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5.3.1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当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消火栓竖管接出。
5.3.2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应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5.3.3 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一般应按不大于 0.50MPa 控制压力;有特殊需求的工程可适当放宽,当大于 0.70MPa 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5.3.4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采用竖向环网布置方式,当确有困难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系统管道布置及阀门设置应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 支消防水枪的1 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5.3.5 管径 DN65 的架空管道可以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法兰连接或螺纹连接。
5.3.6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4 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独立设置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其他多种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5.3.7 住宅配套的地下室汽车库,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消火栓箱水平投影在划定车位范围以外,消火栓应在正常停车状态下便于操作。
条文修订说明
5.3.1 《指南》(2017 年版)第 109 条,未修改。
5.3.2 《指南》(2017 年版)第 110 条,未修改。
5.3.3 《指南》(2017 年版)第 111 条,未修改。
5.3.4 《指南》(2017 年版)第 112 条局部文字修改。原条文:“地下室、单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当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系统阀门设置应保证……”
5.3.5 《指南》(2017 年版)第 113 条,未修改。
5.3.6 《指南》(2017 年版)第 114 条,局部修改明确。
5.3.7 新增条文,消火栓箱部分进入住宅划线车位空间引发投诉。
5.3.2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应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5.3.3 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一般应按不大于 0.50MPa 控制压力;有特殊需求的工程可适当放宽,当大于 0.70MPa 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5.3.4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采用竖向环网布置方式,当确有困难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系统管道布置及阀门设置应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 支消防水枪的1 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5.3.5 管径 DN65 的架空管道可以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法兰连接或螺纹连接。
5.3.6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4 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独立设置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其他多种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5.3.7 住宅配套的地下室汽车库,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消火栓箱水平投影在划定车位范围以外,消火栓应在正常停车状态下便于操作。
条文修订说明
5.3.1 《指南》(2017 年版)第 109 条,未修改。
5.3.2 《指南》(2017 年版)第 110 条,未修改。
5.3.3 《指南》(2017 年版)第 111 条,未修改。
5.3.4 《指南》(2017 年版)第 112 条局部文字修改。原条文:“地下室、单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当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系统阀门设置应保证……”
5.3.5 《指南》(2017 年版)第 113 条,未修改。
5.3.6 《指南》(2017 年版)第 114 条,局部修改明确。
5.3.7 新增条文,消火栓箱部分进入住宅划线车位空间引发投诉。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5.2 消防水泵
- 下一节: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