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32/T186-2015
3 检测流程
3.1 受理委托
3.1.1 建设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检测机构方可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1 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调试结束并正常运行48小时以上。
2 对于局部检测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局部投入使用部分应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设计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符合设计要求,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3.1.2 检测机构应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出具检测报告,规范检测技术服务管理。
3.1.3 检测机构接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业务时,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含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检测依据等内容,采集工程基本信息,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委托单对建设工程现场进行确认。
3.1.4 建设单位应至少提供以下资料:
1 建设工程基本情况、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检查)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图(包括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等)、设计变更通知书。
2 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供用电合同、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安装说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3 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检查记录等。
3.2 检测准备
3.2.1 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前应确定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安排不少于2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实施检测。
3.2.2 检测项目负责人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确认资料齐全;组织编制检测方案,明确记录方法,并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3.2.3 检测人员应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和建设工程现场环境条件,并做好记录。
3.3 检测实施
3.3.1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3.3.2 检测人员进入建设工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环境不适宜检测时应暂停检测。
3.3.3 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应核对检测合同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
3.3.4 检测人员应根据本规程以及依照本规程编制的检测方案实施检测,并如实填写原始记录。
3.3.5 检测人员应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设计要求实施情况。对设计文件中未作规定的,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文件低于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以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为准,并在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中注明。
3.3.6 检测人员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和不合格问题,应填写检测情况反馈单,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
3.4 检测原始记录
3.4.1 现场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追溯,包括:
1 原始记录名称。
2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系统名称、设备组件名称、部位。
3 合同编号、委托日期、检测日期。
4 检测的依据和方法,检测情况说明及其它。
5 检测数据、计算结果和设施状态的描述和记录(包括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等异常情况)。
6 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
3.4.2 检测原始记录应当场填写,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
3.4.3 原始记录需要更正笔误时,应当场由原始记录人在笔误处划双删除线(原数据应清楚可辨)后更正,并加盖印章或签名,不得随意追记、涂改。
3.5 检测报告
3.5.1 检测机构应按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所有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
3.5.2 检测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 检测报告名称、编号。
2 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及检测项目基本情况。
3 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4 委托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签发日期。
5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施工安装调试单位。
6 检测依据或执行标准。
7 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及检测结论。
8 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签名及印章。
9 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及通讯信息。
10 其他说明。
3.5.3 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
1 检测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做到客观公正、用词规范、文字简炼、信息齐全、结论准确。
2 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并签字确认,加盖检测单位公章或检测专用章以及骑缝章。
3.6 检测档案
3.6.1 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检测资料档案室,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等工作。
3.6.2 检测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检测合同、检测任务委托单。
2 受理资料、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
3 检测方案、检测原始记录、检测结果不合格反馈及处理单。
4 检测报告。
3.6.3 检测档案应为纸质文件,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保管期限到期的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并登记、造册。
3.1.1 建设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检测机构方可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1 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调试结束并正常运行48小时以上。
2 对于局部检测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局部投入使用部分应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设计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符合设计要求,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3.1.2 检测机构应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出具检测报告,规范检测技术服务管理。
3.1.3 检测机构接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业务时,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含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检测依据等内容,采集工程基本信息,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委托单对建设工程现场进行确认。
3.1.4 建设单位应至少提供以下资料:
1 建设工程基本情况、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检查)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图(包括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等)、设计变更通知书。
2 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供用电合同、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安装说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3 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检查记录等。
3.2 检测准备
3.2.1 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前应确定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安排不少于2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实施检测。
3.2.2 检测项目负责人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确认资料齐全;组织编制检测方案,明确记录方法,并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3.2.3 检测人员应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和建设工程现场环境条件,并做好记录。
3.3 检测实施
3.3.1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3.3.2 检测人员进入建设工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环境不适宜检测时应暂停检测。
3.3.3 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应核对检测合同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
3.3.4 检测人员应根据本规程以及依照本规程编制的检测方案实施检测,并如实填写原始记录。
3.3.5 检测人员应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设计要求实施情况。对设计文件中未作规定的,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文件低于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以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为准,并在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中注明。
3.3.6 检测人员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和不合格问题,应填写检测情况反馈单,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
3.4 检测原始记录
3.4.1 现场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追溯,包括:
1 原始记录名称。
2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系统名称、设备组件名称、部位。
3 合同编号、委托日期、检测日期。
4 检测的依据和方法,检测情况说明及其它。
5 检测数据、计算结果和设施状态的描述和记录(包括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等异常情况)。
6 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
3.4.2 检测原始记录应当场填写,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
3.4.3 原始记录需要更正笔误时,应当场由原始记录人在笔误处划双删除线(原数据应清楚可辨)后更正,并加盖印章或签名,不得随意追记、涂改。
3.5 检测报告
3.5.1 检测机构应按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所有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
3.5.2 检测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 检测报告名称、编号。
2 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及检测项目基本情况。
3 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4 委托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签发日期。
5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施工安装调试单位。
6 检测依据或执行标准。
7 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及检测结论。
8 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签名及印章。
9 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及通讯信息。
10 其他说明。
3.5.3 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
1 检测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做到客观公正、用词规范、文字简炼、信息齐全、结论准确。
2 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并签字确认,加盖检测单位公章或检测专用章以及骑缝章。
3.6 检测档案
3.6.1 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检测资料档案室,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等工作。
3.6.2 检测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检测合同、检测任务委托单。
2 受理资料、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
3 检测方案、检测原始记录、检测结果不合格反馈及处理单。
4 检测报告。
3.6.3 检测档案应为纸质文件,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保管期限到期的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并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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