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灭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1000问)!
4.3 消防水池
问题一:《消水规》第4.3.1-2条中住宅的建筑高度也是50m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5.1.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以下简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4.3.1 条第 2 款中住宅建筑高度为 54m。
二、《陕西》7.1.3:
(补充GB50974-2014 第4.3.1条第2款)住宅建筑高度应按大于54m。
总结分析: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界点,公共建筑是50m;住宅是54m。此条款是否与一类二类建筑分界有关,不得而知,目前情况,请同行尽量依据规范正文条款执行。
问题二:多层办公楼的室内消火栓系统,顶层消火栓栓口动压达不到0.25MPa的要求,怎么办?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43:每层面积48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9米的办公楼,市政水压为0.3MPa,需要设置消防水池及泵房,甲方要求不设置,六层顶消火栓栓口动压达不到0.25MPa的要求,怎么办?
回答:应设置消防水泵及稳压泵等加压设施,当不满足消防泵从市政管网直接取水的条件时,还需设置消防水池。
解析:本例尚需考虑室外消防给水要求,如市政消火栓不能满足室外消防给水要求,尚需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问题三:宝塔项目,消防水池建在山顶,建筑设置在半山腰,高差大概80米,水平距离1000米左右,这种可行吗?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0:一个宝塔项目,消防水池建在山顶,建筑设置在半山腰,高差大概80米,水平距离1000米左右,这种可行吗?
回答:如果高位消防水池的水量、流量及扬程等能够满足本项目的相关要求,可行。
问题四:室外可否可以只设消防水池及取水口,不再设置室外临时高压系统?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2.13 :
单栋或多栋建筑,室外消防无法满足两路水源要求时需建消防水池。如只设室外消防水池及取水口(取水口满足150m 保护半径的情况),不再设置室外临时高压系统,是否可以?
答:该消防水池符合《水消规》4.3.7条要求,取水口数量(一个取水口流量按10~15L/S计)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且取水口离消防登高场地、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大于40m,可不再设置室外临时高压系统,但建议市政进水管至少设一个室外消火栓。
二、《江苏》(三)消防水池和泵房及消防水箱3:
某建筑一路市政供水,室外消防用水量 30L/s,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所有建筑均在消防水池取水口 150m 保护半径内。设计方案:不设临时高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仅设消防水池取水口,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取水口周边的场地均有位置供消防车停放灭火。这样的做法可以吗?
答:如果建筑均在消防水池取水口 150m 保护范围内,取水口距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大于 40m,且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要求时(当取水口的尺寸大小及周围场地能满足 2 台消防车取水时,可按 2 个室外消火栓 30L/s 计算),该建筑可不设室外消火栓泵。若地下出入口距取水口距离大于 40m,可由市政自来水引入管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保护,引入管可以是二路,也可以是一路。
三、《甘肃》(建筑工程)1.2.17:
当仅有一路消防水源,且建筑物在消防水池保护半径内时,可不设室外消防泵组及管网。但消防水池的消防车取水口位置及数量,必须满足该项目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四、《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13:
某建筑一路市政供水,室外消防用水量30L/S,设置室外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所有建筑均在消防水池取水口150米保护半径内。设计方案:不设临时高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仅设消防水池取水口,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取水口周边的场地均有位置供消防车停放灭火。请问这样的做法可以吗?
答:如果建筑均在消防水池取水口150米保护范围内,取水口距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大于40m,且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要求时(当取水口的尺寸大小及周围场地能满足2台消防车取水时,可按2个室外消火栓30 L/S计算),该建筑可不设室外消火栓泵。若地下出入口距取水口距离大于40m,可由市政自来水引入管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保护,引入管可以是二路,也可以是一路。
五、《陕西》7.1.5:
(补充GB50974-2014 第4.3.7条)存有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吸水高度大于6.0m时,可不设置消防取水口(井),但应设室外消火栓管网及室外消火栓,并增加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
六、《陕西》7.1.9: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6.1.5条要求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格(座)消防水池至少应设1个取水口(井),每个取水口(井)宜按1个室外消火栓计算,总数要满足室外消防水量,当每格(座)消防水池设多个取水口(井)满足室外消防水量有困难时,可采取适当加大取水口(井)尺寸来满足消防车取水;
2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当保护半径大于150m时,除保留消防取水口(井)外,还需增设室外消火栓管网及室外消火栓,并增加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72:高速服务站点,只有一两个二层小楼,室内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不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25L/S,是否可以仅设置室外消防水池+2个取水口,不再设置室外消火栓管网?这种项目不需要考虑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吗?
回答:高速服务站通常设有加油加气站、便利店、餐厅、室外停车场等建构筑物,消防设施应依《建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车火规》以及相关规范标准设置,符合要求的加油加气站及停车场需设置消火栓。
1、按规范原则,可以用室外消防水池的取水口替代室外消火栓(可参给排水设计师-消防问题集锦:问题9),具体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应考虑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如消防车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至现场,消防水池的取水口形同虚设。当不处于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内时,宜设置消火栓泵,建议室外消火栓配套消火栓箱,同时在室内适当位置配置室内消火栓,满足灭火要求。
问题263:一个厂区,占地50hm²,室外消火栓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与厂区最远点建筑物距离超过150m,审图老师要求按《消水规》6.1.5条增加取水口,保证取水口与最远点建筑物距离不超150m,合理吗?
