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600问)!
6.3 商业建筑
6.3.1 商业综合体
建筑定性
★问题472:1)超大城市综合体和大型城市综合体的定义?2)其他商业是否也要参照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
1)《浙江》9.4、《山东》2.3.8:总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型公共建筑。
《山东》2.3.9: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2)《山东》2.3.8: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的参照执行“超大城市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大型商业综合体”。
问题473:超大城市综合体和大型城市综合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哪些规定?
《山东》2.3.8:超大城市综合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1 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釆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 m ,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2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3 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4 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
5 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 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7 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8 在消防设计中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消防救援窗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
9 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应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在建筑外墙上设置一定数量的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
10 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建筑设计还应全面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执行。
6.3.1.1 商业
★问题474:商业的后仓区,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疏散计算应如何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江苏》1.3.4.20: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同一防火分区面积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同一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不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计算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面积时,应包括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
同一防火分区内对于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且无需利用营业厅疏散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广州》2.3.20:其商(市)场附属的丙类二项、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地下不宜大于150㎡,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附属库房与其他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或地下面积大于50㎡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附图 2.3.4)
《江西》9: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自用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
商业建筑中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且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有独立疏散要求的功能区除外。
《山东》2.5.10:《建规》第5.5.9条,商业营业厅的附属部分如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如果其建筑面积大于500㎡但小于100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本防火分区可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另1个安全出口可通过甲级防火门通向其他需要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同时附属部分的面积有没有具体规定多防火分区;如果其建筑面积大于100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设置2个安全岀口;如果其建筑面积小于500㎡,可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可通过商场疏散,但应计算人数。
6.3.1.2 餐饮和厨房
防火分区
★问题475:1)餐饮是否适用5.3.4条?2)商店内的儿童培训、儿童活动、卡拉OK厅、美容美发、高尔夫俱乐部、拳击俱乐部等店铺是否执行5.3.4?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3.11条文说明:“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但不包括开放式餐饮档铺”;《饮食标》第4.1.3条“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范》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明确以哪本规范中的规定为准)。
观点一: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应执行《建规》5.3.1,包括:北京。
《北京》:1、商店内有餐饮的,不能执行5.3.4条,应执行5.3.1条。如在装修中改为餐饮,应按《建规》5.3.1条重新划分防火分区。
√观点二:区别对待重餐饮和轻餐饮,前者执行5.3.1条,后者执行5.3.4条。包括:江苏、广州、乌鲁木齐。
《指南》P299:对于设置在综合性 商业建筑、候机楼、候船(车)室等场所内使用电气加工食品的快餐、咖啡等小型餐饮设施的烹饪或热加工部位,可以不视为厨房,即可以不与相邻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江苏》1.3.3.4:商业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不包括无就餐区且不产生油烟的饮料、轻食店)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按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无餐饮场所的其他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仍可按《建规》第5.3.4条规定的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
《广州》2.5.14.1.1:以《建规》餐饮的防火分区为准,疏散宽度按《建规》餐饮建筑的人数计算。面包屋、饮料店等不属于餐饮,属于商铺性质;可按营业厅防火分区设计。
《乌鲁木齐》五.20:高层餐饮部分可与商业功能合并划分防火分区,有明火的后厨空间需要用乙级防火门和2小时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与其他空间分隔开;按照设置喷淋1500x2=3000㎡划分分区。但高层内无明火的轻餐饮食店(如奶茶店、水吧等无明火加工类)可视为商业功能,可以按照5.3.4.1条商业营业厅按4000㎡划分防火分区。
《北京》:2、商店内装修的儿童培训、儿童活动、卡拉OK厅、美容美发、高尔夫俱乐部、拳击俱乐部等店铺,不属于商店功能,防火分区面积应执行5.3.1条。
★问题476: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设置的餐饮场所有何具体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3.9: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 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 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釆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 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釆用电加热设施;
