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灭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1000问)!
1 总则
问题一:专为住宅每户使用的车库按哪本规范设置消防水系统?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北京2020》沟通较多问题---消防问题6:
联排住宅的车库半地下底层每户专用直接对外的出口的车库是否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设置室内消防水系统?
答:按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防水系统,车库防火规范不适用。
《消防资源网》解析:
石老师专题:住宅建筑的底层停车库,防火规范的适应原则及处置措施!
石峥嵘:设于住宅建筑的底层,供每户使用的停车库,其防火规范的适应原则,可分两种情况处置:
一、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停车位(库),对于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仍适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二、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车位,如仅供每个户型专用、不与其他户室共用疏散出口,且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能完全分隔,不同住户的车位不需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则不需要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的要求执行: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问题二:坡地建筑的消防水系统如何设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陕西坡》6.1.1-6.1.2:
6.1.1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设置应根据建筑分类确定,其中,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消防供电负荷等级按坡地建筑的总建筑高度和使用性质确定;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应按坡地建筑上、下段消防用水量中的较大值确定。
6.1.2 坡地建筑设置的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与排烟系统、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等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陕西坡》6.2.1-6.2.4:
6.2.1 坡地建筑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置场所及有关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6.2.2 坡地建筑的总建筑高度大于160m时,消防给水竖向应分区,宜采用串联供水形式或常高压供水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区应设中间水箱或高位消防水箱;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要求,用于转输的中间水箱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60m³。
2 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联的给水系统,应有可靠的安全供水措施,且应依次由下向上启动消防泵。
3 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其消防转输泵应独立设置,且应设置备用泵。
6.2.3 坡地建筑的上段可与下段共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的扬程应在消防给水系统最大设计流量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防灭火设施的水压要求。
6.2.4 消防泵应选用水泵特性曲线较平缓无驼峰的水泵。
三、《贵州》7.0.1-7.0.3:
7.0.1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建筑分类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7.0.2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消防供电负荷等级按建筑总高度和使用性质综合确定。
7.0.3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按坡地建筑上、下段建筑分类确定的用水量中较大值确定。
问题三:民宿的消防水系统如何设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民》9.5.1-9.5.4:
9.5.1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20974 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执行。
9.5.2 室外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宿建筑宜优先利用市政消火栓。无市政消火栓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
2 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3 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相关规定;消防水池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山区宜利用地势设置高位消防水池。
9.5.3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 民宿建筑高度大于 15m 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时,应在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污染设施。
9.5.4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采用轻危险等级,其余部位采用中危险等级。
2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满足《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规定。
问题四:《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中,部分内容与《消水规》要求不一致,如何执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宁波》1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7.6.1-6:室内消火栓处应同时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二、《山东》5.0.22: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中,部分内容与《水消规》要求不一致,如何执行? 某些地方标准消防给水的要求与《水消规》不一致时,以哪个规范为准?
人防规范有单独规定可按《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执行,其他地方标准与《水消规》不一致,且低于消防给水的要求时,应按照《水消规》执行。
三、《甘肃》1.2.15:
对于平战结合的人防地下室,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分别按平时使用功能与战时功能计算并取最大值。
四、《江西》18:
人防工程口部的滤毒室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湖南》问题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第7.2.1~5条没有对人防口部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提出设计要求,地下车库兼战时人防地下室时,人防口部的滤毒室、洗消间等功能区是否应设喷头?
处理意见:作为平时人员疏散通道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果未设置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仅为人防服务的滤毒室、扩散室等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六、《广州》2.3:
2.3、《水消规》3.3.2条和3.5.2条:
2.3.1、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还是指包含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室?
2.3.2、带地下车库的地下建筑,室内和室外消火栓水量是否按照地下车库和地下建筑分别取流量,然后选大者为设计流量?
2.3.3、单独的地下建筑作为人防用,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套用地下建筑还是人防?
2.3.4、建筑室内外消防水量均依据建筑性质、建筑体积大小确定。地下室与地下室底盘上方的多栋建筑是否可以拆分计算建筑体积?请明确建筑体积计算规则。
答:(1)地下建筑和建筑地下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建筑地下室是指附建在建筑物地面以下用于建筑物配套设施的那部分建筑;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等建筑。
(2)附建在建筑物内的地下车库,消防设计流量按《车库消规》确定,当建筑地下室不仅有汽车库,还有商业等其它功能时,应按汽车库、地下建筑分别计算并取大值作为系统设计流量。
(3)仅供人防时使用的人防地下建筑,消防设计流量按《人防规范》确定,平战结合的人防地下建筑,按《水消规》的人防建筑、地下建筑分别计算并取大值作为系统设计流量。
(4)除《建规》第5.4.10条第3款允许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以分住宅部份及非住宅部份外,规范中的建筑高度、层数、体积等建筑基础参数均是按整座计算,不能随意拆分。如果地下室与地上建筑无任何连通可分开计算体积,两个地下室仅通过通道连接且通道口设防火分隔措施也可分开计算体积。
七、《广州》4.4:
人防建筑是否应按《水消规》计算室内消火栓水量?对于地下室平时为车库的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室,室内消火栓水量按车库取值还是人防建筑取值?
