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600问)!
6.1 特殊场所
6.1.1 ★中庭
★问题434:1)缺少“中庭”的定义。2)建筑内的大厅(大堂),可否作为中庭处置?3)建筑专业同暖通专业对于中庭的理解是否需要统一?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目前地标的表述五花八门,有待统一);建筑专业vs机电专业(建筑和暖通理解不同,对于排烟计算影响巨大)。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中庭(回廊),26问!”:没必要过多纠结中庭的定义,可以认为,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大堂),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2的相关要求,即可作为中庭处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大堂等大空间场所-设置形式及争议!建筑防火处置措施!”:1、大堂、大厅等类似场所,应按大空间场所处置。2、满足一定条件的大堂及类似场所,可参中庭处置。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2.5.23:“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
《山东》2.3.1:建筑中庭是建筑内部贯穿多个楼层的室内空间。
上海《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连贯3层或3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不小于6M,且连贯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不小于100㎡算中庭”
《广州》2.5.13、《乌鲁木齐》五.4:参考:上海《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广东》1.0.6:1)建筑中庭是指室内连通两层及两层以上的竖向空间。2、当中庭尺度满足上海地方标准《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要求时,方按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计算排烟量。
各地《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技术研讨会纪要:
《福建》4.1.3: 中庭应按建筑专业定义或参考《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苏州》24:目前无具体定义,可以参考上海防排烟技术规程中关于中庭的定义,或者由建筑来定性,暖通根据建筑定性设置防排烟。
《广西》24:(1)中庭的定义:(a)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b)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 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大容积空间。(《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2)是否是中庭应由建筑专业确定。但入户大堂、门厅等靠外墙处的两层贯通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潍坊》19:应按照建筑功能确定,若为中庭,则应按中庭的要求设置排烟设施;面积不大于100㎡、中空部位与周围不连通(上一层为实墙或防火卷帘、防火玻璃等),不需设置排烟设施;其他情况按照高大空间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济南5月防排烟培训答疑精编》19:楼板中空部位的上部各层,如通过中空区域共享,则应作为中庭对待,否则,可不按中庭对待。
《济南》13:建筑专业对于中庭有术语定义,应由建筑设计确定。对于贯通二层以上不与其他楼层共享的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长沙》1.18):对于一层入户大堂、靠近外墙处贯通二层以上不与其他楼层共享的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邢台》2:中庭是指由回廊和房间围合而成的庭院,其最大的特点是形成具有位于建筑内部的“室外空间”。如果仅仅是几层连通形成高大空间,而上部有建筑物的,不视为中庭,其排烟量应该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执行。
《云南》22:中庭在国家标准GB/T50504-2009《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中定义为 “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以字面意义而论,“多”指数目时一般为三及以上(如多层住宅、多边形等),可见定义中所称中庭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室内有顶(盖)空间。
NFPA92-2018 则将中庭(Atrium)定义为: 贯通两个及以上楼层的有顶(盖)大容积空间,不包括楼梯间、电梯井、自动扶梯开口及水、电、空调、通讯等设施的竖井。
鉴于《标准》中有关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主要借鉴了NFPA92,从保持理论体系完整性的角度来说,采用NFPA92的定义应当更合理一些。
高大空间本身就是一个口语化的称谓,与作为专业术语的中庭之间谈不上有什么严格的界限。但鉴于《标准》对中庭和高大空间排烟量采用的计算方式明显不同,故在建筑防排烟的特定语境下,高大空间应理解为《标准》第4.6.3条所指的除中庭外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
中庭与高大空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一、贯通楼层数,中庭应为二层及以上,高大空间不限(如体育馆主体为单层高大空间);二、中庭从楼层中部开口、连通多个楼层,高大空间一般不与多个楼层连通(如高大厂房),但也可能与多个楼层连通(如展览大厅);三、中庭无具体使用功能,其周边场所面积大、功能多样,而高大空间有具体的使用功能(如厅、堂、馆等),周边仅有小面积配套功能房间(如剧场观众厅);四、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高大空间(除作为前室或扩大前室的门厅外)未作此限制。
★问题435:1)中庭或者中庭回廊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2)是否需要独立的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中缺少“防火单元”的定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中庭(回廊),26问!”:1、防火分区的面积限制,主要是控制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规模,使之不扩散到其他防火分区,中庭(回廊)作为无可燃物的防火单元,理论上并不存在内部的火灾风险,无参照防火分区的必要。
2、以防火分区作为参考控制指标,会遇到分区定性的困惑,如将中庭首层和各层回廊划为一个防火分区,会严重限制中庭规模,不太现实。如将中庭首层和各回廊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又与防火分区的划分原则相悖。
3、中庭(回廊)不存在功能房间,以防火分区作为参考控制指标,无法有效解决安全疏散问题。
《山东》2.3.1:建筑中庭是建筑内部贯穿多个楼层的室内空间。中庭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与所贯通的楼层在界面处不连通、有的与所贯通的楼层在界面处连通、有的中庭周围均有楼层、有的只有部分空间与楼层连通。但无论哪种形式的中庭,均会导致火势在其所连通的楼层蔓延。
1 中庭是一个特殊的独立的防火单元,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做防火分隔处理,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大于《建规》第5.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时,一般不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岀口。
2 当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建规》第5.3.1条的规定时,应采取《建规》第5.3.2条规定的4项措施。
3 每层的防火分区在扣除中庭后还是按自然层划分防火分区,按《建规》有关规定执行。
4 当中庭在起始层不釆用防火卷帘分隔时,相邻区域与中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且应按照《建规》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问题436:中庭可否贯通到地下楼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实际案例较多)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地上楼层的安全疏散、防烟排烟等均有相对较好的条件,能较好的缓冲中庭带来的风险。而地下建筑的火灾风险较高,安全疏散、防烟排烟等相对困难,如将中庭扩展到地下部分,可能带来更多的安全风险。依此,中庭不宜贯通至地下一层。
★问题437:对于中庭最合理的疏散方式是什么!?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合规不合理。由于禁用了“异形防火卷帘”,且单樘防火卷帘的长度大概9m左右,出于美观考虑,导致不得不将防火卷帘设置在商铺和中庭回廊间,并将中庭回廊划分至中庭这个防火单元中,很难避免出现超大的中庭回廊,也使得背走道成为了疏散的唯一选择。同普通顾客遇到火警时的第一反应矛盾。)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通常情况下,店铺应通过背向走道疏散,不能通过回廊疏散,回廊也不能通过店铺疏散,应通过与回廊相连的疏散走道疏散。
★问题438:中庭回廊是否需要计算疏散人数?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1、中庭(回廊)往往成为人员逗留的场所,应按对应建筑功能确定疏散人数;2、带有自动扶梯的中庭,扶梯区域的人员可能高度集中,疏散人数应视扶梯面积予以增强。
★问题439:设置有背走道的中庭,怎样计算疏散距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
《指南》P187:(2)当建筑中与中庭连通的部位为房间时(如办公建筑的办公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等),可以直接采用连通边界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逬行分隔〉这相当于将这些房闾与中庭连通的堵体相对中庭视为建筑的外墙,通过回廊与中庭连通的形式,仍应尽量在中庭与回廊的边界处进行分隔。
(3)当釆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墙进行分隔时,防火玻璃墙应位于中庭与其他区域的连通边界处,参见图5.19;当采用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该分隔墙体还应设置白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防火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指南》P187:设置中庭的民用建筑,与中庭连通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最大疏散距离,应按《新建规》第5.5.17条的规定进行控制。
★问题440:中庭处的防火卷帘同防火分区上的,有何区别?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同样是3.0h,但目的不同)。
《浙江》3.2.3: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 3.2.3)。
《浙江》3.2.4:中庭的防火卷帘设在同层防火分区间的隔墙上时,其长度不计入防火分区间隔墙的总长度和隔墙上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 3.2.4)。