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 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问题477:1)厨房地下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厨房?2)能否进燃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浙江》3.1.5:符合《建规》第5.3.4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及地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内,可附设餐饮用房(但不得设置带明火的厨房)。
《广州》2.5.14.1.2:燃气厨房应靠外墙布置,按现有条件仍不允许布置在地下建筑内。
疏散宽度
问题478:商业综合体疏散设计中,不同规模的疏散系数有一定差别,但规模是指整个项目的规模还是本防火分区规模并不明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 地标(从3000㎡放宽到5000㎡)
《建规》5.5.21.2“据表5.5.21-2确定人员密度值时,应考虑商店的建筑规模,当建筑规模较小(比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时宜取上限值,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
《指南》P264:5,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按《新建规》第5.5.21条表5.5.21-2取值。参考国家行业标准《商店规》第1.0.4条的规定,当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时,取上限(即较大值);当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取下限(即较小值);当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介于二者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福建》3.12:考虑商店建筑规模时,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指整栋楼商业部分的建筑面积。办公室的疏散人数可按照办公建筑确定。
《广州》2.5.14.17、《广东》2.5.19.21.1:据《建规》中表 5.5.21-2 确定人员密度值时,应考虑商店的建筑规模,当建筑规模较小(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时宜取上限值,反之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注:5000㎡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1.0.5 条)
《山东》2.5.26.1:《建规》表5.5.21中规定了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值,但商店建筑内经营的商品类别差异较大,且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地段,地上与地下商店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人流和人员密度相差较大,因此执行过程中应对工程所处位置的情况作充 分分析,再依据本条规定选取合理的数值进行设计。一般来说,当建筑规模较小(比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小于5000㎡)时宜取上限值,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注:5000㎡取值依据《商店规》第1.0.5条)。
★问题479: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餐饮部分,在业态、使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人员密度值如何取值?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建规》和《饮食标》的规定不一致)
《山东》2.5.26.3: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餐饮部分,在业态、使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人员密度值可参照《建规》表5.5.21-2选取。独立的饮食建筑,不通过商店营业厅疏散,可以根据餐厅座椅布置人数的1.1倍计算疏散人数。
★问题480:商业建筑防火分区的疏散总宽度仅按各楼梯的梯段之和计算,未按0.55m/股人流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人流股数与疏散净宽度-消防安全疏散漫谈!”:一、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净宽度应与人流股数相匹配。二、在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疏散路径上,需要考虑人流股数的匹配,以发挥最好的疏散效率。
《海南》3.12: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 0.55+(0~0.15)m 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 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商场、展览、剧场等类似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防火分隔
★问题481:1)餐饮同营业厅之间是否要做防火分隔?2)厨房的防火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公安部《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
1)《北京》:3、本条的条文说明,餐饮应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可以采用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相邻商业营业店铺进行防火分隔,面向交通空间的墙体及门无防火分隔要求。
2)《北京》:厨房应以2小时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明厨、明档,应设2小时防火玻璃隔墙或防火卷帘,与餐厅分隔。大型高温加热设备的制作均应按厨房要求进行防火分隔。
《山东》2.6.14:《建规》第6.2.3条规定,厨房应以2.00h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明厨、明档,应设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与餐厅分隔。
《浙江》9.4.1、《武汉》2.2:(【仅武汉】新建)超大城市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室(【仅浙江】靠下沉式广场外墙设置除外),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浙江》9.4.2、《武汉》2.2:(【仅武汉】新建)超大城市综合体内的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6.3.2 有顶步行街
建筑定性
★问题482:步行街两侧建筑的高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3.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首层地面至顶棚下檐的净高不应超过24m。
《广州》2.3.1:步行街属于裙楼,即其建筑高度不能超过24米。
防火间距
问题483:步行街顶棚同建筑外墙的防火间距?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3.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m。
《浙江》9.3.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
《山东》2.3.7.2: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釆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宜小于6.0m。
疏散宽度
问题484:“步行街”是否考虑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3.4:“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山东》2.3.7.3:步行街各层开口宜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单侧连廊宽度不应小于3.0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疏散距离