回答:当室外消防水池的取水口按室外消火栓计算时,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当厂区的室外消火栓用取水口替代时,需要保证取水口与最远点建筑物距离不超150m。
当室外消火栓能够保护到厂区最远点建筑物时,消防水池取水口仅供消防车吸水,并无保护距离限制。
解析: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满足《消水规》6.1.11之规定。
问题9:请教大家一个问题,希望帮忙分析一下:一个小厂区,一个办公楼(不大于一万立方米),几个戊类库房,周边市政给水管线为一条,室内未设置消火栓,室外消防用水量25L/S,火灾延续时间2小时,室外用水量180立方米;现在的做法是室外做个消防水池,设置了2个消防车取水口,建筑都在150米的保护半径中,现在消防的图审意见是依据《建规》第8.1.2条,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依据这条不认可消防水池设置取水口的做法。
回答:满足保护半径要求的两个消防车取水口,可按两个室外消火栓计算(6.1.2、6.1.5),需注意以下要求:
1、两个取水口距离和吸水高度等,满足两台消防车同时取水要求(4.3.7、6.1.2)。
2、当建筑物有消防扑救面时,两个取水口均位于扑救面一侧,且不影响灭火救援(7.3.3)。
3、如建筑物设置有水泵接合器,取水口位置还应满足与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距离要求(5.4.7)。
问题五:消防水池的检修口可以用做取水口吗?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31:消防水池在地下一层,水池顶板上面是室外。 直接在顶板上设置的检修口可以当取水口使用吗?
回答:满足取水口要求,顶板满足消防车承载要求,可以。
解析:
取水口部分要求如下:
1)《建规》第7.1.7: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米;
2)《消水规》第4.3.7。等等
问题六:消防水池两格与两座的区别?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2.11:
《水消规》4.3.6条:请问两格和两座的概念是否为:两格可以共用隔墙作为池壁,而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不可共用隔墙?
答:是。两格是指可共用隔墙作为池壁,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两座池壁紧贴也可,但建议结构尽量脱开独立),不可共用隔墙。考虑地震、沉降等原因,两座的安全性高于两格。此外,对于2000m³的水池,仅分为两座1000m³的独立水池即可,水池内不必再分两格。
二、《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6:
消防水池分成两座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独立”应如何把握?是否只需独立的隔墙就可以,还是隔墙之间应满足间距要求,那间距应是多少?
答:消防水池独立使用应能满足一个消防水池检修,另外一个消防水池仍能正常供水。二座消防水池不能共用分隔墙,分隔墙之间距离需满足施工要求。
三、《陕西》7.1.4:
(补充GB50974-2014 第4.3.6条)当按规范要求应设两格(座)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泵采用共用吸水管分别从两格(座)水池吸水且共用吸水管取水有可靠保障时,可以认为消防水池设置了独立的出水管,但阀门设置应保证任一格(座)水池检修时,吸水管仍能正常吸水。
问题七:分成两格或两座的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如何设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问题9 :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4.3.7 条,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应设消防车取水口,如果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500立方米,分成了2格,消防车取水口与消防水池连接要如何设置,规范没明确规定,是设一根连通管随便接入一格消防水池,还是需每格都设连通管与消防车取水口连通?消防水池取水口应设几个?
处理意见:每格均应设置连通管与消防车取水口连通;如果设置了室外消防加压给水系统,则设置一个消防取水口即可。如果不满足上述要求,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二、《江苏》(二)消防水池和泵房及消防水箱2:
“有效容积大于1000m³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独立”应如何把握?是否只需有独立的隔墙就可以,还是隔墙之间应满足间距要求,此间距应是多少?
答:消防水池独立使用应能满足一个消防水池检修,另外一个消防水池仍能正常供水。两座消防水池不能共用分隔墙,分隔墙之间距离需满足施工要求。
三、《江苏》(二)消防水池和泵房及消防水箱4:
当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时,若消防水池分为独立两格,且两格水池在泵房内侧设有连通管(且连通管径满足流量要求),是否还需要按每格水池独立设取水口?消防车取水口个数是否要按室外用水量计算?
答:每格消防水池需独立设取水口,且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计算消防水池取水口数量,取水口数量应与场地可停放的消防车数量匹配。
四、《江苏》(二)消防水池和泵房及消防水箱5:
一些工程因用地受限,消防水池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无法满足15m,是否可行?
答:当有困难时,尽量满足。
五、《山东》5.0.3:
《水消规》第4.3.7条:消防水池分格设置时,消防车取水口是否要求每格都设?
消防水池容积超过500m³宜分成两格,每个格均设置;水池容积超过1000m³分成两座,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可在其中一座设置。
六、《广州》2.12
《水消规》4.3.7条:是否所有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都必须设置取水口?如果已经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水泵及稳压设备是否还需要设置取水口?