《浙江》3.2.5:当中庭无可燃物时,中庭的上部各层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西安》6.1:中庭的防火卷帘与周围连通空间当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其中庭的防火卷帘不应计入防火分区分隔墙上防火卷帘的长度。中庭的每层(含首层)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问题441:1)中庭首层是否也要设置防火卷帘?2)是否可以采用“两步降”防火卷帘?3)是否需要单独设疏散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中庭(回廊),26问!”:1、中庭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必定模糊中庭界限,难免用于其他功能且可能设置可燃物,违背中庭基本原则!更可能由此引伸极端案例!2、规范降低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分隔措施要求,应是建立中庭无可燃物、每层均有防火分隔措施的基础之上!3、在中庭首层区域,应在疏散路径上设置固定的甲级防火门,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具体设置要求。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防火卷帘存在自身结构以及联动控制等诸多不确定性,尤其是两步降落的防火卷帘,联动控制要求更高,很难保证临场有效,不宜采用。
《浙江》3.2.6:当中庭内有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商业、服务使用功能,或回廊的宽度大于6m时(确有需要设置的自动扶梯、开敞楼梯平台的宽度可不计入),中庭区域按首层和上、下各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得大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中庭应设置安全出口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不能利用设有防火卷帘(含符合本《指南》第4.1.7条规定的中庭卷帘)的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门进行疏散。
《山东》2.3.2:中庭面积多大时需要设置疏散门,《建规》没有明确。一般认为,防火卷帘应选用具有停滞功能的卷帘,其落下时,中庭内的人员有一定的反应时间,在此时间内,中庭内的人员可以迅速离开中庭,不需要再单独设置疏散门。
《指南》P187:(1)当中庭的地面面积与该层所连通的周围区域的面积之和小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以从该层的上-层起将中庭与以上楼层的连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见图5.18。
★问题442:自动扶梯、开敞楼梯等是否可参照中庭设置防火卷帘,不执行《建规》6.5.3?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合规不合理,应先保证合法;如果老师们认为合理,希望能明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防火卷帘-概念误区,禁用、限制及选型原则,疑难探讨!”:中庭以及自动扶梯、开敞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部位,均有其特殊性,这些部位不方便设置防火墙,上下层连通区间不会有可燃物,而且这些部位的上下层通常会同时设置防火卷帘,即使某一层卷帘出现问题也不会影响防火有效性。因此,自动扶梯、开敞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部位,应和中庭部位类似,设置防火卷帘时不受应用长度的影响,上下连通开口可全部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1、将自动扶梯视为去掉共享空间的中庭,降低了火灾风险,应予许可,防火卷帘的应用长度应不受《建规》6.5.3第1款限制。2、需要说明的是,自动扶梯人员更加密集,必须设置固定的疏散门,不应采用二步降落的防火卷帘替代疏散门。
《浙江》3.2.7、《西安》6.1:自动扶梯、开敞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
《福建》2.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开敞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第 5.3.1条的规定时,可参照设置中庭时的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与周围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问题443:商业综合体中玻璃中庭顶的材料应满足什么要求?中庭顶与上部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有没有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4.1、《广州》2.1.2:中庭的顶部耐火极限视设计的具体情况,按规范对上人屋面或不上人屋面的要求执行。中庭屋面采用不燃材料的非采光屋面,亦没有开设洞口时,中庭屋面与同一建筑的高跨墙身之间没有间距要求。如果中庭采用采光屋面,则应该满足以下要求:1、中庭采光屋面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时,与同一建筑的其他部位或构件之间的间距没有要求。2、若中庭顶采光屋面的耐火极限不满足1.0h时,中庭采光屋面与同一建筑高跨外墙上的门窗洞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参照附图2.1.2、2.1.3)。如中庭采光屋面相邻高跨外墙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时,采光屋面与建筑外墙的间距没有要求。3、建筑屋面、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进排气口、露天采光口、通风口等洞口与同一建筑高跨墙身的门窗洞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6m(附图 2.1.5),如其洞口相邻高跨外墙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时,(【仅江苏】或者通风、排气口已设置防火阀时),采光屋面与建筑外墙的间距没有要求。4、【仅广州】(对于第2点与第3点所述的洞口,洞口与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限(附图 2.1.6)。)
《广东》2.1.2:略
《广东》2.1.3:1、内天井上空如无遮盖物时,天井高出建筑高度无要求。
2、当内天井上空增加采光天棚或防风雨篷后,采光天棚或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均不应小于1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3、如内天井的间距要求满足表2.1.3尺寸要求时,内天井的墙面及外窗相当于普通建筑物的外墙及外窗。
★问题444:与中庭相连的观光电梯的防火分隔方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中庭设置观光电梯,与普通电梯要求一致,比如,电梯井的墙必须满足对应耐火极限要求,以免给中庭带来风险。设置于中庭的电梯井,通常采用防火玻璃墙,综合功能及观光要求,可能难以实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可以采用A类防火玻璃。
★问题445:与中庭(回廊)连通的门是否一定要采用甲级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门的耐火极限高于墙体的。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1、中庭(回廊)是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与疏散楼梯间直接连通的门可以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之间的连通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2、中庭回廊的店铺,与回廊相通的门要求是甲级防火门,功能上属于连通门,不是疏散门。3、店铺开向后面走道的门属于疏散门,可以采用玻璃门。
与中庭连通的门、窗(《建规》5.3.2.1)
★问题446:商业综合体中庭内的设备井检查门采用丙级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3.2.1“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其他观点:应调整为甲级防火门。
6.1.2 ★裙房、主楼下方的部分
裙房(《建规》2.1.2)
★问题447:裙房的定义是否适应于住宅和工业建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有设计师将裙房定义应用于工业建筑,并参考《建规》第5章民用建筑的相关要求设计,有必要作阐述说明!)。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裙房-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1、从规范定义上,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均可认为是裙房。2、但是,《建规》中关于裙房的所有相关条款和要求,应仅适应于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并不适应于工业建筑(厂房、仓库)和汽车库,也不适应于住宅建筑。
《指南》P21:【条文要点】1.裙房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2.裙房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3.裙房应位于高层建筑主体的水平投影范围以外。
【设计要点】1.无论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符合上述定义的建筑,均属于裙房。2.高层建筑的裙房属于单、多层建筑,主体建筑属于建筑髙度大于27m (住宅建筑)或24m (其他建筑)的高层建筑。
《山东》1.0.7:高层工业建筑和裙房应按整体进行消防设计。高层工业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以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当和高层建筑主体釆用防火墙分隔(如必须连通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隔间等可靠防火分隔和连通措施,但不允许设置防火卷帘)后,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等可以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进行消防设计。否则,应统一按高层工业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问题448: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是否要一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160:裙房的耐火等级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一致或高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问题449:裙房的防火间距是按照高层还是单多层控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裙房与高层主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一览表!”:带裙房的高层建筑,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高层主体按高层建筑确定,裙房按单、多层民用建筑确定。
★问题450:裙房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裙房与高层主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一览表!”:裙房的消防车道要求,按整体建筑规模确定。
