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灭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1000问)!
5.2 高位消防水箱
问题一: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的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5.0.6:
《水消规》第5.2.1条:底部为商业,上部为住宅的建筑屋顶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如何确定?按建筑总面积还是只按商业的面积计算?
应根据建筑性质选取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若满足《建规》2.1.5条商业网点要求,则按照住宅的要求设置;若下部定义为商业,则按照住宅、商业分别取值,取其大值确定屋顶水箱有效容积。
二、《山东》5.0.7:
《水消规》第5.2.1条中:消防水箱容积的计算原则?
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按照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到最高水位的有效水深计算实际容积。
三、《北京2020》改造项目问题9:
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
整体改造项目或在改造范围:应满足规范要求;
局部改造,不在改造范围:
如果水箱容积不够不是本次改造功能变化造成的,可维持原状18m³;
如果水箱容积不够是本次改造功能变化造成的,如原办公楼底部几个楼层改为大型商业超过1万㎡,建议满足现行规范。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68:一二层为物业和养老(非商业服务网点),三层及以上为住宅的一类建筑,高位消防水箱按18m³还是36m³?
回答:不应小于18m³,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36m³。(《消水规》5.2.1-2)。注:本题有争议。
解析:本示例为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的建筑,可执行《建规》5.4.10条第3款之规定,住宅与公建可以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设置室内的消防设施。高位消防水箱为住宅与公建合用的消防设施,考虑火灾时仅一处着火,屋顶水箱容积可按住宅与公建部分建筑高度分别查《消水规》5.2.1相应条款,取其大者。
问题166:一栋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中间设置了转输水箱及高区加压泵,高区大约80m,高位消防水箱可以取36m³吗?
回答:不可以,对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高位水箱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m³。(《消水规》5.2.1-1)
问题二:《消水规》5.2.1-5中的“消防水量”是指什么?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很多同行认为《消水规》5.2.1-5中的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一)消防水源及消防设计流量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5.2.1 条第 5 款,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 25L/s 时,不应小于 12m³,大于 25L/s 时,不应小于 18m³。这里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是指单体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还是要包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水炮等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
答:包含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水炮等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
二、《山东》5.0.8:
《水消规》关于高位水箱的设置第5.2.1.5条: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³,大于25L/s 时,不应小于18m³。问题:此处的“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是否指室内需要同时动作系统流量的叠加?(规范第3.4.1条“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
同时动作系统流量的叠加。
三、《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21:
《消水规》5.2.1条第5款的工业建筑消防水箱不应小于12m³,包括自喷淋系统用水量吗?
答:包括自喷淋系统用水量。
总结分析:
《消水规》5.2.1条款确定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容积大小,室内消防给水流量应为高位消防水箱负责的同时动作的系统流量的叠加。
问题三:干式消火栓系统如何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37:干式消火栓系统需要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吗?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接入系统的哪个位置?寒冷地区的高位消防水箱的结冻问题如何解决?
回答:干式消火栓系统类似于湿式消火栓系统,对于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是否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或稳压泵或市政直接供水,依《消水规》6.1.9条处置。
干式消火栓系统的高位水箱出水管接入点,应在控制阀组的前端。
寒冷地区的高位水箱及其出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消水规》5.2.5)。
参考视频: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联动控制!
问题四:《消水规》第5.2.1-6条中:总建筑面积是指整个小区内商店建筑总面积还是指小区内单栋商店建筑面积?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5.0.9:
《水消规》第5.2.1.6条中:总建筑面积是指整个小区内商店建筑总面积还是指小区内单栋商店建筑面积?
对于住宅区的商店建筑,应按照单栋最大的商店建筑面积计算。
二、《江苏》(二)消防水池和泵房及消防水箱8:
计算屋顶水箱容积时,商店建筑面积是指最大一栋的商店建筑面积(各商店之间均满足防火间距),还是指整个消防系统服务范围内的所有商店建筑面积之和?
