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 (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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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存在较大火灾危险、且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件的文物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将现场的实时报警信息完整、准确、可靠地传送到消防控制室。
7.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消防分区的所有声光报警器和消防广播。
7.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联网功能。
7.2 系统设计
7.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选择。
7.2.2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系统设备的设置应遵循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被保护文物建筑的特点、自然环境等条件,采用简单、实用、可靠,且对文物建筑影响最小的形式。
7.2.3 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火灾探测器。
7.2.4 火灾探测器的布置宜采用重点保护与区域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突出重点。特别重要的文物建筑或场所应采用双重保护。
7.2.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位置应明显和便于操作。
7.2.6 火灾声光警报器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墙面上。
7.2.7 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房,文物建筑的重点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2 有人值班的殿堂宜设置消防电话分机;
    3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的重要部位宜同时设置消防电话插孔;并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7.2.8  文物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与消防控制室报警总线采用有线方式连接有困难时,应设置人工火灾警报装置及独立式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应通过无线方式与消防控制室联网。
7.2.9  在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和控制区,宜在其周边选择适当的高位设置能完全覆盖保护区、基本覆盖控制区的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7.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3.1 为便于疏散,正常照明线路应在人员疏散后再切断。
7.3.2 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应设置完善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7.3.3 文物建筑内无自然照明且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对疏散距离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和疏散照明灯具,疏散走道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不低于1Lx。
7.3.4 消防控制室、配电室及值班室等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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