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灭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10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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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问题一: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建筑体积如何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1.0.15:
    《建规》第8.3.1.3条:多层建筑是否设置消火栓系统需要根据建筑体积计算,建筑体积计算时,是否计算室内外高差?是否计算外墙保温部分的体积?
    按照建筑专业提资设计,无地下室从首层室内地面算起,有地下室包括地下室的体积。
    二、《山东》5.0.1:
    四层商业底盘上有三栋二类高层住宅,一栋一类高层商务楼,四栋高层建筑与下部商业之间有防火分隔,疏散出口分开。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建筑体积如何计算?对于闷顶等封闭空间体积计算时是否计算在内?
    体积为外围护结构计算值。
    三、《广州》2.3.4:
    建筑室内外消防水量均依据建筑性质、建筑体积大小确定。地下室与地下室底盘上方的多栋建筑是否可以拆分计算建筑体积?请明确建筑体积计算规则。
    答:(1)地下建筑和建筑地下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建筑地下室是指附建在建筑物地面以下用于建筑物配套设施的那部分建筑;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等建筑。
    (2)附建在建筑物内的地下车库,消防设计流量按《车库消规》确定,当建筑地下室不仅有汽车库,还有商业等其它功能时,应按汽车库、地下建筑分别计算并取大值作为系统设计流量。
    (3)仅供人防时使用的人防地下建筑,消防设计流量按《人防规范》确定,平战结合的人防地下建筑,按《水消规》的人防建筑、地下建筑分别计算并取大值作为系统设计流量。
    (4)除《建规》第5.4.10条第3款允许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以分住宅部份及非住宅部份外,规范中的建筑高度、层数、体积等建筑基础参数均是按整座计算,不能随意拆分。如果地下室与地上建筑无任何连通可分开计算体积,两个地下室仅通过通道连接且通道口设防火分隔措施也可分开计算体积。
    四、《湖南》问题28:
    几栋建筑之间用宽敞连廊连在一起(连廊有顶)是否按整体计算建筑体积选择室外消防用水量?(公共建筑),当几栋建筑之间连廊为互为借用疏散出口时,是否视为一栋建筑?
    处理意见:借用疏散出口且防火间距满足要求时,可单独计算各栋建筑消防用水量(由建筑专业界定)。
    五、《湖南》问题32:
    几栋建筑成丁字型连结无防火间距,可否按连成一体计算建筑体积还是分别计算体积?
    处理意见:由建筑专业界定是否为一栋建筑。
    六、《江西》24:
    通过连廊连接的建筑,根据建筑专业确定是否为单栋或多栋建筑进行消防给排水系统设计。
    七、《陕西》7.1.1:
    (补充GB50974-2014 第3.3.2条、第3.5.2条及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高层民用建筑,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该建筑整体作为一座建筑选用,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各功能取最大值火灾延续时间应按公共建筑(除住宅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及其总高度确定。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在计算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的时候,彩钢的坡屋面算建筑体积吗?
    回答:算。
    解析:建筑体积,是指形成建筑空间的屋顶和外围结构的围合体积。注:敞开式外廊等的体积,是否计入有争议,宜计入。
    问题71:请问建筑体积的计算中,对于平屋面,高度取女儿墙高度还是屋面面层高度?
    回答:建筑体积为围护结构所包围的体积,算到屋面面层高度即可。

问题二:《消水规》表3.3.2中“-”是什么意思,体积大于20000m³的乙类仓库,,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查不到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怎么办?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35:《消水规》表3.3.2中“-”是什么意思,有个乙类厂房改造成乙类仓库,单层面积为3420m²,分五个防火分区,层高10m,体积为34200m³,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查不到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怎么办?
    回答:规范表中的“-”,通常表示“不存在”或“不许可”,也可能是缺乏相关参数依据。本题乙类厂房改造成乙类仓库,首先要解决建筑定性问题,如确实可行,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研确定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也可向规范组咨询相关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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