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灭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1000问)!
5.5 消防水泵房
问题一:生活水泵房与消防水泵房可以合用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关于生活水泵房与消防水泵房是否可以合用的问题,《消水规》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有分歧,具体如何执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问题27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5.5.12 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生活泵房需要与消防泵房合建时,是否也需要按此要求设置防火隔墙?
处理意见:住宅生活泵房与消防泵房宜分开设计,如生活泵房与消防泵房合建,给排水专业应向建筑专业提出设置防火墙的要求。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34:消防水泵房与生产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与生产水泵之间需要采取物理分隔措施吗(即二种水泵之间设置隔墙吗)?
回答:如不兼做生活用水泵房,且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可以不用隔墙分开。
解析:从消防角度,如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消防与生产水泵房可以合用。但当兼做生活饮用水泵房时,应采取相关措施,具体参问答:给排水设计师-消防问题集锦:第93题。
问题93:生活水泵房和消防水泵房可以合用吗?
回答:从消防角度,可以合用,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等,应同时满足消防水泵房及生活水泵房的相关要求。从安全卫生角度,不宜合用,比如:《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要求: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生活给水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等等。
问题二:可否使用成品的消防水池+泵房或高位消防水箱+泵房?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国标图中出现了成品的消防水池+泵房或高位消防水箱+泵房,新工程是否可以选用?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二)消防水池和泵房及消防水箱1:
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套地埋式钢板消防水池、钢板消防泵房,问:1)能否使用?可在哪些工程可以使用?2)如能使用,设计深度如何要求?仅在总图上标注提供平面尺寸和定位、技术参数等,未提供具体图纸,是否满足审查深度?3)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974-2014第8.1.6.3 条,消防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而地埋式消防泵站无疏散门,仅有出入人孔,是否可行?
答:宜在下列工程中使用:改造工程;丁、戊类厂房及仅设消火栓系统的丙类厂房;新建多层建筑中(不含厂房、库房)无地下室且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30L/s的工程。
采用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室外独立设置;
2) 消防水池与泵房(包括消防水箱板材厚度和防腐性能、水箱内拉杆/撑杆连接方式;泵房内钢结构的规格、采用螺栓拼装方式及热镀锌防腐层严禁损坏的工艺;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的性能要求等)、智能控制系统、检修楼梯等应符合《装配式水箱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623-2019 的相关规定;
3) 应设对讲电话、应急照明等设施,并应符合消防规范相关要求;
4) 应根据地基承载力、地面荷载和地下水位高度进行结构验算;
5) 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6) 建设、监理等单位应对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的原材料、装配方式及施工等过程进行监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装配式水箱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623-2019 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消防设施工程质量。
二、《湖南》26:
对于选用国家标准16S211中消防水箱的设计,可否认为该工程无违反消防水箱相关条文?
处理意见:应有水箱设计详图,详图上应将相关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内容表述清楚,如无表述则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三、《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3:
对于地埋式一体化消防泵站,应如何把握审图标准,因为一体化泵房无法满足《消水规》第8.1.6条的规定,能否替代常规消防泵房使用?
答:宜在下列工程中使用:改造工程;丁、戊类厂房及仅设消火栓系统的丙类厂房;新建多层建筑中(不含厂房、库房)无地下室、且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30L/s的工程。
采用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室外独立设置;
2) 消防水池与泵房(包括消防水箱板材厚度和防腐性能、水箱内拉杆/撑杆连接方式;泵房内钢结构的规格、采用螺栓拼装方式及热镀锌防腐层严禁损坏的工艺;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的性能要求等)、智能控制系统、检修楼梯等应符合《装配式水箱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623-2019 的相关规定;
3) 应设对讲电话、应急照明等设施,并应符合消防规范相关要求;
4) 应根据地基承载力、地面荷载和地下水位高度进行结构验算;
5) 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6) 建设、监理等单位应对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的原材料、装配方式及施工等过程进行监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装配式水箱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623-2019 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消防设施工程质量。
总结分析:
成品的消防水池+泵房或高位消防水箱+泵房,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小,施工方便。如符合规范要求,可以在工程中使用,尤其是在既有建筑改造中。
问题三:改造项目,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的位置不满足现有规范,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对于改造项目,如消防泵房不满足《消水规》5.5.12条,如何处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北京2020》改造项目问题7:
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的位置
如果在改造范围,消防泵房不满足5.5.12条规定,因是强条,目前还没有新的规定,需要专家评审意见。多次参会听取专家评审,在加强消防水泵房所在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直通安全出口、标识明确的前提下,评审通过。
二、《南京改》4.4.1:
由于标准要求变化,现行标准规定“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改造难以实现,可适用原标准。
问题四:共用消防泵房与水池的分期工程,如消防泵房与水池不在本期范围内,如何审查?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14:
厂区内有部分建筑由原消防部门备案(不作审查),后新建厂房时,已备案的消防泵房及水池是否应同时审查?