★问题451:裙房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裙房与高层主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一览表!”:高层主体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裙房部分不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问题452:《建规》表 5.3.1注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1)此处的防火墙上是否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窗、洞口?2)是否可以设置防火卷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3.8: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和疏散楼梯形式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但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的防火墙上不可设置防火卷帘,可开设少量甲级防火门、窗,以满足必要的功能联系。
《广州》3.1:完全以防火墙隔开,会使建筑平面设计受到过度限制,因此在疏散和灭火设施分开设置的前提下,可在通道设置甲级防火门、窗,以满足必要的功能联系。不可设置防火卷帘。
★问题453: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1)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可否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计算?2)此处的防火墙上是否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窗、洞口?3)是否可以设置防火卷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245:4.裙房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取决于该裙房是否采用防火墙与高层主体进行了严格分隔。当高层主体与裙房之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与髙层主体可以按照两座相互贴邻的建筑分别考虑各自的疏散楼梯间形式,裙房部分可以根据其实际用途和层数按《新建规》第5.5.13条的要求确定;当裙房采用其他方式与高层主体进行分隔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此外,当髙层建筑中部分区域设置专门为该区域服务的疏散楼梯时,这些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可以根据其实际服务的层数或建筑高度、使用功能或用途确定。5.无论是高层建筑还是单、多层建筑,其地下、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均应符合《新建规》第6.4.4条的规定。
《湖南》问题50:高层主楼与裙房同防火分区时应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分区划分,同防火分区内的疏散楼梯形式可分别按主楼与裙房要求设置。但当主楼下部楼梯间存在由于失效而需转换至同防火分区裙房楼梯疏散的可能时,建议与主楼同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形式均按主楼要求设置。【注:失效是指下部餐在集中疏散的人员密集场所或首层需穿越其他功能,经较长距离疏散至室外灯可能造成主楼楼梯间下部阻塞的情况,此时主楼楼梯间存在经裙房楼梯间转换疏散的可能。】
《邢台》三.四:高层建筑的裙房其建筑高度控制与多层建筑没有区别,但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一旦发生火灾损失严重。因此,裙房安全疏散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以防火墙分隔时(可采用甲级防火门,不得采用防火卷帘替代),裙房的安全疏散可按多层建筑设计。(2)当裙房与高层建筑有穿插无法完全分隔时,裙房的安全疏散应随高层建筑设计。
《浙江》1.5.1:当高层建筑的主体投影范围内与裙房为同一防火分区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浙江》1.5.2: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时,该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1.5.2)。
★问题454: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1)裙房的百人宽度指标可否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计算?2)此处的防火墙上是否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窗、洞口?3)是否可以设置防火卷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1:不含“疏散距离”和“百人宽度指标”。比如:江苏。
《江苏》1.3.3.8:此处“疏散楼梯”指的是裙房楼梯间的形式,不包括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的计算。
√观点2:不含“疏散距离”,包含“百人宽度指标”。
《图示》5.5.12图示注释5:当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疏散宽度指标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问题455: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1)裙房的疏散距离可否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计算?2)此处的防火墙上是否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窗、洞口?3)是否可以设置防火卷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包含“疏散距离”和“百人宽度指标”。比如:浙江、福建。
《指南》P184:当高层建筑的髙层主体采用防火墙与裙房进行分隔后,裙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疏散楼梯形式、百人疏散宽度指标、消防设施的设置,均可按相应单、多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但疏散系统和消防设施应与高层主体各自独立,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仍应集中管理,此时,裙房与在高层侧边附建的辅楼相当,参见图5.15:在高层主体与裙房之间的分隔用防火墙上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或窗,允许局部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隔间等,但不允许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分隔措施。
《浙江》1.5.2: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时,当该防火墙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不采用防火卷帘替代时,该裙房的疏散距离也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1.5.2)。
《福建》2.1:建筑内专供一特定防火分隔区使用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其疏散楼梯形式应符合规范有关相应高度或层数和功能或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的规定。
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其疏散楼梯可为封闭楼梯间,但疏散净宽度和疏散距离均应符合相应高层建筑的要求;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其疏散楼梯间的形式、疏散净宽度和疏散距离均应符合规范有关相应单、多层建筑的规定。
★问题456: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有防火墙时,裙房的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等,可否按单多层建筑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建筑裙房15问!”:裙房的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等,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问题457:主楼下部(不超过24米),同主楼间用2.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分隔,疏散楼梯间各自独立的情况下,主楼下部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如何确定?百人疏散宽度指标按总层数还是对应层数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1:可以按照其实际服务的楼层数和高度及其功能用途来确定。比如:江西、乌鲁木齐。
《建规》5.5.12条文说明:“高层建筑中的疏散楼梯如果不能可靠封闭,火灾时存在烟囱效应,使烟气在短时间里就能经过楼梯向上部扩散,并蔓延至整幢建筑物,威胁疏散人员的安全。”由此可见本条已经考虑了楼梯上下各层贯通的情况,未考虑局部楼层的疏散楼梯。相关解释已挂在消防内网内。
《指南》P245:在高层建筑中,上部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与下部低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全部完全独立设置、互不连通时,该建筑下部低楼层区域的疏散楼梯可以按照其实际服务的楼层数和高度及其功能用途来确定,上部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仍需要按其所服务的总建筑髙度来确定。例如,一座一級耐火等級的26层公共建筑.一至二层(楼层标髙小于24m)为商店,四至二十六层为办公,商店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与办公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各自完全独立设置-因此,三层商店的疏散楼梯可为封闭楼梯间,四层及以上各层办公部分应釆用防烟楼梯间。
《浙江》1.5.3: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 1~3 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当附属部分同时符合下列 1~4 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和防火分区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附图 1.5.3):1、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2、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3、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及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分隔;4、与主体建筑相接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和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均应不小于4m。
《江西》10:设在高层建筑内,仅供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楼层独立使用的疏散楼梯间,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设置封闭楼梯间。
(1) 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楼层功能空间与高层建筑上部功能空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 高层建筑主体的竖向交通及风井道,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与裙楼功能空间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建规》第6.2.5条的规定。
