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灭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1000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五)消防排水2:
地库消防排水如何考虑,是否应满足每个防火分区内按消防电源供电的排水泵总流量不小于消防流量(消火栓+喷淋)?地下自行车库坡道口部集水坑排水泵是否应采用不间断电源?
答:1)地下室当考虑消防排水时,可按火灾延续时间内地面允许积水高度不大于 150mm 进行计算排水量;当采用地下室车库冲洗地面排水泵兼作消防排水时,可按双泵同时运行的排水方式考虑;可跨越防火分区计算排水量;排水泵总排水量不应小于消防流量(消火栓+喷淋)。
2)地下自行车库坡道口部集水坑排水泵兼作消防排水时,该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
二、《江西》26:
地下车库消防排水泵及其电源按如下规定:
(1) 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时连续排水,保证地下室积水高度不大于100mm;
(2) 应提供积水高度对应的水容积荷载给结构专业进行结构强度验算;
(3) 除消防泵房内及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应采用消防电源,其它用于消防排水的排水泵可不考虑消防电源。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47:根据《消水规》第9.2.1条要求,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的井底、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仓库等场所,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这些消防排水设施是否属于消防负荷?
回答:参专题:何谓消防负荷?消防排水泵是否属于消防负荷?
9.2 消防排水
问题一:消防电梯井底集水坑是否属于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可否接纳其他地面排水?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3.0.1:
按照《水消规》第9.2.2条,“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宜与地下室其他地面废水排水设施共用”。《水消规》第9.2.1条:消防电梯井底集水坑是否属于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可否接纳其他地面排水?
消防电梯井底集水坑消防排水不应与其他地面废水排水合用。
二、《江苏》(五)消防排水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9.2.2条,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宜与其他地面废水排水设施共用。问:1)地面的排水泵是否需要采用消防电源?2)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能否与地面其他废水排水合用?
答:1)当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与地面其他废水排水设施共用时,地面的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
2)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不宜与地面其他废水排水合用。
三、《北京2020》改造项目问题10:
消防电梯井底排水
可利用附近集水坑或消防电梯不下到最底层---建筑专业配合。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72:地下室喷淋系统的末端试水,可以排至消防电梯集水坑吗?
回答:不建议。
解析:消防电梯集水坑应独立设置,排水要求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
问题63:请问:消防电梯集水坑不能接入其它排水(比如地下一层平时非消防排水)这一条有规范要求吗?
回答:是的,有规范要求。
解析:地下车库内设置消防电梯集水池时,应独立设置,排水要求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4.8.2条条文解释。
问题二:如果前室内有多部消防电梯,其井底可否共用排水设施(集水坑)?如果可以共用,容积怎么确定?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甘肃》(建筑工程)1.1.8-5 :
多台消防电梯并列布置时,各消防电梯井道及机房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底部集水井可以共用,但容积应为多台消防电梯之和。
二、《山东》3.0.4:
对《建规》7.3.7条及《水消规》9.2.1条的理解,如果前室内有多部消防电梯,其井底可否共用排水设施(集水坑)?如果可以共用,容积怎么确定?连接管独立接至排水设施,还是可以借用消防电梯基坑串联排出?
同一前室的消防电梯可以合用消防电梯集水井,集水井有效容积放大至3.0m³,每台排水泵流量按照不小于10L/S选取,按二用一备配置。
三、《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31:
对《建规》7.3.7条及《水消规》9.2.1条的理解,如果前室内有多部消防电梯,底层可否共用排水设施(集水坑)?如果可以共用,容积怎么确定?连接管独立接至排水设施,还是可以借用消防电梯基坑串联排出?
答:同一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排水设施(集水坑)可以共用,可以借用消防电梯基坑串联排出,有效容积不小于2.0m³。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64:多个消防电梯可以合用一个集水坑吗?
回答:当普通电梯设于消防电梯前室内,普通电梯按消防电梯设置,此电梯可以与消防电梯合用一个集水坑。相关要求,参专题: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26问!
问题273:当多台电梯共用消防电梯前室,怎样确定排水井容量和排水泵的排水量?是否要参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4.8.4-1条确定?