答:是。对于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即使已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泵,仍需设消防取水口。
七、《浙江》5.1.11: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加压供水时,如距离建筑外缘5~150m 范围内设有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可不设取水口。
八、《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33:
《消水规》4.3.7条第2款规定消防取水口与建筑物不宜小于15米,而实际工程中,这条很难满足,请问该如何把握?
答:尽量满足要求。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53:大于500m³消防水池,分成两格使用,且两格消防水池做了专用的连通管,现受条件限制只能做一个取水口,是否违规?
回答:应确保任何一格检修时,取水口正常取水,以下方案供参考:
总结分析:
对于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即使已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泵,仍需设消防取水口。消防水池容积超过500m³宜分成两格,每个格均设置;水池容积超过1000m³分成两座,每座均设置;分成两格或两座的消防水池,当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时,可在其中一格(座)设置,应确保任何一格(座)检修时,取水口正常取水。
问题八: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底标高如何确定?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5.0.4:
《水消规》第4.3.9.1条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15S909第5.1.12条: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确定时,最低有效水位是按照防止旋流器以上200mm或吸水喇叭口以上600mm确定还是按照自灌式启泵水位确定?
按照自灌式启泵水位确定。
二、《山东》5.0.5:
《水消规》中5.1.12条“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以及4.3.9条“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问题: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最低水位如何判定?是应不低于水泵吸水口还是水泵的放气口?
对于卧式消防泵,消防水池满足自灌式启泵的最低水位应高于泵壳顶部放气孔;对于立式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满足自灌式启泵的最低水位应高于水泵出水管中心线。
三、《湖南》问题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5.1.12.1条: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但第 4.3.9.2 条已设最低报警水位(正常水位之下 50mm-100mm),即消防水池必须维持正常水位,是否还有必要将水泵自灌吸水水位定义为最低有效水位?
处理意见:最低有效水位应不低于自灌式吸水水位,且应高于喇叭口600mm 或高于防止旋流器 200mm,如不满足则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如不满足自灌式吸水水位卧式泵应高于泵壳顶部放气孔、立式泵应高于出水管中心线的,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四、《广州》2.14:
《水消规》4.3.9条:消防水池最低水位如何确定?是否高于水泵吸水管即可?火灾初期水泵启动时,消防泵必须考虑自灌式,那么水池最低水位时,消防泵是否还需要考虑自灌呢?
答:(1) 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根据水泵自灌要求确定,具体参见《消防水泵图示》,一般高于水泵出水管放气孔。
(2) 根据《水消规》5.1.12条规定: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虽然正文中并未明确自灌水位是火灾初期水位还是最低水位,但条文说明中已经提出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启动,因此,当消防水池处于最低水位时,也应考虑自灌式具体做法可参见《消防水泵图集》。
《消防资源网》解析:
石老师专题: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的确定。
总结分析:
《消水规》5.1.12仅提出了宏观要求:有效水位内要保证水泵随时自灌启泵,其图示中给出了具体做法。
问题九:《消水规》第4.3.9条中报警水位如何控制?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5.1.1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9条中消防水池的报警水位可按设计水位要求高于或低于50~100mm。
二、《湖南》问题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4.3.9.2条,消防水池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但设计无具体水位要求,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如设计无具体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注:水位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实施指南第61页,最低报警水位低于最高水位50mm-100mm比较合适。按国标图集15S909/27页,在溢流水位、最低有效水位应报警,水位低于正常水位50mm-100mm时报警,消防主泵启动后低于正常水位报警应停止。
问题十:消防水池池底标高如何确定?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5.2.1:
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安装轴流深井泵的泵房除外),并应符合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且流量为 1.5倍设计流量时水泵入口处的负压值不大于 0.02MPa。
二、《江西》1:
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3.9条文说明及图示执行。
问题十一:超高层的消防转输水箱的转输管、高位消防水箱的进水管也要不少于2条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2.15:
《水消规》4.3.11条:“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问:超高层的消防转输水箱的转输管、高位消防水箱的进水管也要遵守吗?
