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灭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10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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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计基本参数

问题一:干式、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只适用于净高不超过8米的场所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规范未明确,但超过8米的场所找不到设计参数,如何执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3.1 :
    超8米的厂房只能用湿式吗?或者说干式、预作用只适用于净高不超8米的场所?
    答:可以这样理解,第5.0.2条是湿式系统的参数,《喷规》第5.0.10条、第5.0.11条对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参数有规定,但仅针对不超过8米的场所。
    二、《江苏》(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 5.0.2 条中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是否可以用于预作用系统?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表 5.0.2 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可用于预作用系统。
    三、《北京2020》沟通较多问题---消防问题11:
    自喷规范5.0.2条,是超8m的厂房用湿式系统的参数。而5.0.11条,预作用参数没有提到按5.0.2选择。这是否意味着超8米的厂房只能用湿式吗?或者说预作用只适用于净高不超8米的场所?
    答:是,高大空间采用预作用系统没有涉及基本参数依据,表5.0.2不适用预作用系统。可设置值班采暖、可采用其他类型自动灭火系统(防冻液、水炮等)。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18:干式喷淋系统可以用在净空高度为12米的寒地不供暖的厂房吗?
    回答:缺乏相关应用参数,不建议采用干式系统。
    解析: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自喷规》表5.0.1、表5.0.4-1~5.0.4-5的规定值确定,表中数值仅适合净空高度不大于8米的民用建筑及厂房和净空高度不大于9米的仓库。本例厂房净高超过8米,建议采用湿式系统,寒地的厂房室内需要设置供暖设施。
    问题59:净空高度超过8米的民用建筑和厂房及净空高度超过9米的仓库的喷淋系统只能用湿式系统,或者说干式,预作用系统只适用于净空不超过8米的民用建筑和厂房和净空高度不超9米的仓库?
    回答:净空超过8米的民用建筑、厂房,以及净空高度超过9米的仓库,干式、预作用系统缺乏相关设计参数,不宜采用。
    解析:在《自喷规》第5.0.10条与第5.0.11条对干式、预作用系统的参数有规定,但仅针对表5.0.1与表5.0.4-1~5。
    总结分析:
    《自喷规》第5.0.10条与第5.0.11条对干式、预作用系统的参数有规定,但仅针对表5.0.1与表5.0.4-1~5。而表5.0.1与表5.0.4-1~5,关于净空超过8米的民用建筑、厂房,以及净空高度超过9米的仓库的喷水强度参数,《自喷规》图示总说明中需根据试验确定,缺乏相关设计参数,不宜采用。