问题485:疏散楼梯至“步行街”的距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3.6: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山东》2.3.7.5: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通至疏散楼梯间或前室;步行街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扩大楼梯间或扩大防烟 楼梯间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隔墙以及乙级防火门分 隔)通至室外。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岀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主力店
★问题486:主力店的设计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福建省室内商业步行街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浙江》9.3.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 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福建》3.18: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城市综合体,步行街两侧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主力店(餐饮除外)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得利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作为安全出口。连通步行街的开口宽度不应大于8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或设置2道独立控制的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武汉》3.3:新建商业营业厅内的商铺建筑面积大于300㎡时,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山东》2.3.7.1:步行街两侧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餐饮类商铺大于500㎡时,应按照防火分区进行设计,釆用防火墙、防火卷帘与步行街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且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非餐饮类商铺不大于300 ㎡,餐饮类商铺不大于500㎡,厨房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营业区隔开,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且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指南》P200:5.步行街两侧建筑面积较大的主力店等不应通过步行街进行疏散,连通的口部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一般应采用防火隔间形式连通。
★问题487:步行街外墙是否可做带形窗?外墙窗之间有没有距离限制?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耐火极限是否需设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是否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是否可采用敞开楼梯间,自然排烟?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3.6.4“面向步行街一测的相邻商铺之间设1.00h耐火极限的隔墙”。
《广州》2.3.5:步行街外墙可以做带形窗,外墙窗之间没有距离限制;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不用设1.00h耐火极限的隔墙;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不可以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不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
★问题488:有顶步行街地上地下是否可以联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
《福建》3.18: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指南》P200:4.步行街内不应设置与地下相通的开口。确有困难时,地下若有通向歩行街的自动扶梯时,应在地下楼层的自动扶梯周围采取设置防火隔墙、防火卷市等防火分隔措施。
★问题489:1)“步行街”的长度如何计算?2)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3)“坡地步行街”的长度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3.5:“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山东》2.3.7.4: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指南》P200:位于坡地的有顶棚步行商业街,当内部高差导致无法通过消防车时,步行商业街的长度要尽量控制在120m以内,且两端应能停靠消防车,参见图5.26。
★问题490:由于人流量大、建筑体量大,医院医疗街的设计越来越多。医院医疗街疏散是否能参照《建规》第5.3.6条有关“有顶步行街”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3.5:医院建筑有特殊性,其医疗街的设计不能按《建规》第5.3.6条执行。
6.3.3 超20000㎡的地下商业
防火分区
★问题491:20000㎡是否包含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1.7:根据《建规》第5.3.5条关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计算时,应计入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地下或半地下层应按照《建规》第5.3.5条进行消防设计、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3.3.1 下沉广场
(《建规》6.4.12)
★问题492:1)不满足6.4.12条的下沉式广场是否属于室外安全区?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算作室外安全区?2)“下沉广场”的周围回廊的进深以及开敞部分的短边尺寸以及开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有无具体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1)《江苏》1.3.4.4:下沉式广场满足《建规》第6.4.12条的有关要求时,可视为室外安全区域。
《浙江》4.1.1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 “下沉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且该敞开空间的露天开口部位的短边不应小于13m;
3 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规》第6.1.3条、第6.1.4条的有关规定。
2)《广州》3.3:“下沉广场”敞开空间的上部开口各层最不利的面积均不应小于169㎡,且该开口的短边不应小于13m(不含回廊),四周如设置回廊,回廊的敞开面积不应小于回廊地面面积的25%,且不小于回廊外侧墙体面积的25%,敞开区域尽量均匀分布且长度不小于周长的50%。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回廊,应按室内进行防火设计。开口面宽小于进深的洞口不属于上述外廊。
★问题493:下沉广场中的自动扶梯是否可以计入疏散总宽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7.1.2条:“除下沉广场至地面、地铁地下车站公共区至站厅或地面顺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外,建筑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指南》P197、P335:下沉式广场内直达室外地坪的上行自动扶梯可以按自动扶梯实际净宽度的0.9倍计入疏散宽度。
★问题494:用于分隔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商业的下沉式广场,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小于1h的防火玻璃窗或防火卷帘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不限?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江苏》1.3.4.24:为有效阻止火灾蔓延,分隔后不大于20000㎡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3m,该13m必须采用满足耐火极限大于1h的实体外墙进行分隔;不大于20000㎡的同一区域中不同防火分区外墙上开口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可以按照《建规》第 6.1.3、6.1.4 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问题495:利用下层广场疏散的防火分区是否确保本分区内至少一部疏散楼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其他观点:不一定。下沉式广场的情况多种多样,面对一个100m长、15 m宽的下沉式广场,这个防火分区全部利用下沉式广场疏散可以满足要求,为什么还要非走楼梯呢?