答:指最大一栋商店建筑面积。
问题五:《消水规》5.2.6-6中进水管大于溢水口的距离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中3.3.6不符,具体参照哪一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水规》5.2.6-6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中3.3.6的交集只有150mm,如两本规范同时满足,只有一个固定值,这样执行是否合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5.1.7 :
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3.6条规定执行,不小于150mm。
二、《山东》5.0.12:
《水消规》第5.2.6中第6条:进水管大于溢水口的距离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中第3.3.6不符,具体参照哪条?
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相关规定,采用生活给水补水时,统一采用150mm。
三、《湖南》建筑给排水问题1: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 年版)第 3.2.4C 条: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强条)。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5.2.6.6 条,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100mm,最大不应大于 150mm(要点条文),上述二者矛盾。目前均执行强条,是否可改为执行要点条文?
处理意见: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为 150mm,小于150mm 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四、《北京2019》生活给水系统---卫生安全问题:
常见问题:消防水箱的自来水补水管管口最低点高于溢流水位空气间隙100mm。
规范依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3.6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下列水池(箱)补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向消防等其他非供生活饮用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2 向中水、雨水回用水等回用水系统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倍,且不应小于150mm。
五、《陕西》7.1.6:
(补充GB50974-2014 第5.2.6条第6款)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3.6条第1款规定执行,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71:《消水规》5.2.6-6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100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3.3.6-1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等其他非生活饮用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高位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为多少?
回答:《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强调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主要是防止对生活饮用水的污染,当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等其他非生活饮用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应遵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他情形可依《消水规》执行。
解析:当贮水池(箱)补水太快或溢流受阻,则可能出现水箱水位高出溢流水位的情况,保证一定的空气间隙,可以防止生活水污染。
总结分析: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强调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主要是防止对生活饮用水的污染,当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等其他非生活饮用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应遵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他情形可依《消水规》执行。
问题六:消防水池的溢流管管径如何确定?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64:消防水池的溢流管管径如何确定,是进水管直径的2倍吗?
回答:消防水池溢流管的管径应按能排泄水池(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管径大1级。
解析:溢流管管径为进水管管径2倍,且不小于DN100,为高位消防水箱溢流管管径的要求(《消水规》5.2.6-8)。消防水池溢流管管径可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3.8.6-5条,也可参考国标图示《矩形钢筋混凝土蓄水池》05S804中相近有效容积的水池确定。二者不宜混淆。
问题七:屋顶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是否一定要高过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水规》5.2.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 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 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³时,不宜低于0.07MPa;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
5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 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当按5.2.2-5条设置稳压泵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是否可以低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1.4 :
按《民用统一标准》中8.1.11 条第1 款,要求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而建筑专业希望高位消防水箱放在屋顶层,与屋顶风机房(设有消火栓、喷淋)位于同一建筑高度,是否可以?
答:按《水消规》第5.2.2 条、《民用统一标准》第8.1.11 条第1 款,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二、《江苏》(二)消防水池和泵房及消防水箱9:
当屋顶设有库房、设备用房需设置两个消火栓保护时,如果屋顶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无法高于屋顶消防消火栓的栓口高度,采用增加消火栓系统增压、稳压设备的扬程,是否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5.2.2 条要求?
答:不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5.2.2 条要求。
三、《江苏》(三)消火栓系统16:
屋顶排烟机房与正压送风机房不合用的高层住宅,屋顶排烟机房需要设置消火栓吗?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须高于最高处消火栓栓口标高吗?
答:1)屋顶排烟机房与正压送风机房不合用时,设试验消火栓即可。
2)如果屋顶排烟机房与正压送风机房合用,则合用机房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须高于合用机房喷头标高。
四、《山东》5.0.10:
《水消规》第5.2.2条:湿式报警阀设置在屋面消防水箱间内(此时报警阀出水管高于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同时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高于最不利喷淋头,此设计是否满足《水消规》第5.2.2条中“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的要求。类似问题为消火栓最高处连通管高于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最不利消火栓低于最低有效水位是否可行?
为满足初期火灾时消防水箱出水管能满足重力流出水要求,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五、《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20:
屋顶排烟机房与正压送风机房不合用的高层住宅,屋顶排烟机房需要设置消火栓吗?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须高于最高处消火栓栓口标高吗?
