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92-2016
5.2 照明
5.2.1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设计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并应与装饰设计协调一致。
2 营业区应根据商品对特定光色、气氛、色彩、立体感和质感的要求,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
3 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位置宜装设重点照明。
5.2.2 商店建筑营业区照明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2 主要光源的显色性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的要求,营业厅的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显色指数(Ra)宜大于85。
3 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
4 丝绸、字画等变、褪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5.2.3 商店建筑营业区的照度和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柜台区的垂直照度宜为100lx~150lx;有商品展示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150lx。
2 正常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低于0.6。
3 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
4 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5 当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需要有差别时,亮度比宜为3:1。
6 室内菜市场中肉类分割操作台面照度不应低于200lx;其他操作台(柜台)台面照度不应低于100lx;通道地面照度宜为75lx。
7 试衣间(处)试衣位置的1.5m高处垂直面照度宜为150lx~300lx,服装修改间工作台面照度不宜低于500lx。
8 收银台的台面照度不宜低于300lx。
9 设在地下、半地下或远离建筑物外窗的商店营业区,当无天然采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应将设计照度至少提高一级。
10 老人用品专卖店的照度应高于同类用品商店营业区的照度水平,照度标准宜至少提高一级。
5.2.4 商店建筑营业区的备用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应设置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 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备用照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3 一般经营场所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
4 当商店正常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正常照明可兼做备用照明。
5.2.5 大、中型百货商店宜根据商店工艺需要设重点照明、局部照明和分区一般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修理台、货架柜等宜设局部照明。
5.2.6 商店建筑仓储区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件商品仓储区水平照度标准最低值宜为50lx;一般件商品仓储区宜为100lx;精细商品仓储区宜为300lx;卸货区宜为200lx。
2 大件商品仓储区垂直照度标准最低值宜为30lx;一般件商品仓储区宜为30lx;精细商品仓储区宜为50lx。
3 库房灯具宜布置在货架间,应按需要设局部照明,并应选择重量较轻且带防撞罩的Ⅰ类及以上防护级别的灯具。
4 库房照明宜在配电箱内集中控制,配电箱应具备电源指示功能,且宜设置在库房出入口处门的外侧。
5.2.7 商店建筑辅助区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店内的修理台应设局部照明。
2 高档商品专业店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夜间宜为15:1~30:1,白天宜为10:1~20:1。中档商品专业店、百货商场及购物中心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夜间宜为10:1~20:1,白天宜为5:1~15:1。
5.2.8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值班照明,大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lx;中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lx;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值班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l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1 照明设计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并应与装饰设计协调一致。
2 营业区应根据商品对特定光色、气氛、色彩、立体感和质感的要求,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
3 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位置宜装设重点照明。
5.2.2 商店建筑营业区照明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2 主要光源的显色性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的要求,营业厅的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显色指数(Ra)宜大于85。
3 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
4 丝绸、字画等变、褪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5.2.3 商店建筑营业区的照度和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柜台区的垂直照度宜为100lx~150lx;有商品展示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150lx。
2 正常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低于0.6。
3 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
4 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5 当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需要有差别时,亮度比宜为3:1。
6 室内菜市场中肉类分割操作台面照度不应低于200lx;其他操作台(柜台)台面照度不应低于100lx;通道地面照度宜为75lx。
7 试衣间(处)试衣位置的1.5m高处垂直面照度宜为150lx~300lx,服装修改间工作台面照度不宜低于500lx。
8 收银台的台面照度不宜低于300lx。
9 设在地下、半地下或远离建筑物外窗的商店营业区,当无天然采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应将设计照度至少提高一级。
10 老人用品专卖店的照度应高于同类用品商店营业区的照度水平,照度标准宜至少提高一级。
5.2.4 商店建筑营业区的备用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应设置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 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备用照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3 一般经营场所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
4 当商店正常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正常照明可兼做备用照明。
5.2.5 大、中型百货商店宜根据商店工艺需要设重点照明、局部照明和分区一般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修理台、货架柜等宜设局部照明。
5.2.6 商店建筑仓储区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件商品仓储区水平照度标准最低值宜为50lx;一般件商品仓储区宜为100lx;精细商品仓储区宜为300lx;卸货区宜为200lx。
2 大件商品仓储区垂直照度标准最低值宜为30lx;一般件商品仓储区宜为30lx;精细商品仓储区宜为50lx。
3 库房灯具宜布置在货架间,应按需要设局部照明,并应选择重量较轻且带防撞罩的Ⅰ类及以上防护级别的灯具。
4 库房照明宜在配电箱内集中控制,配电箱应具备电源指示功能,且宜设置在库房出入口处门的外侧。
5.2.7 商店建筑辅助区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店内的修理台应设局部照明。
2 高档商品专业店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夜间宜为15:1~30:1,白天宜为10:1~20:1。中档商品专业店、百货商场及购物中心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夜间宜为10:1~20:1,白天宜为5:1~15:1。
5.2.8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值班照明,大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lx;中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lx;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值班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l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条文说明
5.2.3 旧货卖场等特殊的零售业态对顶棚照度要求不高时,可不受本条规范限制。
商店建筑内营业厅区域范围较大,本条规定的照度范围考虑了临窗和自然光源的因素,其中近窗处可取低值,厅内深处可取高值。
5.2.6 仓库配电箱设置在库房外出入口处便于观察和操作,减少人员进入库房机会,有利于管理。
5.2.7 重点照明系数AF=聚光照度/基础照明照度。AF值越高,视觉效果越生动。橱窗展示能吸引顾客注意力,将商品的特点完美地显现给顾客,此条对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提出要求,店内橱窗照度宜为周围照度的2~3倍。高档商品专业店对商品展示需要更生动,故它的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要求更高。白天橱窗照明与晚上橱窗照明不一样,白天要考虑日光影响,而晚上商店不需要特别高的照度,因此有不同的照明标准。
商店建筑内营业厅区域范围较大,本条规定的照度范围考虑了临窗和自然光源的因素,其中近窗处可取低值,厅内深处可取高值。
5.2.6 仓库配电箱设置在库房外出入口处便于观察和操作,减少人员进入库房机会,有利于管理。
5.2.7 重点照明系数AF=聚光照度/基础照明照度。AF值越高,视觉效果越生动。橱窗展示能吸引顾客注意力,将商品的特点完美地显现给顾客,此条对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提出要求,店内橱窗照度宜为周围照度的2~3倍。高档商品专业店对商品展示需要更生动,故它的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要求更高。白天橱窗照明与晚上橱窗照明不一样,白天要考虑日光影响,而晚上商店不需要特别高的照度,因此有不同的照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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