6.3.3.2 防火隔间
(《建规》6.4.13)
★问题496: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等是否适用于除《建规》5.3.5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场所?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3.2:《建规》5.3.5条表示的是地下商店超过 20000㎡时做了分隔后的连通方式,并非这类建筑防火设施的应用范围。对于避难走道的应用,详2.1.14条及其条文说明。
《山东》1.0.2:3、地上和地下建筑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设置避难走道。
《指南》P32:4.避难走道通常用于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的地下建筑,或者平面面积巨大且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建筑。
6.3.3.3 避难走道
(《建规》6.4.14)
★问题497:避难走道能否适用于甲、乙、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1.9:《建规》中规定的避难走道,是为地下商店建筑大于20000㎡时采用的防火分隔措施,用于厂房时依据不足。
《山东》1.0.2:1、避难走道不适用于甲、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2、丙类厂房人员疏散确有困难时,可以釆用避难走道疏散,但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
★问题498:避难走道的设置是否仅用于地下建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39:5.建筑中避难走道常用于直通室外地面的首层(或坡顶层和坡底层)以及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一般不适用于建筑中其他楼层的疏散:用于将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商店分隔成较小区域的避难走道,可以兼作疏散通道。
《浙江》4.1.10: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
2 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不大于避难走道净宽度的楼梯、台阶宽度可计入疏散总宽度;
3 任一防火分区设有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30%;
4 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5 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及无关的电缆桥架等管道和线路;
6 避难走道的其余设计应符合《建规》的规定。
★问题499:1)避难走道上是否可以设置防火窗?2)避难走道两侧的防火隔墙能否采用防火玻璃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防火玻璃、防火卷帘-替代防火隔墙和防火墙的原则及处置措施!”:1、防火玻璃的认证检验尺寸是有限的,检验样品的长边通常在1.2m左右,实际应用中需要通过镶嵌框架和防火密封材料扩展,防火玻璃隔墙的实际耐火极限受镶嵌框架和防火密封材料的影响,加上现场施工环境影响,实际应用中的防火玻璃隔墙,难以有效保证。2、在《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GA97-1995)中,仅有耐火极限最高为1h的防火隔墙,如采用耐火极限1h以上的防火玻璃隔墙,缺乏一定的理论依据。
《指南》P339:1)在避难走道两侧的防火隔墙上,要尽量避免设置防火窗,确需设置的窗口,应采用固定窗扇的甲级防火窗,窗与墙的面积比宜控制在5%以内。
2)防火玻璃墙与固定窗扇的防火窗几乎相似,只是高度和宽度有所差异。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可靠性不仅与防火玻璃有关,还与其固定框架与支承体系密切相关,与砌体或钢筋混凝土实体墙的可靠性还有差距。因此,避难走道两侧的防火隔墙不宜采用防火玻璃墙,确需釆用防火玻璃墙时,要尽可能提高其耐火可靠性,并控制其使用面积。有关面积可比照防火窗的设置要求进行控制。
6.3.4 菜市场
防火分区
★问题500:菜市场怎样划分防火分区?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5.1: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该市场内不得设置百货等商铺)的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四周敞开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问题501:菜市场的安全出口、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的设计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征求意见稿)9.5.1: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每层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 2 个安全出口,且应符合疏散距离要求,可不考虑疏散宽度。【正式版中已取消】
钢结构防火
★问题502:菜市场钢结构的防火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5.2: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消防设施
★问题503:菜市场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5.2:单层菜市场总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含本《指南》第9.5.1条允许增加的面积要求),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6.3.5 汽车4S店
建筑定性
★问题504:汽车4S店的消防定性?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4S店-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疑难处置!”:展示销售主要属于民用建筑的商业性质,应符合《建火规》要求;但是,展示销售厅布置较多的汽车,具备汽车库特征,应同时符合《车火规》的相关要求。
(《浙江》9.9、《山东》4.0.6、《武汉》1.1.9、《海南》7.1、《邢台》三.二十二、)《福建》2.12:
(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区的消防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车火规》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问题505:汽车4S店的机修车间是否可设置在第四、五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防火分隔
★问题506:汽车4S店的儿童活动区是否需要专用疏散楼梯和防火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507:汽车4S店的防火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一:各功能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比如:浙江、武汉、福建、海南、邢台。
《浙江》9.9: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4m。
《武汉》1.1.9、(《福建》2.12、《海南》7.1、《邢台》三.二十二):
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观点二:各功能区之间应划分防火分区,比如:山东。
《山东》4.0.6: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各功能区之间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釆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釆用防火卷帘代替。
安全出口
问题508:汽车4S店的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9、《海南》7.1、《邢台》三.二十二、(《山东》4.0.6):
车辆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建筑定性
★问题472:1)超大城市综合体和大型城市综合体的定义?2)其他商业是否也要参照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
1)《浙江》9.4、《山东》2.3.8:总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型公共建筑。
《山东》2.3.9: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2)《山东》2.3.8: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的参照执行“超大城市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大型商业综合体”。
问题473:超大城市综合体和大型城市综合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哪些规定?