答:是。根据《水消规》第3.5.2条注3,应按车库、人防建筑分别计算消火栓用水量并取大值。
八、《山东》5.0.23:
人防建筑是否应按《水消规》计算室内消火栓水量?对于地下室平时为车库的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室,室内消火栓水量按车库取值还是人防建筑取值?
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室室内消火栓水量应按车库、人防建筑分别计算消火栓用水量并取大值。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06:地下人防工程,平时为汽车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如何选取?
回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7.1.5条选取。
解析:依《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7.3.1条文解释,人民防空工程消防用水量没有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理由是发生火灾时用室外消火栓扑救室内火灾十分困难,人防工程灭火主要立足于室内灭火设备进行自救。本例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仅按平时使用的功能-汽车库选取即可。
问题五:250m以上建筑消防水系统如何设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2.33:
超250米高层公建:如在250米处已设置了高位消防水池,250米以上还有5层建筑(塔尖型),塔尖顶消防水箱容积如何确定?
答:若塔尖下已采用常高压系统,则塔尖楼层可按《水消规》第6.1.13条设置18m3消防水箱即可。
二、《广州》2.34:
消防部门要求250 米以上的超高层设双水源,需要在地下室和屋面都备足全部消防水量,这样的双水源消防系统如何控制?
答:按《加强性技术要求》第十四条及条文说明,地下室和屋面都备足全部消防水量,但地下消防水也是通过屋面重力系统到室内管网。
问题六:对于装修改造项目,可否执行原规范?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5.2:
对于装修项目,在不改动原建筑性质、防火分区、分隔等的情况下,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是否需按新规范执行?消防系统控制方式、消防水池容积、高位消防水箱容积、各消防系统设计流量等是否需按新规范执行?
答:按《水消规》1.0.2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装修设计,可以按原规范执行:
(1)该建筑符合当时消防设计规范并通过消防验收;
(2)原建筑使用功能、用途不变;
(3)没有扩建工程。
如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按新规范执行,则控制方式、消防贮水、设计流量等参数需按新规范执行。
二、《北京2019》改造项目关注问题:
原则:
关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人防安全问题
整体改造项目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局部改造,改造范围内部分应尽量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使用安全:
影响结构安全:应考虑改造造成结构荷载增加问题 ,如新增屋顶水箱、消防水箱/池容积扩容、增加IG541气体灭火系统的钢瓶间等,应有结构专业设计相关内容。
功能、环境影响:商业改餐厅---厨房排水隔油设施,排水管道敷设等
办公改生物实验室---给水防污染、排水防污染措施
宿舍增加压给水泵房---泵房位置及减振防噪措施
机电抗震设计……
消防安全:
按装修改造后的建筑类别,设置消防设施
按局部装修改造区域所在的整体建筑,设置消防设施
三、《南京改》2.3改造形式:
2.3.1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分为:建筑内部装修、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
1 建筑内部装修:指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不改变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疏散楼梯等,为满足使用需求,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2 建筑整体改造: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同时进行的改造。
3 建筑局部改造:部分楼层改造和部分楼层局部改造。
2.3.2 涉及下列内容的,宜对建筑进行整体改造:
1 因功能变化原二类高层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建筑的;
2 因功能变化需要增设消防电梯的;
3 因功能变化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独立疏散楼梯,经可行性研究不能满足增设要求的;
4 因功能变化需要将敞开式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的;
5 因功能变化,原建筑疏散楼梯数量、总疏散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
四、《南京改》2.4建筑内部装修:
建筑内部装修相关内容应执行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要求,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标准。
五、《南京改》2.5建筑整体改造:
2.5.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 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 消防车道、救援场地;
3 疏散楼梯总净宽度;
4 消防水泵房位置;
5 消防电梯停靠楼层;
6 建筑原防烟系统,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原排烟竖井。
2.5.2 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的,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改造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窗等防火加强措施。
2.5.3 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执行现行标准。
2.5.4 利用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执行现行标准。
六、《南京改》2.6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2.6.1 建筑局部改造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
2.6.2 改造区域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所用材料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七、《南京改》2.7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注:消防设施设置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功能情况按国家现行标准判断。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28:原办公建筑二次装修改为网络直播间,1600m²的网络直播间消防设计该套用哪类用途的建筑?