(3) 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楼层功能空间外墙与高层建筑上部功能空间外墙相接处的窗洞口(窗间墙)距离不小于2.0m,上、下窗(窗槛墙)洞口垂直高度按1.2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不可以降低实体墙高度),裙楼屋面洞口与高层主体窗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6.0m,见附图10.1。
《乌鲁木齐》五.45:按《新公消2016(340)号》第九/2条;符合要求的,楼梯可以按单、多层设计。
观点2:按整栋建筑高度定性。比如:湖南、广州、广东。
《湖南》问题38:根据《建规》第5.1.1条条文说明,“多种功能组合建筑”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其位于高层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的楼梯间应按主楼要求设置。
《广州》3.7:若楼梯位于高层建筑塔楼投影范围内的区域,应按高层建筑要求,不能按裙房。
《广东》2.5.19.10:1、在多功能组合的建筑物种,不同功能的楼层不应按所在楼层的层数对照表格折算净宽,应按整栋建筑高度定性。2、地下或半地下室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地上、地下共用疏散楼梯时,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应按地上部分该楼梯服务的建筑物的总层数/总高度来确定楼梯间形式。(2)当地下楼梯在地上建筑的投影范围内时,地上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延伸至地下部分。(3)当地下楼梯不在地上建筑的投影范围内时,地下室可直通室外的独立疏散楼梯可按该楼梯服务的地下室的最大埋深来计算。
6.1.3 ★架空层
★问题458:架空层是否属于室外安全区?能否视作直通室外?(高层住宅首层大堂开在架空层中,是否算直通室外?)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区(各地规定五花八门,有待统一;建议补全术语条文说明中的“室外安全区”的描述,增加架空层)(《建规》5.5.29.4)。
《指南》P261:开向灰空间的门能否作为建筑外门而用于安全出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这与灰空间的进深、面宽和层高等有关,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灰空间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可视为室外空间时,开向灰空间的门可以作为安全出口。
★问题459:架空层的疏散距离怎么确定?位于建筑首层架空层内较深入位置的门厅、房间或楼梯间,其开入架空层的疏散门,是否可以认定为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还有,位于首层开向一端有敞口的廊道上的疏散门呢?是否需要有关于空间尺寸的附加规定作为前提?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区
√观点1:15m。比如:浙江、山东。
《浙江》4.1.34:利用架空层等空间直通室外时,当疏散外门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超过6m且大于架空层层高时,水平疏散距离应计算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住宅建筑架空层仅作为景观、人员通行使用时,疏散外门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15m。
《山东》2.5.41:在建筑的凹口处设计外门,对防火不利,宜尽量避免。如必须这样设计,则凹口处的外门至建筑外墙最外侧的距离也不应大于15m,在此范围内(相当于走道)不应设置外门窗,或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和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观点2:30m。比如:江苏、广州。
《江苏》1.3.3.14:此开口区域一般称作内走廊,直接通向室外(无外门),两侧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防火隔墙,且该隔墙除楼梯间及前室出口外不应设置其他门窗洞口,楼梯间或前室门距室外的行走距离不应超过30m,内走廊的宽度应大于楼梯梯段的净宽且不得小于1.4m,当有多个楼梯通过同一内走廊直通室外时,走廊的宽度应按每个楼梯梯段净宽叠加计算。
《广州》2.5.14.14:3):处于建筑两个长边及以上的外墙均开敞的首层架空层中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当其直通室外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时,等同于直通室外。首层安全出口通过凹廊、骑楼、敞廊或相似建筑部位时,这类部位的开口面宽宽度不小于进深时,可以认为满足直通室外的要求(附图 2.5.5)。
6.1.4 ★夹层
6.1.4.1 一般规定
★问题460:1)缺少夹层的定义。2)同二层有何本质区别?3)厂房是否适用?人员密集场所是否适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建规》修订版第5.5.17.5条中的“夹层”概念:可否用于厂房;是否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对于夹层的规模、层高、人数、业态等有无限制条件,希望能明确。)。
《关于夹层疏散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5号)》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释惑:疏散楼梯、疏散楼梯间、前室-49问!”: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尤其是餐饮、娱乐、酒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夹层部位应通过夹层的安全出口疏散,开敞式楼梯不应作为疏散通道,以防踩踏事故发生。
《指南》P243:建筑中局部夹层的情形比较复杂,也基本没有利用屋面等室外安全空间作为避难和疏散的条件,因而不允许夹层参照《新建规》第5,5.11条的规定设置疏散楼梯。除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和设置疏散楼梯间的夹层外,夹层的疏散距离应符合《新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问题461:夹层是否需要计入建筑层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层数·防火定性-21问!”:夹层的概念很多,原则上,满足自然层数概念的夹层应计入建筑层数,具体仍应酌情处置:
1、对于类似设备层、管道层等夹层,应计入建筑层数。
2、对于一些局部的平台或夹层,比如民用建筑的局部平台,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等,可以不计入建筑层数。
注1:民用建筑的局部平台,当存在人员活动和可能置放可燃物品时,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注2: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不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3、对于一些特殊功能场所和工业场所的夹层,如电缆夹层等,应酌相关工艺要求和专业规范确定。
6.1.4.2 工业建筑
★问题462:单层厂房内局部设置夹层,整栋建筑是按单层还是按多层定性?夹层的最大允许面积有没有相应限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1.11:应视夹层区域的功能而定,如果夹层区域为生产车间,则该建筑定性为多层厂房;如果夹层区域为厂房必要的辅助生产用房,如监控、质检、休息等,且夹层的建筑面积小于该层厂房面积的10%时,该建筑可定性为单层厂房,夹层区域的安全疏散按民用建筑设计。
《湖南》问题53:局部带围合结构夹层的厂房应按多层厂房设计,仅局部设置无围合结构工作平台的厂房应按单层厂房设计。
★问题463:厂房内设置的平台面积超大,是否还能执行《建规》3.3.1注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建规》修订版中第5.5.17.5条“夹层”的概念,是否也可以适用于厂房,希望能明确)。
《江苏》1.1.4:如果此类夹层功能为少量人员使用的操作、检修平台,且检修面积小于该层厂房面积的10%,可以不按照建筑一般楼层考虑安全疏散,而且由于机器设备根据生产工艺布置复杂,使用人员对路线十分熟悉,有较高的安全性,因此建议可不按一般楼层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但是这些区域仍然需要设置必要的检修楼梯或通往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检修人员的逃生通道。
★问题464:厂房中设置局部设备夹层、平台(供检修用,平时无人值守),设备夹层、平台上是否需要满足《建规》第3.7.4条(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的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建规》修订版中第5.5.17.5条“夹层”的概念,是否也可以适用于厂房,希望能明确)。
《江苏》1.1.12:因厂房主要是服务于生产工艺,对人员很少、确实仅检修才会有人进入的平台、夹层(甚至上人吊顶等空间):丙丁戊类厂房可不限制疏散距离;甲乙类厂房仍要限制疏散距离。
6.1.4.3 民用建筑
★问题465:公共建筑内,沟通上下层的室内开敞楼梯,可否作为疏散楼梯?怎样情况下可作为疏散楼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关于夹层疏散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5号)》——>《建规》修订版5.5.17.5条)
《湖南》问题54:建筑物内设有局部夹层时,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建规》第5.5.8条设置疏散楼梯;无围护结构的平台当位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可通过踏步连接,其任一点至下层对外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的疏散距离,疏散通道上的踏步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夹层与下层连接的踏步疏散出口数量应按《建规》第5.5.15条设置,踏步总宽度不应小于夹层的疏散宽度要求,
《广州》2.5.14.6:当室内开敞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时,疏散距离的计算应从最高楼层最不利点到疏散门,再疏散至开敞楼梯直至首层通往室外的安全出口(其中楼梯梯段应按1.5 倍梯段水平投影长度计算),应按《建规》表5.5.17.4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的相关要求。
《邢台》一.三:《建规》第5.5.8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安全出口设置的原则要求:第5.5.17条对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按照平面布置的不同情况作了相应规定。当公共建筑内的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防火分区,夹层内未设置疏散出ロ、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硫散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山东》2.5.17:1、建筑物内设有局部夹层(设备夹层或有其他使用功能),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可按《建规》第5.5.8条的规定设置1部疏散楼梯,同时疏散距离符合袋形走道尽端的规定;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按《建规》的要求至少设置2部疏散楼梯。2、当建筑夹层房间与其下部房间为同一防火分区时,可通过疏散走道上的踏步连接,夹层室内房间任一点至下层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的疏散距离,疏散走道上的踏步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夹层房间门的设置数量等按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2.5.14:当夹层的使用功能为一定规模的设备夹层,平时无人停留,仅偶尔进行检修时,可按A的疏散方式进行疏散,或设置爬梯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当夹层的使用功能为功能用房时,一般情况下,应按B(自然层)的疏散方式进行疏散,但当夹层面积满足《建规》5.5.15且夹层距离满足《建规》5.5.17的相关规定,也可按A的疏散方式进行疏散。但疏散距离均应按行走距离计算,楼梯应按1.5倍的行走距离计算。