答:消防转输水箱的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本条限定的对象是高位消防水池,而非高位消防水箱,故对于向高位消防水箱供水的生活给水管可设1条。
总结分析:
下图为国标图示《消水规》15S909第62页示意图
提示:
1.转输水箱溢流宜排到下方的消防水池内。
2.转输水箱兼作高位水箱,可仍按60m³考虑。
3.转输水箱应设自动补水管,不可用转输管道兼做补水管。否则,会有自动停泵,违反第11.0.2条。
4.启泵次序:从转输水箱吸水的供水泵先启动,转输泵后启动。
由上图可知,转输水管两根,转输水箱和高位水箱的补水可以是一根。
问题十二:改造项目,增加消防系统或消防水量,原消防泵水量或消防水池容积不满足要求,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目前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比较多,对于整体改造项目或水池泵房在改造范围内,需要按现有规范执行;对于局部改造项目或水池泵房不在改造范围内,完全按新规范执行比较困难,如何把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北京2020》改造项目问题6:
增加消防系统或消防水量增加,原消防泵水量或消防水池容积不满足要求
消防水池及泵房在改造范围的,应改造到位;如不在改造范围,应向甲方明确现状不满足改造后的消防要求,并提出所需消防水量、水压要求,要求甲方委托必须设计改造。
可充分利用市政消火栓、优化市政给水的供水条件(根数、环状、管径等)及根据规范相关条款,减少修改规模。
二、《南京改》4.3.4:
新增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包括原消火栓系统用水量满足要求的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增加消防水量都要求增加消防水池储水量。
三、《南京改》4.3.5:
由于相同功能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普遍提高5-10L/s,消防水池容量的标准计算方式发生较大变化,且增加消防水池容量的难度较大,建筑改造时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功能发生变化的,按现行标准要求增加消防水池储水容积,按标准规定符合利用条件的市政消火栓供水量可以扣减室外消防用水量;
2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1、6.1.5、6.1.11 条规定,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与改造建筑间消防龙带可通行距离小于150m,且两个产权单位或两个物业管理单位间订有授权使用协议的,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改造建筑消防水池储存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标准可扣减15L/s;
3 继续使用的消防水池容积计算方式可适用原标准。
四、《北京改》4.1.4:
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其有效储水容积计算方式可不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核算,原有效储水容积不变。
问题十三:室外消防水池顶盖上无法设置水位计,怎么办?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北京2020》沟通较多问题---消防问题13:
室外消防水池不贴临消防泵房,且覆土敷设,水池上无法设置水位计,怎么办?
答:可将水池的水位信号传至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显示并报警。
问题十四:消防水池正上方设有卫生间(未降板),污水管进入消防水池是否可行?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47:消防水池正上方设有卫生间(未降板),污水管进入消防水池是否可行?
回答:不行。
解析:生活污水管存在漏水风险,且不利于污水管道维修,消防水池正上方不宜设置卫生间。如确需设置,需特殊处理,比如加设夹层等。
问题十五:关于消防水池联通管问题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16:一个小区可以设置独立的室外消防水池和室内消防水池吗?两个消防水池没有联通管可以吗?
回答:室外消防水池与室内消防水池可以分开设置,两个水池不需要联通。
问题152:消防水池出水管成环,两格的消防水池连通管取消可以吗?
回答: 酌情确定,参考专题:
消防水泵-吸水管路设置要求
消防水泵-进出管路部件及安装,争议及探讨(6大疑难探讨)
问题十六:室外露天的(无顶板)消防水池,需要注意什么?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82:室外露天的(无顶板)消防水池,需要注意什么?
回答:用于消防系统用水,除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第4.4条表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消水规》以及水自动灭火系统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另外,冰冻地区须采取防冻措施。
解析:如仅设置消火栓系统,则主要考虑《消水规》的相关要求即可,如还有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则需同时考虑相应系统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注:GB/T18920-2020已发布,替代GB/T18920-2002,将于2021年2月1日实施。
问题十七:有关高位消防水池的问题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59:一栋6层的办公楼,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和喷淋系统。现要在屋顶设高位消防水池,涉及如下问题亟待解决。问题1:设了高位消防水池还需要设高位消防水箱吗?问题2:设高位消防水池之后,5,6层的消火栓和喷淋系统的压力不够,需要在屋面上设消火栓泵和喷淋泵吗,流量和扬程如何选取?问题3:假如在屋面设置了消火栓泵和喷淋泵,还需要设稳压泵吗?问题4:高位消防水池补水需要两条补水管吗?
回答:高位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简要回答如下:
1、设置了高位消防水池,就不需要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了;
2、需要设置消防水泵,流量、扬程均需满足各系统要求,本示例中,扬程满足5、6层的压力要求即可。
3、当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不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时,需要设置稳压泵等增压设施。
4、当高位消防水池储存消防灭火时全部用水量,不考虑火灾时连续补水的情况时,可以只设置一条补水管。
解析:本题示例不符常规,高位消防水池会增加建筑结构负荷,通常情况下,仅在超高层建筑中应用。
关联问答:给排水设计师-消防问题集锦:第96-98题
问题99:问题96中,可否设置干式消防竖管,不设消防水池、水箱及消防水泵?
回答:依《消水规》7.1.4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多层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湿式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干式消防竖管应符合7.4.13等相关规定,尤其注意:消防车供水接口应设置在首层便于消防车接近和安全的地点。
问题98:问题96中,是否需要依据《消水规》4.3.4规定,消防水池容量不小于50m³?
回答:不需要,本示例36m³满足要求。
解析:《消水规》4.3.4是考虑计算补水量时的基本要求,本示例全部用水量仅36m³,不需要另外增加。
问题97:问题96中,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能保证最不利消火栓处静水压力不小于0.07MPa,是否足够?