回答:根据网络直播间的配置确定,对于仅配置电脑和常规耳麦的情况,可仍视为办公建筑。对于较高配置的情况,可参传输网络中心、直播间与摄影棚等处置,依《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5067-2017与《建规》有关章节执行。
问题七:《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2009)中无仓库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的规定,如何设置?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75:《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2009)中无仓库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的规定,如何设置?
回答:本规范第9.0.1条,明确要求设置消火栓等消防给水设施,具体设置要求,参《建规》和《消水规》相关规定执行。
解析: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可采用消火栓、手抬机动消防泵等不同形式的给水系统,其中的“生产项目”应包括中间仓库或厂区附属仓库等。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要求,可参照《建规》关于甲类建筑物的规定以及《消水规》等相关专业技术标准执行。
问题八:建筑面积1700m²的三层建筑,一层为农行营业厅,二三层为办公,这个单体整体可以按办公建筑考虑消防设施吗?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65:建筑面积1700m²的三层建筑,一层为农行营业厅,二三层为办公,这个单体整体可以按办公建筑考虑消防设施吗?
回答:当二、三层为一层的配套办公用房时,整体定性为商业建筑,需按商业建筑设置消防设施;
当二、三层为独立的办公建筑时,可按商业与办公分别设置消防设施。
问题九: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景观眺望塔建筑的消防设施可否直接按照二类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62:下图为面积320m²,每层46m²,高度大于24m的景观眺望塔,这种建筑的消防设施可否直接按照二类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图审提出需要加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合理吗?
回答:如按民用建筑处置,本建筑属二类高层公共建筑,需要设置消火栓等灭火设施,当水量水压不满足要求时,需要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很明显,这种做法实不合理,建议如下:
1、和建筑专业协调,按构筑物定性;
2、采用A类不燃材料,确保无可燃物;
3、参《建规》8.2.1附注要求,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内消火栓。
解析:本示例情况,存在较大争议,本建议存在合理不合规的嫌疑,仅供参考。
问题十:附建储藏室和设备用房的住宅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按何种建筑取值?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47:住宅建筑带储藏室和地下设备用房,储藏室和设备用房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按何种建筑取值?
回答:住宅建筑附属的储藏室和设备用房,不影响住宅建筑定性,可按住宅建筑确定。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北京2020》沟通较多问题---消防问题6:
联排住宅的车库半地下底层每户专用直接对外的出口的车库是否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设置室内消防水系统?
答:按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防水系统,车库防火规范不适用。
《消防资源网》解析:
石老师专题:住宅建筑的底层停车库,防火规范的适应原则及处置措施!
石峥嵘:设于住宅建筑的底层,供每户使用的停车库,其防火规范的适应原则,可分两种情况处置:
一、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停车位(库),对于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仍适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二、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车位,如仅供每个户型专用、不与其他户室共用疏散出口,且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能完全分隔,不同住户的车位不需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则不需要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的要求执行: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问题二:坡地建筑的消防水系统如何设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陕西坡》6.1.1-6.1.2:
6.1.1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设置应根据建筑分类确定,其中,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消防供电负荷等级按坡地建筑的总建筑高度和使用性质确定;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应按坡地建筑上、下段消防用水量中的较大值确定。
6.1.2 坡地建筑设置的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与排烟系统、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等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陕西坡》6.2.1-6.2.4:
6.2.1 坡地建筑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置场所及有关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6.2.2 坡地建筑的总建筑高度大于160m时,消防给水竖向应分区,宜采用串联供水形式或常高压供水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区应设中间水箱或高位消防水箱;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要求,用于转输的中间水箱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60m³。
2 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联的给水系统,应有可靠的安全供水措施,且应依次由下向上启动消防泵。
3 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其消防转输泵应独立设置,且应设置备用泵。
6.2.3 坡地建筑的上段可与下段共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的扬程应在消防给水系统最大设计流量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防灭火设施的水压要求。
6.2.4 消防泵应选用水泵特性曲线较平缓无驼峰的水泵。
三、《贵州》7.0.1-7.0.3:
7.0.1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建筑分类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7.0.2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消防供电负荷等级按建筑总高度和使用性质综合确定。
7.0.3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按坡地建筑上、下段建筑分类确定的用水量中较大值确定。
问题三:民宿的消防水系统如何设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民》9.5.1-9.5.4:
9.5.1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20974 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执行。
9.5.2 室外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宿建筑宜优先利用市政消火栓。无市政消火栓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
2 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3 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相关规定;消防水池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山区宜利用地势设置高位消防水池。
9.5.3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 民宿建筑高度大于 15m 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时,应在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污染设施。
9.5.4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采用轻危险等级,其余部位采用中危险等级。
2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满足《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规定。
问题四:《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中,部分内容与《消水规》要求不一致,如何执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宁波》1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7.6.1-6:室内消火栓处应同时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二、《山东》5.0.22: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中,部分内容与《水消规》要求不一致,如何执行? 某些地方标准消防给水的要求与《水消规》不一致时,以哪个规范为准?
