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
3.5 建筑构造
3.5.1 新增防火墙宜设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
【说明】因防火墙改造难度较大,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位置。针对维持现状防火墙设在楼板上等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的情况,可视条件采取措施提高承重结构耐火性能。当既有防火墙上下楼层平面水平错开设置时,可采取喷涂防火涂料、包覆防火板等措施,提高相关范围内楼板耐火性能。
3.5.2 当地上和地下楼层的既有疏散楼梯间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共用时,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确有困难,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可维持共用疏散楼梯间的现状,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当难以在首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时,可在楼梯间内地下一层或地下半层位置设置防火分隔措施,但应在楼梯首层设置显著的灯光疏散禁行指示标识。
【说明】在既有建筑中,地上地下楼层共用疏散楼梯间是很普遍的现象,且难以改造,故予以放宽条件。
首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有困难的情况,多为原消防技术标准没有限制时产生的,如果要求在首层进行防火分隔,会影响空间效果,尤其是三跑楼梯间。
3.5.3 当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对建筑疏散安全和外立面火灾蔓延均无不利影响时,可维持住宅消防设计和消防设施现状。楼梯间外侧增设电梯应维持楼梯间原自然通风的性能。
【说明】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多为专项资金改造工程,不具备改造其他内容的条件。利用楼梯间外侧增设电梯时,一般会在电梯和楼梯间之间设置一段平台,应在此设置可开启外窗,以防止楼梯间自然通风排烟被阻断。
【说明】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多为专项资金改造工程,不具备改造其他内容的条件。利用楼梯间外侧增设电梯时,一般会在电梯和楼梯间之间设置一段平台,应在此设置可开启外窗,以防止楼梯间自然通风排烟被阻断。
3.5.4 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有防火卷帘现状宽度,但其可靠性、耐火极限、防烟性能、信号反馈功能等性能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说明】旧版标准没对防火卷帘宽度进行限制,既有建筑存在较多防火卷帘超过现行标准宽度限制的情况,一律强制要求改造为防火墙的做法,可能会造成既有建筑平面使用功能空间效果的影响。现行标准对防火卷帘宽度提出限制要求的原因是产品质量的可靠性问题,因此本条文增加了对防火卷帘产品质量和性能的要求,要求其改造时更换高质量产品,有利于提高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达到防火要求。
3.5.5 建筑外墙上新增或更换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门、窗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未做更换的外门、窗可维持现状。
【说明】以前规范未对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提出要求,既有建筑的外门窗如符合现行规范的此项要求,需更换所有外门窗。既有建筑改造有时只是进行局部专项或局部楼层改造,有时仅是内部改造,此时,当改造内容未涉及外门窗的更换时,可维持现状。
3.5.6 改造工程外墙系统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缮工程、内部装修工程、不涉及立面改造的局部改造工程、不涉及立面改造且未增加火灾危险性的整体改造工程、仅为更换外门窗或饰面涂刷更新的立面改造工程,其外墙系统的燃烧性能可维持现状;
2 其他改造工程的外墙系统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说明】立面改造工程也包括局部立面改造,如:门头或裙房的立面改造。立面改造工程也可能包括同时进行内部装修改造、内部维护改造的情形。
外墙系统的燃烧性能包括外墙面层装饰材料、基层墙体、外保温系统和防水材料等的燃烧性能。
近二十年来,因建筑外保温、外装饰板的燃烧性能不合格引起的外墙火灾事故频发,随着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有关规定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发布实施,新建建筑在外墙防火安全性能提升上已取得明显成效,但大量既有建筑的外墙系统因为各种历史原因还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火灾隐患,需要在一定时期进行专项治理更换。
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特别是外立面改造之际,提升外墙系统防火性能是很好的契机。当建筑改造内容不涉及外立面且未增加内部火灾风险性时,更换不合格的外墙保温材料存在很大的现实困难,故可暂时维持符合原设计的现状,而辅以建筑安全管理等手段减少建筑的外墙火灾风险。但当既有建筑因功能用途改变后导致人员密度、火灾荷载增加等使得火灾风险性提高,其外墙系统还是需要更换不合格的外保温材料、幕墙板材等,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建筑局部改造时(如某一层改造),虽然可能因局部功能改变增加了火灾危险性,但因此要求整栋建筑外墙系统更换是不现实的,故未作此要求。
3.5.7 改造工程中除保留区域以外,采用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3.5.8 改造范围内的原结构构件,应根据消防安全可行性综合评估报告或检测鉴定结论,结合构件受力情况,对耐火性能进行判断。
【说明】既有建筑结构可能存在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薄、钢结构防火涂料缺失或损伤等可能造成结构耐火极限不满足的情况。当根据评估报告或检测鉴定结论,存在上述可能影响耐火性能的质量缺陷时,应采取相应防火保护措施。
3.5.9 既有建筑中存在木屋架、木楼板等可燃性或难燃性结构构件,且不满足相应耐火等级对结构构件耐火极限要求时,消防改造过程中应将可燃性或难燃性结构构件替换为不燃性结构构件。当替换确有困难时,应进行专项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防火性能。
【说明】老旧建筑木构件在火灾中带来的危险极大,改造时应首先考虑更换。当替换确有困难时,可通过专项论证,采取适当措施提高防火性能。措施包括且不限于包覆不燃材料、涂刷防火涂料、木楼板下设置防火保护板或增设满足耐火性能的不燃性结构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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