回答:根据《建规》7.3.7条要求,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排水量的确定,主要是参考火灾初期的消火栓充实水柱数量,与电梯台数没有太大关系,因此仍可按规范要求取值。但是,实际应用中,当排水井同时负责多台电梯集水时,仍建议适当扩大集水井容量和排水泵排水量。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4.8.4-1条是对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要求,不包括消防电梯的消防排水集水坑,也不允许生活污水排放至消防电梯排水井。
解析:通常情况下,消防排水要考虑火灾初期的灭火用水量,按2股消火栓水柱计算,约计10L/s,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排水井主要贮存初期蓄水,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m³。由此可知,消防排水量的确定,主要是参考火灾初期的消火栓充实水柱数量,与电梯台数没有太大关系,因此仍可按规范要求取值。
问题三:地下室如何考虑消防排水?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五)消防排水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9.2.1 条,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对于住宅地下储藏室,排水点设置的数量如何确定?对于地下汽车库,地面截水沟可以做平坡以减少集水井数量吗?
答:1)住宅地下储藏室应考虑消防排水。2)地面排水沟应有坡度坡向集水坑。
二、《广州》4.3:
人防工程消防排水按消防设计流量的80%计算,按单独防护单元还是整体地下室考虑?非人防地下室是否参照人防地下室设计?
答:当消防废水可以在地下室漫流时,应按整体地下室计算消防排水量;当消防废水不可以在地下室漫流时,应按地下室积水区域计算消防排水量;当地下室不允许积水时,消防排水按消防设计流量的100%计算。非人防地下室参照人防地下室设计。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45:《建规》第8.1.8条: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建规》图示中设置于地下室的两个设备用房除挡水门槛外,室内外均设置了截水沟,而在《消水规》第9.2.1条中只有消防泵房要求设置消防排水措施,消防控制室是否只需要设置挡水门槛?
回答:依《建规》图示执行。
解析:《消水规》适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并不针对消防控制系统,具体要求应依《建规》图示要求执行。
问题23:地下室的消防排水是按防火分区设置还是按整个地下室设置?
回答:原则上,每个防火分区均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解析:不同防火分区是相互独立的,通过防火墙或防火卷帘、防火门等设施分隔,如需共用排水设施,则需考虑不同防火分区的排水连通问题,会涉及防火封堵等一系列问题。
问题四:消防泵房排水设施如何考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和《消水规》中有关消防水泵房入口需采取防水淹技术措施,未明确其做法,《建规》图示中设置了截水沟和挡水门槛,具体门槛多高,排水水量多少,如何计算等不完善。哪些需要建筑专业表达,哪些需要给排水专业表达,分工不明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4:
《建规》和《消水规》中有关消防水泵房入口需采取防水淹技术措施,未明确是由水专业提出还是建筑专业提出,或是两专业均需提出,因涉及工程违反强条数量,建议省里统一要求。
答:消防泵房防淹措施需由给排水专业进行计算,并在图纸中表达,如设计不符合要求,给排水专业审图应提出。
二、《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5:
消防泵房内集水坑潜污泵参数如何确定?
答:计算事故排水量和消防排水量,取大值。
9.3 测试排水
问题一:《消水规》第9.3.1条: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屋顶试验消火栓、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消防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等,这些也都需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3.0.2:
《水消规》第9.3.1条: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本条1.2.3款的规定。问:除了以上1.2.3款所指消防给水试验装置,还有屋顶试验消火栓、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消防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等,这些都需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吗?可否排至屋面、接纳地面废水的地漏、卫生器具或回流至消防水池?
应按规范设专用排水设施。
二、《广州》2.30:
《水消规》9.3.1条:“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2、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3、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问:除了以上1、2、3所指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还有屋顶试验用消火栓、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消防水泵出口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这些都要设置专用排水设施么?可否排至屋面、接纳地面废水的地漏、卫生器具、或回流至消防水池?
答:按规范应设专用排水设施。由于消防给水系统试验时,瞬间水量大,因此规定测试装置处应设专用排水设施,可排至屋面或回流至消防水池。接纳地面废水的地漏和卫生器具,如果能保证及时排放测试排水量,且不影响其使用功能时,可作为测试装置的排水设施。
三、《中筑城》三、自喷系统19:
自喷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排水排入卫生间拖布池是否可行?最近设计的项目有外审老师按照规范消水规9.3.1条提出喷淋末端试水应设置专用排水立管,不应接入其他排水立管。
答:卫生间拖布池排水当量是1(0.33L/s),曾做过实验水嘴常开,池中水位上升稳定后,能满足排水要求。
自喷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流量按1.33 L/s计,5min试验水量为399L,一个拖布池容积是不够的。还存在高压出流问题,长流量排水管气压平衡问题。
问题二:减压阀处消防排水设施?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问题2:
问题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9.3.1.3条消防系统减压阀处未设置压力试验排水管。
处理意见:未设置排水管,均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设置了排水管,但管径未按规范 GB50974-2014 第 9.3.1.1~3 条要求设计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消防资源网》解析:
参考视频:减压阀分类-结构原理及应用。
9 消防排水
9.1 一般规定
问题一:地库消防排水电源如何考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源?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五)消防排水2:
地库消防排水如何考虑,是否应满足每个防火分区内按消防电源供电的排水泵总流量不小于消防流量(消火栓+喷淋)?地下自行车库坡道口部集水坑排水泵是否应采用不间断电源?