回答:不可以,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
解析:在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中,只需要满足《消水规》5.2.2的最低静压要求,本示例没有消防水泵,必须按常高压处置,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该满足7.4.12等相关要求。
参考专题: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怎样区分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
问题96:普通7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米,没设稳压系统和消防水泵,屋顶设12立方米高位消防水箱满足规范要求吗?(室外消防用水由市政保证)
回答:不满足,本例无消防水泵,无法确定补水的可靠性,应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36立方米。
解析:室内消防水量为5L/s,火灾延续时间为2h,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为36立方米。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5.1.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以下简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4.3.1 条第 2 款中住宅建筑高度为 54m。
二、《陕西》7.1.3:
(补充GB50974-2014 第4.3.1条第2款)住宅建筑高度应按大于54m。
总结分析: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界点,公共建筑是50m;住宅是54m。此条款是否与一类二类建筑分界有关,不得而知,目前情况,请同行尽量依据规范正文条款执行。
问题二:多层办公楼的室内消火栓系统,顶层消火栓栓口动压达不到0.25MPa的要求,怎么办?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43:每层面积48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9米的办公楼,市政水压为0.3MPa,需要设置消防水池及泵房,甲方要求不设置,六层顶消火栓栓口动压达不到0.25MPa的要求,怎么办?
回答:应设置消防水泵及稳压泵等加压设施,当不满足消防泵从市政管网直接取水的条件时,还需设置消防水池。
解析:本例尚需考虑室外消防给水要求,如市政消火栓不能满足室外消防给水要求,尚需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问题三:宝塔项目,消防水池建在山顶,建筑设置在半山腰,高差大概80米,水平距离1000米左右,这种可行吗?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0:一个宝塔项目,消防水池建在山顶,建筑设置在半山腰,高差大概80米,水平距离1000米左右,这种可行吗?
回答:如果高位消防水池的水量、流量及扬程等能够满足本项目的相关要求,可行。
问题四:室外可否可以只设消防水池及取水口,不再设置室外临时高压系统?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2.13 :
单栋或多栋建筑,室外消防无法满足两路水源要求时需建消防水池。如只设室外消防水池及取水口(取水口满足150m 保护半径的情况),不再设置室外临时高压系统,是否可以?
答:该消防水池符合《水消规》4.3.7条要求,取水口数量(一个取水口流量按10~15L/S计)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且取水口离消防登高场地、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大于40m,可不再设置室外临时高压系统,但建议市政进水管至少设一个室外消火栓。
二、《江苏》(三)消防水池和泵房及消防水箱3:
某建筑一路市政供水,室外消防用水量 30L/s,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所有建筑均在消防水池取水口 150m 保护半径内。设计方案:不设临时高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仅设消防水池取水口,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取水口周边的场地均有位置供消防车停放灭火。这样的做法可以吗?
答:如果建筑均在消防水池取水口 150m 保护范围内,取水口距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大于 40m,且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要求时(当取水口的尺寸大小及周围场地能满足 2 台消防车取水时,可按 2 个室外消火栓 30L/s 计算),该建筑可不设室外消火栓泵。若地下出入口距取水口距离大于 40m,可由市政自来水引入管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保护,引入管可以是二路,也可以是一路。
三、《甘肃》(建筑工程)1.2.17:
当仅有一路消防水源,且建筑物在消防水池保护半径内时,可不设室外消防泵组及管网。但消防水池的消防车取水口位置及数量,必须满足该项目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四、《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13:
某建筑一路市政供水,室外消防用水量30L/S,设置室外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所有建筑均在消防水池取水口150米保护半径内。设计方案:不设临时高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仅设消防水池取水口,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取水口周边的场地均有位置供消防车停放灭火。请问这样的做法可以吗?
答:如果建筑均在消防水池取水口150米保护范围内,取水口距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大于40m,且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要求时(当取水口的尺寸大小及周围场地能满足2台消防车取水时,可按2个室外消火栓30 L/S计算),该建筑可不设室外消火栓泵。若地下出入口距取水口距离大于40m,可由市政自来水引入管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保护,引入管可以是二路,也可以是一路。
五、《陕西》7.1.5:
(补充GB50974-2014 第4.3.7条)存有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吸水高度大于6.0m时,可不设置消防取水口(井),但应设室外消火栓管网及室外消火栓,并增加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
六、《陕西》7.1.9: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6.1.5条要求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格(座)消防水池至少应设1个取水口(井),每个取水口(井)宜按1个室外消火栓计算,总数要满足室外消防水量,当每格(座)消防水池设多个取水口(井)满足室外消防水量有困难时,可采取适当加大取水口(井)尺寸来满足消防车取水;
2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当保护半径大于150m时,除保留消防取水口(井)外,还需增设室外消火栓管网及室外消火栓,并增加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72:高速服务站点,只有一两个二层小楼,室内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不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25L/S,是否可以仅设置室外消防水池+2个取水口,不再设置室外消火栓管网?这种项目不需要考虑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吗?
回答:高速服务站通常设有加油加气站、便利店、餐厅、室外停车场等建构筑物,消防设施应依《建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车火规》以及相关规范标准设置,符合要求的加油加气站及停车场需设置消火栓。
1、按规范原则,可以用室外消防水池的取水口替代室外消火栓(可参给排水设计师-消防问题集锦:问题9),具体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应考虑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如消防车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至现场,消防水池的取水口形同虚设。当不处于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内时,宜设置消火栓泵,建议室外消火栓配套消火栓箱,同时在室内适当位置配置室内消火栓,满足灭火要求。
问题263:一个厂区,占地50hm²,室外消火栓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与厂区最远点建筑物距离超过150m,审图老师要求按《消水规》6.1.5条增加取水口,保证取水口与最远点建筑物距离不超150m,合理吗?