《山东》2.3.8:超大城市综合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1 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釆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 m ,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2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3 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4 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
5 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 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7 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8 在消防设计中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消防救援窗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
9 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应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在建筑外墙上设置一定数量的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
10 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建筑设计还应全面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执行。
6.3.1.1 商业
★问题474:商业的后仓区,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疏散计算应如何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江苏》1.3.4.20: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同一防火分区面积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同一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不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计算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面积时,应包括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
同一防火分区内对于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且无需利用营业厅疏散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广州》2.3.20:其商(市)场附属的丙类二项、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地下不宜大于150㎡,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附属库房与其他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或地下面积大于50㎡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附图 2.3.4)
《江西》9: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自用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
商业建筑中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且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有独立疏散要求的功能区除外。
《山东》2.5.10:《建规》第5.5.9条,商业营业厅的附属部分如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如果其建筑面积大于500㎡但小于100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本防火分区可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另1个安全出口可通过甲级防火门通向其他需要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同时附属部分的面积有没有具体规定多防火分区;如果其建筑面积大于100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设置2个安全岀口;如果其建筑面积小于500㎡,可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可通过商场疏散,但应计算人数。
6.3.1.2 餐饮和厨房
防火分区
★问题475:1)餐饮是否适用5.3.4条?2)商店内的儿童培训、儿童活动、卡拉OK厅、美容美发、高尔夫俱乐部、拳击俱乐部等店铺是否执行5.3.4?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3.11条文说明:“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但不包括开放式餐饮档铺”;《饮食标》第4.1.3条“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范》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明确以哪本规范中的规定为准)。
观点一: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应执行《建规》5.3.1,包括:北京。
《北京》:1、商店内有餐饮的,不能执行5.3.4条,应执行5.3.1条。如在装修中改为餐饮,应按《建规》5.3.1条重新划分防火分区。
√观点二:区别对待重餐饮和轻餐饮,前者执行5.3.1条,后者执行5.3.4条。包括:江苏、广州、乌鲁木齐。
《指南》P299:对于设置在综合性 商业建筑、候机楼、候船(车)室等场所内使用电气加工食品的快餐、咖啡等小型餐饮设施的烹饪或热加工部位,可以不视为厨房,即可以不与相邻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江苏》1.3.3.4:商业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不包括无就餐区且不产生油烟的饮料、轻食店)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按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无餐饮场所的其他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仍可按《建规》第5.3.4条规定的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
《广州》2.5.14.1.1:以《建规》餐饮的防火分区为准,疏散宽度按《建规》餐饮建筑的人数计算。面包屋、饮料店等不属于餐饮,属于商铺性质;可按营业厅防火分区设计。
《乌鲁木齐》五.20:高层餐饮部分可与商业功能合并划分防火分区,有明火的后厨空间需要用乙级防火门和2小时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与其他空间分隔开;按照设置喷淋1500x2=3000㎡划分分区。但高层内无明火的轻餐饮食店(如奶茶店、水吧等无明火加工类)可视为商业功能,可以按照5.3.4.1条商业营业厅按4000㎡划分防火分区。
《北京》:2、商店内装修的儿童培训、儿童活动、卡拉OK厅、美容美发、高尔夫俱乐部、拳击俱乐部等店铺,不属于商店功能,防火分区面积应执行5.3.1条。
★问题476: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设置的餐饮场所有何具体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3.9: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 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 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釆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 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釆用电加热设施;
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 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问题477:1)厨房地下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厨房?2)能否进燃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浙江》3.1.5:符合《建规》第5.3.4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及地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内,可附设餐饮用房(但不得设置带明火的厨房)。