答:1)屋顶排烟机房与正压送风机房不合用时,设试验消火栓即可。
2)如果屋顶排烟机房与正压送风机房合用,则合用机房需设自喷,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须高于合用机房喷头标高。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08:屋顶停机坪层无法设置高位消防水箱间,可否将高位消防水箱设置于停机坪的下一层?
回答:可以。
解析:《消水规》图示中“水箱设置位置”提示,屋面停机坪消火栓上方可不设高位水箱。另外,对于停机坪层设有局部突出屋面的设备用房的情况,可参“问题12: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是否一定要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处置。
问题12: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是否一定要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回答: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但对于突出顶层以上的部分设备用房,不做严格要求。
解析:消防水箱的主要作用是供给建筑初期火灾时的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等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但对于突出顶层以上的部分设备用房,可能存在一定困难,考虑这些设备用房的火灾负荷小,人员少,因此不做严格要求。
总结分析:
消防水箱的主要作用是供给建筑初期火灾时的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等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但对于突出顶层以上的部分设备用房,可能存在一定困难,考虑这些设备用房的火灾负荷小,人员少,因此不做严格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建规》8.1.9规定,排烟机房和正压送风机房不得合用,当确有困难时,排烟风机可与其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机的机房合用,但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不应与排烟风机机房合用,根据《防排烟技术标准》4.4.5要求,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八: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甲、乙、丙类厂房和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甲、乙、丙类仓库当建筑内的水消防系统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如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确有困难时,可以只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泵接合器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5.1.9:
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甲、乙、丙类厂房和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甲、乙、丙类仓库当建筑内的水消防系统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如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确有困难时,可只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泵接合器,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高于最不利消火栓应不小于7m。水箱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和气压水罐,稳压泵流量不小于5L/s,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要求;气压水罐调节容积应保证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并不小于450L。
总结分析:
《浙江》5.1.9低于《建规》与《消水规》要求,谨慎采用。
问题九:在总有效容积不变的情况下,高位消防水箱可以分成独立的若干个吗?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74:在总有效容积不变的情况下,屋顶消防水箱可以分成独立的若干个吗?
回答:可以,确保做好连通措施,具体可参照多格消防水池的方式处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5.0.6:
《水消规》第5.2.1条:底部为商业,上部为住宅的建筑屋顶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如何确定?按建筑总面积还是只按商业的面积计算?
应根据建筑性质选取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若满足《建规》2.1.5条商业网点要求,则按照住宅的要求设置;若下部定义为商业,则按照住宅、商业分别取值,取其大值确定屋顶水箱有效容积。
二、《山东》5.0.7:
《水消规》第5.2.1条中:消防水箱容积的计算原则?
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按照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到最高水位的有效水深计算实际容积。
三、《北京2020》改造项目问题9:
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
整体改造项目或在改造范围:应满足规范要求;
局部改造,不在改造范围:
如果水箱容积不够不是本次改造功能变化造成的,可维持原状18m³;
如果水箱容积不够是本次改造功能变化造成的,如原办公楼底部几个楼层改为大型商业超过1万㎡,建议满足现行规范。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68:一二层为物业和养老(非商业服务网点),三层及以上为住宅的一类建筑,高位消防水箱按18m³还是36m³?
回答:不应小于18m³,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36m³。(《消水规》5.2.1-2)。注:本题有争议。
解析:本示例为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的建筑,可执行《建规》5.4.10条第3款之规定,住宅与公建可以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设置室内的消防设施。高位消防水箱为住宅与公建合用的消防设施,考虑火灾时仅一处着火,屋顶水箱容积可按住宅与公建部分建筑高度分别查《消水规》5.2.1相应条款,取其大者。
问题166:一栋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中间设置了转输水箱及高区加压泵,高区大约80m,高位消防水箱可以取36m³吗?