问题二:喷头如何选型?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3.9:
    《喷规》第5.0.2 条,保护高度8~12m 的喷头参数取消了,用什么喷头?
    答:采用K≥115喷头或非仓库特殊应用喷头,详《喷规》表6.1.1。
    二、《广州》3.11:
    《喷规》确定的喷水强度12、14、15、16、16.5、18、18.5、20.5、22、24.5、28.5、32.5、34.5 是否与特定的喷头关联?K=161、202、242、363 的大流量喷头如何应用?
    答:喷头按《喷规》第5.0.4条、第5.0.5条、第5.0.6条、第6.1.1条选用,喷水强度24.5以上应采用K=161及以上喷头,喷水强度32.5应采用K=242,363喷头。
    三、《广州》3.12:
    住宅设喷淋要采用家用喷头吗?
    答:家用喷头是适用于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具有独特的喷洒性能和布水特点的一种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住宅、宿舍、公寓等建筑建议采用家用喷头。
    四、《广州》3.13:
    车库4.0m~4.2m 井字梁,可否设1个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答:可以。按《喷规》第7.1.4条: 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不应大于4.2m,且不应小于2.4m。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50:中庭环廊采用快速响应喷头,请问一般采用K=80 的还是K=115的喷头?
    回答:没有限定,可根据中庭环廊处的净高和喷水强度要求,参《自喷规》6.1.1处置。
    问题224: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同的雨淋阀组控制的喷头可否选择不同的K值?
    回答:可以。
    解析:不同的雨淋阀组控制的喷头可选择不同的流量系数,即使同一雨淋阀组的洒水喷头,也可以采用不同的流量系数,以满足不同部位喷水强度要求。
    问题204:一个仓库,货架存放橡胶手套,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属于仓库危险级III级,净空高度10.5m,设置8.2m高的货架,按照《自喷规》是否要设置货架内置喷头呢?查5.0.5条,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喷头时,橡胶手套是按发泡塑料还是不发泡塑料考虑?
    回答:如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则不需设置货架内置喷头。
    《自喷规》表5.0.5、5.0.6均涉及橡胶类别,建议按5.0.4和5.0.8设置货架内喷头。如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建议按最危险类“袋装发泡塑料”取值。
    解析:有资料认为:广义上讲,橡胶是塑料的一种。如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建议按最危险类“袋装发泡塑料”取值。
    问题181:《自喷规7.1.4的正方形布置应怎么理解,走廊不能布置单排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吗?现有一个大面积场所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比标准喷头造价要节省很多,因为有梁无法按正方形布置,审图提出要按正方形布置,难道需要全换成标准喷头吗?
    回答:走廊可以布置单排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但布置间距不得超过7.1.4的正方形布置间距,并校核走廊的喷水强度;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在无吊顶的梁间布置时,可采用不等距方式,但应保证喷水强度符合规范要求。
    解析:《自喷规》图示: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在无吊顶的梁间布置时,可采用不等距方式,但应保证喷水强度符合规范要求。
    问题133:为何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一定要按照正方形布置,比如按3.5×3.5的正方形布置,但有墙隔开了,所以就变成了3.5×3米的矩形布置,可否?3.5×3米比3.5×3.5更安全啊?
    回答:1、正方形布置是为了保证布水均匀和布水强度,3.5×3.5的布置方案,实际布置为3.5×3.0,可行,并不违规。2、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在无吊顶的梁间布置时,可采用不等距方式(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规范要求)
    解析:1、《自喷规》7.1.4:本条参照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的要求,提出了直立性、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间距,并强调应采用正方形的布置形式。2、《自喷规》图示: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在无吊顶的梁间布置时,可采用不等距方式。
    问题113:山东地区的丙二类堆垛仓库,最大净高10.8m,仓库内不供暖,采用预作用喷淋系统。按照规范不能用早期抑制喷头,只能用K363的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首先这种喷头市场上能买到吗?《自喷规》5.0.6条是针对湿式系统的设计参数,预作用系统参数该如何取值?
    回答:
    1、所述高度的仓库,缺乏预作用系统的相关参数,不宜采用预作用系统;
    2、是否存在K363的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可通过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http://cccf.net.cn/)查询;
    3、两个解决方案:增加供暖设施采用湿式系统,或改为货架仓库,按《自喷规》5.0.8条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并依《自喷规》5.0.11条设置预作用系统。
    解析:由《自喷规》5.0.11条可知,表5.0.4-1~5仅适用于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9米的仓库,缺乏预作用系统的相关应用参数。
    问题55:升降横移的机械立体车库,下层载车板采用水平边墙型喷头还是通用型喷头水平安装,侧面加挡水板?
    回答:可以采用水平边墙型喷头。
    解析:水平边墙型喷头仅适用于轻危险级或中危险I级的场所,虽然车库为中危险II级的场所,但对于机械立体车库,属于特例,可以采用。