《广东》2.5.19.5:多层公共建筑,沟通上下层的室内开敞楼梯,不能作为疏散楼梯。
★问题434:1)缺少“中庭”的定义。2)建筑内的大厅(大堂),可否作为中庭处置?3)建筑专业同暖通专业对于中庭的理解是否需要统一?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目前地标的表述五花八门,有待统一);建筑专业vs机电专业(建筑和暖通理解不同,对于排烟计算影响巨大)。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中庭(回廊),26问!”:没必要过多纠结中庭的定义,可以认为,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大堂),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2的相关要求,即可作为中庭处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大堂等大空间场所-设置形式及争议!建筑防火处置措施!”:1、大堂、大厅等类似场所,应按大空间场所处置。2、满足一定条件的大堂及类似场所,可参中庭处置。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2.5.23:“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
《山东》2.3.1:建筑中庭是建筑内部贯穿多个楼层的室内空间。
上海《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连贯3层或3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不小于6M,且连贯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不小于100㎡算中庭”
《广州》2.5.13、《乌鲁木齐》五.4:参考:上海《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广东》1.0.6:1)建筑中庭是指室内连通两层及两层以上的竖向空间。2、当中庭尺度满足上海地方标准《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要求时,方按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计算排烟量。
各地《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技术研讨会纪要:
《福建》4.1.3: 中庭应按建筑专业定义或参考《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苏州》24:目前无具体定义,可以参考上海防排烟技术规程中关于中庭的定义,或者由建筑来定性,暖通根据建筑定性设置防排烟。
《广西》24:(1)中庭的定义:(a)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b)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 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大容积空间。(《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2)是否是中庭应由建筑专业确定。但入户大堂、门厅等靠外墙处的两层贯通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潍坊》19:应按照建筑功能确定,若为中庭,则应按中庭的要求设置排烟设施;面积不大于100㎡、中空部位与周围不连通(上一层为实墙或防火卷帘、防火玻璃等),不需设置排烟设施;其他情况按照高大空间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济南5月防排烟培训答疑精编》19:楼板中空部位的上部各层,如通过中空区域共享,则应作为中庭对待,否则,可不按中庭对待。
《济南》13:建筑专业对于中庭有术语定义,应由建筑设计确定。对于贯通二层以上不与其他楼层共享的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长沙》1.18):对于一层入户大堂、靠近外墙处贯通二层以上不与其他楼层共享的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邢台》2:中庭是指由回廊和房间围合而成的庭院,其最大的特点是形成具有位于建筑内部的“室外空间”。如果仅仅是几层连通形成高大空间,而上部有建筑物的,不视为中庭,其排烟量应该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执行。
《云南》22:中庭在国家标准GB/T50504-2009《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中定义为 “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以字面意义而论,“多”指数目时一般为三及以上(如多层住宅、多边形等),可见定义中所称中庭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室内有顶(盖)空间。
NFPA92-2018 则将中庭(Atrium)定义为: 贯通两个及以上楼层的有顶(盖)大容积空间,不包括楼梯间、电梯井、自动扶梯开口及水、电、空调、通讯等设施的竖井。
鉴于《标准》中有关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主要借鉴了NFPA92,从保持理论体系完整性的角度来说,采用NFPA92的定义应当更合理一些。
高大空间本身就是一个口语化的称谓,与作为专业术语的中庭之间谈不上有什么严格的界限。但鉴于《标准》对中庭和高大空间排烟量采用的计算方式明显不同,故在建筑防排烟的特定语境下,高大空间应理解为《标准》第4.6.3条所指的除中庭外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
中庭与高大空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一、贯通楼层数,中庭应为二层及以上,高大空间不限(如体育馆主体为单层高大空间);二、中庭从楼层中部开口、连通多个楼层,高大空间一般不与多个楼层连通(如高大厂房),但也可能与多个楼层连通(如展览大厅);三、中庭无具体使用功能,其周边场所面积大、功能多样,而高大空间有具体的使用功能(如厅、堂、馆等),周边仅有小面积配套功能房间(如剧场观众厅);四、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高大空间(除作为前室或扩大前室的门厅外)未作此限制。
★问题435:1)中庭或者中庭回廊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2)是否需要独立的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中缺少“防火单元”的定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中庭(回廊),26问!”:1、防火分区的面积限制,主要是控制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规模,使之不扩散到其他防火分区,中庭(回廊)作为无可燃物的防火单元,理论上并不存在内部的火灾风险,无参照防火分区的必要。
2、以防火分区作为参考控制指标,会遇到分区定性的困惑,如将中庭首层和各层回廊划为一个防火分区,会严重限制中庭规模,不太现实。如将中庭首层和各回廊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又与防火分区的划分原则相悖。
3、中庭(回廊)不存在功能房间,以防火分区作为参考控制指标,无法有效解决安全疏散问题。
《山东》2.3.1:建筑中庭是建筑内部贯穿多个楼层的室内空间。中庭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与所贯通的楼层在界面处不连通、有的与所贯通的楼层在界面处连通、有的中庭周围均有楼层、有的只有部分空间与楼层连通。但无论哪种形式的中庭,均会导致火势在其所连通的楼层蔓延。
1 中庭是一个特殊的独立的防火单元,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做防火分隔处理,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大于《建规》第5.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时,一般不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岀口。
2 当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建规》第5.3.1条的规定时,应采取《建规》第5.3.2条规定的4项措施。
3 每层的防火分区在扣除中庭后还是按自然层划分防火分区,按《建规》有关规定执行。
4 当中庭在起始层不釆用防火卷帘分隔时,相邻区域与中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且应按照《建规》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问题436:中庭可否贯通到地下楼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实际案例较多)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地上楼层的安全疏散、防烟排烟等均有相对较好的条件,能较好的缓冲中庭带来的风险。而地下建筑的火灾风险较高,安全疏散、防烟排烟等相对困难,如将中庭扩展到地下部分,可能带来更多的安全风险。依此,中庭不宜贯通至地下一层。
★问题437:对于中庭最合理的疏散方式是什么!?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合规不合理。由于禁用了“异形防火卷帘”,且单樘防火卷帘的长度大概9m左右,出于美观考虑,导致不得不将防火卷帘设置在商铺和中庭回廊间,并将中庭回廊划分至中庭这个防火单元中,很难避免出现超大的中庭回廊,也使得背走道成为了疏散的唯一选择。同普通顾客遇到火警时的第一反应矛盾。)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通常情况下,店铺应通过背向走道疏散,不能通过回廊疏散,回廊也不能通过店铺疏散,应通过与回廊相连的疏散走道疏散。
★问题438:中庭回廊是否需要计算疏散人数?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1、中庭(回廊)往往成为人员逗留的场所,应按对应建筑功能确定疏散人数;2、带有自动扶梯的中庭,扶梯区域的人员可能高度集中,疏散人数应视扶梯面积予以增强。
★问题439:设置有背走道的中庭,怎样计算疏散距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
《指南》P187:(2)当建筑中与中庭连通的部位为房间时(如办公建筑的办公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等),可以直接采用连通边界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逬行分隔〉这相当于将这些房闾与中庭连通的堵体相对中庭视为建筑的外墙,通过回廊与中庭连通的形式,仍应尽量在中庭与回廊的边界处进行分隔。
(3)当釆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墙进行分隔时,防火玻璃墙应位于中庭与其他区域的连通边界处,参见图5.19;当采用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该分隔墙体还应设置白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防火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问题440:中庭处的防火卷帘同防火分区上的,有何区别?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同样是3.0h,但目的不同)。
《浙江》3.2.3: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 3.2.3)。
