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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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第一条 关于《标准》相关内容的专业分工
    《标准》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由各专业同完成,具体专业分工如下:
    1 固定窗等排热设施的设计由建筑专业根据《标准》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2 防排烟系统设计由暖通专业负责实施,建筑、装饰、电气等相关专业配合完成。
    3 防烟分区的划分由暖通专业负责计并提出技术要求,建筑、装饰等相关专业负责挡烟垂壁的设计。
    4 防排烟系统为自然方式时,防排烟设施的技术要求由暖通专业提出,由建筑专业负责实施。
    5 防排烟系统的控制由电气专业根据《标准》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暖通专业提出的技术要求负责实施。
第二条 《标准》1.0.2 条的理解和执行要点
    对于目前工程中常见的特殊用途建筑,除本条 1-4 款作出规定的内容外,其余均按《标准》及本指南其它规定执行。
    1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烟分区面积及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排烟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第 8.2.2 条和表 8.2.5 规定执行。
    2 电影院、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的排烟量可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第6.1.9条条文说明执行,排烟量按13次/h 换气次数或90m³/(㎡·h)计算取大值。
    3 物流建筑的排烟设计按《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第15.7.1条~15.7.8条执行,并按《标准》4.1.4、4.4.15 及4.4.16条的规定设置固定窗。
    4 为保障洁净室的洁净度,降低医院洁净用房的院感风险,面积不大于100㎡的洁净室其排烟口及补风口可于与之相通的洁净走道、清洁走道等疏散走道内,走道排烟量的计算面积为走道防烟分区面积附加与之相通的面积大于5㎡的最大洁净室房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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