问题三:顶板下 ESFR+货架内喷淋是否可用?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
    顶板下 ESFR+货架内喷淋是否可用(FM 认证的项目会经常要求这么做)?
    答:根据现行消防规范,不可以。
    二、《广州》3.6:
    如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喷规》5.0.5 条规定,除遵从《喷规》5.0.8 条在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外,仓库顶板下布置的喷头按哪个条文执行?
    答:规范不推荐采用顶板下布置ESFR 喷头十货架内置喷头的布置方式,当在货架内设喷头时,顶板下布置的喷头应按《喷规》5.0.4条规定执行。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04:一个仓库,货架存放橡胶手套,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属于仓库危险级III级,净空高度10.5m,设置8.2m高的货架,按照《自喷规》是否要设置货架内置喷头呢?查5.0.5条,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喷头时,橡胶手套是按发泡塑料还是不发泡塑料考虑?
    回答:如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则不需设置货架内置喷头。
    《自喷规》表5.0.5、5.0.6均涉及橡胶类别,建议按5.0.4和5.0.8设置货架内喷头。如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建议按最危险类“袋装发泡塑料”取值。
    解析:有资料认为:广义上讲,橡胶是塑料的一种。如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建议按最危险类“袋装发泡塑料”取值。
    总结分析:
    《自喷规》5.0.8的条文解释经常被同行忽略,现摘录如下:
    本条是针对我国目前货架内置喷头的应用现状,充实了货架仓库中采用货架内置喷头的设置要求。对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第5.0.5条规定的货架仓库,仅在顶板下设置喷头,将不能满足有效控灭火的需要,而在货架内增设洒水喷头,是对顶板下布置喷头灭火能力的补充,补偿超出顶板下喷头保护范围部位的灭火能力。
    本次修订删除了ESFR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布置方式,原因是ESFR喷头在其允许最大净空高度内,可不设置货架内置喷头。规范不推荐采用顶板下布置ESFR喷头+货架内置喷头的布置方式。当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表5.0.5的规定时,应按照本规范第5.0.4条和本条的规定布置。本表中的“注”是用于计算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流量,如对于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安装了5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货架内开放喷头数为14个,则应按最顶层和次顶层各开放7只喷头确定流量。
    由此可见,5.0.8结合5.0.4执行,5.0.5与5.0.6都是独立的条款,不建议结合5.0.8执行。

问题四:净高超过8m的超级市场可以采用特殊应用喷头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3.2:
    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 的超级市场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本规范第5.0.4条和第5.0.5条的规定执行,不可以采用特殊应用喷头?
    答:是的,根据《喷规》第5.0.3条规定,不可以采用规范第5.0.6条特殊应用喷头。