《西安》6.1:中庭的防火卷帘与周围连通空间当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其中庭的防火卷帘不应计入防火分区分隔墙上防火卷帘的长度。中庭的每层(含首层)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问题441:1)中庭首层是否也要设置防火卷帘?2)是否可以采用“两步降”防火卷帘?3)是否需要单独设疏散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中庭(回廊),26问!”:1、中庭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必定模糊中庭界限,难免用于其他功能且可能设置可燃物,违背中庭基本原则!更可能由此引伸极端案例!2、规范降低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分隔措施要求,应是建立中庭无可燃物、每层均有防火分隔措施的基础之上!3、在中庭首层区域,应在疏散路径上设置固定的甲级防火门,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具体设置要求。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防火卷帘存在自身结构以及联动控制等诸多不确定性,尤其是两步降落的防火卷帘,联动控制要求更高,很难保证临场有效,不宜采用。
《浙江》3.2.6:当中庭内有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商业、服务使用功能,或回廊的宽度大于6m时(确有需要设置的自动扶梯、开敞楼梯平台的宽度可不计入),中庭区域按首层和上、下各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得大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中庭应设置安全出口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不能利用设有防火卷帘(含符合本《指南》第4.1.7条规定的中庭卷帘)的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门进行疏散。
《山东》2.3.2:中庭面积多大时需要设置疏散门,《建规》没有明确。一般认为,防火卷帘应选用具有停滞功能的卷帘,其落下时,中庭内的人员有一定的反应时间,在此时间内,中庭内的人员可以迅速离开中庭,不需要再单独设置疏散门。
《指南》P187:(1)当中庭的地面面积与该层所连通的周围区域的面积之和小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以从该层的上-层起将中庭与以上楼层的连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见图5.18。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合规不合理,应先保证合法;如果老师们认为合理,希望能明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防火卷帘-概念误区,禁用、限制及选型原则,疑难探讨!”:中庭以及自动扶梯、开敞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部位,均有其特殊性,这些部位不方便设置防火墙,上下层连通区间不会有可燃物,而且这些部位的上下层通常会同时设置防火卷帘,即使某一层卷帘出现问题也不会影响防火有效性。因此,自动扶梯、开敞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部位,应和中庭部位类似,设置防火卷帘时不受应用长度的影响,上下连通开口可全部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1、将自动扶梯视为去掉共享空间的中庭,降低了火灾风险,应予许可,防火卷帘的应用长度应不受《建规》6.5.3第1款限制。2、需要说明的是,自动扶梯人员更加密集,必须设置固定的疏散门,不应采用二步降落的防火卷帘替代疏散门。
《浙江》3.2.7、《西安》6.1:自动扶梯、开敞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
《福建》2.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开敞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第 5.3.1条的规定时,可参照设置中庭时的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与周围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问题443:商业综合体中玻璃中庭顶的材料应满足什么要求?中庭顶与上部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有没有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4.1、《广州》2.1.2:中庭的顶部耐火极限视设计的具体情况,按规范对上人屋面或不上人屋面的要求执行。中庭屋面采用不燃材料的非采光屋面,亦没有开设洞口时,中庭屋面与同一建筑的高跨墙身之间没有间距要求。如果中庭采用采光屋面,则应该满足以下要求:1、中庭采光屋面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时,与同一建筑的其他部位或构件之间的间距没有要求。2、若中庭顶采光屋面的耐火极限不满足1.0h时,中庭采光屋面与同一建筑高跨外墙上的门窗洞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参照附图2.1.2、2.1.3)。如中庭采光屋面相邻高跨外墙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时,采光屋面与建筑外墙的间距没有要求。3、建筑屋面、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进排气口、露天采光口、通风口等洞口与同一建筑高跨墙身的门窗洞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6m(附图 2.1.5),如其洞口相邻高跨外墙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时,(【仅江苏】或者通风、排气口已设置防火阀时),采光屋面与建筑外墙的间距没有要求。4、【仅广州】(对于第2点与第3点所述的洞口,洞口与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限(附图 2.1.6)。)
《广东》2.1.2:略
《广东》2.1.3:1、内天井上空如无遮盖物时,天井高出建筑高度无要求。
2、当内天井上空增加采光天棚或防风雨篷后,采光天棚或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均不应小于1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问题444:与中庭相连的观光电梯的防火分隔方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中庭设置观光电梯,与普通电梯要求一致,比如,电梯井的墙必须满足对应耐火极限要求,以免给中庭带来风险。设置于中庭的电梯井,通常采用防火玻璃墙,综合功能及观光要求,可能难以实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可以采用A类防火玻璃。
★问题445:与中庭(回廊)连通的门是否一定要采用甲级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门的耐火极限高于墙体的。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1、中庭(回廊)是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与疏散楼梯间直接连通的门可以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之间的连通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2、中庭回廊的店铺,与回廊相通的门要求是甲级防火门,功能上属于连通门,不是疏散门。3、店铺开向后面走道的门属于疏散门,可以采用玻璃门。
与中庭连通的门、窗(《建规》5.3.2.1)
★问题446:商业综合体中庭内的设备井检查门采用丙级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3.2.1“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其他观点:应调整为甲级防火门。
6.1.2 ★裙房、主楼下方的部分
裙房(《建规》2.1.2)
★问题447:裙房的定义是否适应于住宅和工业建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有设计师将裙房定义应用于工业建筑,并参考《建规》第5章民用建筑的相关要求设计,有必要作阐述说明!)。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裙房-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1、从规范定义上,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均可认为是裙房。2、但是,《建规》中关于裙房的所有相关条款和要求,应仅适应于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并不适应于工业建筑(厂房、仓库)和汽车库,也不适应于住宅建筑。
《指南》P21:【条文要点】1.裙房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2.裙房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3.裙房应位于高层建筑主体的水平投影范围以外。
【设计要点】1.无论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符合上述定义的建筑,均属于裙房。2.高层建筑的裙房属于单、多层建筑,主体建筑属于建筑髙度大于27m (住宅建筑)或24m (其他建筑)的高层建筑。
《山东》1.0.7:高层工业建筑和裙房应按整体进行消防设计。高层工业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以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当和高层建筑主体釆用防火墙分隔(如必须连通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隔间等可靠防火分隔和连通措施,但不允许设置防火卷帘)后,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等可以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进行消防设计。否则,应统一按高层工业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问题448: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是否要一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160:裙房的耐火等级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一致或高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问题449:裙房的防火间距是按照高层还是单多层控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裙房与高层主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一览表!”:带裙房的高层建筑,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高层主体按高层建筑确定,裙房按单、多层民用建筑确定。
★问题450:裙房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裙房与高层主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一览表!”:裙房的消防车道要求,按整体建筑规模确定。
★问题451:裙房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裙房与高层主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一览表!”:高层主体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裙房部分不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问题452:《建规》表 5.3.1注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1)此处的防火墙上是否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窗、洞口?2)是否可以设置防火卷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3.8: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和疏散楼梯形式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但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的防火墙上不可设置防火卷帘,可开设少量甲级防火门、窗,以满足必要的功能联系。