《广州》2.5.14.1.2:燃气厨房应靠外墙布置,按现有条件仍不允许布置在地下建筑内。
疏散宽度
问题478:商业综合体疏散设计中,不同规模的疏散系数有一定差别,但规模是指整个项目的规模还是本防火分区规模并不明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 地标(从3000㎡放宽到5000㎡)
《建规》5.5.21.2“据表5.5.21-2确定人员密度值时,应考虑商店的建筑规模,当建筑规模较小(比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时宜取上限值,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
《指南》P264:5,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按《新建规》第5.5.21条表5.5.21-2取值。参考国家行业标准《商店规》第1.0.4条的规定,当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时,取上限(即较大值);当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取下限(即较小值);当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介于二者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福建》3.12:考虑商店建筑规模时,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指整栋楼商业部分的建筑面积。办公室的疏散人数可按照办公建筑确定。
《广州》2.5.14.17、《广东》2.5.19.21.1:据《建规》中表 5.5.21-2 确定人员密度值时,应考虑商店的建筑规模,当建筑规模较小(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时宜取上限值,反之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注:5000㎡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1.0.5 条)
《山东》2.5.26.1:《建规》表5.5.21中规定了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值,但商店建筑内经营的商品类别差异较大,且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地段,地上与地下商店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人流和人员密度相差较大,因此执行过程中应对工程所处位置的情况作充 分分析,再依据本条规定选取合理的数值进行设计。一般来说,当建筑规模较小(比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小于5000㎡)时宜取上限值,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注:5000㎡取值依据《商店规》第1.0.5条)。
★问题479: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餐饮部分,在业态、使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人员密度值如何取值?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建规》和《饮食标》的规定不一致)
《山东》2.5.26.3: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餐饮部分,在业态、使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人员密度值可参照《建规》表5.5.21-2选取。独立的饮食建筑,不通过商店营业厅疏散,可以根据餐厅座椅布置人数的1.1倍计算疏散人数。
★问题480:商业建筑防火分区的疏散总宽度仅按各楼梯的梯段之和计算,未按0.55m/股人流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人流股数与疏散净宽度-消防安全疏散漫谈!”:一、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净宽度应与人流股数相匹配。二、在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疏散路径上,需要考虑人流股数的匹配,以发挥最好的疏散效率。
《海南》3.12: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 0.55+(0~0.15)m 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 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商场、展览、剧场等类似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防火分隔
★问题481:1)餐饮同营业厅之间是否要做防火分隔?2)厨房的防火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公安部《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
1)《北京》:3、本条的条文说明,餐饮应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可以采用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相邻商业营业店铺进行防火分隔,面向交通空间的墙体及门无防火分隔要求。
2)《北京》:厨房应以2小时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明厨、明档,应设2小时防火玻璃隔墙或防火卷帘,与餐厅分隔。大型高温加热设备的制作均应按厨房要求进行防火分隔。
《山东》2.6.14:《建规》第6.2.3条规定,厨房应以2.00h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明厨、明档,应设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与餐厅分隔。
《浙江》9.4.1、《武汉》2.2:(【仅武汉】新建)超大城市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室(【仅浙江】靠下沉式广场外墙设置除外),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浙江》9.4.2、《武汉》2.2:(【仅武汉】新建)超大城市综合体内的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6.3.2 有顶步行街
建筑定性
★问题482:步行街两侧建筑的高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3.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首层地面至顶棚下檐的净高不应超过24m。
《广州》2.3.1:步行街属于裙楼,即其建筑高度不能超过24米。
防火间距
问题483:步行街顶棚同建筑外墙的防火间距?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3.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m。
《浙江》9.3.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
《山东》2.3.7.2: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釆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宜小于6.0m。
疏散宽度
问题484:“步行街”是否考虑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3.4:“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山东》2.3.7.3:步行街各层开口宜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单侧连廊宽度不应小于3.0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疏散距离
问题485:疏散楼梯至“步行街”的距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3.6: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山东》2.3.7.5: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通至疏散楼梯间或前室;步行街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扩大楼梯间或扩大防烟 楼梯间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隔墙以及乙级防火门分 隔)通至室外。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岀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主力店