答:应由设计人员对原有消防设施情况能否满足新建厂房要求作研判,并在设计说明写清楚相关消防设施情况,且其水量、水压等符合新建厂房的要求。审图人员不需对原消防泵房及水池的图中进行审查。
二、《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15:
厂房内有部分已建建筑验收合格(包括消防泵房及水池),后又新建建筑时,前面已验收的消防水池及泵房已不满足新建建筑要求时,该如何处理。
答:对已建消防水池及泵房进行改造,使之满足新建建筑要求,如不能改造,则应新建消防水池及泵房。
问题五: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可以做钢结构形式吗?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74: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可以做钢结构形式吗?
回答:规范没有约定消防水泵房的结构形式,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即可,比如: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等等。
问题六:单独修建的地下消防水泵房是否需要配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单独修建的地下消防水泵房需不需要配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回答:不用。
解析:从建筑防火定性上,单独修建的消防水泵房通常分两种情况:第一种设置在工业建筑区域,可定性为戊类库房(3.1.1);第二种设置在民用建筑区域,可定性为公共建筑。
水泵房规模有限,这两种情况通常均不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问题七:消防泵房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西》20 :
消防泵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如下条件判定:
(1) 无可燃物的消防水泵房,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其它功能的水泵房,如无可燃物且满足消防水泵房的类似分隔条件,也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附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但是,为了满足扩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3.1注1),可以考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需要同时配套相关保护措施:
(3) 设置在消防水泵房的电气类设备(包括电气连接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即使误喷也不应影响消防水泵的正常运行;其它泵房应有防水渍和漏电的措施。
(4) 消防水泵电机等的防护等级,应确保消防水泵的正常运行(即使喷淋启动的情况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3.1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二、《湖南》问题35:
生活、消防水泵房是否需设置喷头?
处理意见:是否设置喷头由设计师确定,无可燃物则可以不设置。
三、《江苏》(三)消火栓系统2:
一幢多层建筑,建筑面积大于3000㎡,地上为商业,地下室为消防泵房及水池,商业需设置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下消防泵房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地下消防泵房需设置消火栓和灭火器,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72:水泵房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回答:是否设置,参专题:水泵房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火灾报警、排烟设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关于生活水泵房与消防水泵房是否可以合用的问题,《消水规》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有分歧,具体如何执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问题27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5.5.12 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生活泵房需要与消防泵房合建时,是否也需要按此要求设置防火隔墙?
处理意见:住宅生活泵房与消防泵房宜分开设计,如生活泵房与消防泵房合建,给排水专业应向建筑专业提出设置防火墙的要求。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34:消防水泵房与生产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与生产水泵之间需要采取物理分隔措施吗(即二种水泵之间设置隔墙吗)?
回答:如不兼做生活用水泵房,且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可以不用隔墙分开。
解析:从消防角度,如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消防与生产水泵房可以合用。但当兼做生活饮用水泵房时,应采取相关措施,具体参问答:给排水设计师-消防问题集锦:第93题。
问题93:生活水泵房和消防水泵房可以合用吗?
回答:从消防角度,可以合用,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等,应同时满足消防水泵房及生活水泵房的相关要求。从安全卫生角度,不宜合用,比如:《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要求: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生活给水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等等。
问题二:可否使用成品的消防水池+泵房或高位消防水箱+泵房?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国标图中出现了成品的消防水池+泵房或高位消防水箱+泵房,新工程是否可以选用?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二)消防水池和泵房及消防水箱1:
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套地埋式钢板消防水池、钢板消防泵房,问:1)能否使用?可在哪些工程可以使用?2)如能使用,设计深度如何要求?仅在总图上标注提供平面尺寸和定位、技术参数等,未提供具体图纸,是否满足审查深度?3)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974-2014第8.1.6.3 条,消防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而地埋式消防泵站无疏散门,仅有出入人孔,是否可行?
答:宜在下列工程中使用:改造工程;丁、戊类厂房及仅设消火栓系统的丙类厂房;新建多层建筑中(不含厂房、库房)无地下室且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30L/s的工程。
采用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室外独立设置;
2) 消防水池与泵房(包括消防水箱板材厚度和防腐性能、水箱内拉杆/撑杆连接方式;泵房内钢结构的规格、采用螺栓拼装方式及热镀锌防腐层严禁损坏的工艺;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的性能要求等)、智能控制系统、检修楼梯等应符合《装配式水箱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623-2019 的相关规定;
3) 应设对讲电话、应急照明等设施,并应符合消防规范相关要求;
4) 应根据地基承载力、地面荷载和地下水位高度进行结构验算;
5) 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6) 建设、监理等单位应对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的原材料、装配方式及施工等过程进行监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装配式水箱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623-2019 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消防设施工程质量。
二、《湖南》26:
对于选用国家标准16S211中消防水箱的设计,可否认为该工程无违反消防水箱相关条文?