人防规范有单独规定可按《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执行,其他地方标准与《水消规》不一致,且低于消防给水的要求时,应按照《水消规》执行。
三、《甘肃》1.2.15:
对于平战结合的人防地下室,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分别按平时使用功能与战时功能计算并取最大值。
四、《江西》18:
人防工程口部的滤毒室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湖南》问题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第7.2.1~5条没有对人防口部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提出设计要求,地下车库兼战时人防地下室时,人防口部的滤毒室、洗消间等功能区是否应设喷头?
处理意见:作为平时人员疏散通道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果未设置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仅为人防服务的滤毒室、扩散室等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六、《广州》2.3:
2.3、《水消规》3.3.2条和3.5.2条:
2.3.1、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还是指包含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室?
2.3.2、带地下车库的地下建筑,室内和室外消火栓水量是否按照地下车库和地下建筑分别取流量,然后选大者为设计流量?
2.3.3、单独的地下建筑作为人防用,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套用地下建筑还是人防?
2.3.4、建筑室内外消防水量均依据建筑性质、建筑体积大小确定。地下室与地下室底盘上方的多栋建筑是否可以拆分计算建筑体积?请明确建筑体积计算规则。
答:(1)地下建筑和建筑地下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建筑地下室是指附建在建筑物地面以下用于建筑物配套设施的那部分建筑;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等建筑。
(2)附建在建筑物内的地下车库,消防设计流量按《车库消规》确定,当建筑地下室不仅有汽车库,还有商业等其它功能时,应按汽车库、地下建筑分别计算并取大值作为系统设计流量。
(3)仅供人防时使用的人防地下建筑,消防设计流量按《人防规范》确定,平战结合的人防地下建筑,按《水消规》的人防建筑、地下建筑分别计算并取大值作为系统设计流量。
(4)除《建规》第5.4.10条第3款允许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以分住宅部份及非住宅部份外,规范中的建筑高度、层数、体积等建筑基础参数均是按整座计算,不能随意拆分。如果地下室与地上建筑无任何连通可分开计算体积,两个地下室仅通过通道连接且通道口设防火分隔措施也可分开计算体积。
七、《广州》4.4:
人防建筑是否应按《水消规》计算室内消火栓水量?对于地下室平时为车库的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室,室内消火栓水量按车库取值还是人防建筑取值?
答:是。根据《水消规》第3.5.2条注3,应按车库、人防建筑分别计算消火栓用水量并取大值。
八、《山东》5.0.23:
人防建筑是否应按《水消规》计算室内消火栓水量?对于地下室平时为车库的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室,室内消火栓水量按车库取值还是人防建筑取值?
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室室内消火栓水量应按车库、人防建筑分别计算消火栓用水量并取大值。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06:地下人防工程,平时为汽车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如何选取?
回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7.1.5条选取。
解析:依《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7.3.1条文解释,人民防空工程消防用水量没有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理由是发生火灾时用室外消火栓扑救室内火灾十分困难,人防工程灭火主要立足于室内灭火设备进行自救。本例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仅按平时使用的功能-汽车库选取即可。
问题五:250m以上建筑消防水系统如何设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2.33:
超250米高层公建:如在250米处已设置了高位消防水池,250米以上还有5层建筑(塔尖型),塔尖顶消防水箱容积如何确定?
答:若塔尖下已采用常高压系统,则塔尖楼层可按《水消规》第6.1.13条设置18m3消防水箱即可。
二、《广州》2.34:
消防部门要求250 米以上的超高层设双水源,需要在地下室和屋面都备足全部消防水量,这样的双水源消防系统如何控制?
答:按《加强性技术要求》第十四条及条文说明,地下室和屋面都备足全部消防水量,但地下消防水也是通过屋面重力系统到室内管网。
问题六:对于装修改造项目,可否执行原规范?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5.2:
对于装修项目,在不改动原建筑性质、防火分区、分隔等的情况下,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是否需按新规范执行?消防系统控制方式、消防水池容积、高位消防水箱容积、各消防系统设计流量等是否需按新规范执行?
