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
3.3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3.3.1 当确因现状条件困难时,改造工程保留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值的5%。
【说明】既有建筑各层平面尺寸一般为现状。由于既有建筑防火分区面积计算的标准与现行标准可能存在不一致,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计算的差异。当略超过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面积时,如重新划分防火分区,可能会带来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新问题,故允许防火分区面积与面积标准限值有少许差异。
3.3.2 平面布置宜将对人员疏散要求高的场所设置于下部楼层。
【说明】此条规定指地上部分的楼层(地下则相反)。人员疏散要求高的场所是指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儿童活动、人员密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建筑改造进行使用功能调整时,应尽量将以上功能场所设置在便于疏散的下部楼层。
3.3.3 当既有住宅地下一、二层的功能用途改变为社区公共配套服务及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每个防火分区除通往上部住宅的共用疏散楼梯以外,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使用的安全出口。当利用通往上部住宅的疏散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时,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时能手动开启的门禁系统及标识。
2 仓储库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5㎡。严禁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3 建筑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4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改造实施确有困难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改造实施确有困难的,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 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灭火器;
7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建筑面积大于50㎡的无窗房间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无窗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8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 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
11 建筑内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说明】近年来,我市对住宅地下室进行不合规居住功能清理腾退后的闲置空间较多,原规划设计的使用功能很多为自行车库,按照每户2辆的配置标准,所需面积较大,随着共享自行车的普及,实际存车需求减少。根据市商务委员会、市民防局、市公安局消防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利用地下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指导意见》(京商务规字〔2018〕5号),在经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置社区公共配套服务及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其内容包括:1)基本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如蔬菜零售、便利店(超市)、物流末端配送、便民维修、家政等,以解决小区商业服务配套不足的问题;2)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如文体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宣教基地、中控机房、物业办公、养老服务(非居住)、应急避难场所、博物馆、村(街)史馆等;3)小型仓储库房。
考虑到地下层的使用功能与地上住宅可能没有密切联系,为减少因为共用疏散楼梯间带来的危险性,本条规定了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原自行车坡道也可作为独立的安全出口使用。
可用于对外租赁的非本楼居民的小型仓储单元一般应控制每单元面积在较小范围内,避免较大火灾荷载,通过物业公司或专业租赁公司进行准入和日常消防管理检查。但较大规模的经营性租赁库房不应进入。
当地下室为人防工事时,还应符合人防战时要求,不得取消或改变其所需设施。
住宅地下室不应用于居住功能,当确因整治时期需要,临时用于本小区服务保障人员自用性宿舍时,应执行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民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地下空间整治期间自用性宿舍消防技术措施》的通知(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规定,本指南不再进行规定。
3.3.4 既有会议室、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如确有困难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楼层时,可维持现位置,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
2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
3 使用人数不超过400人;
4 与其他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5 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
6 走道等公共区域应设置可开启外窗或设置室外阳台。
【说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对内部员工服务的常见大于400㎡的会议室、多功能厅,在既有建筑中因受结构柱布置限制的原因常设置在建筑顶层,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会议室、多功能厅宜布置在首、二、三层或布置在地下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的楼层限制要求。放宽建筑面积至500㎡,并通过规定人数限值按400人(1人/㎡)、提高安全疏散距离及疏散楼梯、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室外阳台有利于排烟逃生等措施,保障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
3.3.5 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当提升机房楼层位置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但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说明】2006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前,未对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楼层提出要求,因此可能存在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情况。既有建筑改造时,提升机房的楼层困难往往较大。维持机房原有楼层位置时,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关于柴油发电机房防火分隔、火灾报警、灭火设施等防火措施要求,同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3.6 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当提升泵房楼层位置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楼层设计位置,但消防水泵房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标识指示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说明】旧规范未对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楼层和标高提出要求。由于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联系紧密,而既有建筑的消防水池位于建筑地下室底层的情况较多,改变水池位置困难较大。
指南规定消防水泵房可维持现状楼层,同时增加了疏散、防火分隔、标识指示等补偿性措施规定,对消防安全性能进行了提升。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的要求与现行标准一致。
3.3.7 民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以及带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电气用房,位置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而改造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设计位置,但其防火分隔、相邻房间使用功能、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设施等其他防火措施均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说明】旧规范未对民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以及带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电气用房的设置楼层提出要求,因此,老旧建筑中存在此类用房的设置楼层不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也缺少保证安全的防火措施。由于改变既有建筑中此类用房的楼层位置较为困难,改造项目可以维持此类用房的现状位置,但要求其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防火措施的要求,以提高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
涉及高压分界室、变配电室需供电局审批的,需同时满足其相关要求,保证设备用房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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