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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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机房与管道

第四十七条 关于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专用机房
    (涉及条文:《标准》3.3.5、4.4.5 条)
    按《标准》第 3.3.5 条第 5 款和第 4.4.5 条的规定,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机房设置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1 防烟风机应设置在机房内。
    2 排烟风机通常情况下应设置在机房内;当设于屋面的排烟风机采用室外专用的排烟屋顶风机时可不设机房。
    3  数台加压送风机可设于同一机房内,加压送风机可与消防补风机、送风兼补风机合用机房。
    4 数台排烟风机可设于同一机房内,排烟风机可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合用,但不得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合用机房。
    5 补风机可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合用,但不得与排烟风机合用机房。
    6 当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按上述要求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等非同类设备合用机房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四十八条 关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对外井道的做法
    (涉及条文:《标准》3.3.7 条、4.4.7 条)
    1 加压送风机房和排烟机房直通室外的取风井和排烟井视为室外空间的延续,允许采用土建井道;土建风道要求严密且内表面光滑,系统的总阻力计算时应计入土建风道阻力。
    2 防排烟系统与其它系统合用对外井道时,在系统合用的系统类别上执行以下原则: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可与补风系统、空调通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2)排烟系统可与空调通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但不得与补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3)补风系统可与空调通风系统、加压送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但不得与排烟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第四十九条 关于竖向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补风管道独立设置管井的措施
    (涉及条文:《标准》3.3.8、4.4.8、4.5.7 条)
    1 加压送风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数个加压送风系统的风管可设于同一管井内,视为“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管道的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2)加压送风风管不应与排烟风管合用管道井,当与补风系统及其它通风、空调风管合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2 排烟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多个竖向设置的排烟系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风管可设于同一管道井内,视为“设于独立的管道井内”,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2)排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的风管不得与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及其它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合用管道井。
    3 补风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数个补风系统的风管可设于同一管井内,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2)补风系统风管不应与排烟风管合用管道井,当与加压送风系统、其它通风、空调风管合用管道井时,补风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第五十条 关于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
    (涉及条文:《标准》4.4.8 条)
    1 除满足《标准》第 4.4.8 条规定的耐火极限要求外,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断时,尚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6.3.5 条的要求:防火阀两侧 2m 范围的风管耐火极限应不小于相应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2 汽车库和设备用房区域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均按不低于 0.5h 执行,穿越防火隔断时,防火阀两侧 2m 范围的风管耐火极限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 6.3.5 条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关于防排烟系统管道的制作与检验
    (涉及条文:《标准》3.3.7 条、4.4.7 条、6.2.1 条、6.3.3 条)
    1 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执行《标准》表 6.2.1中“送风系统”的规定,排烟系统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执行《标准》表 6.2.1中“排烟系统”的规定。
    2 《标准》第 6.3.3 条中第 5 款“排烟风管应按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是指排烟风管强度和严密性检验执行中压系统类别。
    3 加压送风、补风系统根据系统工作压力及《标准》表 6.3.3 确定系统类别,按系统类别进行强度和严密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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