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灭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1000问)!
7.1 系统选择
问题一:一层商铺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二层为住宅型公寓,一层是否可以按商业服务网点设置消防设施?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96:公寓可以分住宅型与酒店型,如一层商铺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二层为住宅型公寓,一层是否可以按商业服务网点设置消防设施?
回答:不可以。
解析:依《建规》2.1.4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本示例商铺设于公寓首层,公寓建筑的防火设计按公共建筑考虑,设置于公寓底层的商铺不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
问题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单元式住宅楼,设计为湿式单立管消火栓系统,并整栋楼设1套水泵接合器,安全系数大于干式消防竖管系统,此方案是否可行?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02:7层住宅楼,建筑高度大于21m,3个单元,设计为湿式单立管消火栓系统,并整栋楼设1套水泵接合器,安全系数大于干式消防竖管系统,但是审图老师说,湿式系统需至少2根立管成环,单立管不可以?
回答:很明显,这是合理不合规的问题。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当设置消火栓时,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只要单立管,省略水泵、水池。而这时做成更可靠的湿式系统时,就必须满足湿式系统的规范要求,可能需要立管成环,并对水源有更高要求,可能涉及消防水泵和水池的设置问题。
建议:如住宅建筑满足干式消防竖管系统消防车供水的条件(《消水规》7.4.13),可按干式消防竖管系统设置,但平时立管充水,且按湿式系统要求配置室内消火栓。提高了系统可靠性的干式系统,应予许可!
问题三:装修改造项目,如何考虑增加室内消火栓系统?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北京2020》改造项目问题4:
增加室内消火栓系统
因为使用功能调整,需要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改造范围应按规范增设系统,并为本次非改造区域预留管道条件。
二、《南京改》4.1.1:
在“不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5000m³、不超过10000m³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中增设“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功能时,要求增设消火栓系统。
三、《南京改》4.1.2:
标准要求设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所有场所(不能用水扑救的除外)都要设消火栓保护。考虑局部改造无权改造其他使用楼层(非改造部分)的实际情况,允许仅在改造层增设。
四、《北京改》4.1.2:
体积大于5000m³、不超过10000m³且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当局部改为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等功能时,应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总结分析:
通常改造项目,尤其是局部改造项目,建筑专业改哪里,设备专业就改哪里,很少给本次非改造区域预留管道条件。《北京2020》的这个提议很好,为后续改造提供了条件。
同时《南京改》也提出考虑局部改造无权改造其他使用楼层(非改造部分)的实际情况,允许仅在改造层增设。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96:公寓可以分住宅型与酒店型,如一层商铺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二层为住宅型公寓,一层是否可以按商业服务网点设置消防设施?
回答:不可以。
解析:依《建规》2.1.4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本示例商铺设于公寓首层,公寓建筑的防火设计按公共建筑考虑,设置于公寓底层的商铺不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
问题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单元式住宅楼,设计为湿式单立管消火栓系统,并整栋楼设1套水泵接合器,安全系数大于干式消防竖管系统,此方案是否可行?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02:7层住宅楼,建筑高度大于21m,3个单元,设计为湿式单立管消火栓系统,并整栋楼设1套水泵接合器,安全系数大于干式消防竖管系统,但是审图老师说,湿式系统需至少2根立管成环,单立管不可以?
回答:很明显,这是合理不合规的问题。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当设置消火栓时,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只要单立管,省略水泵、水池。而这时做成更可靠的湿式系统时,就必须满足湿式系统的规范要求,可能需要立管成环,并对水源有更高要求,可能涉及消防水泵和水池的设置问题。
建议:如住宅建筑满足干式消防竖管系统消防车供水的条件(《消水规》7.4.13),可按干式消防竖管系统设置,但平时立管充水,且按湿式系统要求配置室内消火栓。提高了系统可靠性的干式系统,应予许可!
问题三:装修改造项目,如何考虑增加室内消火栓系统?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北京2020》改造项目问题4:
增加室内消火栓系统
因为使用功能调整,需要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改造范围应按规范增设系统,并为本次非改造区域预留管道条件。
二、《南京改》4.1.1:
在“不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5000m³、不超过10000m³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中增设“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功能时,要求增设消火栓系统。
三、《南京改》4.1.2:
标准要求设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所有场所(不能用水扑救的除外)都要设消火栓保护。考虑局部改造无权改造其他使用楼层(非改造部分)的实际情况,允许仅在改造层增设。
四、《北京改》4.1.2:
体积大于5000m³、不超过10000m³且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当局部改为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等功能时,应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总结分析:
通常改造项目,尤其是局部改造项目,建筑专业改哪里,设备专业就改哪里,很少给本次非改造区域预留管道条件。《北京2020》的这个提议很好,为后续改造提供了条件。
同时《南京改》也提出考虑局部改造无权改造其他使用楼层(非改造部分)的实际情况,允许仅在改造层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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