答:1)地下室当考虑消防排水时,可按火灾延续时间内地面允许积水高度不大于 150mm 进行计算排水量;当采用地下室车库冲洗地面排水泵兼作消防排水时,可按双泵同时运行的排水方式考虑;可跨越防火分区计算排水量;排水泵总排水量不应小于消防流量(消火栓+喷淋)。
2)地下自行车库坡道口部集水坑排水泵兼作消防排水时,该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
二、《江西》26:
地下车库消防排水泵及其电源按如下规定:
(1) 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时连续排水,保证地下室积水高度不大于100mm;
(2) 应提供积水高度对应的水容积荷载给结构专业进行结构强度验算;
(3) 除消防泵房内及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应采用消防电源,其它用于消防排水的排水泵可不考虑消防电源。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47:根据《消水规》第9.2.1条要求,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的井底、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仓库等场所,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这些消防排水设施是否属于消防负荷?
回答:参专题:何谓消防负荷?消防排水泵是否属于消防负荷?
9.2 消防排水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3.0.1:
按照《水消规》第9.2.2条,“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宜与地下室其他地面废水排水设施共用”。《水消规》第9.2.1条:消防电梯井底集水坑是否属于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可否接纳其他地面排水?
消防电梯井底集水坑消防排水不应与其他地面废水排水合用。
二、《江苏》(五)消防排水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9.2.2条,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宜与其他地面废水排水设施共用。问:1)地面的排水泵是否需要采用消防电源?2)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能否与地面其他废水排水合用?
答:1)当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与地面其他废水排水设施共用时,地面的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
2)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不宜与地面其他废水排水合用。
三、《北京2020》改造项目问题10:
消防电梯井底排水
可利用附近集水坑或消防电梯不下到最底层---建筑专业配合。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72:地下室喷淋系统的末端试水,可以排至消防电梯集水坑吗?
回答:不建议。
解析:消防电梯集水坑应独立设置,排水要求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
问题63:请问:消防电梯集水坑不能接入其它排水(比如地下一层平时非消防排水)这一条有规范要求吗?
回答:是的,有规范要求。
解析:地下车库内设置消防电梯集水池时,应独立设置,排水要求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4.8.2条条文解释。
问题二:如果前室内有多部消防电梯,其井底可否共用排水设施(集水坑)?如果可以共用,容积怎么确定?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甘肃》(建筑工程)1.1.8-5 :
多台消防电梯并列布置时,各消防电梯井道及机房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底部集水井可以共用,但容积应为多台消防电梯之和。
二、《山东》3.0.4:
对《建规》7.3.7条及《水消规》9.2.1条的理解,如果前室内有多部消防电梯,其井底可否共用排水设施(集水坑)?如果可以共用,容积怎么确定?连接管独立接至排水设施,还是可以借用消防电梯基坑串联排出?
同一前室的消防电梯可以合用消防电梯集水井,集水井有效容积放大至3.0m³,每台排水泵流量按照不小于10L/S选取,按二用一备配置。
三、《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31:
对《建规》7.3.7条及《水消规》9.2.1条的理解,如果前室内有多部消防电梯,底层可否共用排水设施(集水坑)?如果可以共用,容积怎么确定?连接管独立接至排水设施,还是可以借用消防电梯基坑串联排出?
答:同一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排水设施(集水坑)可以共用,可以借用消防电梯基坑串联排出,有效容积不小于2.0m³。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64:多个消防电梯可以合用一个集水坑吗?
回答:当普通电梯设于消防电梯前室内,普通电梯按消防电梯设置,此电梯可以与消防电梯合用一个集水坑。相关要求,参专题: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26问!
问题273:当多台电梯共用消防电梯前室,怎样确定排水井容量和排水泵的排水量?是否要参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4.8.4-1条确定?