回答:不可以,对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高位水箱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m³。(《消水规》5.2.1-1)
问题二:《消水规》5.2.1-5中的“消防水量”是指什么?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很多同行认为《消水规》5.2.1-5中的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一)消防水源及消防设计流量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5.2.1 条第 5 款,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 25L/s 时,不应小于 12m³,大于 25L/s 时,不应小于 18m³。这里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是指单体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还是要包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水炮等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
答:包含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水炮等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
二、《山东》5.0.8:
《水消规》关于高位水箱的设置第5.2.1.5条: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³,大于25L/s 时,不应小于18m³。问题:此处的“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是否指室内需要同时动作系统流量的叠加?(规范第3.4.1条“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
同时动作系统流量的叠加。
三、《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21:
《消水规》5.2.1条第5款的工业建筑消防水箱不应小于12m³,包括自喷淋系统用水量吗?
答:包括自喷淋系统用水量。
总结分析:
《消水规》5.2.1条款确定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容积大小,室内消防给水流量应为高位消防水箱负责的同时动作的系统流量的叠加。
问题三:干式消火栓系统如何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37:干式消火栓系统需要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吗?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接入系统的哪个位置?寒冷地区的高位消防水箱的结冻问题如何解决?
回答:干式消火栓系统类似于湿式消火栓系统,对于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是否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或稳压泵或市政直接供水,依《消水规》6.1.9条处置。
干式消火栓系统的高位水箱出水管接入点,应在控制阀组的前端。
寒冷地区的高位水箱及其出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消水规》5.2.5)。
参考视频: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联动控制!
问题四:《消水规》第5.2.1-6条中:总建筑面积是指整个小区内商店建筑总面积还是指小区内单栋商店建筑面积?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5.0.9:
《水消规》第5.2.1.6条中:总建筑面积是指整个小区内商店建筑总面积还是指小区内单栋商店建筑面积?
对于住宅区的商店建筑,应按照单栋最大的商店建筑面积计算。
二、《江苏》(二)消防水池和泵房及消防水箱8:
计算屋顶水箱容积时,商店建筑面积是指最大一栋的商店建筑面积(各商店之间均满足防火间距),还是指整个消防系统服务范围内的所有商店建筑面积之和?
答:指最大一栋商店建筑面积。
问题五:《消水规》5.2.6-6中进水管大于溢水口的距离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中3.3.6不符,具体参照哪一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水规》5.2.6-6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中3.3.6的交集只有150mm,如两本规范同时满足,只有一个固定值,这样执行是否合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5.1.7 :
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3.6条规定执行,不小于150mm。
二、《山东》5.0.12:
《水消规》第5.2.6中第6条:进水管大于溢水口的距离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中第3.3.6不符,具体参照哪条?
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相关规定,采用生活给水补水时,统一采用150mm。
三、《湖南》建筑给排水问题1: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 年版)第 3.2.4C 条: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强条)。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5.2.6.6 条,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100mm,最大不应大于 150mm(要点条文),上述二者矛盾。目前均执行强条,是否可改为执行要点条文?
处理意见: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为 150mm,小于150mm 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四、《北京2019》生活给水系统---卫生安全问题:
常见问题:消防水箱的自来水补水管管口最低点高于溢流水位空气间隙100mm。
规范依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3.6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下列水池(箱)补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向消防等其他非供生活饮用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2 向中水、雨水回用水等回用水系统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倍,且不应小于150mm。
五、《陕西》7.1.6:
(补充GB50974-2014 第5.2.6条第6款)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3.6条第1款规定执行,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71:《消水规》5.2.6-6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100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3.3.6-1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等其他非生活饮用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高位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为多少?
回答:《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强调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主要是防止对生活饮用水的污染,当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等其他非生活饮用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应遵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他情形可依《消水规》执行。
解析:当贮水池(箱)补水太快或溢流受阻,则可能出现水箱水位高出溢流水位的情况,保证一定的空气间隙,可以防止生活水污染。
总结分析: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强调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主要是防止对生活饮用水的污染,当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等其他非生活饮用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应遵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他情形可依《消水规》执行。
问题六:消防水池的溢流管管径如何确定?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64:消防水池的溢流管管径如何确定,是进水管直径的2倍吗?