★问题486:主力店的设计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福建省室内商业步行街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浙江》9.3.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 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福建》3.18: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城市综合体,步行街两侧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主力店(餐饮除外)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得利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作为安全出口。连通步行街的开口宽度不应大于8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或设置2道独立控制的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武汉》3.3:新建商业营业厅内的商铺建筑面积大于300㎡时,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山东》2.3.7.1:步行街两侧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餐饮类商铺大于500㎡时,应按照防火分区进行设计,釆用防火墙、防火卷帘与步行街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且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非餐饮类商铺不大于300 ㎡,餐饮类商铺不大于500㎡,厨房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营业区隔开,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且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指南》P200:5.步行街两侧建筑面积较大的主力店等不应通过步行街进行疏散,连通的口部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一般应采用防火隔间形式连通。
★问题487:步行街外墙是否可做带形窗?外墙窗之间有没有距离限制?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耐火极限是否需设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是否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是否可采用敞开楼梯间,自然排烟?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3.6.4“面向步行街一测的相邻商铺之间设1.00h耐火极限的隔墙”。
《广州》2.3.5:步行街外墙可以做带形窗,外墙窗之间没有距离限制;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不用设1.00h耐火极限的隔墙;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不可以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不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
★问题488:有顶步行街地上地下是否可以联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
《福建》3.18: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指南》P200:4.步行街内不应设置与地下相通的开口。确有困难时,地下若有通向歩行街的自动扶梯时,应在地下楼层的自动扶梯周围采取设置防火隔墙、防火卷市等防火分隔措施。
★问题489:1)“步行街”的长度如何计算?2)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3)“坡地步行街”的长度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3.5:“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山东》2.3.7.4: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指南》P200:位于坡地的有顶棚步行商业街,当内部高差导致无法通过消防车时,步行商业街的长度要尽量控制在120m以内,且两端应能停靠消防车,参见图5.26。
★问题490:由于人流量大、建筑体量大,医院医疗街的设计越来越多。医院医疗街疏散是否能参照《建规》第5.3.6条有关“有顶步行街”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3.5:医院建筑有特殊性,其医疗街的设计不能按《建规》第5.3.6条执行。
6.3.3 超20000㎡的地下商业
防火分区
★问题491:20000㎡是否包含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1.7:根据《建规》第5.3.5条关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计算时,应计入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地下或半地下层应按照《建规》第5.3.5条进行消防设计、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3.3.1 下沉广场
(《建规》6.4.12)
★问题492:1)不满足6.4.12条的下沉式广场是否属于室外安全区?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算作室外安全区?2)“下沉广场”的周围回廊的进深以及开敞部分的短边尺寸以及开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有无具体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1)《江苏》1.3.4.4:下沉式广场满足《建规》第6.4.12条的有关要求时,可视为室外安全区域。
《浙江》4.1.1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 “下沉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且该敞开空间的露天开口部位的短边不应小于13m;
3 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规》第6.1.3条、第6.1.4条的有关规定。
2)《广州》3.3:“下沉广场”敞开空间的上部开口各层最不利的面积均不应小于169㎡,且该开口的短边不应小于13m(不含回廊),四周如设置回廊,回廊的敞开面积不应小于回廊地面面积的25%,且不小于回廊外侧墙体面积的25%,敞开区域尽量均匀分布且长度不小于周长的50%。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回廊,应按室内进行防火设计。开口面宽小于进深的洞口不属于上述外廊。
★问题493:下沉广场中的自动扶梯是否可以计入疏散总宽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7.1.2条:“除下沉广场至地面、地铁地下车站公共区至站厅或地面顺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外,建筑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指南》P197、P335:下沉式广场内直达室外地坪的上行自动扶梯可以按自动扶梯实际净宽度的0.9倍计入疏散宽度。
★问题494:用于分隔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商业的下沉式广场,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小于1h的防火玻璃窗或防火卷帘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不限?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江苏》1.3.4.24:为有效阻止火灾蔓延,分隔后不大于20000㎡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3m,该13m必须采用满足耐火极限大于1h的实体外墙进行分隔;不大于20000㎡的同一区域中不同防火分区外墙上开口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可以按照《建规》第 6.1.3、6.1.4 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问题495:利用下层广场疏散的防火分区是否确保本分区内至少一部疏散楼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其他观点:不一定。下沉式广场的情况多种多样,面对一个100m长、15 m宽的下沉式广场,这个防火分区全部利用下沉式广场疏散可以满足要求,为什么还要非走楼梯呢?