问题五: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如何布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9: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设置问题:对于最大净空高度不大于13.5m,最大储物高度不大于12.0m 的丙类仓库(不做吊顶),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表5.0.5应采用下垂型喷头,而第6.1.3.1条规定,不吊顶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如何选择?
    答:该仓库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表5.0.5,喷头设置方式只能采用下垂型,不能采用直立型。不吊顶时下垂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小于等于360mm。
    二、《江苏》(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1:
    净空高度和货架较高的仓库如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是否可以设置预作用系统?
    答: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不可用于预作用系统。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84:《自喷规7.2.3要求,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图7.2.3);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场所,当障碍物宽度大于0.6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
    现场验收人员要求,此处新增的喷头应计入总数量,并对喷淋管径产生影响,此条与《自喷规8.0.8条有何区别,验收人员要求是否合理?
    回答:验收人员的要求合理。
    解析:《自喷规8.0.8规定了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洒水喷头数量以及吊顶上下同时设置喷头时的相关要求。同时,6.2.3条规定,当配水支管同时设置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洒水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洒水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这是因为,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空间和吊顶上方空间的喷头时,由于吊顶材料的耐火性能要求执行相关规范的规定,当吊顶一侧发生火灾时,在系统的保护下火势将不会蔓延到吊顶的另一侧。因此,对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两侧空间喷头的共用配水支管,规定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而本问题中所述的障碍物下方增设的喷头,处于配水管同侧,火灾发生时可能同时启动,因此应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并纳入流量计算,可能对喷淋管径产生影响。
    问题204:一个仓库,货架存放橡胶手套,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属于仓库危险级III级,净空高度10.5m,设置8.2m高的货架,按照《自喷规》是否要设置货架内置喷头呢?查5.0.5条,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喷头时,橡胶手套是按发泡塑料还是不发泡塑料考虑?
    回答:如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则不需设置货架内置喷头。
    《自喷规》表5.0.5、5.0.6均涉及橡胶类别,建议按5.0.4和5.0.8设置货架内喷头。如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建议按最危险类“袋装发泡塑料”取值。
    解析:有资料认为:广义上讲,橡胶是塑料的一种。如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建议按最危险类“袋装发泡塑料”取值。
    问题190:地点山东,双T板屋面木门仓库,檐口高度8.7m,屋脊高度10.44m,建筑专业确定的建筑高度10.17m(室外地面至檐口与屋脊平均高度),屋顶设采光排烟窗(侧墙百叶)最低洞口高度9.7m,堆垛储物高度不大于7.5m。问题1.参照浙消(2019)72号,防烟分区净高计算到最低排烟窗,按9.7m计算,可否?不超9m的区域可以不用设置挡烟垂壁吗?问题2.喷淋系统选用喷头时,是否按照9m 回答:1、本示例中防排烟系统的房间净高大于等于9.7m,由于本工程为坡屋面,防烟分区之间是否设置挡烟垂壁需根据实际划分后防烟分区的净高决定;2、喷淋系统可按照9m 解析:
    《烟规》4.6.9条文解释中的净高按如下方法确定:
    (1)对于平顶和锯齿形的顶棚,空间净高为从顶棚下沿到地面的距离。
    (2)对于斜坡式的顶棚,空间净高为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此条有争议,详见专辑:排烟口最大排烟量的争议探讨!db取值的修正建议及补充!(如有地方标准可按地方标准执行,如无地方标准按国标执行)
    (3)对于有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格栅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上层楼板下边缘算起。
    《自喷规》表6.1.1中场所净空高度为闭式系统喷头最大允许的设置高度。应遵循“使喷头及时受热开放、并使开放喷头的洒水有效覆盖起火范围”。超过上述高度,喷头将不能及时受热开放,而且喷头开放后的洒水可能达不到覆盖起火范围的预期目的,出现火灾在喷水范围之外蔓延的现象,使系统不能有效发挥灭火的作用。因此,喷头的最大允许设置高度由喷头类型、建筑使用功能等因素综合确定,布置应满足《自喷规》第7章相关要求。
    总结分析:
    参考视频:自喷新规讲解-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问题六:货架仓库,设置货架内置喷头,有何特殊要求?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0:
    净空高度和货架较高的仓库,需设置货架内置喷头,当对误喷有要求时,是否可以设置预作用系统?
    答:可以。
    二、《山东》2.0.8:
    《喷规》第5.0.8条中强制性条文:“仓库危险级I级、II级场所应自地面起每3.0m设置一层货架洒水喷头……”。该喷头距地是否必须为3m?如果货架高1.5m还能按要求设计,如果货架高1.2米如何设计?
    应同样按要求设置,货架内置喷头中最低一层喷头距地应为3m,然后依次往上每3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如果货架高1.2m,可以两层(2.4m)设置一个喷头。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32:针对问题231,设置1层货架内置喷头时,计算用水量货架内置喷头开放数量如何确定?
    回答:参《自喷规》表5.0.8执行,设置1层货架内置喷头时,货架内开放的喷头数为6只。
    具体参专题讲解:仓库及类似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及应用!
    问题231:《自喷规》表5.0.4-1仓库危险级I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中,针对多排货架,最大净空高度9m,最大储物高度6<hs≤7.5m的设计喷水强度参数为“(18.0+1J)L/(min.m²)”,为1层货架内置喷头。而5.0.8-1中,仓库危险级I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按此要求,本示例应设置2层货架内置喷头,设计时究竟按几层考虑?
    回答:按1层货架内置喷头考虑。
    解析:5.0.4有规定的,依5.0.4执行。这类场所风险等级相对较低,因此允许设置1排货架内置喷头。

