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指引
2.5 增设微型消防站,完善救援设施
2.5.1 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应依照粤消安 [2017] 2号文在街区内设置一类微型消防站【1】(注 1:一类微型消防站包括大型园区、院区、厂区、场区、校区和重点单位),其布置应满足接警后3min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要求,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以方便快速出动对街区进行初期火灾的灭火救援。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0㎡,不应小于80㎡;消防车停车场地不宜小于6㎡【2】。(注2:参照《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3.7.5条消防点面积为15m²,考虑到微型消防需要24小时值班,每班组有6人配置,设有卫生间的6人宿舍建筑面积约为30m²,并且微型消防站需设置器材库及30~40m²规模的区域消防控制中心,因此微型消防站面积约为80~100m²。每辆小型消防车及消防摩托车其每辆车占地面积约为2m²,因此配置2~3辆车的停车场面积约为6m²。)
2.5.2 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加强街区内建筑周围室外消火栓设置,参照《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街区内室外消火栓的间距按不大于50m设置,保护半径不大于80m;距离建筑外缘5m~8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保护建筑的室外消火栓数量。
2 室外消火栓应有一个DN100的栓口及两个DN65的栓口。
2.5.3 设置区域消防水池、水泵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本区域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2 区域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以下简称《水消规》)的要求统筹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等设施,并保证充足的水量和水压。
3 消防用水量应为室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水炮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应叠加该设施的消防用水量。
4 当独立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确有困难时,可借用临近建筑的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但应满足二者最大之一的用水量、水压要求,并满足《水消规》第6.1.11条的要求。
5 当利用天然水源及其它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水消规》第4.4节的要求。
2.5.4 其他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分期建设要求,消防控制中心可与安保中心或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池、水泵房等消防基础设施共同设置。
2 改造建筑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采用有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入消防控制中心。
3 防火间距不足组团之间的通道内应单侧设置消防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组团内的巷道宜设置消防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5.2 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加强街区内建筑周围室外消火栓设置,参照《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街区内室外消火栓的间距按不大于50m设置,保护半径不大于80m;距离建筑外缘5m~8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保护建筑的室外消火栓数量。
2 室外消火栓应有一个DN100的栓口及两个DN65的栓口。
2.5.3 设置区域消防水池、水泵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本区域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2 区域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以下简称《水消规》)的要求统筹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等设施,并保证充足的水量和水压。
3 消防用水量应为室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水炮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应叠加该设施的消防用水量。
4 当独立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确有困难时,可借用临近建筑的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但应满足二者最大之一的用水量、水压要求,并满足《水消规》第6.1.11条的要求。
5 当利用天然水源及其它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水消规》第4.4节的要求。
2.5.4 其他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分期建设要求,消防控制中心可与安保中心或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池、水泵房等消防基础设施共同设置。
2 改造建筑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采用有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入消防控制中心。
3 防火间距不足组团之间的通道内应单侧设置消防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组团内的巷道宜设置消防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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