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5.1 消防水源
5.1.1 在供水管理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5.1.2 符合当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可只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
5.1.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以下简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4.3.1 条第 2 款中住宅建筑高度为 54m。
5.1.4 当设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如市政供水压力满足室外消火栓要求,在入户引入给水管后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其水量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6.1.5 条的规定计入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7.2.8 条的规定。
5.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表 3.3.2、3.5.2 和第 7.3.4条涉及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室,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且体积按相应地下部分的体积计算。
5.1.6 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时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1.7 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第 3.3.6 条规定执行,不小于150mm。
5.1.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6.1.10 条中的“仅采用稳压泵稳压”是指未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5.1.9 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甲、乙、丙类厂房和体积不大于 3000 m³的甲、乙、丙类仓库当建筑内的水消防系统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如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确有困难时,可只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泵接合器,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高于最不利消火栓应不小于 7m。水箱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和气压水罐,稳压泵流量不小于 5L/s,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要求;气压水罐调节容积应保证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 15 次/h,并不小于 450L。
5.1.1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4.3.9 条中消防水池的报警水位可按设计水位要求高于或低于 50~100mm。
5.1.11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加压供水时,如距离建筑外缘5~150m 范围内设有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可不设取水口。
条文修订说明
5.1.1 《指南》(2017 年版)第 99 条保留,在某些条件允许的场合应推广使用。
5.1.2 《指南》(2017 年版)第 100 条,未修改。
5.1.3 《指南》(2017 年版)第 101 条,未修改。针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4.3.1-2 的住宅在 50~54 米之间的不明确部分。
5.1.4 《指南》(2017 年版)第 102 条,未修改。拟修改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
5.1.5 《指南》(2017 年版)第 103 条文字修改。原条文“……除住宅配套自行车库及储藏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外的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也应按地下建筑的水量计算,但体积按地下建筑的体积计算。”
5.1.6 《指南》(2017 年版)第 104 条,未修改。
5.1.7 《指南》(2017 年版)第 105 条局部文字修改,与现行标准配合。
5.1.8 《指南》(2017 年版)第 106 条,未修改。
5.1.9 《指南》(2017 年版)第 107 条保留,局部文字修改。
5.1.10 《指南》(2017 年版)第 108 条,未修改。
5.1.11 新增条文。
5.1.2 符合当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可只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
5.1.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以下简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4.3.1 条第 2 款中住宅建筑高度为 54m。
5.1.4 当设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如市政供水压力满足室外消火栓要求,在入户引入给水管后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其水量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6.1.5 条的规定计入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7.2.8 条的规定。
5.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表 3.3.2、3.5.2 和第 7.3.4条涉及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室,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且体积按相应地下部分的体积计算。
5.1.6 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时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1.7 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第 3.3.6 条规定执行,不小于150mm。
5.1.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6.1.10 条中的“仅采用稳压泵稳压”是指未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5.1.9 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甲、乙、丙类厂房和体积不大于 3000 m³的甲、乙、丙类仓库当建筑内的水消防系统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如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确有困难时,可只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泵接合器,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高于最不利消火栓应不小于 7m。水箱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和气压水罐,稳压泵流量不小于 5L/s,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要求;气压水罐调节容积应保证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 15 次/h,并不小于 450L。
5.1.1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4.3.9 条中消防水池的报警水位可按设计水位要求高于或低于 50~100mm。
5.1.11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加压供水时,如距离建筑外缘5~150m 范围内设有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可不设取水口。
条文修订说明
5.1.1 《指南》(2017 年版)第 99 条保留,在某些条件允许的场合应推广使用。
5.1.2 《指南》(2017 年版)第 100 条,未修改。
5.1.3 《指南》(2017 年版)第 101 条,未修改。针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4.3.1-2 的住宅在 50~54 米之间的不明确部分。
5.1.4 《指南》(2017 年版)第 102 条,未修改。拟修改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
5.1.5 《指南》(2017 年版)第 103 条文字修改。原条文“……除住宅配套自行车库及储藏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外的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也应按地下建筑的水量计算,但体积按地下建筑的体积计算。”
5.1.6 《指南》(2017 年版)第 104 条,未修改。
5.1.7 《指南》(2017 年版)第 105 条局部文字修改,与现行标准配合。
5.1.8 《指南》(2017 年版)第 106 条,未修改。
5.1.9 《指南》(2017 年版)第 107 条保留,局部文字修改。
5.1.10 《指南》(2017 年版)第 108 条,未修改。
5.1.11 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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