问题七:仓库采用何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5 :
    净空高度〉13.5m 的仓库可采用何种自动灭火设施?
    答:1)货架仓库可采用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自动喷水系统灭火系统。
    2)货架仓库内的周转操作区域(货架及过道以外区域)当其最大净空高度大于9m 且不大于 18m 时,也可设置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自动喷水系统,设计参数可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表 5.0.2 表中相应货品生产厂房相关数据类比推导确定。
    3)堆垛类仓库当其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数据、且净空高度小于 18m 时,也可设置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自动喷水系统,设计参数可参照表 5.0.6 表中数据通过类比推导喷头最低工作压力来确定。
    二、《广州》3.5:
    《喷规》5.0.4 条、 5.0.5 条、 5.0.6 条设计参数均不同,如何选择?
    答:仓库设计要了解火灾危险等级、储存方式、储物高度、最大净空高度、是否发泡等信息。《喷规》第5.0.4条适用于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第5.0.5条适用于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第5.0.6条适用于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当仓库不适用第5.0.5条、第5.0.6条的限定时,只能按照第5.0.4条确定设计参数,具体可参照《喷规图集》。
    三、《中筑城》三、自喷系统3:
    净空高度>13.5m的仓库可采用何种自动灭火设施?
    解答:1)货架仓库可采用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自动喷水系统灭火系统。
    2)货架类仓库内的周转操作区域(货架及过道以外区域)当其最大净空高度大于9m、且不大于18m时,也可设置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自动喷水系统,设计参数可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表5.0.2表中相应数据类比推导确定。
    3)堆垛类仓库当其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的数据、且净空高度不大于18m时,也可设置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自动喷水系统灭火系统,设计参数可参照表5.0.6的表中最高数据值确定。
    四、《中筑城》三、自喷系统10:
    仓库平面图是否应表达货物布局。
    答:仓库有堆垛、高架等类别,高架还有单排、双排和多排,人工和机械等种类。不同的类型设计参数、喷头种类和布置都不尽相同,仓库平面图应表达货物布局以及种类。
    五、《中筑城》三、自喷系统21:
    如果某仓库满足《喷规》5.0.4条,也满足4.2.7条或4.2.8条,那是按照5.0.4条设计还是按照5.0.5或5.0.6条设计?多数情况下后者计算下来的用水量比前者要小。
    答:仓库货架储物类别满足《喷规》4.2.7条或4.2.8条要求,优先采用ESFR或仓库类特殊应用喷头,其他按《喷规》5.0.4条设计。
    六、《北京2020》沟通较多问题---消防问题12:
    某物流分拣中心丙二类仓库净高10m,不采暖,自喷采用预作用系统,按自喷规范5.0.6条采用K363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自喷系统可以吗?
    答:喷规5.0.6条为湿式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5.0.11条预作用设计参数不涉及5.0.6条,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用于预作用系统没有设计基本参数依据。可设置值班采暖、可采用其他类型自动灭火系统(货架仓库水炮遮挡问题)。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36:占地面积为1200㎡的救灾物资库,储存棉、毛、丝、麻及火柴等,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回答:需要。
    解析:依《建规》8.3.2-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依8.3.2-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²的火柴仓库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示例均符合上述条款,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232:针对问题231,设置1层货架内置喷头时,计算用水量货架内置喷头开放数量如何确定?
    回答:参《自喷规》表5.0.8执行,设置1层货架内置喷头时,货架内开放的喷头数为6只。
    具体参专题讲解:仓库及类似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及应用!
    问题231:《自喷规》表5.0.4-1仓库危险级I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中,针对多排货架,最大净空高度9m,最大储物高度6<hs≤7.5m的设计喷水强度参数为“(18.0+1J)L/(min.m²)”,为1层货架内置喷头。而5.0.8-1中,仓库危险级I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按此要求,本示例应设置2层货架内置喷头,设计时究竟按几层考虑?
    回答:按1层货架内置喷头考虑。
    解析:5.0.4有规定的,依5.0.4执行。这类场所风险等级相对较低,因此允许设置1排货架内置喷头。
    问题204:一个仓库,货架存放橡胶手套,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属于仓库危险级III级,净空高度10.5m,设置8.2m高的货架,按照《自喷规》是否要设置货架内置喷头呢?查5.0.5条,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喷头时,橡胶手套是按发泡塑料还是不发泡塑料考虑?
    回答:如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则不需设置货架内置喷头。
    《自喷规》表5.0.5、5.0.6均涉及橡胶类别,建议按5.0.4和5.0.8设置货架内喷头。如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建议按最危险类“袋装发泡塑料”取值。
    解析:有资料认为:广义上讲,橡胶是塑料的一种。如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建议按最危险类“袋装发泡塑料”取值。
    问题113:山东地区的丙二类堆垛仓库,最大净高10.8m,仓库内不供暖,采用预作用喷淋系统。按照规范不能用早期抑制喷头,只能用K363的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首先这种喷头市场上能买到吗?《自喷规》5.0.6条是针对湿式系统的设计参数,预作用系统参数该如何取值?
回答:
    1、所述高度的仓库,缺乏预作用系统的相关参数,不宜采用预作用系统;
    2、是否存在K363的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可通过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http://cccf.net.cn/)查询;
    3、两个解决方案:增加供暖设施采用湿式系统,或改为货架仓库,按《自喷规》5.0.8条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并依《自喷规》5.0.11条设置预作用系统。
    解析:由《自喷规》5.0.11条可知,表5.0.4-1~5仅适用于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9米的仓库,缺乏预作用系统的相关应用参数。
    问题59:净空高度超过8米的民用建筑和厂房及净空高度超过9米的仓库的喷淋系统只能用湿式系统,或者说干式,预作用系统只适用于净空不超过8米的民用建筑和厂房和净空高度不超9米的仓库?
    回答:净空超过8米的民用建筑、厂房,以及净空高度超过9米的仓库,干式、预作用系统缺乏相关设计参数,不宜采用。
    解析:在《自喷规》第5.0.10条与第5.0.11条对干式、预作用系统的参数有规定,但仅针对表5.0.1与表5.0.4-1~5。
    问题14:一座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分成小于700平方米的三段,之间用防火墙分隔开。这种情况仓库就不用设置喷淋系统,又省了设计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等,这样设计合理吗?
    回答:不可以。
    解析:一座建筑无论分成几个防火分区,仍视为单座建筑,达到《建规》第8.3.2条要求的单座仓库必须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问题13:一个单层丙类库房2600平方米,脱缝做成两栋小于15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这样可以不设置喷淋系统吗?
    回答:不可以。
    解析:根据《建规》第3.5.2条,两座丙类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最小防火间距6米。因此,本例中的丙类仓库不能脱缝成两座贴临的建筑,只能以单座仓库的形式存在。