处理意见:应有水箱设计详图,详图上应将相关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内容表述清楚,如无表述则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三、《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3:
对于地埋式一体化消防泵站,应如何把握审图标准,因为一体化泵房无法满足《消水规》第8.1.6条的规定,能否替代常规消防泵房使用?
答:宜在下列工程中使用:改造工程;丁、戊类厂房及仅设消火栓系统的丙类厂房;新建多层建筑中(不含厂房、库房)无地下室、且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30L/s的工程。
采用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室外独立设置;
2) 消防水池与泵房(包括消防水箱板材厚度和防腐性能、水箱内拉杆/撑杆连接方式;泵房内钢结构的规格、采用螺栓拼装方式及热镀锌防腐层严禁损坏的工艺;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的性能要求等)、智能控制系统、检修楼梯等应符合《装配式水箱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623-2019 的相关规定;
3) 应设对讲电话、应急照明等设施,并应符合消防规范相关要求;
4) 应根据地基承载力、地面荷载和地下水位高度进行结构验算;
5) 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6) 建设、监理等单位应对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的原材料、装配方式及施工等过程进行监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装配式水箱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623-2019 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消防设施工程质量。
总结分析:
成品的消防水池+泵房或高位消防水箱+泵房,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小,施工方便。如符合规范要求,可以在工程中使用,尤其是在既有建筑改造中。
问题三:改造项目,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的位置不满足现有规范,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对于改造项目,如消防泵房不满足《消水规》5.5.12条,如何处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北京2020》改造项目问题7:
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的位置
如果在改造范围,消防泵房不满足5.5.12条规定,因是强条,目前还没有新的规定,需要专家评审意见。多次参会听取专家评审,在加强消防水泵房所在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直通安全出口、标识明确的前提下,评审通过。
二、《南京改》4.4.1:
由于标准要求变化,现行标准规定“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改造难以实现,可适用原标准。
问题四:共用消防泵房与水池的分期工程,如消防泵房与水池不在本期范围内,如何审查?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14:
厂区内有部分建筑由原消防部门备案(不作审查),后新建厂房时,已备案的消防泵房及水池是否应同时审查?
答:应由设计人员对原有消防设施情况能否满足新建厂房要求作研判,并在设计说明写清楚相关消防设施情况,且其水量、水压等符合新建厂房的要求。审图人员不需对原消防泵房及水池的图中进行审查。
二、《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15:
厂房内有部分已建建筑验收合格(包括消防泵房及水池),后又新建建筑时,前面已验收的消防水池及泵房已不满足新建建筑要求时,该如何处理。
答:对已建消防水池及泵房进行改造,使之满足新建建筑要求,如不能改造,则应新建消防水池及泵房。
问题五: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可以做钢结构形式吗?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74: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可以做钢结构形式吗?
回答:规范没有约定消防水泵房的结构形式,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即可,比如: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等等。
问题六:单独修建的地下消防水泵房是否需要配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单独修建的地下消防水泵房需不需要配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回答:不用。
解析:从建筑防火定性上,单独修建的消防水泵房通常分两种情况:第一种设置在工业建筑区域,可定性为戊类库房(3.1.1);第二种设置在民用建筑区域,可定性为公共建筑。
水泵房规模有限,这两种情况通常均不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问题七:消防泵房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西》20 :
消防泵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如下条件判定:
(1) 无可燃物的消防水泵房,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其它功能的水泵房,如无可燃物且满足消防水泵房的类似分隔条件,也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附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但是,为了满足扩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3.1注1),可以考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需要同时配套相关保护措施:
(3) 设置在消防水泵房的电气类设备(包括电气连接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即使误喷也不应影响消防水泵的正常运行;其它泵房应有防水渍和漏电的措施。
(4) 消防水泵电机等的防护等级,应确保消防水泵的正常运行(即使喷淋启动的情况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3.1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二、《湖南》问题35:
生活、消防水泵房是否需设置喷头?
处理意见:是否设置喷头由设计师确定,无可燃物则可以不设置。
三、《江苏》(三)消火栓系统2:
一幢多层建筑,建筑面积大于3000㎡,地上为商业,地下室为消防泵房及水池,商业需设置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下消防泵房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地下消防泵房需设置消火栓和灭火器,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72:水泵房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回答:是否设置,参专题:水泵房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火灾报警、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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