回答:根据《建规》7.3.7条要求,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排水量的确定,主要是参考火灾初期的消火栓充实水柱数量,与电梯台数没有太大关系,因此仍可按规范要求取值。但是,实际应用中,当排水井同时负责多台电梯集水时,仍建议适当扩大集水井容量和排水泵排水量。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4.8.4-1条是对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要求,不包括消防电梯的消防排水集水坑,也不允许生活污水排放至消防电梯排水井。
解析:通常情况下,消防排水要考虑火灾初期的灭火用水量,按2股消火栓水柱计算,约计10L/s,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排水井主要贮存初期蓄水,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m³。由此可知,消防排水量的确定,主要是参考火灾初期的消火栓充实水柱数量,与电梯台数没有太大关系,因此仍可按规范要求取值。
问题三:地下室如何考虑消防排水?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五)消防排水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9.2.1 条,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对于住宅地下储藏室,排水点设置的数量如何确定?对于地下汽车库,地面截水沟可以做平坡以减少集水井数量吗?
答:1)住宅地下储藏室应考虑消防排水。2)地面排水沟应有坡度坡向集水坑。
二、《广州》4.3:
人防工程消防排水按消防设计流量的80%计算,按单独防护单元还是整体地下室考虑?非人防地下室是否参照人防地下室设计?
答:当消防废水可以在地下室漫流时,应按整体地下室计算消防排水量;当消防废水不可以在地下室漫流时,应按地下室积水区域计算消防排水量;当地下室不允许积水时,消防排水按消防设计流量的100%计算。非人防地下室参照人防地下室设计。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45:《建规》第8.1.8条: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建规》图示中设置于地下室的两个设备用房除挡水门槛外,室内外均设置了截水沟,而在《消水规》第9.2.1条中只有消防泵房要求设置消防排水措施,消防控制室是否只需要设置挡水门槛?
回答:依《建规》图示执行。
解析:《消水规》适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并不针对消防控制系统,具体要求应依《建规》图示要求执行。
问题23:地下室的消防排水是按防火分区设置还是按整个地下室设置?
回答:原则上,每个防火分区均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解析:不同防火分区是相互独立的,通过防火墙或防火卷帘、防火门等设施分隔,如需共用排水设施,则需考虑不同防火分区的排水连通问题,会涉及防火封堵等一系列问题。
问题四:消防泵房排水设施如何考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和《消水规》中有关消防水泵房入口需采取防水淹技术措施,未明确其做法,《建规》图示中设置了截水沟和挡水门槛,具体门槛多高,排水水量多少,如何计算等不完善。哪些需要建筑专业表达,哪些需要给排水专业表达,分工不明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4:
《建规》和《消水规》中有关消防水泵房入口需采取防水淹技术措施,未明确是由水专业提出还是建筑专业提出,或是两专业均需提出,因涉及工程违反强条数量,建议省里统一要求。
答:消防泵房防淹措施需由给排水专业进行计算,并在图纸中表达,如设计不符合要求,给排水专业审图应提出。
二、《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5:
消防泵房内集水坑潜污泵参数如何确定?
答:计算事故排水量和消防排水量,取大值。
9.3 测试排水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3.0.2:
《水消规》第9.3.1条: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本条1.2.3款的规定。问:除了以上1.2.3款所指消防给水试验装置,还有屋顶试验消火栓、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消防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等,这些都需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吗?可否排至屋面、接纳地面废水的地漏、卫生器具或回流至消防水池?
应按规范设专用排水设施。
二、《广州》2.30:
《水消规》9.3.1条:“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2、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3、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问:除了以上1、2、3所指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还有屋顶试验用消火栓、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消防水泵出口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这些都要设置专用排水设施么?可否排至屋面、接纳地面废水的地漏、卫生器具、或回流至消防水池?
答:按规范应设专用排水设施。由于消防给水系统试验时,瞬间水量大,因此规定测试装置处应设专用排水设施,可排至屋面或回流至消防水池。接纳地面废水的地漏和卫生器具,如果能保证及时排放测试排水量,且不影响其使用功能时,可作为测试装置的排水设施。
三、《中筑城》三、自喷系统19:
自喷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排水排入卫生间拖布池是否可行?最近设计的项目有外审老师按照规范消水规9.3.1条提出喷淋末端试水应设置专用排水立管,不应接入其他排水立管。
答:卫生间拖布池排水当量是1(0.33L/s),曾做过实验水嘴常开,池中水位上升稳定后,能满足排水要求。
自喷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流量按1.33 L/s计,5min试验水量为399L,一个拖布池容积是不够的。还存在高压出流问题,长流量排水管气压平衡问题。
问题二:减压阀处消防排水设施?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问题2:
问题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9.3.1.3条消防系统减压阀处未设置压力试验排水管。
处理意见:未设置排水管,均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设置了排水管,但管径未按规范 GB50974-2014 第 9.3.1.1~3 条要求设计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消防资源网》解析:
参考视频:减压阀分类-结构原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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