答:按《水消规》1.0.2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装修设计,可以按原规范执行:
(1)该建筑符合当时消防设计规范并通过消防验收;
(2)原建筑使用功能、用途不变;
(3)没有扩建工程。
如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按新规范执行,则控制方式、消防贮水、设计流量等参数需按新规范执行。
二、《北京2019》改造项目关注问题:
原则:
关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人防安全问题
整体改造项目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局部改造,改造范围内部分应尽量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使用安全:
影响结构安全:应考虑改造造成结构荷载增加问题 ,如新增屋顶水箱、消防水箱/池容积扩容、增加IG541气体灭火系统的钢瓶间等,应有结构专业设计相关内容。
功能、环境影响:商业改餐厅---厨房排水隔油设施,排水管道敷设等
办公改生物实验室---给水防污染、排水防污染措施
宿舍增加压给水泵房---泵房位置及减振防噪措施
机电抗震设计……
消防安全:
按装修改造后的建筑类别,设置消防设施
按局部装修改造区域所在的整体建筑,设置消防设施
三、《南京改》2.3改造形式:
2.3.1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分为:建筑内部装修、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
1 建筑内部装修:指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不改变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疏散楼梯等,为满足使用需求,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2 建筑整体改造: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同时进行的改造。
3 建筑局部改造:部分楼层改造和部分楼层局部改造。
2.3.2 涉及下列内容的,宜对建筑进行整体改造:
1 因功能变化原二类高层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建筑的;
2 因功能变化需要增设消防电梯的;
3 因功能变化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独立疏散楼梯,经可行性研究不能满足增设要求的;
4 因功能变化需要将敞开式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的;
5 因功能变化,原建筑疏散楼梯数量、总疏散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
四、《南京改》2.4建筑内部装修:
建筑内部装修相关内容应执行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要求,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标准。
五、《南京改》2.5建筑整体改造:
2.5.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 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 消防车道、救援场地;
3 疏散楼梯总净宽度;
4 消防水泵房位置;
5 消防电梯停靠楼层;
6 建筑原防烟系统,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原排烟竖井。
2.5.2 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的,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改造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窗等防火加强措施。
2.5.3 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执行现行标准。
2.5.4 利用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执行现行标准。
六、《南京改》2.6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2.6.1 建筑局部改造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
2.6.2 改造区域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所用材料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七、《南京改》2.7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表2.7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可执行原标准的情形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28:原办公建筑二次装修改为网络直播间,1600m²的网络直播间消防设计该套用哪类用途的建筑?
回答:根据网络直播间的配置确定,对于仅配置电脑和常规耳麦的情况,可仍视为办公建筑。对于较高配置的情况,可参传输网络中心、直播间与摄影棚等处置,依《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5067-2017与《建规》有关章节执行。
问题七:《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2009)中无仓库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的规定,如何设置?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75:《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2009)中无仓库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的规定,如何设置?
回答:本规范第9.0.1条,明确要求设置消火栓等消防给水设施,具体设置要求,参《建规》和《消水规》相关规定执行。
解析: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可采用消火栓、手抬机动消防泵等不同形式的给水系统,其中的“生产项目”应包括中间仓库或厂区附属仓库等。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要求,可参照《建规》关于甲类建筑物的规定以及《消水规》等相关专业技术标准执行。
问题八:建筑面积1700m²的三层建筑,一层为农行营业厅,二三层为办公,这个单体整体可以按办公建筑考虑消防设施吗?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65:建筑面积1700m²的三层建筑,一层为农行营业厅,二三层为办公,这个单体整体可以按办公建筑考虑消防设施吗?
回答:当二、三层为一层的配套办公用房时,整体定性为商业建筑,需按商业建筑设置消防设施;
当二、三层为独立的办公建筑时,可按商业与办公分别设置消防设施。
问题九: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景观眺望塔建筑的消防设施可否直接按照二类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62:下图为面积320m²,每层46m²,高度大于24m的景观眺望塔,这种建筑的消防设施可否直接按照二类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图审提出需要加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合理吗?
1、和建筑专业协调,按构筑物定性;
2、采用A类不燃材料,确保无可燃物;
3、参《建规》8.2.1附注要求,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内消火栓。
解析:本示例情况,存在较大争议,本建议存在合理不合规的嫌疑,仅供参考。
问题十:附建储藏室和设备用房的住宅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按何种建筑取值?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47:住宅建筑带储藏室和地下设备用房,储藏室和设备用房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按何种建筑取值?
回答:住宅建筑附属的储藏室和设备用房,不影响住宅建筑定性,可按住宅建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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