回答:当室外消防水池的取水口按室外消火栓计算时,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当厂区的室外消火栓用取水口替代时,需要保证取水口与最远点建筑物距离不超150m。
当室外消火栓能够保护到厂区最远点建筑物时,消防水池取水口仅供消防车吸水,并无保护距离限制。
解析: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满足《消水规》6.1.11之规定。
问题9:请教大家一个问题,希望帮忙分析一下:一个小厂区,一个办公楼(不大于一万立方米),几个戊类库房,周边市政给水管线为一条,室内未设置消火栓,室外消防用水量25L/S,火灾延续时间2小时,室外用水量180立方米;现在的做法是室外做个消防水池,设置了2个消防车取水口,建筑都在150米的保护半径中,现在消防的图审意见是依据《建规》第8.1.2条,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依据这条不认可消防水池设置取水口的做法。
回答:满足保护半径要求的两个消防车取水口,可按两个室外消火栓计算(6.1.2、6.1.5),需注意以下要求:
1、两个取水口距离和吸水高度等,满足两台消防车同时取水要求(4.3.7、6.1.2)。
2、当建筑物有消防扑救面时,两个取水口均位于扑救面一侧,且不影响灭火救援(7.3.3)。
3、如建筑物设置有水泵接合器,取水口位置还应满足与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距离要求(5.4.7)。
问题五:消防水池的检修口可以用做取水口吗?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31:消防水池在地下一层,水池顶板上面是室外。 直接在顶板上设置的检修口可以当取水口使用吗?
回答:满足取水口要求,顶板满足消防车承载要求,可以。
解析:
取水口部分要求如下:
1)《建规》第7.1.7: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米;
2)《消水规》第4.3.7。等等
问题六:消防水池两格与两座的区别?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2.11:
《水消规》4.3.6条:请问两格和两座的概念是否为:两格可以共用隔墙作为池壁,而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不可共用隔墙?
答:是。两格是指可共用隔墙作为池壁,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两座池壁紧贴也可,但建议结构尽量脱开独立),不可共用隔墙。考虑地震、沉降等原因,两座的安全性高于两格。此外,对于2000m³的水池,仅分为两座1000m³的独立水池即可,水池内不必再分两格。
二、《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6:
消防水池分成两座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独立”应如何把握?是否只需独立的隔墙就可以,还是隔墙之间应满足间距要求,那间距应是多少?
答:消防水池独立使用应能满足一个消防水池检修,另外一个消防水池仍能正常供水。二座消防水池不能共用分隔墙,分隔墙之间距离需满足施工要求。
三、《陕西》7.1.4:
(补充GB50974-2014 第4.3.6条)当按规范要求应设两格(座)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泵采用共用吸水管分别从两格(座)水池吸水且共用吸水管取水有可靠保障时,可以认为消防水池设置了独立的出水管,但阀门设置应保证任一格(座)水池检修时,吸水管仍能正常吸水。
问题七:分成两格或两座的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如何设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问题9 :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4.3.7 条,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应设消防车取水口,如果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500立方米,分成了2格,消防车取水口与消防水池连接要如何设置,规范没明确规定,是设一根连通管随便接入一格消防水池,还是需每格都设连通管与消防车取水口连通?消防水池取水口应设几个?
处理意见:每格均应设置连通管与消防车取水口连通;如果设置了室外消防加压给水系统,则设置一个消防取水口即可。如果不满足上述要求,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二、《江苏》(二)消防水池和泵房及消防水箱2:
“有效容积大于1000m³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独立”应如何把握?是否只需有独立的隔墙就可以,还是隔墙之间应满足间距要求,此间距应是多少?
答:消防水池独立使用应能满足一个消防水池检修,另外一个消防水池仍能正常供水。两座消防水池不能共用分隔墙,分隔墙之间距离需满足施工要求。
三、《江苏》(二)消防水池和泵房及消防水箱4:
当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时,若消防水池分为独立两格,且两格水池在泵房内侧设有连通管(且连通管径满足流量要求),是否还需要按每格水池独立设取水口?消防车取水口个数是否要按室外用水量计算?
答:每格消防水池需独立设取水口,且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计算消防水池取水口数量,取水口数量应与场地可停放的消防车数量匹配。
四、《江苏》(二)消防水池和泵房及消防水箱5:
一些工程因用地受限,消防水池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无法满足15m,是否可行?
答:当有困难时,尽量满足。
五、《山东》5.0.3:
《水消规》第4.3.7条:消防水池分格设置时,消防车取水口是否要求每格都设?
消防水池容积超过500m³宜分成两格,每个格均设置;水池容积超过1000m³分成两座,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可在其中一座设置。
六、《广州》2.12
《水消规》4.3.7条:是否所有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都必须设置取水口?如果已经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水泵及稳压设备是否还需要设置取水口?