回答:消防水池溢流管的管径应按能排泄水池(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管径大1级。
解析:溢流管管径为进水管管径2倍,且不小于DN100,为高位消防水箱溢流管管径的要求(《消水规》5.2.6-8)。消防水池溢流管管径可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3.8.6-5条,也可参考国标图示《矩形钢筋混凝土蓄水池》05S804中相近有效容积的水池确定。二者不宜混淆。
问题七:屋顶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是否一定要高过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水规》5.2.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 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 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³时,不宜低于0.07MPa;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
5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 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当按5.2.2-5条设置稳压泵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是否可以低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1.4 :
按《民用统一标准》中8.1.11 条第1 款,要求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而建筑专业希望高位消防水箱放在屋顶层,与屋顶风机房(设有消火栓、喷淋)位于同一建筑高度,是否可以?
答:按《水消规》第5.2.2 条、《民用统一标准》第8.1.11 条第1 款,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二、《江苏》(二)消防水池和泵房及消防水箱9:
当屋顶设有库房、设备用房需设置两个消火栓保护时,如果屋顶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无法高于屋顶消防消火栓的栓口高度,采用增加消火栓系统增压、稳压设备的扬程,是否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5.2.2 条要求?
答:不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5.2.2 条要求。
三、《江苏》(三)消火栓系统16:
屋顶排烟机房与正压送风机房不合用的高层住宅,屋顶排烟机房需要设置消火栓吗?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须高于最高处消火栓栓口标高吗?
答:1)屋顶排烟机房与正压送风机房不合用时,设试验消火栓即可。
2)如果屋顶排烟机房与正压送风机房合用,则合用机房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须高于合用机房喷头标高。
四、《山东》5.0.10:
《水消规》第5.2.2条:湿式报警阀设置在屋面消防水箱间内(此时报警阀出水管高于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同时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高于最不利喷淋头,此设计是否满足《水消规》第5.2.2条中“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的要求。类似问题为消火栓最高处连通管高于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最不利消火栓低于最低有效水位是否可行?
为满足初期火灾时消防水箱出水管能满足重力流出水要求,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五、《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20:
屋顶排烟机房与正压送风机房不合用的高层住宅,屋顶排烟机房需要设置消火栓吗?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须高于最高处消火栓栓口标高吗?
答:1)屋顶排烟机房与正压送风机房不合用时,设试验消火栓即可。
2)如果屋顶排烟机房与正压送风机房合用,则合用机房需设自喷,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须高于合用机房喷头标高。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08:屋顶停机坪层无法设置高位消防水箱间,可否将高位消防水箱设置于停机坪的下一层?
回答:可以。
解析:《消水规》图示中“水箱设置位置”提示,屋面停机坪消火栓上方可不设高位水箱。另外,对于停机坪层设有局部突出屋面的设备用房的情况,可参“问题12: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是否一定要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处置。
问题12: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是否一定要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回答: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但对于突出顶层以上的部分设备用房,不做严格要求。
解析:消防水箱的主要作用是供给建筑初期火灾时的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等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但对于突出顶层以上的部分设备用房,可能存在一定困难,考虑这些设备用房的火灾负荷小,人员少,因此不做严格要求。
总结分析:
消防水箱的主要作用是供给建筑初期火灾时的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等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但对于突出顶层以上的部分设备用房,可能存在一定困难,考虑这些设备用房的火灾负荷小,人员少,因此不做严格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建规》8.1.9规定,排烟机房和正压送风机房不得合用,当确有困难时,排烟风机可与其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机的机房合用,但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不应与排烟风机机房合用,根据《防排烟技术标准》4.4.5要求,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八: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甲、乙、丙类厂房和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甲、乙、丙类仓库当建筑内的水消防系统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如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确有困难时,可以只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泵接合器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5.1.9:
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甲、乙、丙类厂房和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甲、乙、丙类仓库当建筑内的水消防系统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如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确有困难时,可只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泵接合器,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高于最不利消火栓应不小于7m。水箱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和气压水罐,稳压泵流量不小于5L/s,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要求;气压水罐调节容积应保证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并不小于450L。
总结分析:
《浙江》5.1.9低于《建规》与《消水规》要求,谨慎采用。
问题九:在总有效容积不变的情况下,高位消防水箱可以分成独立的若干个吗?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74:在总有效容积不变的情况下,屋顶消防水箱可以分成独立的若干个吗?
回答:可以,确保做好连通措施,具体可参照多格消防水池的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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