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 DB37/T2409-2021
4 总则
4.1 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建筑物,使用过程中未进行改造或装修的,可依据当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但应按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提出改进建议。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进行改造或装修未重新报验的,应依据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评估。已经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物,但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可依据消防设计审核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但应按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提出改进的建议。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物,应依据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评估。
4.2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达到产品预期使用寿命的,一般应予以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每年进行检测。经相关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3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结合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通过文字、图片、影像、实物、电子档案等方式留存评估过程的痕迹化资料。
4.4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除应依据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法律法规、其他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2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达到产品预期使用寿命的,一般应予以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每年进行检测。经相关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3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结合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通过文字、图片、影像、实物、电子档案等方式留存评估过程的痕迹化资料。
4.4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除应依据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法律法规、其他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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