问题八: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最大高度是否有限制?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3: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最大高度是否有限制?
    答:防护冷却水幕对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对高度有限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 5.0.15 条:当采用防护冷却水幕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 8m,当设置高度为 4m〜8m 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二、《广州》3.15:
    防护冷却水幕和防护冷却系统均可用于冷却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在设计中如何选用?
    答:(1)按《喷规》第5.0.14条、第5.0.15条,防护冷却水幕为开式系统,不限制喷水点安装高度。防护冷却系统为闭式系统,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系统应独立设置。
    (2)两者设计流量计算方法不同,防护冷却水幕设计流量计算见《喷规》第9.1.3条,防护冷却系统设计流量计算见《喷规》第9.1.4条。
    三、《广州》3.16:
    保护玻璃的防护冷却喷头是否要考虑集热?能否设集热罩?
    答:闭式喷头要考虑集热,喷头安装高度不超8米,喷头与顶板距离按《喷规》第7.1.15条要求。按《喷规》第7.1.10条,仅在货架和排管的孔洞、缝隙上方设挡水板,不应采用挡水板作为辅助喷头启动的方式。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94:用于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保护的防护冷却水幕或防护冷却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是否按《消水规》3.6.2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确定?是否需要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怎样计算防护冷却系统的用水量?
    回答:
    用于防火卷帘保护的防护冷却水幕或防护冷却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能按《消水规》3.6.2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确定。
    这类系统的用水量需经计算确定,具体可参专题:防火卷帘-消防用水量计算!
    对于用水量较小的场所,可以考虑局部应用系统,共用其他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的消防用水;对于较大面积应用防火卷帘的场所,这类系统的用水量较大,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问题293:一个项目,要求采用钢质防火卷帘,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防护冷却水幕或防护冷却系统保护?这两个系统有什么区别?哪一个更好?
    回答:
    1、用于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帘,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2、防护冷却水幕是由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幕系统,属于开式系统。防护冷却系统是由闭式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闭式系统。
    3、防护冷却水幕或防护冷却系统均属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自喷规》规定,防护冷却系统属于闭式系统,可靠性较高,用水量相对较少,更为合理。
    参考专题:
    防火卷帘-概念误区,禁用、限制及选型原则,疑难探讨!
    防护冷却系统·防护冷却水幕-区别及应用!
    问题229:水幕系统计算流量如何确定?
    回答:水幕系统包括防火分隔水幕系统与防护冷却水幕系统。喷头布置分别满足《自喷规》7.1.16,7.1.17条之规定,火灾时,喷头全部开启。防火分隔水幕计算流量为5.0.14的喷水强度乘以保护长度,具体参考国标图示19S910第7.1.16条;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计算流量为5.0.14的喷水强度乘以9.1.4的计算长度(此处有争议,详见专题:规范探讨:防护冷却系统设计流量-计算长度争议),具体参考国标图示19S910第7.1.17条。
    需要说明的是,水幕系统最终用水量,应根据实际的喷头数及喷头工作压力复核。
    问题70:请问一下大家,水幕系统用作防火分隔时,火灾延续时间按多长计算?
    回答:《消水规》第3.6.4条要求: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水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总结分析:
    《广州》的规定是合乎规范要求的。
    (1)按《自喷规》第5.0.14条、第5.0.15条,防护冷却水幕为开式系统,不限制喷水点安装高度。防护冷却系统为闭式系统,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系统应独立设置。
    (2)两者设计流量计算方法不同,防护冷却水幕设计流量计算见《自喷规》第9.1.3条,防护冷却系统设计流量计算见《自喷规》第9.1.4条。
    具体可以参考石老师专题:防护冷却系统•防护冷却水幕-区别及应用!

