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142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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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合理设计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及仓库,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火灾特点及系统特性,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组件、材料和设备等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产品
1.0.5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即合理地进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使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是近年来由我国自主研发的一种新型自动灭火系统。该系统以水为喷射介质,利用红外线、紫外线、数字图像或其他火灾探测装置对烟、温度、火焰等的探测,对早期火灾自动跟踪定位,并运用自动控制方式实施射流灭火。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全天候实时监测保护场所,对现场的火灾信号进行采集和分析。当有疑似火灾发生时,探测装置捕获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处理,如果发现火源,则对火源进行自动跟踪定位,准备定点(或定区域)射流(或喷洒)灭火,同时发出声光警报和联动控制命令,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开启相应的控制阀门,对应的灭火装置射流灭火。该系统是将红外、紫外传感技术,烟雾传感技术,计算机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有机融合,实现火灾监控和自动灭火为一体的固定消防系统,尤其适用于空间高度高、容积大、火场温升较慢、难以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
    本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将可以保证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工程在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维护管理等各环节严格把关,保障工程质量,使该系统能够合理、可靠地发挥应有的灭火功能;同时使工程设计与施工单位有章可循,建设单位和消防监督部门在验收时有法可依,对更好地发挥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在我国众多的体育场馆、展览厅、剧院、机场与火车站的候车厅、带有大型中庭的商业建筑、家具城、工业厂房等各类重要场所的广泛应用,该系统产品已日趋成熟。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编制的产品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GB25204-2010于2010年9月正式发布,并于2011年3月正式实施。
    本标准涵盖了额定流量大于16L/s的自动消防炮,以及额定流量不大于16L/s的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和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这些灭火装置的设计和应用均是为了解决高大空间场所火灾防控的难点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该系统技术先进,但由于投人工程应用时间较短,尚未经过大量的灭火实践,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待于在工程实践中进一步检验、改进及完善。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当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时,均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的工厂及仓库,核电站及飞机库等性质上超出常规的特殊建筑,不属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上述各类特殊建筑中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时,按其所属行业的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本条规定在按照本标准进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时,必须同时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空间条件、使用功能和火灾特点,使该系统的设置做到安全可靠,同时力求技术上的先进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1.0.5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工程涉及的专业较多,本标准只对该系统特有的技术要求做了重点规定,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或者普遍遵守的一些国家标准的内容未做重复规定,所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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