个且总面积不应超过4000 ㎡。当合用消防电梯时尚应满足以下要求:(附图 4.3.5)
1 各防火分区应直接或通过走道进入消防电梯前室;
2 消防电梯数量不少于 2 台(当其中一台消防电梯受阻时,还可利用直接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
附图4.3.5 消防电梯的合用
4.3.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3.1 条第 3 款规定的“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总建筑面积不包括汽车库;当其他功能用房与地下汽车库上下组合建造,汽车库位于下部时,汽车库部分的埋深可不计入。4.3.7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15m、12m。
条文修订说明
4.3.1 《指南》(2017 年版)第 91 条,修改加强要求。此部位确需增加通透性可以采用长度不超过 6m 的防火卷帘加钢化玻璃隔断。
4.3.2 《指南》(2017 年版)第 92 条局部内容删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3.8条、本《指南》第 1.5.1 条已有规定。
4.3.3~4.3.4 《指南》(2017 年版)第 93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3.5 《指南》(2017 年版)第 94 条,修改完善、明确。
4.3.6 《指南》(2017 年版)第 95 条,修改补充明确。
4.3.7 《指南》(2017 年版)第 97 条,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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