问题九: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商店建筑净空大于8m小于12m的区域,喷水强度如何选取?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2.0.12:
    设置喷淋的商店建筑净空大于8m小于12m区域,喷水强度按12L/min.㎡(中庭、体育馆、航站楼),还是15 L/min.㎡(影剧院、音乐厅、会展中心等)?
    商店宜按《喷规》5.0.2中15 L/min.㎡。
    二、《中筑城》三、自喷系统13:
    设置喷淋的商业建筑净空大于8米小于12米区域,喷水强度按12L/min.㎡(中庭、体育馆、航站楼),还是15 L/min.㎡(影剧院、音乐厅、会展中心等)哪个取值合理?
    答:商业中庭喷水强度按12 L/min.㎡;其他按15 L/min.㎡。

问题十:干式系统与预作用系统的充气系统有何不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3.3: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充气作用有什么不同?
    答:
    (1)干式系统可充气,充气作用是监测管网系统的严密性。预作用系统也充气,单连锁作用是监测管网系统的严密性,双连锁还有防误充水作用,平时严禁管道误充水的场所,比如冷库适合设双连锁预作用系统。
    (2)启动方式不同,详《喷规》第4.1.3条。
    (3)双连锁预作用系统作用面积要1.3倍,详《喷规》第5.0.11条。

问题十一:厂房净高大于12m时,采用吊顶的方式上下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可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中筑城》三、自喷系统14:
    厂房净高大于12m时,采用吊顶的方式,吊顶作在8m处,上下均设自喷,是否可行?
    答:采用吊顶的方式,把厂房的净高控制在8m以内,设置自喷系统时可以的。吊顶内是否设自喷,要看吊顶内有无可燃物。

问题十二:双连锁的预作用系统如果作为单连锁使用,其作用面积可否不乘以1.3的系数?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中筑城》三、自喷系统16:
    《喷规》5.0.11条第3款,如果预作用系统采用单联锁(电动联锁)系统,空压机仅作为系统不漏气作用,不联动控制预作用装置。系统的作用面积是否可按正常设计,不乘以1.3的倍数?目前新图集,此种系统并未出现,可否设计此种系统?
    答:预作用系统采用单联锁或双联锁,即使打开排气阀,只要有空压机保压作用,就有预作用打不开,没有形成湿式系统,存在滞后喷水现象,因此系统的作用面积需要增加30%。

问题十三:《自喷规》5.0.14条仅给出防火分隔水幕喷水点高度≤12m时的喷水强度参数,当喷水点高度大于12m时,喷水强度如何选取?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30:《自喷规》5.0.14条仅给出防火分隔水幕喷水点高度≤12m时的喷水强度参数,当喷水点高度大于12m时,喷水强度如何选取?
    回答:需试验确定。
    解析:论文《大空间场所防火分隔水幕应用技术实验研究》中通过火灾试验数据建议当喷头安装高位为18m时,喷水强度应不小于2.2L/(s.m);论文《厦门国际会展中心防火设计难点分析》中,当喷头安装高度为15m时,喷水强度应增大为2.5L/(s.m),并通过数据模拟验证。以上两个数据仅供参考,不能直接作为设计依据。

问题十四:雨淋系统是按几个作用面积同时开启来计算消防水池容积的?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8:雨淋系统是按几个作用面积同时开启来计算消防水池容积的?
    回答:通常情况下,雨淋系统的用水量应以保护对象或保护区域为单位来确定。当采用多套雨淋报警阀保护同一对象或区域时,应按多个雨淋阀组同时开启的总流量确定。
    注1: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表5.0.1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注2:当保护区域面积过大,又无法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可以采取虚拟分区的形式,确保每个着火点所在的分区及相邻分区同时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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