《广州》3.1:完全以防火墙隔开,会使建筑平面设计受到过度限制,因此在疏散和灭火设施分开设置的前提下,可在通道设置甲级防火门、窗,以满足必要的功能联系。不可设置防火卷帘。
★问题453: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1)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可否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计算?2)此处的防火墙上是否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窗、洞口?3)是否可以设置防火卷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245:4.裙房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取决于该裙房是否采用防火墙与高层主体进行了严格分隔。当高层主体与裙房之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与髙层主体可以按照两座相互贴邻的建筑分别考虑各自的疏散楼梯间形式,裙房部分可以根据其实际用途和层数按《新建规》第5.5.13条的要求确定;当裙房采用其他方式与高层主体进行分隔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此外,当髙层建筑中部分区域设置专门为该区域服务的疏散楼梯时,这些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可以根据其实际服务的层数或建筑高度、使用功能或用途确定。5.无论是高层建筑还是单、多层建筑,其地下、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均应符合《新建规》第6.4.4条的规定。
《湖南》问题50:高层主楼与裙房同防火分区时应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分区划分,同防火分区内的疏散楼梯形式可分别按主楼与裙房要求设置。但当主楼下部楼梯间存在由于失效而需转换至同防火分区裙房楼梯疏散的可能时,建议与主楼同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形式均按主楼要求设置。【注:失效是指下部餐在集中疏散的人员密集场所或首层需穿越其他功能,经较长距离疏散至室外灯可能造成主楼楼梯间下部阻塞的情况,此时主楼楼梯间存在经裙房楼梯间转换疏散的可能。】
《邢台》三.四:高层建筑的裙房其建筑高度控制与多层建筑没有区别,但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一旦发生火灾损失严重。因此,裙房安全疏散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以防火墙分隔时(可采用甲级防火门,不得采用防火卷帘替代),裙房的安全疏散可按多层建筑设计。(2)当裙房与高层建筑有穿插无法完全分隔时,裙房的安全疏散应随高层建筑设计。
《浙江》1.5.1:当高层建筑的主体投影范围内与裙房为同一防火分区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浙江》1.5.2: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时,该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1.5.2)。
★问题454: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1)裙房的百人宽度指标可否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计算?2)此处的防火墙上是否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窗、洞口?3)是否可以设置防火卷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1:不含“疏散距离”和“百人宽度指标”。比如:江苏。
《江苏》1.3.3.8:此处“疏散楼梯”指的是裙房楼梯间的形式,不包括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的计算。
√观点2:不含“疏散距离”,包含“百人宽度指标”。
《图示》5.5.12图示注释5:当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疏散宽度指标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问题455: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1)裙房的疏散距离可否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计算?2)此处的防火墙上是否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窗、洞口?3)是否可以设置防火卷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包含“疏散距离”和“百人宽度指标”。比如:浙江、福建。
《指南》P184:当高层建筑的髙层主体采用防火墙与裙房进行分隔后,裙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疏散楼梯形式、百人疏散宽度指标、消防设施的设置,均可按相应单、多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但疏散系统和消防设施应与高层主体各自独立,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仍应集中管理,此时,裙房与在高层侧边附建的辅楼相当,参见图5.15:在高层主体与裙房之间的分隔用防火墙上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或窗,允许局部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隔间等,但不允许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分隔措施。
《浙江》1.5.2: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时,当该防火墙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不采用防火卷帘替代时,该裙房的疏散距离也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1.5.2)。
《福建》2.1:建筑内专供一特定防火分隔区使用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其疏散楼梯形式应符合规范有关相应高度或层数和功能或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的规定。
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其疏散楼梯可为封闭楼梯间,但疏散净宽度和疏散距离均应符合相应高层建筑的要求;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其疏散楼梯间的形式、疏散净宽度和疏散距离均应符合规范有关相应单、多层建筑的规定。
★问题456: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有防火墙时,裙房的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等,可否按单多层建筑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建筑裙房15问!”:裙房的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等,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问题457:主楼下部(不超过24米),同主楼间用2.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分隔,疏散楼梯间各自独立的情况下,主楼下部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如何确定?百人疏散宽度指标按总层数还是对应层数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1:可以按照其实际服务的楼层数和高度及其功能用途来确定。比如:江西、乌鲁木齐。
《建规》5.5.12条文说明:“高层建筑中的疏散楼梯如果不能可靠封闭,火灾时存在烟囱效应,使烟气在短时间里就能经过楼梯向上部扩散,并蔓延至整幢建筑物,威胁疏散人员的安全。”由此可见本条已经考虑了楼梯上下各层贯通的情况,未考虑局部楼层的疏散楼梯。相关解释已挂在消防内网内。
《指南》P245:在高层建筑中,上部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与下部低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全部完全独立设置、互不连通时,该建筑下部低楼层区域的疏散楼梯可以按照其实际服务的楼层数和高度及其功能用途来确定,上部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仍需要按其所服务的总建筑髙度来确定。例如,一座一級耐火等級的26层公共建筑.一至二层(楼层标髙小于24m)为商店,四至二十六层为办公,商店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与办公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各自完全独立设置-因此,三层商店的疏散楼梯可为封闭楼梯间,四层及以上各层办公部分应釆用防烟楼梯间。
《浙江》1.5.3: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 1~3 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当附属部分同时符合下列 1~4 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和防火分区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附图 1.5.3):1、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2、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3、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及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分隔;4、与主体建筑相接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和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均应不小于4m。
(1) 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楼层功能空间与高层建筑上部功能空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 高层建筑主体的竖向交通及风井道,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与裙楼功能空间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建规》第6.2.5条的规定。
(3) 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楼层功能空间外墙与高层建筑上部功能空间外墙相接处的窗洞口(窗间墙)距离不小于2.0m,上、下窗(窗槛墙)洞口垂直高度按1.2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不可以降低实体墙高度),裙楼屋面洞口与高层主体窗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6.0m,见附图10.1。
《乌鲁木齐》五.45:按《新公消2016(340)号》第九/2条;符合要求的,楼梯可以按单、多层设计。
观点2:按整栋建筑高度定性。比如:湖南、广州、广东。
《湖南》问题38:根据《建规》第5.1.1条条文说明,“多种功能组合建筑”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其位于高层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的楼梯间应按主楼要求设置。