6.3.3.2 防火隔间
(《建规》6.4.13)
★问题496: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等是否适用于除《建规》5.3.5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场所?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3.2:《建规》5.3.5条表示的是地下商店超过 20000㎡时做了分隔后的连通方式,并非这类建筑防火设施的应用范围。对于避难走道的应用,详2.1.14条及其条文说明。
《山东》1.0.2:3、地上和地下建筑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设置避难走道。
《指南》P32:4.避难走道通常用于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的地下建筑,或者平面面积巨大且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建筑。
6.3.3.3 避难走道
(《建规》6.4.14)
★问题497:避难走道能否适用于甲、乙、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1.9:《建规》中规定的避难走道,是为地下商店建筑大于20000㎡时采用的防火分隔措施,用于厂房时依据不足。
《山东》1.0.2:1、避难走道不适用于甲、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2、丙类厂房人员疏散确有困难时,可以釆用避难走道疏散,但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
★问题498:避难走道的设置是否仅用于地下建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39:5.建筑中避难走道常用于直通室外地面的首层(或坡顶层和坡底层)以及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一般不适用于建筑中其他楼层的疏散:用于将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商店分隔成较小区域的避难走道,可以兼作疏散通道。
《浙江》4.1.10: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
2 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不大于避难走道净宽度的楼梯、台阶宽度可计入疏散总宽度;
3 任一防火分区设有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30%;
4 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5 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及无关的电缆桥架等管道和线路;
6 避难走道的其余设计应符合《建规》的规定。
★问题499:1)避难走道上是否可以设置防火窗?2)避难走道两侧的防火隔墙能否采用防火玻璃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防火玻璃、防火卷帘-替代防火隔墙和防火墙的原则及处置措施!”:1、防火玻璃的认证检验尺寸是有限的,检验样品的长边通常在1.2m左右,实际应用中需要通过镶嵌框架和防火密封材料扩展,防火玻璃隔墙的实际耐火极限受镶嵌框架和防火密封材料的影响,加上现场施工环境影响,实际应用中的防火玻璃隔墙,难以有效保证。2、在《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GA97-1995)中,仅有耐火极限最高为1h的防火隔墙,如采用耐火极限1h以上的防火玻璃隔墙,缺乏一定的理论依据。
《指南》P339:1)在避难走道两侧的防火隔墙上,要尽量避免设置防火窗,确需设置的窗口,应采用固定窗扇的甲级防火窗,窗与墙的面积比宜控制在5%以内。
2)防火玻璃墙与固定窗扇的防火窗几乎相似,只是高度和宽度有所差异。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可靠性不仅与防火玻璃有关,还与其固定框架与支承体系密切相关,与砌体或钢筋混凝土实体墙的可靠性还有差距。因此,避难走道两侧的防火隔墙不宜采用防火玻璃墙,确需釆用防火玻璃墙时,要尽可能提高其耐火可靠性,并控制其使用面积。有关面积可比照防火窗的设置要求进行控制。
6.3.4 菜市场
防火分区
★问题500:菜市场怎样划分防火分区?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5.1: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该市场内不得设置百货等商铺)的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四周敞开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问题501:菜市场的安全出口、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的设计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征求意见稿)9.5.1: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每层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 2 个安全出口,且应符合疏散距离要求,可不考虑疏散宽度。【正式版中已取消】
钢结构防火
★问题502:菜市场钢结构的防火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5.2: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消防设施
★问题503:菜市场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5.2:单层菜市场总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含本《指南》第9.5.1条允许增加的面积要求),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6.3.5 汽车4S店
建筑定性
★问题504:汽车4S店的消防定性?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4S店-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疑难处置!”:展示销售主要属于民用建筑的商业性质,应符合《建火规》要求;但是,展示销售厅布置较多的汽车,具备汽车库特征,应同时符合《车火规》的相关要求。
(《浙江》9.9、《山东》4.0.6、《武汉》1.1.9、《海南》7.1、《邢台》三.二十二、)《福建》2.12:
(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区的消防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车火规》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问题505:汽车4S店的机修车间是否可设置在第四、五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防火分隔
★问题506:汽车4S店的儿童活动区是否需要专用疏散楼梯和防火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507:汽车4S店的防火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一:各功能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比如:浙江、武汉、福建、海南、邢台。
《浙江》9.9: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4m。
《武汉》1.1.9、(《福建》2.12、《海南》7.1、《邢台》三.二十二):
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观点二:各功能区之间应划分防火分区,比如:山东。
《山东》4.0.6: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各功能区之间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釆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釆用防火卷帘代替。
安全出口
问题508:汽车4S店的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9、《海南》7.1、《邢台》三.二十二、(《山东》4.0.6):
车辆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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