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DB22/T2880-201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1 每日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进行检查。
15.2 每月检查系统中火灾报警触发器件、模块、火灾报警控制装置、火灾警报装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手动控制盘表面应清洁、安装牢固、无脱落、无变形、指示灯应正常。
15.3 每月检查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表面应清洁、安装牢固、无脱落、无变形、指示灯应正常。
15.4 每月检查电气火灾探测器模块、电气火灾监控器表面应清洁、安装牢固、无脱落、无损伤、指示灯应正常,实时显示数据应在正常范围内。
15.5 每季度对火灾探测器、火灾声光警报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进行测试:
    a) 建筑划分多个报警区域时,每个报警区域的火灾探测器、火灾声光警报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均应当进行测试;
    b)  每次测试各报警区域按每类火灾探测器、火灾声光警报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实际安装数量不少于 25%,4 次的覆盖率为 100%;
15.6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保养、维修的项目及技术要求按 GB 29837 进行。
15.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按 GB 50166 进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