《广州》3.7:若楼梯位于高层建筑塔楼投影范围内的区域,应按高层建筑要求,不能按裙房。
《广东》2.5.19.10:1、在多功能组合的建筑物种,不同功能的楼层不应按所在楼层的层数对照表格折算净宽,应按整栋建筑高度定性。2、地下或半地下室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地上、地下共用疏散楼梯时,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应按地上部分该楼梯服务的建筑物的总层数/总高度来确定楼梯间形式。(2)当地下楼梯在地上建筑的投影范围内时,地上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延伸至地下部分。(3)当地下楼梯不在地上建筑的投影范围内时,地下室可直通室外的独立疏散楼梯可按该楼梯服务的地下室的最大埋深来计算。
6.1.3 ★架空层
★问题458:架空层是否属于室外安全区?能否视作直通室外?(高层住宅首层大堂开在架空层中,是否算直通室外?)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区(各地规定五花八门,有待统一;建议补全术语条文说明中的“室外安全区”的描述,增加架空层)(《建规》5.5.29.4)。
《指南》P261:开向灰空间的门能否作为建筑外门而用于安全出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这与灰空间的进深、面宽和层高等有关,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灰空间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可视为室外空间时,开向灰空间的门可以作为安全出口。
★问题459:架空层的疏散距离怎么确定?位于建筑首层架空层内较深入位置的门厅、房间或楼梯间,其开入架空层的疏散门,是否可以认定为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还有,位于首层开向一端有敞口的廊道上的疏散门呢?是否需要有关于空间尺寸的附加规定作为前提?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区
√观点1:15m。比如:浙江、山东。
《浙江》4.1.34:利用架空层等空间直通室外时,当疏散外门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超过6m且大于架空层层高时,水平疏散距离应计算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住宅建筑架空层仅作为景观、人员通行使用时,疏散外门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15m。
《山东》2.5.41:在建筑的凹口处设计外门,对防火不利,宜尽量避免。如必须这样设计,则凹口处的外门至建筑外墙最外侧的距离也不应大于15m,在此范围内(相当于走道)不应设置外门窗,或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和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观点2:30m。比如:江苏、广州。
《江苏》1.3.3.14:此开口区域一般称作内走廊,直接通向室外(无外门),两侧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防火隔墙,且该隔墙除楼梯间及前室出口外不应设置其他门窗洞口,楼梯间或前室门距室外的行走距离不应超过30m,内走廊的宽度应大于楼梯梯段的净宽且不得小于1.4m,当有多个楼梯通过同一内走廊直通室外时,走廊的宽度应按每个楼梯梯段净宽叠加计算。
《广州》2.5.14.14:3):处于建筑两个长边及以上的外墙均开敞的首层架空层中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当其直通室外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时,等同于直通室外。首层安全出口通过凹廊、骑楼、敞廊或相似建筑部位时,这类部位的开口面宽宽度不小于进深时,可以认为满足直通室外的要求(附图 2.5.5)。
6.1.4 ★夹层
6.1.4.1 一般规定
★问题460:1)缺少夹层的定义。2)同二层有何本质区别?3)厂房是否适用?人员密集场所是否适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建规》修订版第5.5.17.5条中的“夹层”概念:可否用于厂房;是否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对于夹层的规模、层高、人数、业态等有无限制条件,希望能明确。)。
《关于夹层疏散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5号)》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释惑:疏散楼梯、疏散楼梯间、前室-49问!”: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尤其是餐饮、娱乐、酒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夹层部位应通过夹层的安全出口疏散,开敞式楼梯不应作为疏散通道,以防踩踏事故发生。
《指南》P243:建筑中局部夹层的情形比较复杂,也基本没有利用屋面等室外安全空间作为避难和疏散的条件,因而不允许夹层参照《新建规》第5,5.11条的规定设置疏散楼梯。除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和设置疏散楼梯间的夹层外,夹层的疏散距离应符合《新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问题461:夹层是否需要计入建筑层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层数·防火定性-21问!”:夹层的概念很多,原则上,满足自然层数概念的夹层应计入建筑层数,具体仍应酌情处置:
1、对于类似设备层、管道层等夹层,应计入建筑层数。
2、对于一些局部的平台或夹层,比如民用建筑的局部平台,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等,可以不计入建筑层数。
注1:民用建筑的局部平台,当存在人员活动和可能置放可燃物品时,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注2: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不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3、对于一些特殊功能场所和工业场所的夹层,如电缆夹层等,应酌相关工艺要求和专业规范确定。
6.1.4.2 工业建筑
★问题462:单层厂房内局部设置夹层,整栋建筑是按单层还是按多层定性?夹层的最大允许面积有没有相应限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1.11:应视夹层区域的功能而定,如果夹层区域为生产车间,则该建筑定性为多层厂房;如果夹层区域为厂房必要的辅助生产用房,如监控、质检、休息等,且夹层的建筑面积小于该层厂房面积的10%时,该建筑可定性为单层厂房,夹层区域的安全疏散按民用建筑设计。
《湖南》问题53:局部带围合结构夹层的厂房应按多层厂房设计,仅局部设置无围合结构工作平台的厂房应按单层厂房设计。
★问题463:厂房内设置的平台面积超大,是否还能执行《建规》3.3.1注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建规》修订版中第5.5.17.5条“夹层”的概念,是否也可以适用于厂房,希望能明确)。
《江苏》1.1.4:如果此类夹层功能为少量人员使用的操作、检修平台,且检修面积小于该层厂房面积的10%,可以不按照建筑一般楼层考虑安全疏散,而且由于机器设备根据生产工艺布置复杂,使用人员对路线十分熟悉,有较高的安全性,因此建议可不按一般楼层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但是这些区域仍然需要设置必要的检修楼梯或通往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检修人员的逃生通道。
★问题464:厂房中设置局部设备夹层、平台(供检修用,平时无人值守),设备夹层、平台上是否需要满足《建规》第3.7.4条(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的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建规》修订版中第5.5.17.5条“夹层”的概念,是否也可以适用于厂房,希望能明确)。
《江苏》1.1.12:因厂房主要是服务于生产工艺,对人员很少、确实仅检修才会有人进入的平台、夹层(甚至上人吊顶等空间):丙丁戊类厂房可不限制疏散距离;甲乙类厂房仍要限制疏散距离。
6.1.4.3 民用建筑
★问题465:公共建筑内,沟通上下层的室内开敞楼梯,可否作为疏散楼梯?怎样情况下可作为疏散楼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关于夹层疏散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5号)》——>《建规》修订版5.5.17.5条)
《湖南》问题54:建筑物内设有局部夹层时,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建规》第5.5.8条设置疏散楼梯;无围护结构的平台当位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可通过踏步连接,其任一点至下层对外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的疏散距离,疏散通道上的踏步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夹层与下层连接的踏步疏散出口数量应按《建规》第5.5.15条设置,踏步总宽度不应小于夹层的疏散宽度要求,
《广州》2.5.14.6:当室内开敞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时,疏散距离的计算应从最高楼层最不利点到疏散门,再疏散至开敞楼梯直至首层通往室外的安全出口(其中楼梯梯段应按1.5 倍梯段水平投影长度计算),应按《建规》表5.5.17.4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的相关要求。
《邢台》一.三:《建规》第5.5.8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安全出口设置的原则要求:第5.5.17条对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按照平面布置的不同情况作了相应规定。当公共建筑内的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防火分区,夹层内未设置疏散出ロ、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硫散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山东》2.5.17:1、建筑物内设有局部夹层(设备夹层或有其他使用功能),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可按《建规》第5.5.8条的规定设置1部疏散楼梯,同时疏散距离符合袋形走道尽端的规定;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按《建规》的要求至少设置2部疏散楼梯。2、当建筑夹层房间与其下部房间为同一防火分区时,可通过疏散走道上的踏步连接,夹层室内房间任一点至下层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的疏散距离,疏散走道上的踏步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夹层房间门的设置数量等按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2.5.14:当夹层的使用功能为一定规模的设备夹层,平时无人停留,仅偶尔进行检修时,可按A的疏散方式进行疏散,或设置爬梯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当夹层的使用功能为功能用房时,一般情况下,应按B(自然层)的疏散方式进行疏散,但当夹层面积满足《建规》5.5.15且夹层距离满足《建规》5.5.17的相关规定,也可按A的疏散方式进行疏散。但疏散距离均应按行走距离计算,楼梯应按1.5倍的行走距离计算。
《广东》2.5.19.5:多层公共建筑,沟通上下层的室内开敞楼梯,不能作为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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