答:是。对于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即使已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泵,仍需设消防取水口。
七、《浙江》5.1.11: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加压供水时,如距离建筑外缘5~150m 范围内设有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可不设取水口。
八、《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33:
《消水规》4.3.7条第2款规定消防取水口与建筑物不宜小于15米,而实际工程中,这条很难满足,请问该如何把握?
答:尽量满足要求。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53:大于500m³消防水池,分成两格使用,且两格消防水池做了专用的连通管,现受条件限制只能做一个取水口,是否违规?
回答:应确保任何一格检修时,取水口正常取水,以下方案供参考:
对于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即使已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泵,仍需设消防取水口。消防水池容积超过500m³宜分成两格,每个格均设置;水池容积超过1000m³分成两座,每座均设置;分成两格或两座的消防水池,当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时,可在其中一格(座)设置,应确保任何一格(座)检修时,取水口正常取水。
问题八: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底标高如何确定?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5.0.4:
《水消规》第4.3.9.1条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15S909第5.1.12条: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确定时,最低有效水位是按照防止旋流器以上200mm或吸水喇叭口以上600mm确定还是按照自灌式启泵水位确定?
按照自灌式启泵水位确定。
二、《山东》5.0.5:
《水消规》中5.1.12条“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以及4.3.9条“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问题: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最低水位如何判定?是应不低于水泵吸水口还是水泵的放气口?
对于卧式消防泵,消防水池满足自灌式启泵的最低水位应高于泵壳顶部放气孔;对于立式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满足自灌式启泵的最低水位应高于水泵出水管中心线。
三、《湖南》问题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5.1.12.1条: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但第 4.3.9.2 条已设最低报警水位(正常水位之下 50mm-100mm),即消防水池必须维持正常水位,是否还有必要将水泵自灌吸水水位定义为最低有效水位?
处理意见:最低有效水位应不低于自灌式吸水水位,且应高于喇叭口600mm 或高于防止旋流器 200mm,如不满足则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如不满足自灌式吸水水位卧式泵应高于泵壳顶部放气孔、立式泵应高于出水管中心线的,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四、《广州》2.14:
《水消规》4.3.9条:消防水池最低水位如何确定?是否高于水泵吸水管即可?火灾初期水泵启动时,消防泵必须考虑自灌式,那么水池最低水位时,消防泵是否还需要考虑自灌呢?
答:(1) 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根据水泵自灌要求确定,具体参见《消防水泵图示》,一般高于水泵出水管放气孔。
(2) 根据《水消规》5.1.12条规定: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虽然正文中并未明确自灌水位是火灾初期水位还是最低水位,但条文说明中已经提出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启动,因此,当消防水池处于最低水位时,也应考虑自灌式具体做法可参见《消防水泵图集》。
《消防资源网》解析:
石老师专题: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的确定。
总结分析:
《消水规》5.1.12仅提出了宏观要求:有效水位内要保证水泵随时自灌启泵,其图示中给出了具体做法。
问题九:《消水规》第4.3.9条中报警水位如何控制?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5.1.1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9条中消防水池的报警水位可按设计水位要求高于或低于50~100mm。
二、《湖南》问题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4.3.9.2条,消防水池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但设计无具体水位要求,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如设计无具体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注:水位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实施指南第61页,最低报警水位低于最高水位50mm-100mm比较合适。按国标图集15S909/27页,在溢流水位、最低有效水位应报警,水位低于正常水位50mm-100mm时报警,消防主泵启动后低于正常水位报警应停止。
问题十:消防水池池底标高如何确定?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5.2.1:
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安装轴流深井泵的泵房除外),并应符合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且流量为 1.5倍设计流量时水泵入口处的负压值不大于 0.02MPa。
二、《江西》1:
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3.9条文说明及图示执行。
问题十一:超高层的消防转输水箱的转输管、高位消防水箱的进水管也要不少于2条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2.15:
《水消规》4.3.11条:“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问:超高层的消防转输水箱的转输管、高位消防水箱的进水管也要遵守吗?
