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 (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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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配电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文物建筑内应严格用电管理。元代以前早期建筑和具有极其重要价值的文物建筑内部,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
9.1.2 文物建筑内现有的配电设备、线路、保护电器等,当选型和安装不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和防火要求时,应进行改造设计。
9.1.3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9.1.4 有电气火灾危险的文物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且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9.1.5 配电线路的保护导体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进入文物建筑时接地,进入文物建筑后的配电线路N线与PE线应严格分开。
9.1.6 文物建筑的配电箱外壳应为金属外壳,箱体电气防护等级室内不应低于IP54,室外不应低于IP65。
9.1.7 文物建筑的照明光源宜使用冷光源,且灯具附件无危险高温。各种开关应采用密闭型。
9.2 设备和管线安装
9.2.1 设备和管线宜明装,配电线路应穿金属导管保护。
9.2.2 室内配电线路埋地敷设时,应穿壁厚不小于2.0mm的热镀锌金属导管保护。管线应敷设在夯实的基础土层,并采取固定措施。
9.2.3 室外配电线路宜采用埋地敷设,在进入室内时,应优先利用原有金属管路采用小口径顶管作业进入室内。
9.2.4 设备及管线不应在集中储存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附近安装。
9.2.5 设备和管线的安装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配电线路不宜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敷设。
9.2.6 文物建筑室内、外设置的管线和设备安装时,应避免在清水墙面或梁、檩、柱、枋等大木构件上钉钉、钻眼、打洞,安装位置宜隐蔽、安全。管线和设备安装不应影响文物建筑的维修、保养和使用。
9.2.7 管线和设备安装需增加构造柱及框架时,应与建筑内主体结构保持安全距离,安装固定宜采用箍、戗、卡等形式。对接触的文物应采取有效、可逆的保护措施,不应对文物本体造成损坏。
9.2.8 有彩画、壁画、雕刻、石刻、隔扇、多宝阁、落地罩、室内外各类装饰以及题名、题记等的建筑构件上,不应设置管线和设备。
9.2.9 配电设备不应安装在明火和热源附近,亦不应安装在木质等可燃构件上。配电设备外壳距可燃构件不应小于0.3m。
9.2.10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9.2.11 配电管线不能利用原有孔洞、间隙安装时,应选择可修补的墙体、基础或构件,穿越后应按原工艺修补并封堵,且不应对洞口周围产生损伤。
9.2.12 室内明敷设管线安装时,应横平竖直、排列整齐。管路与终端、弯头中点、接线盒或过路盒、电气器具等的边缘距离应在15cm~50cm范围内固定。
9.2.13 明敷于墙体或者构件上金属导管,应采用箍、卡等配件固定。
9.2.14 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配电线路接头两侧、箱盒两侧的金属导管以及金属导管与箱盒的跨接宜为焊接,明火焊接不应在文物建筑室内进行。
9.2.15 明暗管的过渡连接,可通过暗配接线盒与明配接线盒重叠安装。
9.2.16 当金属导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应加装室外防水型拉线盒(箱)或增大管径,便于日后维护。
9.2.17 1kV及以上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和控制区。
9.3 接地
9.3.1 用电设备的外露金属外壳应与线路的 PE 线做可靠的电气连接,穿线金属导管应相互可靠连接,且在用电设备、接线盒及配电箱处与PE线接线端子连接。
9.3.2 建筑物设有防雷击保护装置时,配电线路的 PE 线与防雷装置应做可靠的等电位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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