答:消防转输水箱的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本条限定的对象是高位消防水池,而非高位消防水箱,故对于向高位消防水箱供水的生活给水管可设1条。
总结分析:
下图为国标图示《消水规》15S909第62页示意图
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系统示意图
注:图中水泵处阀器件略。提示:
1.转输水箱溢流宜排到下方的消防水池内。
2.转输水箱兼作高位水箱,可仍按60m³考虑。
3.转输水箱应设自动补水管,不可用转输管道兼做补水管。否则,会有自动停泵,违反第11.0.2条。
4.启泵次序:从转输水箱吸水的供水泵先启动,转输泵后启动。
由上图可知,转输水管两根,转输水箱和高位水箱的补水可以是一根。
问题十二:改造项目,增加消防系统或消防水量,原消防泵水量或消防水池容积不满足要求,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目前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比较多,对于整体改造项目或水池泵房在改造范围内,需要按现有规范执行;对于局部改造项目或水池泵房不在改造范围内,完全按新规范执行比较困难,如何把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北京2020》改造项目问题6:
增加消防系统或消防水量增加,原消防泵水量或消防水池容积不满足要求
消防水池及泵房在改造范围的,应改造到位;如不在改造范围,应向甲方明确现状不满足改造后的消防要求,并提出所需消防水量、水压要求,要求甲方委托必须设计改造。
可充分利用市政消火栓、优化市政给水的供水条件(根数、环状、管径等)及根据规范相关条款,减少修改规模。
二、《南京改》4.3.4:
新增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包括原消火栓系统用水量满足要求的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增加消防水量都要求增加消防水池储水量。
三、《南京改》4.3.5:
由于相同功能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普遍提高5-10L/s,消防水池容量的标准计算方式发生较大变化,且增加消防水池容量的难度较大,建筑改造时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功能发生变化的,按现行标准要求增加消防水池储水容积,按标准规定符合利用条件的市政消火栓供水量可以扣减室外消防用水量;
2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1、6.1.5、6.1.11 条规定,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与改造建筑间消防龙带可通行距离小于150m,且两个产权单位或两个物业管理单位间订有授权使用协议的,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改造建筑消防水池储存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标准可扣减15L/s;
3 继续使用的消防水池容积计算方式可适用原标准。
四、《北京改》4.1.4:
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其有效储水容积计算方式可不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核算,原有效储水容积不变。
问题十三:室外消防水池顶盖上无法设置水位计,怎么办?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北京2020》沟通较多问题---消防问题13:
室外消防水池不贴临消防泵房,且覆土敷设,水池上无法设置水位计,怎么办?
答:可将水池的水位信号传至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显示并报警。
问题十四:消防水池正上方设有卫生间(未降板),污水管进入消防水池是否可行?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47:消防水池正上方设有卫生间(未降板),污水管进入消防水池是否可行?
回答:不行。
解析:生活污水管存在漏水风险,且不利于污水管道维修,消防水池正上方不宜设置卫生间。如确需设置,需特殊处理,比如加设夹层等。
问题十五:关于消防水池联通管问题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16:一个小区可以设置独立的室外消防水池和室内消防水池吗?两个消防水池没有联通管可以吗?
回答:室外消防水池与室内消防水池可以分开设置,两个水池不需要联通。
问题152:消防水池出水管成环,两格的消防水池连通管取消可以吗?
回答: 酌情确定,参考专题:
消防水泵-吸水管路设置要求
消防水泵-进出管路部件及安装,争议及探讨(6大疑难探讨)
问题十六:室外露天的(无顶板)消防水池,需要注意什么?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82:室外露天的(无顶板)消防水池,需要注意什么?
回答:用于消防系统用水,除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第4.4条表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消水规》以及水自动灭火系统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另外,冰冻地区须采取防冻措施。
解析:如仅设置消火栓系统,则主要考虑《消水规》的相关要求即可,如还有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则需同时考虑相应系统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注:GB/T18920-2020已发布,替代GB/T18920-2002,将于2021年2月1日实施。
问题十七:有关高位消防水池的问题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59:一栋6层的办公楼,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和喷淋系统。现要在屋顶设高位消防水池,涉及如下问题亟待解决。问题1:设了高位消防水池还需要设高位消防水箱吗?问题2:设高位消防水池之后,5,6层的消火栓和喷淋系统的压力不够,需要在屋面上设消火栓泵和喷淋泵吗,流量和扬程如何选取?问题3:假如在屋面设置了消火栓泵和喷淋泵,还需要设稳压泵吗?问题4:高位消防水池补水需要两条补水管吗?
回答:高位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简要回答如下:
1、设置了高位消防水池,就不需要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了;
2、需要设置消防水泵,流量、扬程均需满足各系统要求,本示例中,扬程满足5、6层的压力要求即可。
3、当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不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时,需要设置稳压泵等增压设施。
4、当高位消防水池储存消防灭火时全部用水量,不考虑火灾时连续补水的情况时,可以只设置一条补水管。
解析:本题示例不符常规,高位消防水池会增加建筑结构负荷,通常情况下,仅在超高层建筑中应用。
关联问答:给排水设计师-消防问题集锦:第96-98题
问题99:问题96中,可否设置干式消防竖管,不设消防水池、水箱及消防水泵?
回答:依《消水规》7.1.4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多层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湿式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干式消防竖管应符合7.4.13等相关规定,尤其注意:消防车供水接口应设置在首层便于消防车接近和安全的地点。
问题98:问题96中,是否需要依据《消水规》4.3.4规定,消防水池容量不小于50m³?
回答:不需要,本示例36m³满足要求。
解析:《消水规》4.3.4是考虑计算补水量时的基本要求,本示例全部用水量仅36m³,不需要另外增加。
问题97:问题96中,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能保证最不利消火栓处静水压力不小于0.07MPa,是否足够?
回答:不可以,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
解析:在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中,只需要满足《消水规》5.2.2的最低静压要求,本示例没有消防水泵,必须按常高压处置,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该满足7.4.12等相关要求。
参考专题: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怎样区分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
问题96:普通7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米,没设稳压系统和消防水泵,屋顶设12立方米高位消防水箱满足规范要求吗?(室外消防用水由市政保证)
回答:不满足,本例无消防水泵,无法确定补水的可靠性,应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36立方米。
解析:室内消防水量为5L/s,火灾延续时间为2h,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为36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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